【招标公告】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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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南通市 | 采购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NTGC-202610190101(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2.2 建设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2.3 建设内容: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
2.4 质量要求: 合格 。
2.5 工程规模:投资预算额不超过***.30元。
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 236.882230万元 。
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
2.9 工期: 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2.10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具备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 年以上工作经历 ;
注: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以园林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落款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②园林或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②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投标时可仅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的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在中标后按《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要求配备到位。
3.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t3.4.1□企业 t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3)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则投标人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tt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 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故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已解除限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 17 时 30 分至2026年10 月 28日09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拟派项目安全员须无在建工程且全程在岗。
中标后,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的,一律无条件退场,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中标后,一旦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及青苗补偿(如涉及)等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中标单位应积极做好该工程周边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施工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等不可预料突发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而引起二次环境污染。如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行为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按要求处理完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后续相关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协调。不按要求协调推进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同时后评价考核扣分5分。
本次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企业内部执行制度为依据。
本次招标全过程要素数据(包含项目动议审批、招标文件制作、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过程、标后监督管理等)均由招标人录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监察平台”。平台对招标人、中标人、中介单位等交易主体进行数据研判分析,若在审批程序合规性、投标人抱团亲密度、投标价格偏离度、投标IP雷同性、开评标过程异常行为、专家评标倾向性、合同比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工程量变更、中标方履约、招标人现场监管、竣工验收等监察点出现预警,将按类型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市场主体登录主体库完善基本信息,主体库网址:http://58.221.227.54:8081/TPBidder。咨询电话:0512-58188503、19962108658。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 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南通开发区专区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一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附件:
定稿招标文件-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doc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pdf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NTGC-2026101901
标段编号:NTGC-202610190101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6年10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总则17
1.1项目概况17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
1.3招标范围、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1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7
1.5费用承担18
1.6保密18
1.7语言文字18
1.8计量单位19
1.9踏勘现场19
1.10分包19
1.11偏差19
1.12知识产权19
1.13同义词语19
2.招标文件19
2.1招标文件的组成19
2.2招标文件的澄清20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0
2.4最高投标限价21
2.5暂估价招标21
2.6招标文件的异议21
3.投标文件22
3.1投标文件的组成22
3.2投标报价22
3.3投标有效期22
3.4投标保证金22
3.5资格审查资料22
3.6备选投标方案23
3.7投标文件的编制23
4.投标23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23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4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4
5.开标24
5.1开标时间和地点24
5.2开标程序24
5.3开标异议25
6.招标人评标前准备25
7.评标25
7.1评标委员会25
7.2评标原则26
7.3评标26
7.4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26
8.合同授予26
8.1定标方式26
8.2拟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27
8.3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27
8.4签订合同27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8
9.1重新招标28
9.2不再招标29
10.纪律和监督29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9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9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9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9
11.解释权29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31
评标办法前附表31
1.评标方法36
2.评审标准36
2.1初步评审标准36
2.2评标入围标准36
2.3详细评审36
3.评标程序37
3.1组建评标委员会37
3.2初步评审37
3.3评标入围38
3.4详细评审38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9
3.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39
3.7评标争议处理39
4.无效标条款40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4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7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8
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78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78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78
3.其他说明83
第六章发包人要求85
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7
目录87
一、封面88
二、投标函89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0
四、授权委托书91
五、承诺书92
六、资格审查资料9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96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97
(三)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98
(四)其他情况99
(五)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99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0
八、其他材料101
1.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NTGC-202610190101(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名称: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2.2建设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2.3建设内容: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
2.4质量要求:合格。
2.5工程规模:投资预算额不超过***.30元。
2.6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236.882230万元。
2.7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8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2.9工期: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2.10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注: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以园林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落款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②园林或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②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投标时可仅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的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在中标后按《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要求配备到位。
3.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3)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则投标人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故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已解除限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17时30分至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拟派项目安全员须无在建工程且全程在岗。
(4)中标后,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的,一律无条件退场,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5)中标后,一旦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6)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及青苗补偿(如涉及)等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7)中标单位应积极做好该工程周边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施工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等不可预料突发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8)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而引起二次环境污染。如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行为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按要求处理完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9)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后续相关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协调。不按要求协调推进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同时后评价考核扣分5分。
(10)本次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企业内部执行制度为依据。
(11)本次招标全过程要素数据(包含项目动议审批、招标文件制作、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过程、标后监督管理等)均由招标人录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监察平台”。平台对招标人、中标人、中介单位等交易主体进行数据研判分析,若在审批程序合规性、投标人抱团亲密度、投标价格偏离度、投标IP雷同性、开评标过程异常行为、专家评标倾向性、合同比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工程量变更、中标方履约、招标人现场监管、竣工验收等监察点出现预警,将按类型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12)市场主体登录主体库完善基本信息,主体库网址:http://58.221.227.54:8081/TPBidder。咨询电话:0512-58188503、19962108658。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南通开发区专区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一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总则
2.2.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1.3招标范围、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标段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
(8)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9)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10)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被列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名单内且未被解除限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5.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2.2.6.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7.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2.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9.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5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及青苗补偿(如涉及)等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1.9.6中标单位应积极做好该工程周边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施工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等不可预料突发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如若对现场施工条件有疑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同认可。一旦中标不得对现场条件提出额外要求,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2.2.10.1.10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2.11.1.11偏差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
2.2.12.1.12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2.2.13.1.13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3.2.招标文件
2.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
(5)招标工程量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等内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或者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满足1个工作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满足1个工作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4.2.4最高投标限价
2.4.1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4.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1)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现有的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及回复、招标答疑(如有)等有关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营改增后)、《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现行省、市有关规定;
(3)人工价格指数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6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苏建函价〔2026〕27号)。苗木价格参照《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10期,其余材料价格参照《南通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指数》2026年第3期及同期市场价,上述价格已考虑营改增的调整内容,材料按信息价中含税价格除税,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4号文。
(5)本工程不可竞争费用项目及其费率(%):以网上发布的13jz格式文件中的费率为准。
2.4.3其它有关费率:详见最高投标限价文件。
2.4.4所有工程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结算,规费、税金按相关文件规定。
2.3.5.2.5暂估价招标
暂估价,是本工程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招标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6.2.6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文件送达时间为准,逾期或非书面形式的不予接受)。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4.3.投标文件
2.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4.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2.4.3.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4.3.4投标保证金
本次投标活动各投标单位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第一名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1日内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予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可抵扣履约保证金,缴纳剩余履约保证金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2.4.5.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本章第3.1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
2.4.6.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4.7.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需另行增加的,应以扫描件的形式编入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
