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经办审计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常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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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苏 常州市 采购单位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经开区经办审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FW2026-22328
二、合同名称:经开区经办审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6-22328
四、项目名称:经开区经办审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 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经开区经办审计
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6-22328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审计服务
项目预算: ¥***.0
项目地点: 锦绣路2号
采购单位: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0
3.履行时间(期限): 365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9 16:41
经开经办审计委托合同.pdf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
经办审计委托合同
甲方: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竞争性磋商JC-SJC-[20241164号中标(成交)通知
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共同协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达
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内容
1.乙方根据《社会保险经办审计办法》,2026年对常州
市所辖经开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经办审计,主要包括社会保
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含居保非常规业务)、单位内
部控制环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和其他四个方面,形成
社会保险经办审计报告。
2.乙方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如因工作
条件受阻或另行增加评价事项的,相应延长工作时间。委托
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
二、合同价格及费用结算
1.合同价格
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文件,社会保险经办审计采购
价为壹万玖仟玖佰元(¥***.00元)(含税价)。
2.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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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出具的自评报告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在1个月内
进行一次性支付。乙方在向甲方收取费用时,应开具正式票
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评估工作提供所要求的台账资料,并保
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协调内设科室接受评价,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
何与评估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
助。
4.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和质量进行督查。
5.审核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有权要求乙方修改相关内
容。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双方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
2.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委托业务。
3.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检查审计工作,按约定时间完
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并出具自审计报告。
4.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5.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获知的信
息内容严格保密,审计期间不与无关人员接触,不谈及无关
的事项,并保证即使委托项目完成后,对上述资料的保密责
任也不能解除,但下列情况外:(1)法律或法规允许披露,
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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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
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
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
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6.应采取必要的程序对相关的资料、账册、凭证等进行
现场取证,并在全面评估、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
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合法、完整。报告一式四份。
7.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按合
同约定收取费用。
五、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
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六条第(五)项并不因本合
同终止而自动失效。
六、合同事项的变更
若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
要提前出具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
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合同的解除、转让、终止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取消的,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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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3)乙方根据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
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
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合同。
(4)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
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
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合同
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3.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部分和全部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如
乙方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的,均视为违约。因违约给守
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向甲方交付自评报告的,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以合同总价的0.5%计算,
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进行追责,要求乙方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若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
按赔偿逾期付款部分的0.5%计算,但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
合同总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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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适用法律、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
纠纷或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2026年9月8日
乙方:常州永诚联合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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