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连云港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招标公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苏 连云港市 采购单位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采购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比
选
文
件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
比选文件
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本次比选主要工作内容为:402#楼厂房适应性改造,详见附件清单,其它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要求: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本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及相关的经济处罚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含连带责任)。
3)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有效期内);本项目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作为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的员工,提供2026年02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5)提供1个2025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合同中工程内容包含土建工程的项目业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承诺(格式自拟)。
7)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8)本项目成交后不分包或转包的承诺。(格式自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地点及范围:
1、施工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2、项目范围为: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等,详见附件清单。
三、费用报价说明及原则: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
2、本项目比选最高限价为:21.4万元,超出按废标处理。
3、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1]。详见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评标、定标办法。
4、报价费用组成:投标单位可联系踏勘现场,自行综合所有分项施工流程综合报价,费用包含:主材、辅材、人工、机械等措施费、运输、装卸、单位利润、管理费及税收等全部费用,中标后单价不再调整。付款时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18日历天,具体施工开始日期按照建设单位确定日期为准。
五、付款方式及保修:
本施工项目各阶段付款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工程施工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
②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六、奖惩方式:
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每延误1天罚款2000元。
七、文件获取与递交
1.询价文件与采购公告在中国船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https://www.csscbidding.com/)上同步发布,请于2026年10月9日16点至2026年10月14日16点在上述网站报名、下载采购文件(未在平台注册、下载采购文件的视同未报名)。
2、文件的递交
1)报价书递交或邮寄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16时,线下采购报价书递交或顺丰邮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收件人:*** ,联系电话:***。
线下采购报价书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书,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2)评审时间
线下采购时,报价书具体开启时间以实际为准,地点为报价书递交地点。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的在递交或顺丰邮寄报价书时告知***(联系电话:***),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工程综合说明
建设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工程名称: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比选控制价:21.4万元
要求工期:总工期 18日历天。

2

比选范围: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3

资金来源:自筹100%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4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

5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 副本二份
提供电子版报价书的形式:光盘,内容包含正本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本各1份报价书要求胶装密封,密封要求: 贴封条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报价书

6

投标文件递交至: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南门收发室(西侧)

7

开标地点:连云港圣湖路18号 102 楼 504 室。

8

比选文件发售地点: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南门收发室(西侧)

9

其他: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装订并标注页码。比选文件中未注明采用何种币种和语言,均以人民币和中文为准。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1、比选范围和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现场条件
(1)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具备施工条件。
(2)施工用水、电:现场已具备。
(3)场内外道路:畅 通,出入符合所区管理规定。
3、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比选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采用 公开比选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本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及相关的经济处罚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含连带责任)。
3)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有效期内);本项目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作为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的员工,提供2026年02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5)提供1个2025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合同中工程内容包含土建工程的项目业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承诺(格式自拟)。
7)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8)本项目成交后不分包或转包的承诺。(格式自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比选文件
(四)比选文件的组成
1 .投标通知书
2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 .合同的主要条款
4 .技术规范
5 .图纸
6 .投标文件表式
7 .工程量清单
8 .比选文件规定时间内发出的补充通知
(五)比选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2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单位提出,比选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分发给所有获得比选文件的投标人。
2、投标人对比选人提供的比选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比选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比选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比选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六)比选文件的修改
1、发出比选文件起2日内,比选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比选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比选文件同等效力。
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人、标底编制单位(设标底时)及其它有关部门。
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比选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投标报价
(七)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改造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综合单价,同时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报价应包括比选文件所确定的比选范围内相应图纸及清单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规税及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报价如有优惠,须在综合单价中反映,中标后不论实际是否发生一律不作调整。
(八)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比选文件、招标清单、施工现场条件、地方性有关建设、造价方面的规定。
(九)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施工企业应充分考虑施工期内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市场行情、现场条件和本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投标单位自身因素等。
2、报价中的各子项,不论清单中是否描述项目特征,其综合单价均应包含所有材料的防护、损耗等费用,结算时不另调整。如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变更,结算时仅调整材料价差,其余一切费用均视为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调整。
3、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需进行二次设计的,设计费用不另计取,投标单位在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中综合考虑此项费用。
4、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报价中须将现场施工现场条件及为避免或减少施工对其周围环境影响所产生的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报价中。
5、报价中凡有数量的项目均应填写投标价格进行报价。
6、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法、工艺、组织、措施等情况,考虑施工期间市场行情变化因素,自主报价。
特别提醒:考虑施工区域为办公生产场所,为保障正常办公生产与安全保密需要,施工时间及时间段须以发包人单位要求为准,必要时会安排夜间施工;也存在因建设单位工作需要(如临时会议、检查等情况),要求暂时停工退场的情况;同时在施工期间需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管理,请投标人报价时充分考虑该影响因素 。
四、投标文件
(十二)投标人应该认真检查比选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 2026 年10 月 14日前向比选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十三)投标文件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及其附录;
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表
(二)主要材料一览表
4、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按本比选文件的总则(二)条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四)比选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五)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 ”、 “副本 ”字样,投标文件中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六)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十七)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时间内有效。
(十八)现场踏勘
投标人可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十九)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表明“正本 ”或“副本 ”字样。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比选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比选人。
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二十)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二十一)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 ”或“撤回 ”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中标
(二十二)评标、定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减2分;每低1%,扣减1.5分。计算评分时,如偏差率不足1%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分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K(K为0.95)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的入围家数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3-6家时,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K(K为0.95)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根据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评标程序,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定标办法:比选人将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评审的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可以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评审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十三)开标会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采购供应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开标由采购供应部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有关人员及比选项目的有关情况。
3、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公证,并签字予以确认。
4、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唱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现场记录。
5、比选人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投标人资格审查、清标、评标阶段。
(二十四)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人资格审查;
2.评标准备及清标;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十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按本比选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进行。
(二十六)清标工作组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3、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4、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5、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6、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比选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2、比选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3、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5、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6、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7、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8、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9、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10、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11、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5、8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6、7、9、10项向投标人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12、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清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
(二十八)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1、听取比选人或者比选人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比选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比选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编制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以记录。
2、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
3、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4、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5、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6、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7、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8、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9、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二十九)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比选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对于明显无竞争能力的投标文件且该投标文件在清标过程中出现某些偏差(而最终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可继续参加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三十)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十一)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比选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比选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比选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报价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3、改变比选文件提供的报价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4、改变比选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5、未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比选文件要求或比选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十二)法律、 法规、规章和比选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三十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三十四)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三十五)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十六)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5、是否满足比选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十七)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2、所有投标人相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三十八))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三十九)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清标报告和评标报告提交比选人,并抄送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四十)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比选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进行补充、纠正或者重新评标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补充、纠正和评标。
(四十一)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十二)在比选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比选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十三)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七、授予合同
(四十四)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比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给予赔偿。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本项目比选文件要求的改造施工内容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5.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最终工期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颁发的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分(¥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临建费用、施工费用、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 因此产生的相关各种检验、材料检测费、调试、成品安装、材料二次搬运费、卸车费、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以及周边居民、单位因施工提出的索赔或其他要求。
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因赶工产生的交叉施工(承包人内部施工交叉)带来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二次转运费、手续办理、因赶工引起的检测鉴定费用以及因赶工产生其它费用。不论是否发生,竣工结算均不作调整。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六、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附件;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文件、投标函;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
(9)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约定提交完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叁份,承包人执叁份。(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松岩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浦东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327006003010149000265

银行账号:

开票税号:12100000468047082T

开票税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电话):