3.7.3投标文件需要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4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主体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3.1.1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主体库查看相应原件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主体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主体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主体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主体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6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7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4.投标
2.5.1.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
4.1.1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投标文件。签名和加密必须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投标文件加密要求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中标后提供)。
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叁份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投标人投标时须同时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U盘一份)以供招标人存档。纸质投标文件应使用CA系统打印,且必须保证与评标时的电子标书完全一致。
2.5.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递交投标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拒绝其投标文件。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及时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联系。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5.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2.6.5.开标
2.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参加开标会。
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见前附表须知。
2.6.2.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投标人名单;
(2)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3)按招标文件要求随机抽取评标相关参数(如有);
(4)公布开标结果;
(5)投标人提出异议(如有);
(6)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如有);
(7)开标结束。
2.6.3.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通过系统平台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7.6.招标人评标前准备(本项目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评审,此条款不适用)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辅助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准备报告。
2.8.7.评标
2.8.1.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7.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8.2.7.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3.7.3评标
7.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报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4.7.4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7.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工作日。
7.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文件送达时间为准,逾期或非书面形式的不予接受)。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4.3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将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1工作日。
2.9.8.合同授予
2.9.1.8.1定标方式
8.1.1(A)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1(B)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拟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2.9.2.8.2拟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
8.2.1(A)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1(B)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拟定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
拟定中标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2.9.3.8.3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8.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或者由联合体各方按比例分别向招标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3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须在3日历天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发起理赔申请。
2.9.4.8.4签订合同
8.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2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10.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0.1.9.1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9.1.1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9.1.2投标人少于3个的;
9.1.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9.1.4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9.1.5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9.1.6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9.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2.9.2不再招标
有前款9.1.1-9.1.5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1.10.纪律和监督
2.11.1.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11.2.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11.3.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11.4.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12.11.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13.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2.1中标后,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的,一律无条件退场,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2.2中标后,一旦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同时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5000元。
12.3因本项目任务紧急,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含候选人公示)内即需进场实施。若因施工单位自身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公示期内进场所发生的工作量不予结算。
12.4本项目施工所需的交通管制方案由中标人自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做好施工区域的各种交通组织措施(如现场彩钢板围栏、各种临时标志牌、标线、临时道路、便桥等),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5中标单位需服从招标人安排,规划好施工顺序,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噪音或灰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承包人从开始进场到竣工验收期间,必须全过程服从发包人及监理方的管理和安排,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报价,不单列,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一旦中标不得对现场条件提出任何额外要求及任何费用。
12.6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而引起二次环境污染。如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行为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按要求处理完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12.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处理协调施工现场需要处理的多方关系,自行做好与供电部门的对接以及所有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以上如不能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同时有权对承包人每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并追加评价考核扣分5分。
3.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从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挑选的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须对应招标文件要求。若挑选的与招标文件不符或者未建立相应链接的,按废标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14.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评标入围、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入围标准
2.2.1评标入围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详细评审
2.3.1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组建评标委员会
3.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1.2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
3.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招标文件需要作出无效标决定的,应当重点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3.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3.3评标入围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在初步评审前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1款列出的评标入围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入围评审,有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3.4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合计得分。
(1)按本章第2.3.4(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3.4(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B;
3.4.2评标过程中,造价数据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有效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的,投标人得分=A;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的,投标人得分=A+B;
3.4.4投标报价重点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或者工程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被否决。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准备报告中提请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阶段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合理的,按照上述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不合理的,可以拒绝招标人的提请并做出书面说明。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3.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3.6.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6.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7评标争议处理
3.7.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
(3)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4)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3.7.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7.4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4.无效标条款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0)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7)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9)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0)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1)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25)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27)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8)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
(29)需在主体库获取的材料未在主体库备案(或未建立相应链接);
(30)投标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从主体库挑选的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或未建立相应链接);
(31)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要求,被列入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名单内且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未被解除限制的。
4.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2.工程地点:南通经济开发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合格。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三、质量标准及奖项。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测绘资料、技术标准和要求;
(5)招标文件及答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投标函及其附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开发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且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工程派工单;(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其他。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发改委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七部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壹套(特殊工程可提供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发包人审批通过的签证确定。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与测绘资料一起阅读理解,除设计变更外,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因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未全,但又是承包人为满足发包人和测绘资料的要求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为此类项目另外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统一自行实施测绘资料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的,结算单价按投标单价;
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且投标单价与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对比后误差在±15%以内的,结算单价按投标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且投标单价与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对比后误差在±15%以外的;超过部分工程量(即比合同内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的综合单价取原投标单价和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中的低价;减少部分工程量(即比合同内工程量减少的部分)的综合单价取原投标单价和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中的高价;
③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错误时,结算单价按上述第2条执行。
④本工程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定,承包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可能产生的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应仔细通读招标文件条款及清单,如有疑义,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提出,若未提出,视为认可,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疑义。
⑤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缺项,综合单价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出按上述第2条执行外,其余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重大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量价一律不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上述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所有涉及价款调整的项目,均须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方案及明细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计入造价,如发包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和各方关系,以及《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开工、停工令,工程款支付以及其它超出发包人授权之外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职权: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协调关系、听从发包方和监理的指挥。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现状为准,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负责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2天内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在现场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复核后交监理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周边群众工作及噪音控制等。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二提交下一周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本周施工进度报表;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3天提供。具体计划及时间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补充明确。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禁止外单位车辆、人员出入工地,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竣工工程或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对要保护的产品和材料在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立协议加以约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费用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计量、报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发生破坏由保护方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语、标牌,做到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B.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C.如果在现场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D.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承包方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明确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方可开工。每周二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下一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已确认。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1.1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暴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10.1.2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10.1.2以下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原因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的;
