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泰州市区直管59条河道保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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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泰州市 | 采购单位 | 泰州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泰州市区直管59条河道保洁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泰州市区直管59条河道保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JWKJ-G2026-0004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区直管59条河道保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雅妮进出口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靖江市胜利街20号-6
被投诉人: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投诉人地址:泰州市人民东路37号、泰州市梅兰东路169号
相关供应商:泰州市鑫通水上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658号(1-2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更正后,投标人人力资源储备评分项中第1、2、3项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评分标准中人员资质加分条款设置属于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人对质疑回复中对法条作刻意曲解,对招标文件的更正流于形式。2.招标文件更正后,投标人人力资源储备评分项中注意事项的设置对企业经营年限进行限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款与前述复合资质条款形成双重准入壁垒,导致市场有效投标人范围大幅收窄,为人员储备雄厚的特定企业量身设置。3.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内容及基本要求与第五章评审方法对承诺函的认可不一致,采购人质疑答复中区分“符合性审查”与“履约能力评分”的逻辑不成立,采购人的区分逻辑无法掩盖其倾向性,评审指标精准匹配水上工程类特定企业的设备储备情况,属于典型的放低准入门槛、抬高评分标准,精准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请求:重新设定符合本项目特点与需求的评审因素,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州市财政局
2026年08月10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JWKJ-G2026-0004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区直管59条河道保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雅妮进出口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靖江市胜利街20号-6
被投诉人: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投诉人地址:泰州市人民东路37号、泰州市梅兰东路169号
相关供应商:泰州市鑫通水上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658号(1-2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更正后,投标人人力资源储备评分项中第1、2、3项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评分标准中人员资质加分条款设置属于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人对质疑回复中对法条作刻意曲解,对招标文件的更正流于形式。2.招标文件更正后,投标人人力资源储备评分项中注意事项的设置对企业经营年限进行限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款与前述复合资质条款形成双重准入壁垒,导致市场有效投标人范围大幅收窄,为人员储备雄厚的特定企业量身设置。3.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内容及基本要求与第五章评审方法对承诺函的认可不一致,采购人质疑答复中区分“符合性审查”与“履约能力评分”的逻辑不成立,采购人的区分逻辑无法掩盖其倾向性,评审指标精准匹配水上工程类特定企业的设备储备情况,属于典型的放低准入门槛、抬高评分标准,精准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请求:重新设定符合本项目特点与需求的评审因素,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州市财政局
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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