承办人(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传真、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围墙、临时办公室、临时生活用房、临时道路(回填土及面层混凝土)、仓库、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棚、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施工图纸实施本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承包人施工平面布置图实施本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所有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投标函;(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9)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施工组织总设计: 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 3天内;审批期限按通用条款第 7.1.2条执行;提供数量2份(电子版 1份),同时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并经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材料进场计划及实施计划;
2)关键、特殊工序的作业方案: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 5天内;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发包人审批期限参照通用条款第7.1.2条执行;
3)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 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 发包人审批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文件后 7天;
4)现场施工人员名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有本人亲笔签名)、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保险复印件;提供期限:工程开工 7 天内;提供数量 2 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如果每月有变化,需将变化情况汇报,并将新增人员名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同上报;
5)施工总进度计划: 提供期限:合同签订 3天内; 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发包人审批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公司盖章纸质文件后7天;
6)材料进场计划:提供期限: 合同签订3天后;提供数量 2 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授权的项目部章;发包人审批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加盖项目部章的纸质文件后7天;
7)进度款申请表(附进度预算书):符合合同规定的节点后7天内上报;提供数量2份(电子版1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
8)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证明材料:提供期限:下个节点进度款拨付前;提供数量:1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
9)工程全套竣工资料和全套工程结算书:按本合同另行约定执行;
10)其他: 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通知。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满足发包人管理规定要求后,有权出入施工现场。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该建筑所在的建筑物的场区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内、外永久建筑的环境卫生、景观绿化、道路或交通设施以及正式开口的大门和门房的破坏、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此部分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与资料以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版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图纸、技术文件、资料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泄密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或公开发表, 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自行承担,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使用。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存在错项、缺项、漏项的,签订合同后 28日内,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超出28天上报的,不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详见书面委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发包人对竣工资料的要求文件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和发包人要求, 提供贰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签发竣工报告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发包人对竣工资料的要求文件执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本项目的前期申报开工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后续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资料, 包括摄影、录像资料、图片等,应有专人负责资料收集与管理。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因项目的工期较紧, 若因开工手续未办理完毕开始施工所带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施工单位承担,所发生的检测、鉴定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 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在问题发生后12 小时内发给发包人。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发。
4)临时停水停电(连续 48 小时以内)、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应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施工所增加费用的因素,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5)在承包人进场后,充分审图的前提下,发包人将根据合同进度计划要求确定时间,并组织承包人、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 承包人应当继续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 5 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监理人。
6)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施工总包单位管理,配合各专业的试验和检测工作及施工期间的其他配合工作。
8)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符合连云港市城建档案部门和发包人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提交的竣工资料送当地质监站和档案馆验收审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发包人进行整改、补充完善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金发包人将有权在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图纸设计及现场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的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须请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不再调整。
(1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承包人必须提供和保养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护板、警告信号设施, 并负责安全保卫, 确保场内人员及过路行人的安全, 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若因承包人未按要求设置照明、围栏、护板、警告信号设施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夜间施工等手续:遵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不再另行签证。
(1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江苏省及连云港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监理方、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本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工程成品保护不力或不到位造成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构筑物和文物、名树名木等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发包人不再另行签证。一旦发现,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按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办理,因承包人保护不当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皆
由承包人承担。
(1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人的生活,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签证;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政府执法部门的罚款由承
包人承担。要求承包人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应在交工前自行清运、清理完毕施工承包范围内所有机械、建筑及生活垃圾、生活设施等所有发包人认为应清理、清运的物品, 将垃圾堆放至施工总包垃圾集中堆放地;并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日历天内清退场地内临时设施,否则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及外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并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经发包人审查后直接扣除, 无需承包人确认。
2)对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内产生的所有雨水、污水、废水,承包人应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处理方案,并按此方案执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场地整平、垃圾清运、道路、储存空间、 装卸限制、三通一平、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气候、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4)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确保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发包人要求协助的其它手续。
5)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发包人确定并与之签订合同。
6)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合格后且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提出的任何维修要求,应在24 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如 48 小时内未到场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无需承包人确认,将以双倍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措施等原因,导致二次装修受损, 产生的所有索赔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施工时,应合理考虑工期,不得影响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必须坚决服从发包人的指挥,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
8)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自停工,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9)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质量控制、节能减排、检测或认可的事项,无论发生此事项的费用由谁承担,承包人均有义务和责任根据进度计划提前告知发包人,或配合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文件,以避免发生漏检或返工。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自检、报检制度,每道工序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无论质量是否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无条件返工,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偷工减料的或质量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承包人承担后果;若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由于本项目处于所工作区范围,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发生意外和干扰及场地卫生整洁,承包人应采取防尘降噪、减少震动,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等有效措施,确保把干扰等降到最低。
12)承包人应充分准备好所有资料,无条件的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工作。
13)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划、建设、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与规划、建设手续相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双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各自承担缴纳。
14)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财务、档案审计工作。
15)承包人需负责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周边产生的一切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为保证工程进度, 双方签订合同后, 承包人需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准予施工通知书,如因
该手续办理延迟,导致项目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及相关处罚,均由承包人承担。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以本单位的名义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授权其在该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 日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若离开现场需书面请假,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天,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天,从进度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 0.5%违约金,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仍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换回项目经理;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发包人书面要求或同意,承包人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项目经理。发生前述情形的, 发包人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离本项目工地。在工程竣工以前,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中的任何职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 3%违约金,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同时,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合同签订后 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主要管理人员每缺勤一天,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天,从进度款中扣除。
(1)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动报酬,若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由此造成工程停工、工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此等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索赔赔偿金额、发包人因此与其他承包人之间进行诉讼或仲裁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所应得的经营损失等)。
(2)承包人应配置相应的成本管理人员,配合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以及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调研、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工作,若不到位将承担违约金1000 元人民币/天,从进度款中扣除。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 0.1%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均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并且临时代行职责的人员也需发包人书面同意。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 1%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 1000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劳务之外的所有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承包人私自进行分包,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当承包人因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程延误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并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进场后开始。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合同范围内施工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 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达到
合格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 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规定的各项要求, 满足发包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整个施工过程无安全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应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施工,否则,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对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负责, 在整个工程期限内: 全面负责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搭设符合安全文明要求的围挡和必要的通道,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安全良好状态。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围栏、警告信号标志、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等的相关规定,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监理部审查,并严格执行实施,对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如因承包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由承包人给予赔偿。
(3)因工期紧迫,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交叉作业,承包人应在规定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方案, 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如发生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致使发包人遭到第三人索赔的,发包人无需承包人书面认可, 可以直接支付受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 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索赔。
(4)承包人应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所有参建人员带牌上岗,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工程实施,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全权负责工地的安全及保安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建立安全环保制度、文明施工制度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5)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 承担全部费用,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处罚。
(6)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7)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8)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管理不善或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 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
(9)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规定,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拯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10)发包人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未能适当地遵守安全施工规定的人员。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等被解雇的员工在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均不应再获受雇于现场工作。
(11)安全防护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必要位置采用安全低压电源,费用自理。
(12)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供应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承包人责任。
(13)承包人须对工地内分包人施工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因安全管理疏忽而引致的损失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专责安全管理人员的名称和资历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专职人员,否则每发生1人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且还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换回。
(14)安全防护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赶工期而发生的纵向、横向交叉作业,而需要进行的安全防护, 承包人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效的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 结算时无论是否发生不再调整。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15)事故处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且承包人应积极、妥善处理受害者赔偿事宜。如双方达不成协议的, 受害者要求发包人出面处理,发包无需承包人书面同意,可直接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赔偿金额超过工程款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与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连云港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标准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预付款同时预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
60%,其余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施工进度支付,详见连建管(2006)300号文。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按连云港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标准执行,因项目
规模较小,无需参评。
(3)承包人应严格按江苏省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平衡考虑,节点控制,交叉施工、流水作业。如进度计划需要调整,承包人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应提前三天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工程师认可, 发包人三日内予以答复, 发包人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不同意进度计划调整。本项目的合同工期包括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手续办理时间, 即手续办理时间计算在合同规定的工期范围内。
(1) 施工应充分考虑冬、雨季、高温季节施工措施。
(2)由发包人发包的工程导致工期拖延,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不补偿费用。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3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3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5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的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调整。非本合同约定可以顺延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依照本合同关于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赔偿金额从结算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金额的20%,赔偿金额从结算款中扣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2)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3天;
(3)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40mm及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投标时所报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品质要求等相一致,且应与封样样品或照片一致;(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3)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应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单独支付,以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4)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3承包人供货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到场后,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验收,由承包人负责提供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必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文件。发包人需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以确保其满足工程规范和合同质量要求。
