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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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镇江市 | 采购单位 |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100-JZCG-G2026-0019
二、项目名称: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无锡金泽物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行创四路89-3-602号602-1
被投诉人: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裙楼7楼
相关供应商: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8号4栋1636
当事人: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
地址: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西大道53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仅认定“采购文件质疑超期”,属于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交易中心单以时效驳回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撤销。 2. 反驳答复认定“招标文件条款无冲突、质疑不成立”,刻意规避采购文件编制先天瑕疵,招标文件存在法定不合理冲突条款,属于采购文件编制重大瑕疵,交易中心片面解读结论依法无效。3. 反驳答复认定“无需澄清直接废标、评审程序合法”,属于重大评审程序违法,案涉废标行为依据违法、程序违法,交易中心认定评审合法的结论不能成立。对12345人社局答复的综合异议。
投诉请求:1. 依法认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我司对采购文件质疑超期”为由驳回质疑的观点不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n2. 依法撤销评标委员会对我司作出的废标结论,确认我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有效。\n3. 依法认定本次评标存在增设评审标准、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n4. 依法确认本项目本次评审结果、中标公示结果全部无效。\n5.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正招标文件相互矛盾的不合理违法条款,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n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镇江市财政局
2026年08月17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100-JZCG-G2026-0019
二、项目名称: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无锡金泽物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行创四路89-3-602号602-1
被投诉人: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裙楼7楼
相关供应商: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8号4栋1636
当事人:江苏省镇江技师学院
地址: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西大道53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仅认定“采购文件质疑超期”,属于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交易中心单以时效驳回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撤销。 2. 反驳答复认定“招标文件条款无冲突、质疑不成立”,刻意规避采购文件编制先天瑕疵,招标文件存在法定不合理冲突条款,属于采购文件编制重大瑕疵,交易中心片面解读结论依法无效。3. 反驳答复认定“无需澄清直接废标、评审程序合法”,属于重大评审程序违法,案涉废标行为依据违法、程序违法,交易中心认定评审合法的结论不能成立。对12345人社局答复的综合异议。
投诉请求:1. 依法认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我司对采购文件质疑超期”为由驳回质疑的观点不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n2. 依法撤销评标委员会对我司作出的废标结论,确认我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有效。\n3. 依法认定本次评标存在增设评审标准、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n4. 依法确认本项目本次评审结果、中标公示结果全部无效。\n5.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正招标文件相互矛盾的不合理违法条款,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n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镇江市财政局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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