B.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C.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8%以上的;
D.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人需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延期手续,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10.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无书面延期手续的,工期每延误一天,缴纳违约金5万元。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技术规定》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定进行分项验收。
13.工程试车
13.1.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文明施工
14.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深基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按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4)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交底及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和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
其他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第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价格包含场地平整,垃圾清运,土方平衡(含回填土),排水等工程。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施工机械进(退)场费、甲供材料的保管费(如有)、甲方另行分包项目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如有)、工程实施范围内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除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政策性风险以外,其余结算时不作调整。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仔细核对测绘资料、清单,并依据国家、省、市现行规范、规程、文件等报价,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未完整,但为满足发包人和测绘资料的要求而必须完成的工作,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即发包人不为此类情形另外支付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的酬金的约定:/
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16.3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叁级养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7.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8.工程量确认
18.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二。
1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9.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计养护费的绿化移植,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监理及业主初审后,付至经监理及业主初审后的送审价的20%(若经监理及业主初审后的送审金额大于合同金额,付至合同金额的20%);待缺陷责任期到期并完成工程审计后,支付审计结算价的余款。
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结果为准。政府审计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审计的,由发包人提交审计机关,竣工结算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审计。
承包单位申请付款的程序应符合发包人的财务规定,并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每次支付工程款均需通过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审核通过。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时间递交送审资料、递交资金申请。不能按时完成的,后评价考核每发现一次扣3分,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现场移交数量须与竣工图一致,如有差异须补植完整,拒不整改且补植不合格的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展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
19.2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罚款;
19.3工程付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发包人才予以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0.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试验不合格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2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合同价款详见专用条款23条。
22.2工程设计变更、补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2.3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在书面报发包人同意后可进行有关必要的签证工程量,以监理机构签证意见为准;
22.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涉及到设计变更的,应先征得监理机构及发包人的同意。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2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23.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监理预验收后28日内向监理机构递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套,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
23.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详见发包人和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款项。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没收质量履约保证金外,并处以结算总价5%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已完成的合格产品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除责令返工,并处以结算总价5%的罚款。
25.争议
25.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6.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转包。
27.不可抗力
2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28.保险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29.担保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30.合同份数
3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共计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分送有关部门。
31.补充条款
31.1合同外工程量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规定编制依据计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1.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31.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指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项目经理保证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不少于26天,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发包人随时现场抽查,查到项目经理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当天不在场按缺勤处理,项目经理不在处罚5000元/人/次。查到其他项目组成员不在岗的均处罚3000元/人/次。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业主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其考勤,若发现项目经理出勤天数少于26天,按每少出勤1天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限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1.3.1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申请变更一次,但项目经理资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申请变更一次,但安全员资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31.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考核不合格者,承包人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0%/次的违约金。若拒绝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30%/次的违约金。
31.3.3承包人人员
31.3.4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
31.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考核不合格者,承包人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3%/人·次的违约金。若拒绝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5%/人·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并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审查,若发现未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收取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1.3.7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本工程竣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不得到其他工程兼职,否则,一经发现,视作违约,按每人次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申请变更一次,但安全员资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31.3.8发包人有权现场核查承诺人员。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投标时配备的项目经理和各个专业的项目组人员需要都在岗。发包人随时现场抽查,查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当天不在场按缺勤处理,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查到其他项目组成员不在岗,处罚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1.4承包人承诺做到交通组织有序。
31.5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31.6承包人承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遵守南通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暂行标准》的通知(通建安监[2004]12号)和***印发《关于严格实行开发区市政公用设施修缮与应急抢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开公[2014]9号)。如果本工程施工工地在发包人组织的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按每有一次罚款2000元处理;如被通报批评的,每被通报批评一次,视严重程度最多罚合同价的2%,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以何种形式被检查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合同价款的2%。
31.8在上述31.6和31.7条规定中,承包人每发生一次,视其严重程度,记录为灰点或不良记录,三次灰点记录作为一次不良记录。每有一次不良记录,限制其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城建工程投标一年以上,直至永久限制。
31.9对审计的建设项目中承包人高估冒算的,如高估冒算超过5%,按每超1%(不足1%按1%计)扣最终工程结算审计价的5‰;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审计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80%;审计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50%;审计核减率在5%(含5%)以下,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上述需由编制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在单项工程结算审定价中扣除。
对审计核减率超过20%以上的送审项目和编制结算的承包人,审计机关将定期予以公布,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31.10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作为罚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
31.11发生一次重伤一人次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除合同金额的5%。
31.12承包人承诺设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3%,工期保证金为合同价款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为合同价款1%,廉政保证金为合同价款0.5%。
31.13承包人承诺:①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以外的其他所有前期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②因施工需要,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③施工中涉及的交通、交巡警、水利等部门的一切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1.14承包人承诺做到交通组织有序,文明施工达标。
31.15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31.16有关部门或单位决定的临时停水、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延长工期。
31.17发包人保留所有材料的甲供权,且甲供材料的保管及配合费由承包人按甲供材料部分造价的1%计税后独立费,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1.18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理或发包人的正当管理工作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按合同价1%支付违约金/次。
31.19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在结算时不作调整;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本次检测费用及更换后的重新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部分检测项目(根据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检测单位签订合同,费用由承包人垫付,工程竣工决算时进行财务结算,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利息不计)。
31.20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遵照执行文明工地标准,否则,由发包人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双倍扣除,且安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1.2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1.2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载明的范围进行施工,如超范围施工则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在结算时不作调整。确因承包人超范围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拆除、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给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31.23承包人必须对所有专业分包队伍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全权负责工程资料整理和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视为违约,所有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1.24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目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在结算时按最低的综合单价计取。
31.2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
31.26结算资料应按有关要求整理;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直接发包通书、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
(2)工程类别核定单;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
(4)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
(5)竣工图纸;
(6)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
(7)设计变更资料;
(8)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9)承包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
31.27结算资料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其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工程结算书必须装订成册,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均应签字并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
(3)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
(4)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及时送审核。
(6)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周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承包人未在一周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则按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0.01%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的后续工程款一律不予支付。
31.28中标后,一旦承包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同时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5000元。
31.29本工程绿化养护期:三级养护一年,种植土来源及运距自行考虑,以上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且一次性包定。
31.30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扬尘防控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31.31本工程应符合省、市关于扬尘污染防控的相关检查标准,做到裸土覆盖及无扬尘,所需的措施费用(如扬尘控制所需的设备,人工等等)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32成活率:绿化种植工程,要按照发包人指定地点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苗木起挖、移运、栽植和养护,保证成活率不低于95%,成活率低于95%的,每低1%按合同价的0.1%支付违约金,成活率低于50%的,计不良记录一次,如计两次不良记录将停止该公司2年内的招标资格,并不予结算本次工程款。