8.3.4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安全及性能等提出质疑要求重新检验时,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不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国家和江苏省及连云港市的标准、规范执行。
送样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或该项施工前5天前送样,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 施工延误,由施工方承担。
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再另行签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变更成立的依据是发包人下达的正式书面通知。洽商、签证成立的依据是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正式签字批准的承包人所提交的相应洽商申请。
10.2工程变更(签证)权(此条款替换通用条款此部分内容)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再由发包人转发给承包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除满足上述条款外, 工程变更和签证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0.2.1 发包人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必须是有效凭证, 变更单、变更通知、洽商必须有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签证单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或以上变更手续符合发包人关于办理变更的要求,签字手续齐全。如果变更、洽商、
签证不满足上述条件,发包人将拒绝结算相应的变更、洽商、签证。
10.2.2 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统一格式,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双方均应对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变更、洽商、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有效单据。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下发处罚单,无需承包人签字确认,下发后立即生效。
10.3变更(洽商、签证)程序(此条款替换通用条款此部分内容)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再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发此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再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发此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 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3.4变更(洽商、签证)的其他要求
(1)发包人下发的变更经承包人确认后即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违约责任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2)在核对变更(洽商、签证)的价款时,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结算资料齐全;
(3)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 通知单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并于该变更(洽商、签证)实施完毕7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完整变更(洽商、签证)估价计算书四份(含电子版一份),由发包人 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公司) 进行初步估价审核。如承包人逾期不提交变更(洽商、签证)估价则视为该变更(洽商、签证) 引起的变更(洽商、 签证)估价为零。
(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承包人在签证通知单上说明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等,综合单价(包含规费、税金等)按合同执行,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
(5)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洽商、 签证),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报请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共同确认工程量,并据此形成有效书面见证文件(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否则不予结算。
(6)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承包人必须在拆除前与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共同确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和利用数量(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视为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
(7)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事项估价审核仅作初步估价,不作为结算价格, 待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最终结算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10.3.5变更、洽商、签证的处理办法
(1)所有变更,由监理转发包人下发,涉及拆改返工的,完成后,承包人会同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共同核定工程量,并及时将工程量以签证单形式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提出的洽商、签证,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审核后报送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审定后反馈监理,监理通知承包人。
10.4价款的调整与变更
(1)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如需变更原设计,应提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修改图纸。
(2) 变更程序: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的,乙方应在施工完成后 7日内 办理现场签证单,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如有)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逾期未签证或手续不全的,视为乙方放弃变更费用主张。
(3) 价款计算规则:
· 若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其价款优先参照合同附件中的“单价”计算;
· 若无相同单价,参照市场信息价协商确定。
(4). 调整限制: 在合同承包范围(即图纸包干范围)内,甲方未提出设计变更,乙方不得以“实际施工量多于预算量”或“现场条件复杂导致成本增加”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本条不适用。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临建费用、施工费用、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 因此产生的相关各种检验、材料检测费、调试、成品安装、材料二次搬运费、卸车费、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以及周边居民、单位因施工提出的索赔或其他要求。
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因赶工产生的交叉施工(承包人内部施工交叉)带来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二次转运费、手续办理、因赶工引起的检测鉴定费用以及因赶工产生其它费用。不论是否发生,竣工结算均不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按照通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12.2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不设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需提供。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2.3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本条不适用)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本条不适用)。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施工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
2)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结果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双方书面认可并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复核, 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具体支付办法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3)水、电费用采用装表计量(计量表具由承包单位自理),发包方按水电费的实际用量收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
(4)承包人建造的临时设施, 工程竣工后如发包人需要留用,按照留用部分的临时设施费折旧后回收。如因设施折旧费协商意见不统一时,承包人自行处理临时设施,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确认不予回收之日起15日内不能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一律打入本合同下方记载的承包人的专用帐户。
(6)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量确认之日起2日内向发包人开具并送达合法的发票,发包人方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因承包人开具发票延误造成工程款支付的延迟,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7)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垫付资金、行政事业行违约金等款项不能及时支付并构成第三人向发包人的直接追索, 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承包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以下条款代替通用条款此部分内容)
(1)监理人审查并反馈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及造价咨询公司收到承包人移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15天内完成审查报发包人审批。
(2)所有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 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一律打入本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承包人的专用帐户。
(3)承包人应提前至少7 日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承包人开具发票延误造成工程款支付的延迟,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款超过一定数额,应开具材料(设备)相应票据,工程材料(设备)具体数额和票据要求按发包人财务部门规定。
(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供应商垫付资金、行政事业行违约金等款项不能
及时支付并构成第三人向发包人的直接追索,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装表计量使用(计量表具由承包人自理),费用由承包人缴纳。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前将项目竣工资料汇总;正式竣工验收前,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图、结算资料、发包人要求的资料)同时提交。
(2)竣工日期届满日止,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应当满足下列全部竣工验收要求,否则,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按期竣工,并按工期延误处理: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按要求施工完毕 (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除外);
2)有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完整并经内部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 且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主
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的资料要求;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3)竣工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转交给施工总包,由总包负责整理和装订成册,整理、装订费用由总包承担。
(4)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经过发包人书面允许的工程收尾人员除外) 已经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已经全部清理干净并搬出本项目现场。
(5)政府或规范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要求。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计违约金。
(8)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应当在整个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移交,发包人同意接收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发出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计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除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结算款将推迟支付并处违约金, 每延期一天违约金壹万元整。
13.3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日内按通用条款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完成竣工退场,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肆份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没有提供所有资料,则承担违约金每天1000元。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
14.2.1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要求:
(1)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进行整理并提交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2)约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的,不予审核;结算资料的不完整导致无法完成审核的,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合格的资料的,逾期每延迟上报一天, 则承担违约金每天1000元。
14.2.2 竣工结算资料组卷:承包人将所专业工程的结算资料按照造价咨询公司的要求编制完成后,报总承包人组卷。
14.2.2.1结算审核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基本费: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商定。
追加费用:在基本费以外,咨询单位还将根据结算审核报告的核减情况,以核减总额为基数,按照核减率范围和对应的追加费费率,另行收取追加费用。
核减率计算公式:(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
核减率分为二个梯次:核减率在 10%以内,追加费用费率为 5%;核减率在 10%(含) 以上,追加费用费率为6%。
14.2.2.2追加费用计算及承担方式
核减率在10%(含) 以上:按核减总额× 6%计取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
核减率在10%以内: 按核减总额× 5%计取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的追加服务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减,并支付跟踪审计单位,或经发包人确认并同意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审计单位。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承包人索取任何与审核相关的费用。
特别说明:1、上述 2 条之间的核减率、审核咨询费不关联、不抵消。比如:核减率为14%,核减总额为100万元,承包人应需支付的审核咨询费为6万元。
2、送审价包含过程中经三方确定审定的变更和指令单的送审价。
3、核减率=核减额之和/(合同内结算送审金额+所有变更指令单结算的送审+其他送审金额)
14.2.4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认真配合好造价咨询公司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工作,资料应做到完整准确,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与造价咨询公司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审计部门进行核对。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初步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90 日内。
14.2.5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承包范围内现场清理完成、临时设施按规定拆除,整个项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
14.2.6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自完整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90天内,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并将初步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 则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造价咨询公司签认的结算意见后5 日内提出异议, 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 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连云港市造价处进行调解。发包人上级审计部门对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相关事项费用及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见本专用条款12.4.4。
若发包人支付完成结算款后, 承包人因存在拖欠工资、外欠材料款等问题而导致影响到发包人工程
正常使用的,发包人有权从保修款中扣除相关费用代为垫付,并保留追诉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了保证结算审核工作及时、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拖欠工资等情况,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书面催告;经催告无效的,每拖延1天,发包人给予1000元的处罚,处罚累计。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施工方出具保函一次性付清。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审计决算价款;保函形式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3%的审计决算价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扣留质保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缺陷责任期满后,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对承保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责任引起的相应费用后将余下的保证金(无息)或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无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5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还需按 16.2.2 条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也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 未按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工期、质量、进度未按合同约定;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约定;
(4)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管理, 未按《总承包服务细则》约定执行;
(5)在工程进行期间,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信誉等损失;
(6)提交的竣工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档案馆验收审查时,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整改、补充完善;
(7)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
(8)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 未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人员及设备, 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
(9)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被承包人擅自挪用;
(10)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质量未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后就使用;
(11)工程竣工后 28日内没有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和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竣工结算对账的;
(12)本项目所用的主要材料(详见附件)未按招标文件清单及本合同约定的品牌采购。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违约分包的部分按其已完工程结算价款的70%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价格总额的 10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位,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对于无法修复的部分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合同价格总额的 5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4)因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扣除该部分材料或设备价款的100%作为违约金;
5)因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壹万元作为违约金;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贰万元作为违约金;
(6)因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对于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情形,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书面要求(包括进度、质量等)进行修复的,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 3 个日后,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修复且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相应的其他经济损失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按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8)在工程进行期间,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信誉等损失:发包人据实计算扣款额,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提交的竣工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档案馆验收审查时,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整改、补充完善,扣罚履约担保的百分之十。
(10)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伍万元的违约金。
(11)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 未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人员及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发包人有权下达停工通知并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12)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下发的变更文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5000元违约金。
(13)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被承包人擅自挪用, 每发生一次挪用行为,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质量未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后就使用,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5)本项目所用的主要材料未按招标文件清单及本合同约定的品牌采购,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6)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安全资料、连云港市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存档资料、发包人需求资料等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竣工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发包人, 否则, 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壹仟元作为违约金。
(17)出现通用条款第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条款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诉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的权利:(1) 进度严重拖期的(因承包人原因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或连续 60 天承包工程进度达不到总进度要求);(2)出现重大质量或伤亡事故的;(3)出现重大损失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相应款项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要求承包人承保的险种均由承包人办理,其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凡属于要求承包人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均由承包人缴纳。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决定。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在7 天内履行通知义务。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双方在诉讼期间仍应继续履行。且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前承包人不得停工, 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21.补充条款
21.1本工程凡属于要求承包人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规费(包括但不限于)等费用均由承包人缴纳。
