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镇江市 | 采购单位 |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JSZC-321100-FW2026-21469
二、合同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1100-FW2026-21469
四、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 镇江众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编号:JSZC-321100-FW2026-21469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仅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预算: ¥***.0
项目地点: 运河路47-1号
采购单位: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0
3.履行时间(期限): 3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9 16:18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造价合同.pdf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
方运营服务费
建设地点镇江市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人:镇江众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
方运营服务费
2.建设地点:镇江市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或镇江市环境卫
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
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
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
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6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26
年月日终结。
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
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肆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贰份。
委托方:(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26年9月8日
226年9月8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
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
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
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
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
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
任何活动。
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
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
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
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
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
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
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
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
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
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
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
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
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
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
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
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
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
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
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
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
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
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
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
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
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
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
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
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
用条款约定。
其他
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
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
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
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
务。
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
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
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
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
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按照统
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根据具体工程的施
工图纸贬值工程量清单,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造价。
3.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
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口中打)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口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口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口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口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口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口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口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口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口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口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口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口审核工程量清单口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口参与审查经济标口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口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口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
制资金使用计划口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口审核工程索赔与
签证费用
口审核工程价款调整口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口其它
口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工程竣工阶段
口其它
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口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口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口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口其它
第三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
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
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
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
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八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
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口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
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口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
期延长;
口其它。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
正常服务酬金:
本次合计收费人民币贰仟元整(¥***.00)。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现金或转账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
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
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
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
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无
二、合同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1100-FW2026-21469
四、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 镇江众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编号:JSZC-321100-FW2026-21469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仅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预算: ¥***.0
项目地点: 运河路47-1号
采购单位: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0
3.履行时间(期限): 3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9 16:18
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造价合同.pdf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
方运营服务费
建设地点镇江市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人:镇江众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
方运营服务费
2.建设地点:镇江市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或镇江市环境卫
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渣处置场飞
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
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
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6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26
年月日终结。
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
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肆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贰份。
委托方:(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26年9月8日
226年9月8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
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
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
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
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
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
任何活动。
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
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
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
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
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
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
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
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
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
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
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
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
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
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
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
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
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
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
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
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
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
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
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
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
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
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
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
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
用条款约定。
其他
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
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
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
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
务。
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
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
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
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
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按照统
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根据具体工程的施
工图纸贬值工程量清单,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造价。
3.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焚烧灰
渣处置场飞灰填埋第三方运营服务费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口中打)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口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口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口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口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口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口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口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口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口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口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口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口审核工程量清单口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口参与审查经济标口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口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口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
制资金使用计划口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口审核工程索赔与
签证费用
口审核工程价款调整口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口其它
口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工程竣工阶段
口其它
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口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口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口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口其它
第三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
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
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
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
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八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
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口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
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口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
期延长;
口其它。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
正常服务酬金:
本次合计收费人民币贰仟元整(¥***.00)。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现金或转账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
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
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
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
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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