33.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33.1承包人须与参与建设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为实名制,需本人签字,合同中须约定工资数额及工资发放时间及承包人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33.2承包人的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率必须100%,并对施工人员全员进行考勤,确保考勤记录真实有效,并向发包人报送全部劳务合同及每日考勤表。
33.3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作为后期处理类似事件依据。若签署承诺书后仍然不能按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发包人有权按照结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50%的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将在后评价考核中直接判定为该单位不合格单位,暂停其在我单位范围内承接业务的资格。
33.4发包人可根据情况要求承包人是否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该项目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工程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每笔工程款支付时由发包人直接将20%的应支付的工程款汇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承包人在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申请支付前需提供本次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凭证、流水账单等资料作为申请付款资料附件,若无相关资料,不得申请工程款支付。
33.5发包人根据所报的资金申请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6未能按要求保障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
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责任书
5:施工现场车辆超载治理及扬尘防控责任状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议。本协议为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承包人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死亡事故为零。
2、重伤事故频率控制为零。
3、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施工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治安事件,防范措施达到100%。
5、保证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高空作业防护措施达到100%。
6、职工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100%,特种操作工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达到100%。
7、重大危险源控制率达到100%。
8、施工现场内不发生危险品中毒、食物中毒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9、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二、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必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发包人报告,切实做好入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组织消防实操培训。负责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未成人。
2、承包人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3、承包人必须虚心接受发包人的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标准及整改规定,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自查排查机制,并且严格贯彻实施,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本公司及其他施工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保证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5、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操作场所,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施工人员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操作的,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承包人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6、对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上岗,并坚持现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凡重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电缆、脚手架扣件等。承包人应给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由于承包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防护用具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8、承包人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防护措施落实,并配合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抓好安全工作。
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0、发生事故应立即釆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1、承包人因管理不善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施工人员责任造成的火灾、交通,人身伤亡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员的膳食、饮水符合卫生要求,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到位,所造成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13、所进入施工现场的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门卫进行登记,仓库储存须有专人负责保管。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到位,所造成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14、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时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临时动火时要做到“五有”:有动火证、有防火责任人、有安全监护人、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程序要求操作,所造成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现场专业电工统一接线,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搭接临时电线,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三、处罚
承包人应认真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凡安全隐患问题屡教不改的或整改措施不力的,每项每次对承包人处于500一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方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也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如因承包人管理责任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范、规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建设工地发生火灾事故,对承包人处2一30万以下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对施工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也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3、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施工结束退场完毕时终止。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标段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施工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除此之外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的讲话精神,切实从源头防控和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通建工2018(97)号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签订此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应该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委托监理单位对《扬尘防治专顶方案》、(环境与卫生项方案》、《标准化施工专项方案》等各类方案审批,对进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行验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工程竣工时,负责检查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进行归档。
二.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规定详见《施工现场标准化车辆超载治理及扬尘防控责任状》
2.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工作
(1)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2)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3)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4)绿色施工:从节约能源资源、大气污染防治、水土污来防治、施工噪音及光污染防治四个方面达至绿色施工目标。
(5)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科学,减少对环境污染,同时做好卫生防疫相关措施。
(6)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
3.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便道、道路、材料堆场和加工场进行硬化处理。
(2)现场围挡设置安全性和标准化。
(3)承包人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4)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
(5)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各项安全施工要求。
(6)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7)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8)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及其他综合管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9)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10)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共他材料均是绿色环保产品。
(11)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12)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化管理的其化相关要求。
三.责任追究
(1)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2)对存在环境违法述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记入诚信信用档案,实行联动惩戒。
(3)对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意见不落实、屡次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选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并根据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信用平台曝光和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承包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责任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施工现场车辆超载治理及扬尘防控责任状
为了有效遏制建筑工地车辆超载行为,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防控,有力提升全区在建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通开办发[2016]40号)及省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扬尘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施工现场实际,特签订此责任状。
一:责任对象
责任单位:我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责任明细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是车辆治超和扬尘防控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工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区建设局签订车辆治超和扬尘防控的责任状。
2、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治超和扬尘防控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适当增加相关费用。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治超和扬尘防控的标准要求,同时明确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治超和扬尘防控的责任义务及处罚措施。
4、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NTGC-202610190101(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2.2 建设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2.3 建设内容: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
2.4 质量要求: 合格 。
2.5 工程规模:投资预算额不超过***.30元。
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 236.882230万元 。
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
2.9 工期: 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2.10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具备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 年以上工作经历 ;
注: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以园林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落款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②园林或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②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投标时可仅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的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在中标后按《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要求配备到位。
3.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t3.4.1□企业 t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3)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则投标人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tt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 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故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已解除限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 17 时 30 分至2026年10 月 28日09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拟派项目安全员须无在建工程且全程在岗。
中标后,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的,一律无条件退场,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中标后,一旦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及青苗补偿(如涉及)等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中标单位应积极做好该工程周边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施工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等不可预料突发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而引起二次环境污染。如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行为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按要求处理完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后续相关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协调。不按要求协调推进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同时后评价考核扣分5分。
本次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企业内部执行制度为依据。
本次招标全过程要素数据(包含项目动议审批、招标文件制作、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过程、标后监督管理等)均由招标人录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监察平台”。平台对招标人、中标人、中介单位等交易主体进行数据研判分析,若在审批程序合规性、投标人抱团亲密度、投标价格偏离度、投标IP雷同性、开评标过程异常行为、专家评标倾向性、合同比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工程量变更、中标方履约、招标人现场监管、竣工验收等监察点出现预警,将按类型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市场主体登录主体库完善基本信息,主体库网址:http://58.221.227.54:8081/TPBidder。咨询电话:0512-58188503、19962108658。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 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南通开发区专区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一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招标人地址:南通开发区能达科技创新中心A座6楼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南通市红星路1号太阳鑫城1幢东单元6楼 |
联系人:郭欢欢、张佳俊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0513-89010636 |
传真:/ | 传真:/ |
邮编:/ | 邮编:/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719235490@qq.com |
附件:
定稿招标文件-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doc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pdf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NTGC-2026101901
标段编号:NTGC-202610190101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6年10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总则17
1.1项目概况17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
1.3招标范围、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17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7
1.5费用承担18
1.6保密18
1.7语言文字18
1.8计量单位19
1.9踏勘现场19
1.10分包19
1.11偏差19
1.12知识产权19
1.13同义词语19
2.招标文件19
2.1招标文件的组成19
2.2招标文件的澄清20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0
2.4最高投标限价21
2.5暂估价招标21
2.6招标文件的异议21
3.投标文件22
3.1投标文件的组成22
3.2投标报价22
3.3投标有效期22
3.4投标保证金22
3.5资格审查资料22
3.6备选投标方案23
3.7投标文件的编制23
4.投标23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23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4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4
5.开标24
5.1开标时间和地点24
5.2开标程序24
5.3开标异议25
6.招标人评标前准备25
7.评标25
7.1评标委员会25
7.2评标原则26
7.3评标26
7.4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26
8.合同授予26
8.1定标方式26