21.2 承包人申请任何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开具与该笔工程款等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21.3 为了确保工程进展顺利、工程材料设备质量合格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调整为由发包人提供。
21.4 凡是非设计变更以及承包人造成的施工条件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修改而造成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施工组织为挂靠、借用资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1.6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建过程中,承诺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否则将进行处罚。
21.7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有违于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更高的规定、守则, 承包人必须遵守, 承包人不得借此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施工工期。
21.8 合同价中已有标价项目,如果因发包人要求实际未施工,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价中的标价进行核减,如因承包人原因实际未施工, 除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价中的标价进行核减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21.9 所有涉及到工期、费用、质量等的设计变更、指令、工程签证单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统一编码(编号应连续)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依据,否则该施工指令或签证为无效计价文件。对发包人代表已签字盖章但涉及到费用的工程签证,如其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经造价咨询公司核实, 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计价。任何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承包人均应提交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以及详细的计价过程、计价依据等资料供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否则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将不予结算。
21.10 施工签证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现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没有履行签证手续的,则视为此项签证不涉及经济价款, 后补签无效;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作为结算依据。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工程签证作为支撑条件。
21.11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审核、优化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的优化或替换方案。承包人的合同价中已包含此项风险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要求任何工期延长或费用上的补偿。
21.12 即使被监理单位审批合格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也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计价或增加价款的依据,若要增加费用则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1.13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处理。
21.14 本项目由承包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足额缴纳各类规费及税费,并按规定交纳农民工保证金。交费金额及相关程序按连云港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若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 14日内按本合同要求的交纳农民工保证金, 发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履约担保,并有权解除合同,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1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利于工程顺利进行。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停止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的申请,直至承包人按相关要求支付完农民工工资,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扣减其履约担保。
21.16 承包人不得拒签收发包人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严重者将按不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进行处理。如由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承包人必须重视发包人所发出的正式函件,并在指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复者,所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21.17 发包人的任何处罚无须承包人签字确认,发包人所发正式盖章函件即为扣款依据,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
21.18 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监理或发包人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合同有约定驻场的人员,如无故缺席会议,按缺勤一天1000元/人承担违约金。
21.19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两人不能同时不在现场。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或不积极配合 发包人工作(不执行工程师的指令等情况),或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或在其他项目从事管理工作。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质、施工经验与投标要求相同, 并且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任其它项目经理,否则按专用条款第3.2和3.3条执行。
21.20 承包人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工人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制度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含但不限于电工、焊工、起重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试验工、测量工、防水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为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 防止承包人频繁更换特殊工种人员,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将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件暂扣。
21.2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方要求的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计划,限时组织实施完成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及相关验收资料。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施工材料, 按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试,为质量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在进行分部隐蔽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检验测试数据。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编制整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1.22 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且承包人必须在预埋管线的墙面、地面做好走向标识,配电箱室回路标识, 各种电缆标牌,各种管道标识等。
21.23 承包人所有关于图纸和方案的疑问、进度计划表、材料审批申请、索赔、结算书,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至发包人,履行签字手续,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24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通知发包人。该部分费用包干使用,以后不作调整。
21.25 承包人应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楼层施工工人卫生问题,严禁在项目及周边中出现污秽、垃圾等,保持施工界面及施工操作人员工作面的干净卫生,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21.26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府要求或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导致项目分期建设或缓建或停建,双方均应无条件执行。如缓建或停建,本项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另行商定, 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及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补偿或违约金。
21.27 承包人承诺绝不以占用、滞留施工场地的方法拖延撤场,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抵触、干扰发包人继续后续分包工程的施工。
21.28 本工程报价中已包含防洪、防风、暴雨、冬季施工措施等所需要的一切费用;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以后不作调整。
21.29对同一件事本合同有不同的处罚或要求时,则按照处罚大的,要求严格的执行。
21.30其他约定:
(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违约金 1000 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违约金1000元/次;在施工 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违约金 2000 元/次;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或安全隐患问题,违约金 1000 元/次。违约金发包人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人承建工程如在竣工验收时因施工质量原因未一次性通过质监、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则按所有工程结算价款的 2%予以处罚,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发包人可从工程结算款中酌情扣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能通过合格验收,扣罚全部履约担保。
(3)承包人应做好安全管理,如发生安全事故, 一切责任及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扣罚承包人全部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履约担保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机械设备到位:机械设备到位率必须达到100%。到位率未达到要求, 除扣除相应部分机械措施费
外,将扣罚该项保证金。少一台塔吊或少一台施工电梯扣罚该项保证金的50%。
(5)承包人承诺及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资料无法上报,发包人有权
对承包人处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人不得因发生 16.1.1 款第(2)项的情形暂停任何部位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得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 1000 元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条款执行。
(7)变更价款的费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暂不支付,待项目结算完成后一并支付。 如双方不能对变更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则在工程结算时再行商议。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工期,承包人必须承诺不得以变更审核未完成为由或为达到其预期价格为目的干扰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 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5000元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条款执行违约金。
(8)承包人承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将安全、廉洁、文明施工,按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持整个施工环境的整洁有序,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正; 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指正后, 承包人未按要求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2000元违约金, 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9)承包人承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影响和损失,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给发包人造
成影响和损失,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于每次50000元的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松岩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连云港市圣湖路 18 号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8047082T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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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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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连云港浦东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3270060030101490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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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细则
附件4:廉洁协议书
附件5: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要求一览表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项目工程范围内以及属于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验收前另行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王松岩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连云港市圣湖路 18 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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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书
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发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协议书。
4、承包形式:详见合同协议书。
5、工程合同编号:/
6、工程项目期限: 详见合同协议书。
二、协议内容
1、安全目标
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轻伤事故在3人次以下;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一般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一般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伤交通事故;
6)不发生一般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7)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2、文明施工目标
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
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发改委DL5009.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
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6) 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7) 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与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法令、条例。并向乙方及时传达政府和相关部门最新的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精神。
2)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进行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督促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6)应制定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与乙方共同建立起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7)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并及时赶赴施工事故现场。
8)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9)在编制建设项目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甲方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审查的权利,同时有对安全费用支付的义务。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发包人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3) 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审查通过后组织落实。
4) 按照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5) 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 并做好记录。
6) 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考核成绩报甲方备案。
7) 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审查备案。
8) 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 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 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 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 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3)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纠正和整改。
14) 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 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5) 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监理审查备案。
16) 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 报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7) 按规定和要求,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8)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后报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9) 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按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20) 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21) 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监理审查通过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符合规范。
22) 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3) 对进场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4)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25)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前应先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对方单位进行交叉作业区危险点告知, 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26) 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27) 建立和执行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危险品仓库设置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要求。
28) 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29) 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30) 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31) 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32) 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33) 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34)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35) 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 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36) 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37)乙方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分包,应严格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结果履行报批手续,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纳入乙方的安全责任范围内。
38) 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9) 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事故处理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甲方。甲乙双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2)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
3)乙方员工在施工现场的未遂及以上、死亡以下等级的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报告需提交甲方备案。死亡及以上事故, 则必须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涉及甲乙双方的事故,按照事故处理权限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甲乙双方备案。
7、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双方责任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首先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在责任明确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费用)。
4)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加重进行处罚。
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5、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承包人: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细则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细则
本细则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须将在实际施工管理中严格遵守执行,发包人有权依照附件约
定进行处罚,罚金在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1、承包人未按要求配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或配置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 一经查出,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人, 同时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限期内完成人员更换、配置, 承包人未按期完成,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安全工程师须在发包人、监理单位备案。
2、若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工作不尽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未予以制止、消除,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次,并立即消除隐患,若消除隐患不及时,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 或发生火灾, 出现人员受伤、残疾等情况, 未被政府职能部门勒令停工或未被媒体报道,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人/次,因此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承包人还应自行赔偿;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限期退场。若发包人解除合同,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其他施工单位或第三人的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人员未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出现野蛮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堆放混乱、建筑或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场地积水严重或扬尘等违规行为,被监理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 处;同时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发包人、监理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方可复工,整改造成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工期不顺延。
5、因承包人原因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人身安全事故、火灾、发包人和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事故而导致 发包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企业资质降级、房屋不能移交发包人,承包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鉴定、检测、恢复、行政处罚、退房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承包人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履约担保、质保金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及退还,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限期退场,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如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的,承包人应全额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承包人未在办公和生活场所、装饰施工现场、库房、材料堆码场地按安全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等相关消防器材,或未按要求数量配置,或配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不合格等,被监理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同时承包人须在限期内完成 整改,整改完成后承包人须报发包人、监理单位联合检查并书面确认合格。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 直至承包人完成整改取得发包人、监理单位联合检查并书面确认合格。
