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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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南通市 | 采购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612-RBGC-G2026-0007
二、项目名称: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通氢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如皋市下原镇业兴路30号
被投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江苏睿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8号/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万寿路15号E1幢西1201室-1217
相关供应商:南京鑫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模范中路8号七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澄清仅给予10分钟答复时限,评审程序存在双重标准、严重违法,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n2.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条款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件,排斥国产其他品牌,代理机构以超期抗辩无法律依据。\n3.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鑫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亦达公司”)主动提交进口型号设备业绩参评,构成虚假应标,代理机构“未计分即无违法”抗辩不成立。\n4.第三名南通盛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凯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低于总分50%,评标委员会未启动异常得分核查、无书面评审记录,评审程序违法。\n5.鑫亦达公司本国产品声明函未标注设备型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轻微文字瑕疵。
投诉请求:1.暂停本项目采购,封存评审资料;\n2.依法认定本次评审给予10分钟澄清时限程序违法,案涉招标文件设置双重澄清时限标准违规;\n3.依法认定本项目业绩评分条款属于设置差别、歧视待遇的违法评审因素;\n4.依法认定鑫亦达公司提交进口型号业绩参评构成虚假应标,取消其中标候选人第一名资格;\n5.依法认定评标委员会对盛凯公司异常低分未开展核查、无书面记录行为属于评审程序违法;\n6.依法认定鑫亦达公司《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标注产品型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n7.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确认本次中标结果无效,从剩余合格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n8.调取全部评委打分原始记录、业绩材料评审核对记录、评审全程书面评议底稿。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通州区财政局
2026年08月10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0612-RBGC-G2026-0007
二、项目名称: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通氢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如皋市下原镇业兴路30号
被投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江苏睿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8号/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万寿路15号E1幢西1201室-1217
相关供应商:南京鑫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模范中路8号七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澄清仅给予10分钟答复时限,评审程序存在双重标准、严重违法,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n2.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条款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件,排斥国产其他品牌,代理机构以超期抗辩无法律依据。\n3.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鑫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亦达公司”)主动提交进口型号设备业绩参评,构成虚假应标,代理机构“未计分即无违法”抗辩不成立。\n4.第三名南通盛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凯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低于总分50%,评标委员会未启动异常得分核查、无书面评审记录,评审程序违法。\n5.鑫亦达公司本国产品声明函未标注设备型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轻微文字瑕疵。
投诉请求:1.暂停本项目采购,封存评审资料;\n2.依法认定本次评审给予10分钟澄清时限程序违法,案涉招标文件设置双重澄清时限标准违规;\n3.依法认定本项目业绩评分条款属于设置差别、歧视待遇的违法评审因素;\n4.依法认定鑫亦达公司提交进口型号业绩参评构成虚假应标,取消其中标候选人第一名资格;\n5.依法认定评标委员会对盛凯公司异常低分未开展核查、无书面记录行为属于评审程序违法;\n6.依法认定鑫亦达公司《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标注产品型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n7.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确认本次中标结果无效,从剩余合格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n8.调取全部评委打分原始记录、业绩材料评审核对记录、评审全程书面评议底稿。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通州区财政局
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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