8.2拟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27
8.3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27
8.4签订合同27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8
9.1重新招标28
9.2不再招标29
10.纪律和监督29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9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9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9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9
11.解释权29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31
评标办法前附表31
1.评标方法36
2.评审标准36
2.1初步评审标准36
2.2评标入围标准36
2.3详细评审36
3.评标程序37
3.1组建评标委员会37
3.2初步评审37
3.3评标入围38
3.4详细评审38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9
3.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39
3.7评标争议处理39
4.无效标条款40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4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7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8
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78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78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78
3.其他说明83
第六章发包人要求85
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7
目录87
一、封面88
二、投标函89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0
四、授权委托书91
五、承诺书92
六、资格审查资料9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96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97
(三)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98
(四)其他情况99
(五)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99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0
八、其他材料101
1.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NTGC-202610190101(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名称: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2.2建设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2.3建设内容: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施工。
2.4质量要求:合格。
2.5工程规模:投资预算额不超过***.30元。
2.6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236.882230万元。
2.7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8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2.9工期: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2.10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注: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以园林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落款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②园林或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②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投标时可仅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的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在中标后按《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要求配备到位。
3.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3)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则投标人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故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已解除限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17时30分至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0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拟派项目安全员须无在建工程且全程在岗。
(4)中标后,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的,一律无条件退场,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5)中标后,一旦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6)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及青苗补偿(如涉及)等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7)中标单位应积极做好该工程周边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施工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等不可预料突发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8)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而引起二次环境污染。如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行为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按要求处理完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9)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后续相关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协调。不按要求协调推进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同时后评价考核扣分5分。
(10)本次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企业内部执行制度为依据。
(11)本次招标全过程要素数据(包含项目动议审批、招标文件制作、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过程、标后监督管理等)均由招标人录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监察平台”。平台对招标人、中标人、中介单位等交易主体进行数据研判分析,若在审批程序合规性、投标人抱团亲密度、投标价格偏离度、投标IP雷同性、开评标过程异常行为、专家评标倾向性、合同比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工程量变更、中标方履约、招标人现场监管、竣工验收等监察点出现预警,将按类型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12)市场主体登录主体库完善基本信息,主体库网址:http://58.221.227.54:8081/TPBidder。咨询电话:0512-58188503、19962108658。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南通开发区专区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一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招标人地址:南通开发区能达科技创新中心A座6楼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南通市红星路1号太阳鑫城1幢东单元6楼 |
| 联系人:郭欢欢、张佳俊 | 联系人:*** |
| 电话:*** | 电话:0513-89010636 |
| 传真:/ | 传真:/ |
| 邮编:/ | 邮编:/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719235490@qq.com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地 址:南通开发区能达科技创新中心A座6楼联系人:郭欢欢、张佳俊电 话:***电子邮箱:/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红星路1号太阳鑫城1幢东单元6楼联系人:***电 话:0513-89010636电子邮箱:719235490@qq.com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
| 1.1.5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 1.1.6 | 建设地点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其他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
| 1.3.2 | 要求工期 | 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投标人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资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招标公告资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资格审查可选条件:详见招标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5.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代为支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具体如下:费用金额:2000元支付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得违法分包 |
| 1.12.1 | 偏差 | 不允许 |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澄清、通知、说明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6年10 月25日17时00分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25日17时00分 |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金额: ***.30元 其中:暂估价: / |
| 2.5 | 暂估价招标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总包单位名义组织招标活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须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评标是否分两个阶段进行:☑不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承诺书(含安全员到岗承诺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诚信承诺书、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资格审查资料(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资质、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资质);☑ 业绩资料;☑ 其他材料:封面、开标一览表、招标文件(含网上招投标平台系统)中要求填写的其他资料 。需从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 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材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及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三个月(2026年8月-2026年10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次投标活动各投标单位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第一名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1日内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予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可抵扣履约保证金,缴纳剩余履约保证金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户名:***账号:459865395503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四海家园支行 |
| 3.4.4(3) |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材料要求 | 按“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要求的格式填写(须从主体库获取的材料应建立相应链接) |
| 3.5.2 | 项目负责人资料表材料要求 | 按“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要求的格式填写(须从主体库获取的材料应建立相应链接)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包括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材料要求 | 按“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要求的格式填写(须从主体库获取的材料应建立相应链接)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4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 | ☑不采用□采用,具体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电子文件名称、内容、文字、图片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叁份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投标人投标时须同时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U盘一份)以供招标人存档。纸质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系统打印,且必须保证与评标时的电子标书完全一致。 |
| 4.1.1 | 加密要求 | 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加密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28日09时30 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递交。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面开标):☑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无需亲临开标现场。 |
| 5.2 | 开标程序 | 采用两阶段开标□是☑否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本项目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无需投标人解密。解密地点: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 |
| 7.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本项目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 |
| 7.3.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 |
| 7.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名。 |
| 8.1.1(A)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 |
| 8.3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1、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6.5%,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须在 3 日历天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3、保证金汇入账号为:户名:***账号:459865395503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四海家园支行 |
| 1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2.1 |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抵达开标现场,不抵达开标现场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大厅开标,进入登录页面,通过CA登录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大厅开标,进入登录页面,通过CA登录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执行。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系统实际显示截止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无需投标人解密)。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8、软件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512-58188503。9、本项目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评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评标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不适用。招标人亦可对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再次复核。 | |
2.2.1.总则
2.2.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1.3招标范围、要求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标段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
(8)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9)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10)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被列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名单内且未被解除限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5.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2.2.6.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7.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2.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9.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5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及青苗补偿(如涉及)等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1.9.6中标单位应积极做好该工程周边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施工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等不可预料突发的情况,若因此发生的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如若对现场施工条件有疑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同认可。一旦中标不得对现场条件提出额外要求,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2.2.10.1.10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2.11.1.11偏差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
2.2.12.1.12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2.2.13.1.13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3.2.招标文件
2.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
(5)招标工程量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等内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或者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满足1个工作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满足1个工作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4.2.4最高投标限价
2.4.1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4.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1)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现有的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及回复、招标答疑(如有)等有关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营改增后)、《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现行省、市有关规定;
(3)人工价格指数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6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苏建函价〔2026〕27号)。苗木价格参照《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10期,其余材料价格参照《南通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指数》2026年第3期及同期市场价,上述价格已考虑营改增的调整内容,材料按信息价中含税价格除税,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4号文。