7、承包人堆码材料必须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若承包人材料堆码造成车辆通道封堵,承包人必 须立即疏通车辆通道,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若承包人随意堆放材料,未按照材料入库有关规范要求堆码,被监理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若因此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发生事故消防车辆无法驶入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鉴定、检测、恢复、行政处罚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若承包人施工造成严重影响附近邻里住户休息,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未被媒体曝光或被通报批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处罚, 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次。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或质保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9、承包人人员在本项目内发生赌博、酗酒、偷盗、斗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鉴定、检测、恢复、行政处罚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 元/次。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或质保金 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10、承包人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发包人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100-1000 元: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元;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4)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发现一次, 罚款200元;
(5)作业中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每发现一次, 罚款 100 元;
(6)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等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发现一件/次,罚款100 元;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 元;
(8)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办理安全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 元;
(9)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200 元;
(10)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每次罚款 200 元;
(11)非电工私接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罚款 200 元;
(12)施工中未提前通知,私自停、送电。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13)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 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每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14)在需要加盖盖板之处, 不加盖盖板。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15)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每发现一处,罚款200 元;
(16)擅自跨越安全遮栏。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17)使用电动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18)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电气、风动工具和喷灯。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 元
(19)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 元;
(20)不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隔离,即从事电、气焊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元;
(21)采用掏挖的方法进行挖掘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22)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带手套指挥。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 元;
(23)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2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25)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 元;
(26)起吊作业不符合“十不吊”要求。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2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 安全距离不够。每次罚款 200 元;
(2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 元;
(2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30)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每发现一次, 罚款 200 元;
(31)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32)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每次罚款 200 元;
(33)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每次罚款 200 元;
(3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35)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 元;
(36)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 元;
(37)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 元;
(38)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每发现一人/次, 罚款200 元;
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比
选
文
件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
比选文件
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本次比选主要
工作内容为:402#楼厂房适应性改造,详见附件清单,其它要求如下: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要求: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本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及相关的经济处罚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承
担任何责任(含连带责任)。
3)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
4)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有效期
内);本项目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作为委托人
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的员工,提供2026年02月至
今任意一个月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
电子专用章)。
5)提供1个2025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合同中工程内容包含土建工程的
项目业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承诺(格式自拟)。
7)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企
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均不处于不合格状
态的。
8)本项目成交后不分包或转包的承诺。(格式自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地点及范围:
1、施工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2、项目范围为: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等,详见附件清单。
三、费用报价说明及原则: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
2、本项目比选最高限价为:21.4万元,超出按废标处理。
3、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详见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评标、定标办法。
4、报价费用组成:投标单位可联系踏勘现场,自行综合所有分项施工流程综合报价,费
用包含:主材、辅材、人工、机械等措施费、运输、装卸、单位利润、管理费及税收等全部
费用,中标后单价不再调整。付款时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18日历天,具体施工开始日期按照建设单位确定日期为准。
五、付款方式及保修:
本施工项目各阶段付款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工程施工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
②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六、奖惩方式:
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每延误1天罚款2000元。
七、文件获取与递交
1.询价文件与采购公告在中国船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https://www.csscbidding.com/
)上同步发布,请于2026年10月9日16点至2026年10月14日16点在上述网站报名、下载采购文
件(未在平台注册、下载采购文件的视同未报名)。
2、文件的递交
1)报价书递交或邮寄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16时,线下采购报价书递交或顺丰邮
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收件人:***,联系电话:***。
线下采购报价书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书
,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2)评审时间
线下采购时,报价书具体开启时间以实际为准,地点为报价书递交地点。供应商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的在递交或顺丰邮寄报价书时告知陶
工(联系电话:***),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
附表
序号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建设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工程名称: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要求质量标准:合格比选控制价:21.4万元要求工期:总工期18日历天。
2比选范围: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3资金来源:自筹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4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
5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提供电子版报价书的形式:光盘,内容包含正本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本各1份报价书要求胶装密封,密封要求:贴封条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报价书
6投标文件递交至: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南门收发室(西侧)
7开标地点:连云港圣湖路18号102楼504室。
8比选文件发售地点: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南门收发室(西侧)
9其他: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装订并标注页码。比选文件中未注明采用何种币种和语言,均以人民币和中文为准。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1、比选范围和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现场条件
(1)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具备施工条件。
(2)施工用水、电:现场已具备。
(3)场内外道路:畅通,出入符合所区管理规定。
3、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比选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采用
公开比选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本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及相关的经济处罚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
承担任何责任(含连带责任)。
3)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
4)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有
效期内);本项目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作为
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的员工,提供2026
年02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
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5)提供1个2025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合同中工程内容包含土建工程
的项目业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承诺(格式自拟)。
7)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
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均不处于不合
格状态的。
8)本项目成交后不分包或转包的承诺。(格式自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
,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比选文件
(四)比选文件的组成
1.投标通知书
2.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的主要条款
4.技术规范
5.图纸
6.投标文件表式
7.工程量清单
8.比选文件规定时间内发出的补充通知
(五)比选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单
位提出,比选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分发给所有获得比选文件的投标人。
2、投标人对比选人提供的比选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比选人概不负责。投
标人由于对比选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比选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
均由投标人自负。
(六)比选文件的修改
1、发出比选文件起2日内,比选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比选文件,补充通知
将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比选文件同等效力。
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人、标底编制单位(设标底时)及其它有关部门。
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比选人可以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投标报价
(七)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改造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综合单价,同时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报价应包括比选文件
所确定的比选范围内相应图纸及清单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
、临时工程、材料、劳务、规税及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报价如有优惠,须在综合单价中
反映,中标后不论实际是否发生一律不作调整。
(八)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比选文件、招标清单、施工现场条件、地方性有关建设、造价方面的规定。
(九)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施工企业应充分考虑施工期内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市场行情、现场条件和本
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投标单位自身因素等。
2、报价中的各子项,不论清单中是否描述项目特征,其综合单价均应包含所有材料的
防护、损耗等费用,结算时不另调整。如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变更,结算时仅调整材料价
差,其余一切费用均视为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调整。
3、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需进行二次设计的,设计费用不另计取,投标单位在投标综
合单价报价中综合考虑此项费用。
4、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报价中须将现场施工现场条件及为避免或减少施工对其周围环
境影响所产生的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报价中。
5、报价中凡有数量的项目均应填写投标价格进行报价。
6、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法、工艺、组织、措施等情况,考虑施工期间市场行情变化
因素,自主报价。
特别提醒:考虑施工区域为办公生产场所,为保障正常办公生产与安全保密需要,施
工时间及时间段须以发包人单位要求为准,必要时会安排夜间施工;也存在因建设单位工
作需要(如临时会议、检查等情况),要求暂时停工退场的情况;同时在施工期间需对施
工区域进行封闭管理,请投标人报价时充分考虑该影响因素。
四、投标文件
(十二)投标人应该认真检查比选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2026年10
月14日前向比选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十三)投标文件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及其附录;
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表
(二)主要材料一览表
4、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按本比选文件的总则(二)条款所要求的证明材
料的复印件;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四)比选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五)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
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中正
、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六)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十七)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时间内有效。
(十八)现场踏勘
投标人可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
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十九)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表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比选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比选人。
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二十)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二十一)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
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
”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中标
(二十二)评标、定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
准价1%,扣减2分;每低1%,扣减1.5分。计算评分时,如偏差率不足1%时,使用直线插入
法计算,分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
术平均值*K(K为0.95)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
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的入围家数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3-6家
时,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K(K为0.95)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根据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评标程序,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定标办法:比选人将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评审的排名第
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可以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评审
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经评审的排名
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十三)开标会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采购供应部主持,邀请所
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开标由采购供应部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有关人员及
比选项目的有关情况。
3、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进行检查、公证,并签字予以确认。
4、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唱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
价、工期、质量标准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现场记录。
5、比选人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
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投标人资格审查、清标、评标阶段。
(二十四)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人资格审查;
2.评标准备及清标;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十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按本比选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进行。
(二十六)清标工作组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
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3、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4、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5、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6、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比选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2、比选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3、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
差;
5、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6、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7、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8、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9、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10、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工程内容、与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
原因的摘录;
11、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5、8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6、7、9、10项向投标人
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12、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清
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
会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
(二十八)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1、听取比选人或者比选人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比选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
,阅读、研究比选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编制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
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
以记录。
2、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
3、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4、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
修正结果;
5、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
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6、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
7、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8、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
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9、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二十九)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比选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
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对于明显无竞争能力的投标文件且该投标文件在清标过程中出现某些偏差(而最终有
