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常州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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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常州市 | 采购单位 | 常州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FW2026-20878
二、合同名称: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6-20878
四、项目名称: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 金坛区直溪草滩家庭农场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
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6-20878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
项目预算: ¥***.0
项目地点: 金坛区直溪草滩家庭农场
采购单位: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0
3.履行时间(期限): 50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08:41
与直溪草滩合同.pdf
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项目协议
甲方:***
乙方:金坛区直溪草滩家庭农场
为实施好2026年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项目“河蟹
-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2026-ZYXT-CZ0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建立乡镇农技示范点开
展项目专题试验和示范研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分工
1.甲方:负责制定试验示范实施工作方案,确定河蟹、
青虾放养时间、规格、数量以及水草和肥水管理等工作,在
关键养殖节点及时深入基地开展研究任务实施指导工作。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试验塘口20亩,开展“河
蟹套养‘太湖3号’青虾”高效养殖模式和虾蟹养殖高温应
激生态防控技术试验示范,负责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项目
所需池塘的日常管理,以及采购、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等工
作。配合做好基地培训观摩、科普视频拍摄、现场检查、数
据采集等相关工作。
二、双方权利
1.除甲方正常的调查取样外,经甲方允许的项目研究用
地所产出商品及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干预甲方调查
取样工作。
2.乙方要根据甲方要求树立项目标牌。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
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赔偿。
4.保密义务: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
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者实施本项目所知悉的资料和成果对
外披露。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3年,若乙方违反,需向
甲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
失。
三、技术成果约定
甲方拥有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所形成的所有成果的知
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为除本协议约定目的
以外的自身利益或其他任何方的利益而使用。
四、费用支付
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项目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用于
试验示范费用(主要用于技术服务、物料采购等直接相关支
出),金额壹万柒仟伍佰圆整。
2.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总资金的60%,共计一万
零伍佰圆整;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一个月内支
付项目总资金的40%,柒仟圆整。乙方于合同签订后和收到
《验收合格意见书》的7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足额发
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23天内支付资金,若因乙方未提
供发票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项目
验收不合格或者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财政审计不予列支该
笔资金,甲方有权拒付尾款,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款项,
支付相应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任何一
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整改。违约方拒绝整改的,
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甲乙双方需提供损失的相应证明,且不得超过
双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合理范围。
六、争议解决
1.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
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
暴雨、暴雪等)、战争、严重疫情、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
禁令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一方遭遇不可抗
力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含邮件、
传真)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
有效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等)。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
抗力一方可免除相应履行责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
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恢
复履行合同,或根据影响程度调整合同内容。
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导致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履行部分
按实际服务时长结算费用。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27年12月
31日终止。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内容存在冲突,按照最新约定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6年9月3日
2026年9月3日
二、合同名称: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6-20878
四、项目名称: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 金坛区直溪草滩家庭农场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
项目编号:JSZC-320400-FW2026-20878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
项目预算: ¥***.0
项目地点: 金坛区直溪草滩家庭农场
采购单位: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0
3.履行时间(期限): 50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08:41
与直溪草滩合同.pdf
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项目协议
甲方:***
乙方:金坛区直溪草滩家庭农场
为实施好2026年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项目“河蟹
-青虾耦合数智养殖技术协同推广计划(2026-ZYXT-CZ0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建立乡镇农技示范点开
展项目专题试验和示范研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分工
1.甲方:负责制定试验示范实施工作方案,确定河蟹、
青虾放养时间、规格、数量以及水草和肥水管理等工作,在
关键养殖节点及时深入基地开展研究任务实施指导工作。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试验塘口20亩,开展“河
蟹套养‘太湖3号’青虾”高效养殖模式和虾蟹养殖高温应
激生态防控技术试验示范,负责河蟹-青虾耦合数智养殖项目
所需池塘的日常管理,以及采购、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等工
作。配合做好基地培训观摩、科普视频拍摄、现场检查、数
据采集等相关工作。
二、双方权利
1.除甲方正常的调查取样外,经甲方允许的项目研究用
地所产出商品及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干预甲方调查
取样工作。
2.乙方要根据甲方要求树立项目标牌。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
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赔偿。
4.保密义务: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
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者实施本项目所知悉的资料和成果对
外披露。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3年,若乙方违反,需向
甲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
失。
三、技术成果约定
甲方拥有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所形成的所有成果的知
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为除本协议约定目的
以外的自身利益或其他任何方的利益而使用。
四、费用支付
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项目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用于
试验示范费用(主要用于技术服务、物料采购等直接相关支
出),金额壹万柒仟伍佰圆整。
2.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总资金的60%,共计一万
零伍佰圆整;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一个月内支
付项目总资金的40%,柒仟圆整。乙方于合同签订后和收到
《验收合格意见书》的7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足额发
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23天内支付资金,若因乙方未提
供发票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项目
验收不合格或者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财政审计不予列支该
笔资金,甲方有权拒付尾款,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款项,
支付相应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任何一
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整改。违约方拒绝整改的,
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甲乙双方需提供损失的相应证明,且不得超过
双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合理范围。
六、争议解决
1.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
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
暴雨、暴雪等)、战争、严重疫情、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
禁令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一方遭遇不可抗
力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含邮件、
传真)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
有效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等)。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
抗力一方可免除相应履行责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
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恢
复履行合同,或根据影响程度调整合同内容。
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导致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履行部分
按实际服务时长结算费用。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27年12月
31日终止。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内容存在冲突,按照最新约定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6年9月3日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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