(5)本工程不可竞争费用项目及其费率(%):以网上发布的13jz格式文件中的费率为准。
2.4.3其它有关费率:详见最高投标限价文件。
2.4.4所有工程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结算,规费、税金按相关文件规定。
2.3.5.2.5暂估价招标
暂估价,是本工程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招标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6.2.6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文件送达时间为准,逾期或非书面形式的不予接受)。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4.3.投标文件
2.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4.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2.4.3.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4.3.4投标保证金
本次投标活动各投标单位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第一名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接受现金、本票等形式。1日内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予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可抵扣履约保证金,缴纳剩余履约保证金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2.4.5.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本章第3.1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
2.4.6.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4.7.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需另行增加的,应以扫描件的形式编入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
3.7.3投标文件需要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4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主体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3.1.1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主体库查看相应原件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主体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主体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主体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主体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6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7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4.投标
2.5.1.4.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
4.1.1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投标文件。签名和加密必须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投标文件加密要求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中标后提供)。
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叁份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投标人投标时须同时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U盘一份)以供招标人存档。纸质投标文件应使用CA系统打印,且必须保证与评标时的电子标书完全一致。
2.5.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递交投标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拒绝其投标文件。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及时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联系。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5.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2.6.5.开标
2.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参加开标会。
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见前附表须知。
2.6.2.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投标人名单;
(2)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3)按招标文件要求随机抽取评标相关参数(如有);
(4)公布开标结果;
(5)投标人提出异议(如有);
(6)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如有);
(7)开标结束。
2.6.3.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通过系统平台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7.6.招标人评标前准备(本项目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评审,此条款不适用)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辅助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准备报告。
2.8.7.评标
2.8.1.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7.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8.2.7.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3.7.3评标
7.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报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4.7.4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7.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工作日。
7.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文件送达时间为准,逾期或非书面形式的不予接受)。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4.3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将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1工作日。
2.9.8.合同授予
2.9.1.8.1定标方式
8.1.1(A)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1(B)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拟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2.9.2.8.2拟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
8.2.1(A)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1(B)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拟定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
拟定中标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2.9.3.8.3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8.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或者由联合体各方按比例分别向招标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3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须在3日历天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发起理赔申请。
2.9.4.8.4签订合同
8.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2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10.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0.1.9.1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9.1.1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9.1.2投标人少于3个的;
9.1.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9.1.4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9.1.5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9.1.6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9.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2.9.2不再招标
有前款9.1.1-9.1.5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1.10.纪律和监督
2.11.1.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11.2.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11.3.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11.4.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12.11.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13.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2.1中标后,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非法转包的,一律无条件退场,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12.2中标后,一旦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同时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5000元。
12.3因本项目任务紧急,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含候选人公示)内即需进场实施。若因施工单位自身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公示期内进场所发生的工作量不予结算。
12.4本项目施工所需的交通管制方案由中标人自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做好施工区域的各种交通组织措施(如现场彩钢板围栏、各种临时标志牌、标线、临时道路、便桥等),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5中标单位需服从招标人安排,规划好施工顺序,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噪音或灰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承包人从开始进场到竣工验收期间,必须全过程服从发包人及监理方的管理和安排,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报价,不单列,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一旦中标不得对现场条件提出任何额外要求及任何费用。
12.6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而引起二次环境污染。如发现本项目中标单位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环境的二次污染行为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按要求处理完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
12.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处理协调施工现场需要处理的多方关系,自行做好与供电部门的对接以及所有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以上如不能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同时有权对承包人每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并追加评价考核扣分5分。
3.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从南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挑选的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须对应招标文件要求。若挑选的与招标文件不符或者未建立相应链接的,按废标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14.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投标人总得分(总得分=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序在前;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
| 初步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授权委托书 (如有) | 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 营业执照 | 具备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 ||||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管理5 年以上工作经历。 注:①园林或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②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年限以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落款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提供学历证书的须为园林或相关专业,提供工程竣工资料的须有项目负责人姓名体现,否则不予认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称证书;2、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工程竣工资料) | ||||
|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提供有效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投标企业与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以及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2026年8月-2026年10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2)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3)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则投标人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 ||||
| 动态监管查询结果 | 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招标代理单位将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名单内(如已解除限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
| 其他要求 |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2、在招标人评价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投标单位或被暂停业务的单位,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投标报价 | 无下列情形之一:(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 | ||||
|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①安全员到岗承诺书,且姓名和证书号齐全;②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③诚信承诺书;④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评标入围 | |||||
| 2.2.1 | 评标入围条件 | 通过初步评审 | |||
| 2.2.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方法一:全部入围法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 |||
| 详细评审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 100 分□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投标报价: / 分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 分 |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一种。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 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 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为:90%;二、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2.3.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100 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 0.9 分,每偏低1%扣 0.6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100分 | ||
| 2.3.4(1)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评标入围、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入围标准
2.2.1评标入围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详细评审
2.3.1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组建评标委员会
3.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1.2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
3.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招标文件需要作出无效标决定的,应当重点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3.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3.3评标入围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在初步评审前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1款列出的评标入围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入围评审,有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3.4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合计得分。
(1)按本章第2.3.4(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3.4(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B;
3.4.2评标过程中,造价数据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有效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的,投标人得分=A;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的,投标人得分=A+B;
3.4.4投标报价重点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或者工程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被否决。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准备报告中提请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阶段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合理的,按照上述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不合理的,可以拒绝招标人的提请并做出书面说明。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3.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3.6.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6.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7评标争议处理
3.7.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
(3)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4)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3.7.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7.4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4.无效标条款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0)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7)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9)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0)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1)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25)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27)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8)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