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可继续参加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三十)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十一)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
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
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比选项
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比选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比选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报价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3、改变比选文件提供的报价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4、改变比选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5、未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
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比选文件要求或比选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
款结算支付办法;
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
标的;
1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比选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三十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
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
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三十四)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三十五)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十六)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5、是否满足比选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材料价格是否合
理;
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
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十七)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
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2、所有投标人相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
标文件无效。
(三十八))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三十九)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清标报告和评标
报告提交比选人,并抄送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
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四十)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比选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进行补充、纠正或者重新评标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补充、纠正和评标。
(四十一)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
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十二)在比选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比
选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十三)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七、授予合同
(四十四)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比选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
比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给予赔偿。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七一六所402#厂房适应性改造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本项目比选文件要求的改造施工内容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5.工程承包范围: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
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最终工期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颁发的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分(¥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变化引起的
价格调整风险、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临建费用、施工费用、招标工程范围、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的相
关各种检验、材料检测费、调试、成品安装、材料二次搬运费、卸车费、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
门收取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以及周边居民、单位因施工提出的索赔或
其他要求。
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因赶工产生的交叉施工(承包人内部施工交叉)带来的安全防
护措施费用、二次转运费、手续办理、因赶工引起的检测鉴定费用以及因赶工产生其它费用。不论是否发生
,竣工结算均不作调整。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六、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附件;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文件、投标函;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
(9)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
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约定提交完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叁份,承包人执叁份。(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松岩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浦东支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327006003010149000265银行账号:
开票税号:12100000468047082T开票税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电话):承办人(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传真、变更和洽商等
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
释顺序。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围墙、临时办公室、临时生活用房、临时道
路(回填土及面层混凝土)、仓库、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棚、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管
理。
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施工图纸实施本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承包人施工平面布置图实施本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所有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
文件、投标函;(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9)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施工组织总设计: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审批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1.2条执行;提供数量2份
(电子版1份),同时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并经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材
料进场计划及实施计划;
2)关键、特殊工序的作业方案: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
承包人公司公章;发包人审批期限参照通用条款第7.1.2条执行;
3)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
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发包人审批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文件后7天;
4)现场施工人员名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有本人亲笔签名)、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保险复印件;
提供期限:工程开工7天内;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如果每月有变化,
需将变化情况汇报,并将新增人员名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同上报;
5)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供期限:合同签订3天内;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
章;发包人审批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公司盖章纸质文件后7天;
6)材料进场计划:提供期限:合同签订3天后;提供数量2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授权的项
目部章;发包人审批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加盖项目部章的纸质文件后7天;
7)进度款申请表(附进度预算书):符合合同规定的节点后7天内上报;提供数量2份(电子版1份);提供
的形式:纸质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
8)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证明材料:提供期限:下个节点进度款拨付前;提供数量:1份;提供的形式:纸质并
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
9)工程全套竣工资料和全套工程结算书:按本合同另行约定执行;
10)其他: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通知。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满足发包人管理规定要求后,有权出入施工现场。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该建筑所在的建筑物的场区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
场地内、外永久建筑的环境卫生、景观绿化、道路或交通设施以及正式开口的大门和门房的破坏、损坏的,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此部分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
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与资料以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版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
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图纸、技术文件、资料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泄密给与本合同无关
的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应
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使用。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存在错项、缺项、漏项的,签订合同后28日内,
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超出28天上报的,不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详见书面委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发包人对竣工资料的要求文件执行。承包人需
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贰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签发竣工报告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项目所在地档案馆、发包人对竣工资料的要求文件执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本项目的前期申报开工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后续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资料,
包括摄影、录像资料、图片等,应有专人负责资料收集与管理。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
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因项目的工期较紧,若因开工手续未办理完毕开始施工所
带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施工单位承担,所发生的检测、鉴定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
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在问题发生后12小时内发给发包人
。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发。
4)临时停水停电(连续48小时以内)、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应
充分考虑,并应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施工所增加费用的因素,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5)在承包人进场后,充分审图的前提下,发包人将根据合同进度计划要求确定时间,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
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5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监理人。
6)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施工总包单位管理,配合各专业的试验和检测工作及施工期
间的其他配合工作。
8)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符合连云港市城建档案部门和发包人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提交的竣工资料送
当地质监站和档案馆验收审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发包人进行整改、补充完善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否
则按违约处理,违约金发包人将有权在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图纸设计及现场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的措施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还须请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不再调整。
(1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执行,承包人必须提供和保养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护板、警告信号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确保
场内人员及过路行人的安全,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若因承包人未按要求设置照明、围栏、护
板、警告信号设施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夜间施工等手续:遵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签证。
(1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江苏省及连云港市有关规定以
及本工程监理方、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本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工程成品
保护不力或不到位造成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
承担: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构筑物和文物、名树名木等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签证。一旦发现,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按发包人及政
府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办理,因承包人保护不当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皆
由承包人承担。
(1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化工地的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人的生活,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签证;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政府执法部门的罚款由承
包人承担。要求承包人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应在交工前自行清运、清理完毕施工承包范围内所有机械、建筑及生活垃圾
、生活设施等所有发包人认为应清理、清运的物品,将垃圾堆放至施工总包垃圾集中堆放地;并须在工程验
收合格后10个日历天内清退场地内临时设施,否则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
清理及外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并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经发包人审查后直接
扣除,无需承包人确认。
2)对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内产生的所有雨水、污水、废水,承包人应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处理方案,并按
此方案执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场地整平、垃圾清运、道路、储存空间、装
卸限制、三通一平、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
当地气候、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
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4)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确保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发包
人要求协助的其它手续。
5)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发包人确定并与之签订合同。
6)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合格后且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提出的任何维修要求,应
在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如48小时内未到场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
费用无需承包人确认,将以双倍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措施等原因,导
致二次装修受损,产生的所有索赔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施工时,应合理考虑工期,不得影响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承
包人必须坚决服从发包人的指挥,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
8)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自停工,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由
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9)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质量控制、节能减排、检测或认可的事项,无论发生此事
项的费用由谁承担,承包人均有义务和责任根据进度计划提前告知发包人,或配合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以避免发生漏检或返工。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自检、报检制度,每道工序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
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无论质量是否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无条件返工,承包人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偷工减料的或质量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承包人承担后果;若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由于本项目处于所工作区范围,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发生意外和干扰
及场地卫生整洁,承包人应采取防尘降噪、减少震动,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等有效措施,确
保把干扰等降到最低。
12)承包人应充分准备好所有资料,无条件的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工作。
13)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划、建设、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与规划、建设手续相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双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各自承担缴纳。
14)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财务、档案审计工作。
15)承包人需负责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周边产生的一切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为保证工程进度,双方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需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准予施工通知书,如因
该手续办理延迟,导致项目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及相关处罚,均由承包人承担。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以本单位的名义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管理
。授权其在该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日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
合同价的5%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若离开现场需书面请假,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天,违约金2000
元人民币/天,从进度款中扣除。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0.5%违约金,
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仍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换回项目经理;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
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发包人书面要求或同意,承包人不得变更已经确
定的项目经理。发生前述情形的,发包人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离本项目工地。在工程竣工
以前,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中的任何职务。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3%违约金,违约金从进度
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合同签订后3日内,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
、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
,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主要管理人员
每缺勤一天,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天,从进度款中扣除。
(1)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动报酬,若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若由此造成工程停工、工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此等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
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索赔赔偿金额、发包人因此与其他承包人之间进行诉讼或仲裁所发生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按合同约定
竣工日期之后所应得的经营损失等)。
(2)承包人应配置相应的成本管理人员,配合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以及材料(设
备)市场价格调研、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工作,若不到位将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天,从进度款中扣除。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0.1%违约金
,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均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且临时代行职责
的人员也需发包人书面同意。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
中扣除。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承担1000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从当月
进度款中扣除。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劳务之外的所有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承包人私自进行分包,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当承包人因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程延误时,发包人有权直
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并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进场后开始。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合同范围内施工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达到
合格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规定的各项要求,满足发包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整个施工过程无安全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承包人应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施工,否则,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
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对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负责,在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搭设符合安
全文明要求的围挡和必要的通道,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
)处于安全良好状态。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
的照明、围栏、警告信号标志、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
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等的相关规定,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监理部审查,并严格执行实施,对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如因承包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由
承包人给予赔偿。
(3)因工期紧迫,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交叉作业,承包人应在规定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
安全操作方案,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如发生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致使发包人遭到第三人索赔的,发包人
无需承包人书面认可,可以直接支付受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
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索赔。
(4)承包人应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所有参建人员带牌上岗,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
织工程实施,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全权
负责工地的安全及保安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安全环保制度、文明施工制度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
(5)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处理,承担全部费用,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处罚。
(6)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提出
整改要求,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7)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8)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
人的管理不善或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
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
(9)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规定,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
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拯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10)发包人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未能适当地遵守安全施工规定的人员。而无论在任何情况
下,此等被解雇的员工在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均不应再获受雇于现场工作。
(11)安全防护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必要位置采用安全低压电源,费用自理。
(12)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供应商所发生的安
全事故负承包人责任。
(13)承包人须对工地内分包人施工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因安全管理疏忽而引致的损失及罚款由承包人负
责;承包人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专责安全管理人员的名称和资历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专职人员,否则每发生1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且还应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换回。
(14)安全防护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赶工期而发生的纵向、横向交叉作业,而需要进行的安全防护,承包人应按安全操作
规程进行有效的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结算时无论是否发生不再调整。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通用
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15)事故处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如在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且承包人应积极、妥善处理受害者赔偿事宜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受害者要求发包人出面处理,发包无需承包人书面同意,可直接按国家相关标准
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赔偿金额超过工程款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与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
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
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
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连云港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标准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预付款同时预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
60%,其余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施工进度支付,详见连建管(2006)300号文。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
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
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按连云港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标准执行,因项目
规模较小,无需参评。
(3)承包人应严格按江苏省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
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
(4)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
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
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修改
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平衡考虑,节点控制,交叉施工、流水作业。如进度计划需要调整
,承包人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应提前三天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
工程师认可,发包人三日内予以答复,发包人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不同意进度计划调整。本项目的合同
工期包括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手续办理时间,即手续办理时间计算在合同规定的工期范围内。
(1)施工应充分考虑冬、雨季、高温季节施工措施。
(2)由发包人发包的工程导致工期拖延,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不补偿费用。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5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
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3日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的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调整。非本合同约定可以顺延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
误,应由承包人依照本合同关于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赔偿金额从结算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金额的20%,赔偿金额从结算款中扣除。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2)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3天;
(3)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40mm及以上;
7.9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投标时所报的生产厂家、品
牌、规格型号、品质要求等相一致,且应与封样样品或照片一致;(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
计单位、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3)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
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应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单独支付,以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
(4)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3承包人供货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到场后,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验收,由承包人负责提供该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必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文件。发包人
需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以确保其满足工程规范和合同质量要求。
8.3.4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安全及性能等提出质疑要求重新检验时,由发包人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不符合合同
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和江苏省及连云
港市的标准、规范执行。
送样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或该项施工前5天前送样,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施工
延误,由施工方承担。
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再另行签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减少
或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
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变更成立的依据是发包人下达的正式书面通知。洽商、签证成立的依据是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正式
签字批准的承包人所提交的相应洽商申请。
10.2工程变更(签证)权(此条款替换通用条款此部分内容)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
过监理人发出,再由发包人转发给承包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
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
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
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除满足上述条款外,工程变更和签证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0.2.1发包人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
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必须是有效凭证,变更单、变更通知、洽商必须有设计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签证单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
方为有效,或以上变更手续符合发包人关于办理变更的要求,签字手续齐全。如果变更、洽商、
签证不满足上述条件,发包人将拒绝结算相应的变更、洽商、签证。
10.2.2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统一格式,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
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双方均应对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
置变更、洽商、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有效单据。在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下发处罚单,无需承包人
签字确认,下发后立即生效。
10.3变更(洽商、签证)程序(此条款替换通用条款此部分内容)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再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发此变更指示,变更指
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再由
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发此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3.4变更(洽商、签证)的其他要求
(1)发包人下发的变更经承包人确认后即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
约,相关违约责任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2)在核对变更(洽商、签证)的价款时,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结算资料齐全;
(3)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并于该变更(洽商、签
证)实施完毕7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完整变更(洽商、签证)估价计算书四份(含电子版一份),由发包人委
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初步估价审核。如承包人逾期不提交变更(洽商、签证)
估价则视为该变更(洽商、签证)引起的变更(洽商、签证)估价为零。
(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承包人在签证通知单上说明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
工作人数等,综合单价(包含规费、税金等)按合同执行,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
(5)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洽商、签证),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必须在覆盖或拆
除前,报请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发包人共同确认工程量,并据此形成有效书面见证文件(参与各方签字
确认),否则不予结算。
(6)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承包人必须在拆除前与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
、发包人共同确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和利用数量(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视为承包人100%的
回收利用。
(7)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事项估价审核仅作初步估价,不作为结算价格,待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
进行最终结算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10.3.5变更、洽商、签证的处理办法
(1)所有变更,由监理转发包人下发,涉及拆改返工的,完成后,承包人会同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发
包人共同核定工程量,并及时将工程量以签证单形式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提出的洽商、签证,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审核后报送发包人审查,经发
包人审定后反馈监理,监理通知承包人。
10.4价款的调整与变更
(1)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如需变更原设计,应提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修改图纸。
(2)变更程序: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的,乙方应在施工完成后7日内办理现场签证单
,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如有)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逾期未签证或手续不全的,视为乙方放
弃变更费用主张。
(3)价款计算规则:
·若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其价款优先参照合同附件中的“单价”计算;
·若无相同单价,参照市场信息价协商确定。
(4).调整限制:在合同承包范围(即图纸包干范围)内,甲方未提出设计变更,乙方不得以“实际
施工量多于预算量”或“现场条件复杂导致成本增加”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方式确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本条不适用。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
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
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
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物价波动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承包人已清
楚并考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临建费用、施工费用、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的相关各种检验、材料检测费、
调试、成品安装、材料二次搬运费、卸车费、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
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以及周边居民、单位因施工提出的索赔或其他要求。
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因赶工产生的交叉施工(承包人内部施工交叉)带来的安全防
护措施费用、二次转运费、手续办理、因赶工引起的检测鉴定费用以及因赶工产生其它费用。不论是否发生
,竣工结算均不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计取。风险范
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按照通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不设预付款。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需提供。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2.3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本条不适用)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本条不适用)。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施工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
2)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结果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可。承
包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双方书面认可并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复核,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具体支付办法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3)水、电费用采用装表计量(计量表具由承包单位自理),发包方按水电费的实际用量收费,在支付
工程进度款时扣回。
(4)承包人建造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如发包人需要留用,按照留用部分的临时设施费折旧后回收。
如因设施折旧费协商意见不统一时,承包人自行处理临时设施,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确认不予回收之日起15日内不能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
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一律打入本合同下方记载的承包人的专用帐户。
(6)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量确认之日起2日内向发包人开具并送达合法的发票,发包人方可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款,如因承包人开具发票延误造成工程款支付的延迟,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7)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垫付资金、行政事业行违约金等款项不能及
时支付并构成第三人向发包人的直接追索,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承包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以下条款代替通用条款此部分内容)
(1)监理人审查并反馈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及造价咨询公司收到承包人移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15天内完成审查报发包人审批。
(2)所有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一律打入本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承包
人的专用帐户。
(3)承包人应提前至少7日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因承包人开具发票延误造成工程款支付的延迟,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款超过
一定数额,应开具材料(设备)相应票据,工程材料(设备)具体数额和票据要求按发包人财务部门规定。
(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供应商垫付资金、行政事业行违约金等款项不能
及时支付并构成第三人向发包人的直接追索,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装表计量使用(计量表具由承包人自理),费用由承包人缴纳。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违约金。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前将项目竣工资料汇总;正式竣工验收前,提供竣工图
、竣工资料(竣工图、结算资料、发包人要求的资料)同时提交。
(2)竣工日期届满日止,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应当满足下列全部竣工验收要求,否则,不能视为承包人已
经按期竣工,并按工期延误处理: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按要求施工完毕(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除外);
2)有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完整并经内部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且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主
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的资料要求;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3)竣工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转交给施工总包,由总包负责整理和装订成册,整理、装订费用由总包承担。
(4)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经过发包人书面允许的工程收尾人员除外)已经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建
筑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已经全部清理干净并搬出本项目现场。
(5)政府或规范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要求。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8)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整个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
包人申请工程移交,发包人同意接收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发出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除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结算款将推迟支付并处违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壹万元整。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按通用条款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完成竣
工退场,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单,并提交完整的肆份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没有提供所有资料,则承担违约金每天1000元。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
14.2.1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要求:
(1)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
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进行整理并提交监理及造价
咨询公司,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2)约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
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的,不予审核;结算资料的不完整导致无法完成审核的
,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合格的资料的,逾期每延迟上报一天,则承担违
约金每天1000元。
14.2.2竣工结算资料组卷:承包人将所专业工程的结算资料按照造价咨询公司的要求编制完成后,报总承包
人组卷。
14.2.2.1结算审核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基本费: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商定。
追加费用:在基本费以外,咨询单位还将根据结算审核报告的核减情况,以核减总额为基数,按照核减率范
围和对应的追加费费率,另行收取追加费用。
核减率计算公式:(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
核减率分为二个梯次:核减率在10%以内,追加费用费率为5%;核减率在10%(含)以上,追加费用费率
为6%。
14.2.2.2追加费用计算及承担方式
核减率在10%(含)以上:按核减总额×6%计取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
核减率在10%以内:按核减总额×5%计取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的追加服务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减,并支付跟踪审计单位,或经发包人确
认并同意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审计单位。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承包人索取任何与审核相关的费
用。