(29)需在主体库获取的材料未在主体库备案(或未建立相应链接);
(30)投标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从主体库挑选的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或未建立相应链接);
(31)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要求,被列入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名单内且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未被解除限制的。
4.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
2.工程地点:南通经济开发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合格。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为第二批重点区域及企业红线外绿化补植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2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竣工交付使用,如不能完成,每延期一天缴纳违约金3000元)
三、质量标准及奖项。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测绘资料、技术标准和要求;
(5)招标文件及答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投标函及其附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开发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且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南通开发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A幢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32050164233600000030 | 账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工程派工单;(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其他。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发改委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七部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壹套(特殊工程可提供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发包人审批通过的签证确定。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与测绘资料一起阅读理解,除设计变更外,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因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未全,但又是承包人为满足发包人和测绘资料的要求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为此类项目另外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统一自行实施测绘资料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的,结算单价按投标单价;
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且投标单价与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对比后误差在±15%以内的,结算单价按投标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且投标单价与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对比后误差在±15%以外的;超过部分工程量(即比合同内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的综合单价取原投标单价和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中的低价;减少部分工程量(即比合同内工程量减少的部分)的综合单价取原投标单价和标底同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中的高价;
③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错误时,结算单价按上述第2条执行。
④本工程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定,承包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可能产生的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应仔细通读招标文件条款及清单,如有疑义,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提出,若未提出,视为认可,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疑义。
⑤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缺项,综合单价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出按上述第2条执行外,其余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重大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量价一律不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上述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所有涉及价款调整的项目,均须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方案及明细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计入造价,如发包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和各方关系,以及《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开工、停工令,工程款支付以及其它超出发包人授权之外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职权: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协调关系、听从发包方和监理的指挥。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现状为准,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负责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2天内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在现场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复核后交监理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周边群众工作及噪音控制等。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二提交下一周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本周施工进度报表;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3天提供。具体计划及时间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补充明确。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禁止外单位车辆、人员出入工地,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竣工工程或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对要保护的产品和材料在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立协议加以约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费用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计量、报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发生破坏由保护方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语、标牌,做到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B.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C.如果在现场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D.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承包方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明确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方可开工。每周二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下一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已确认。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1.1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暴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10.1.2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10.1.2以下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原因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的;
B.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C.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8%以上的;
D.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人需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延期手续,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10.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无书面延期手续的,工期每延误一天,缴纳违约金5万元。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技术规定》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定进行分项验收。
13.工程试车
13.1.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文明施工
14.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深基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按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4)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交底及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和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
其他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第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价格包含场地平整,垃圾清运,土方平衡(含回填土),排水等工程。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施工机械进(退)场费、甲供材料的保管费(如有)、甲方另行分包项目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如有)、工程实施范围内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除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政策性风险以外,其余结算时不作调整。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仔细核对测绘资料、清单,并依据国家、省、市现行规范、规程、文件等报价,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未完整,但为满足发包人和测绘资料的要求而必须完成的工作,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即发包人不为此类情形另外支付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的酬金的约定:/
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16.3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叁级养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7.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8.工程量确认
18.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二。
1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9.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计养护费的绿化移植,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监理及业主初审后,付至经监理及业主初审后的送审价的20%(若经监理及业主初审后的送审金额大于合同金额,付至合同金额的20%);待缺陷责任期到期并完成工程审计后,支付审计结算价的余款。
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结果为准。政府审计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审计的,由发包人提交审计机关,竣工结算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审计。
承包单位申请付款的程序应符合发包人的财务规定,并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每次支付工程款均需通过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审核通过。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时间递交送审资料、递交资金申请。不能按时完成的,后评价考核每发现一次扣3分,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现场移交数量须与竣工图一致,如有差异须补植完整,拒不整改且补植不合格的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展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
19.2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罚款;
19.3工程付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发包人才予以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0.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试验不合格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2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合同价款详见专用条款23条。
22.2工程设计变更、补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2.3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在书面报发包人同意后可进行有关必要的签证工程量,以监理机构签证意见为准;
22.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涉及到设计变更的,应先征得监理机构及发包人的同意。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2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23.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监理预验收后28日内向监理机构递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套,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
23.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详见发包人和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款项。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没收质量履约保证金外,并处以结算总价5%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已完成的合格产品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除责令返工,并处以结算总价5%的罚款。
25.争议
25.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6.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转包。
27.不可抗力
2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28.保险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29.担保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30.合同份数
3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共计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分送有关部门。
31.补充条款
31.1合同外工程量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规定编制依据计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1.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31.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指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项目经理保证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不少于26天,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发包人随时现场抽查,查到项目经理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当天不在场按缺勤处理,项目经理不在处罚5000元/人/次。查到其他项目组成员不在岗的均处罚3000元/人/次。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业主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其考勤,若发现项目经理出勤天数少于26天,按每少出勤1天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限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1.3.1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申请变更一次,但项目经理资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申请变更一次,但安全员资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31.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考核不合格者,承包人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0%/次的违约金。若拒绝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30%/次的违约金。
31.3.3承包人人员
31.3.4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
31.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考核不合格者,承包人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3%/人·次的违约金。若拒绝更换同时须支付合同金额5%/人·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并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审查,若发现未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收取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1.3.7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本工程竣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不得到其他工程兼职,否则,一经发现,视作违约,按每人次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可申请变更一次,但安全员资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安全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31.3.8发包人有权现场核查承诺人员。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投标时配备的项目经理和各个专业的项目组人员需要都在岗。发包人随时现场抽查,查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当天不在场按缺勤处理,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查到其他项目组成员不在岗,处罚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1.4承包人承诺做到交通组织有序。
31.5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31.6承包人承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遵守南通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暂行标准》的通知(通建安监[2004]12号)和***印发《关于严格实行开发区市政公用设施修缮与应急抢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开公[2014]9号)。如果本工程施工工地在发包人组织的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按每有一次罚款2000元处理;如被通报批评的,每被通报批评一次,视严重程度最多罚合同价的2%,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以何种形式被检查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合同价款的2%。
31.8在上述31.6和31.7条规定中,承包人每发生一次,视其严重程度,记录为灰点或不良记录,三次灰点记录作为一次不良记录。每有一次不良记录,限制其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城建工程投标一年以上,直至永久限制。