特别说明:1、上述2条之间的核减率、审核咨询费不关联、不抵消。比如:核减率为14%,核减总额为100
万元,承包人应需支付的审核咨询费为6万元。
2、送审价包含过程中经三方确定审定的变更和指令单的送审价。
3、核减率=核减额之和/(合同内结算送审金额+所有变更指令单结算的送审+其他送审金额)
14.2.4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认真配合好造价咨询公司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审计部门
的结算审计工作,资料应做到完整准确,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与造价咨询公司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审计部门
进行核对。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初步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90日内。
14.2.5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范围内现场清理完成、临时设施按规定拆除,整个项目的移交工
作完成后。
14.2.6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自完整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90天内,造价咨询公
司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初步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则审定的价款为
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造价咨询公司签认的结算意见后5
日内提出异议,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
决”条款执行。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连
云港市造价处进行调解。发包人上级审计部门对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相关事项费用及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见本专用条款12.4.4。
若发包人支付完成结算款后,承包人因存在拖欠工资、外欠材料款等问题而导致影响到发包人工程
正常使用的,发包人有权从保修款中扣除相关费用代为垫付,并保留追诉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了保证结算审核工作及时、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拖欠工资等情况,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
,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书面催告;经催告无效的,每拖延1天,发包人给予1000元的处罚,处
罚累计。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施工方出具保函一次性付清。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审计决算价款;保函形式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3%的审计决算价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扣留质保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对承保范围内的项目工
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责任引起的相应费用后将余下的保证金(无息)或保函退还给承
包人。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
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
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7)其他:无。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5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
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还需按16.2.2条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也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按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工期、质量、进度未按合同约定;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约定;
(4)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管理,未按《总承包服务细则》约定执行;
(5)在工程进行期间,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
人经济、信誉等损失;
(6)提交的竣工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档案馆验收审查时,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
整改、补充完善;
(7)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
(8)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未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人员及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
(9)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被承包人擅自挪用;
(10)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质量未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后就使用;
(11)工程竣工后28日内没有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和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竣工结算对账的;
(12)本项目所用的主要材料(详见附件)未按招标文件清单及本合同约定的品牌采购。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违约分包的部分按其已完工程结算
价款的70%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不合
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
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价格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将
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部位,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对于无法修复的部分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合同价格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从当期工
程款中扣除;
(4)因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扣除该部分材料或设备价款的100%作为违
约金;
5)因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节点工期每延误一
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壹万元作为违约金;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贰万元作为违约金;
(6)因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
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对于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情形,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书面要求(包括进度、质量等)进行修
复的,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3个日后,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修复且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由此
产生的修复费用及相应的其他经济损失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按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
~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8)在工程进行期间,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
人经济、信誉等损失:发包人据实计算扣款额,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提交的竣工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档案馆验收审查时,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
整改、补充完善,扣罚履约担保的百分之十。
(10)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伍万
元的违约金。
(11)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未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投入人员及设备,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发包人
有权下达停工通知并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12)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下发的变更文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5000元违约金。
(13)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被承包人擅自挪用,每发生一次挪用行为,承包人应按签约
合同价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质量未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后就使用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5)本项目所用的主要材料未按招标文件清单及本合同约定的品牌采购,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并由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6)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安全资料、连云港市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存档资料、发包人需求资料等必须
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竣工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发包人,否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壹仟元作
为违约金。
(17)出现通用条款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按
通用条款执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条款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诉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的
权利:(1)进度严重拖期的(因承包人原因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连续60天承包工程进度达不到总进度要求
);(2)出现重大质量或伤亡事故的;(3)出现重大损失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
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相应款项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要求承
包人承保的险种均由承包人办理,其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凡属
于要求承包人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均由承包人缴纳。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承包人自行决定。
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在7天内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双方在诉讼期间仍应继续履行。且在人民法
院判决、裁定前承包人不得停工,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21.补充条款
21.1本工程凡属于要求承包人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规费(包括但不限于)等费用均由承包人缴纳。
21.2承包人申请任何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开具与该笔工程款等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
人有权拒绝支付。
21.3为了确保工程进展顺利、工程材料设备质量合格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
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调整为由发包人提供。
21.4凡是非设计变更以及承包人造成的施工条件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修改而造成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施工组织为挂靠、借用资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
切经济、法律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1.6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建过程中,承诺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否则将进行处罚。
21.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隐蔽
工程验收制度,凡有违于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更高的
规定、守则,承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不得借此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施工工期。
21.8合同价中已有标价项目,如果因发包人要求实际未施工,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价中的标价进行核减,如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未施工,除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价中的标价进行核减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增加的
费用及经济损失。
21.9所有涉及到工期、费用、质量等的设计变更、指令、工程签证单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统一编
码(编号应连续)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依据,否则该施工指令或签证为无效计价文件。对发包人代表已
签字盖章但涉及到费用的工程签证,如其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经造价咨询公司核实,该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计价。任何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承包人均应提交详细
的工程量计算书以及详细的计价过程、计价依据等资料供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否则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将
不予结算。
21.10施工签证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现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没有履行签证手
续的,则视为此项签证不涉及经济价款,后补签无效;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
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作为结算依据。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工程签证作为支撑条件。
21.11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审核、优化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对施工方
案、施工进度的优化或替换方案。承包人的合同价中已包含此项风险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要求任何工期延长
或费用上的补偿。
21.12即使被监理单位审批合格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也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计价或增加价款的依据,若
要增加费用则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1.13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处理。
21.14本项目由承包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足额缴纳各类规费及税费,并按规定交纳农民工保证金。交费
金额及相关程序按连云港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若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
14日内按本合同要求的交纳农民工保证金,发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履约担保,并有权解除合同,对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1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利于工程顺利进行。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
有权停止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的申请,直至承包人按相关要求支付完农民工工资,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扣减其履约担保。
21.16承包人不得拒签收发包人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严重者将按不服
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进行处理。如由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承包人必须重视发包人所发出的正式函件,并在指
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复者,所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21.17发包人的任何处罚无须承包人签字确认,发包人所发正式盖章函件即为扣款依据,发包人有权直接
从进度款中扣除。
21.18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监理或发包人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合同有约定驻场的人员,如
无故缺席会议,按缺勤一天1000元/人承担违约金。
21.1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两人不能同时不在现场。若项目经
理或技术负责人不称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或不积极配合发包人
工作(不执行工程师的指令等情况),或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
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或在其他项目从事管理工
作。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
责人资质、施工经验与投标要求相同,并且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
项目经理兼任其它项目经理,否则按专用条款第3.2和3.3条执行。
21.20承包人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工人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制度的上岗
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含但不限于电工、焊工、起重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试验工、测量工、防水
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为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防止承包人频繁更换特殊工种人员
,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将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件暂扣。
21.2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方要求的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计划,限时组织实施完成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和竣工验收及相关验收资料。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施工材料,按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进行测试,为质量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在进行分部隐蔽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检验测试数据。因承
包人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编制整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1.22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且承包人必须在预埋管线的墙面、地面做好走向标识,配电箱室
回路标识,各种电缆标牌,各种管道标识等。
21.23承包人所有关于图纸和方案的疑问、进度计划表、材料审批申请、索赔、结算书,都必须以书面的
形式报至发包人,履行签字手续,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2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
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
定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通知发包人。该部分费用包干使用,以后
不作调整。
21.25承包人应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楼层施工工人卫生问题,严禁在项目及周边中出现污秽、垃圾等,保
持施工界面及施工操作人员工作面的干净卫生,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21.26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府要求或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导致项目分期建设或缓建或停建,双方均应
无条件执行。如缓建或停建,本项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另行商定,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及签
订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补偿或违约金。
21.27承包人承诺绝不以占用、滞留施工场地的方法拖延撤场,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抵触、干扰发包人继
续后续分包工程的施工。
21.28本工程报价中已包含防洪、防风、暴雨、冬季施工措施等所需要的一切费用;施工过程中与周围
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以后不作调整。
21.29对同一件事本合同有不同的处罚或要求时,则按照处罚大的,要求严格的执行。
21.30其他约定:
(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
每延迟整改一天违约金1000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违约金1000元/次;在施工过程
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违约金2000元/次;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安全主
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或安全隐患问题,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金发包人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人承建工程如在竣工验收时因施工质量原因未一次性通过质监、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则按所有
工程结算价款的2%予以处罚,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发包人可从
工程结算款中酌情扣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能通过合格验收,扣罚全部履约担保。
(3)承包人应做好安全管理,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安全生
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扣罚承包人全部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履约担保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机械设备到位:机械设备到位率必须达到100%。到位率未达到要求,除扣除相应部分机械措施费
外,将扣罚该项保证金。少一台塔吊或少一台施工电梯扣罚该项保证金的50%。
(5)承包人承诺及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资料无法上报,发包人有权
对承包人处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人不得因发生16.1.1款第(2)项的情形暂停任何部位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得
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1000元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
扣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条款执行。
(7)变更价款的费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暂不支付,待项目结算完成后一并支付。如双方不能对变更价款达
成一致意见,则在工程结算时再行商议。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工期,承包人必须承诺不得以变更审核未完成
为由或为达到其预期价格为目的干扰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5000元违约金
,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条款执行违约金。
(8)承包人承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将安全、廉洁、文明施工,按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保持整个施工环境的整洁有序,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正;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指正后
,承包人未按要求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2000元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9)承包人承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影响和损失,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给发包人造
成影响和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于每次50000元的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松岩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8047082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连云港浦东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327006003010149000265账号:

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细则
附件4:廉洁协议书
附件5: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要求一览表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402#厂房适
应性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项目工程范围内以及属于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
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
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验收前另行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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