31.9对审计的建设项目中承包人高估冒算的,如高估冒算超过5%,按每超1%(不足1%按1%计)扣最终工程结算审计价的5‰;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审计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80%;审计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50%;审计核减率在5%(含5%)以下,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上述需由编制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在单项工程结算审定价中扣除。
对审计核减率超过20%以上的送审项目和编制结算的承包人,审计机关将定期予以公布,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31.10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作为罚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
31.11发生一次重伤一人次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除合同金额的5%。
31.12承包人承诺设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3%,工期保证金为合同价款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为合同价款1%,廉政保证金为合同价款0.5%。
31.13承包人承诺:①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以外的其他所有前期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②因施工需要,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③施工中涉及的交通、交巡警、水利等部门的一切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1.14承包人承诺做到交通组织有序,文明施工达标。
31.15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31.16有关部门或单位决定的临时停水、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延长工期。
31.17发包人保留所有材料的甲供权,且甲供材料的保管及配合费由承包人按甲供材料部分造价的1%计税后独立费,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1.18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理或发包人的正当管理工作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按合同价1%支付违约金/次。
31.19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在结算时不作调整;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本次检测费用及更换后的重新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部分检测项目(根据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检测单位签订合同,费用由承包人垫付,工程竣工决算时进行财务结算,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利息不计)。
31.20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遵照执行文明工地标准,否则,由发包人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双倍扣除,且安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1.2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1.2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载明的范围进行施工,如超范围施工则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在结算时不作调整。确因承包人超范围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拆除、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给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31.23承包人必须对所有专业分包队伍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全权负责工程资料整理和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视为违约,所有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1.24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目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在结算时按最低的综合单价计取。
31.2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
31.26结算资料应按有关要求整理;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直接发包通书、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
(2)工程类别核定单;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
(4)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
(5)竣工图纸;
(6)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
(7)设计变更资料;
(8)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9)承包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
31.27结算资料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其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工程结算书必须装订成册,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均应签字并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
(3)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
(4)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及时送审核。
(6)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周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承包人未在一周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则按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0.01%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的后续工程款一律不予支付。
31.28中标后,一旦承包人放弃中标,或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指令、不接受变更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不配合发包人的行为的,后评价考核得分将一次性扣除20分,且暂停三年及以上在我单位承接业务的资格。同时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5000元。
31.29本工程绿化养护期:三级养护一年,种植土来源及运距自行考虑,以上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且一次性包定。
31.30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扬尘防控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31.31本工程应符合省、市关于扬尘污染防控的相关检查标准,做到裸土覆盖及无扬尘,所需的措施费用(如扬尘控制所需的设备,人工等等)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32成活率:绿化种植工程,要按照发包人指定地点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苗木起挖、移运、栽植和养护,保证成活率不低于95%,成活率低于95%的,每低1%按合同价的0.1%支付违约金,成活率低于50%的,计不良记录一次,如计两次不良记录将停止该公司2年内的招标资格,并不予结算本次工程款。
33.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33.1承包人须与参与建设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为实名制,需本人签字,合同中须约定工资数额及工资发放时间及承包人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33.2承包人的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率必须100%,并对施工人员全员进行考勤,确保考勤记录真实有效,并向发包人报送全部劳务合同及每日考勤表。
33.3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作为后期处理类似事件依据。若签署承诺书后仍然不能按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发包人有权按照结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50%的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将在后评价考核中直接判定为该单位不合格单位,暂停其在我单位范围内承接业务的资格。
33.4发包人可根据情况要求承包人是否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该项目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工程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每笔工程款支付时由发包人直接将20%的应支付的工程款汇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承包人在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申请支付前需提供本次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凭证、流水账单等资料作为申请付款资料附件,若无相关资料,不得申请工程款支付。
33.5发包人根据所报的资金申请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6未能按要求保障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
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责任书
5:施工现场车辆超载治理及扬尘防控责任状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议。本协议为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承包人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死亡事故为零。
2、重伤事故频率控制为零。
3、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施工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治安事件,防范措施达到100%。
5、保证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高空作业防护措施达到100%。
6、职工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100%,特种操作工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达到100%。
7、重大危险源控制率达到100%。
8、施工现场内不发生危险品中毒、食物中毒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9、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二、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必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发包人报告,切实做好入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组织消防实操培训。负责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未成人。
2、承包人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3、承包人必须虚心接受发包人的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标准及整改规定,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自查排查机制,并且严格贯彻实施,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本公司及其他施工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保证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5、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操作场所,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施工人员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操作的,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承包人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6、对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上岗,并坚持现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凡重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电缆、脚手架扣件等。承包人应给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由于承包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防护用具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8、承包人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防护措施落实,并配合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抓好安全工作。
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0、发生事故应立即釆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1、承包人因管理不善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施工人员责任造成的火灾、交通,人身伤亡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员的膳食、饮水符合卫生要求,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到位,所造成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13、所进入施工现场的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门卫进行登记,仓库储存须有专人负责保管。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到位,所造成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14、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时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临时动火时要做到“五有”:有动火证、有防火责任人、有安全监护人、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程序要求操作,所造成安全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现场专业电工统一接线,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搭接临时电线,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三、处罚
承包人应认真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凡安全隐患问题屡教不改的或整改措施不力的,每项每次对承包人处于500一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方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也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如因承包人管理责任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范、规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建设工地发生火灾事故,对承包人处2一30万以下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对施工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也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3、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施工结束退场完毕时终止。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标段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施工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除此之外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的讲话精神,切实从源头防控和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通建工2018(97)号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签订此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应该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委托监理单位对《扬尘防治专顶方案》、(环境与卫生项方案》、《标准化施工专项方案》等各类方案审批,对进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行验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工程竣工时,负责检查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进行归档。
二.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规定详见《施工现场标准化车辆超载治理及扬尘防控责任状》
2.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工作
(1)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2)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3)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4)绿色施工:从节约能源资源、大气污染防治、水土污来防治、施工噪音及光污染防治四个方面达至绿色施工目标。
(5)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科学,减少对环境污染,同时做好卫生防疫相关措施。
(6)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
3.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施工便道、道路、材料堆场和加工场进行硬化处理。
(2)现场围挡设置安全性和标准化。
(3)承包人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4)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
(5)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各项安全施工要求。
(6)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7)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8)现场临时施工用电及其他综合管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9)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10)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共他材料均是绿色环保产品。
(11)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12)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化管理的其化相关要求。
三.责任追究
(1)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2)对存在环境违法述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记入诚信信用档案,实行联动惩戒。
(3)对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意见不落实、屡次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选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并根据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信用平台曝光和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承包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责任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施工现场车辆超载治理及扬尘防控责任状
为了有效遏制建筑工地车辆超载行为,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防控,有力提升全区在建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通开办发[2016]40号)及省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扬尘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施工现场实际,特签订此责任状。
一:责任对象
责任单位:我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责任明细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是车辆治超和扬尘防控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工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区建设局签订车辆治超和扬尘防控的责任状。
2、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治超和扬尘防控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适当增加相关费用。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治超和扬尘防控的标准要求,同时明确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治超和扬尘防控的责任义务及处罚措施。
4、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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