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大丰区村卫生室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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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盐城市 | 采购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大丰区村卫生室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大丰区村卫生室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04-JSYF-G2026-0003
二、项目名称:大丰区村卫生室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冠和医疗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凤凰金宝广场4号楼10F1005室
被投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68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
当事人:江苏昱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西侧、通港大道北侧丰尚商务中心17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北京麦迪克斯公司涉嫌虚假应标,其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n2.北京麦迪克斯公司所投“心电信息管理系统”产品资质与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应作无效投标。\n3.采购人大丰区卫健委作出的质疑答复程序失当、内容失实,未能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异议权利。\n4.北京麦迪克斯公司的违法行为及采购人的不当处理,已对本次采购的公平性及采购质量安全构成实质影响,依法应予纠正。
投诉请求:1.请求贵单位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核查北京麦迪克斯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以及其“心电信息管理系统”产品是否实际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心电AI辅助诊断”功能及相应三类医疗器械资质;2.请求贵单位依法认定北京麦迪克斯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确认其中标结果无效;3.请求贵单位责令盐城市大丰区卫健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其此前作出的不实、不充分的质疑答复予以纠正;4.请求贵单位在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无效且无其他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丰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22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0904-JSYF-G2026-0003
二、项目名称:大丰区村卫生室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冠和医疗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凤凰金宝广场4号楼10F1005室
被投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68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
当事人:江苏昱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西侧、通港大道北侧丰尚商务中心17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北京麦迪克斯公司涉嫌虚假应标,其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n2.北京麦迪克斯公司所投“心电信息管理系统”产品资质与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应作无效投标。\n3.采购人大丰区卫健委作出的质疑答复程序失当、内容失实,未能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异议权利。\n4.北京麦迪克斯公司的违法行为及采购人的不当处理,已对本次采购的公平性及采购质量安全构成实质影响,依法应予纠正。
投诉请求:1.请求贵单位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核查北京麦迪克斯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以及其“心电信息管理系统”产品是否实际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心电AI辅助诊断”功能及相应三类医疗器械资质;2.请求贵单位依法认定北京麦迪克斯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确认其中标结果无效;3.请求贵单位责令盐城市大丰区卫健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其此前作出的不实、不充分的质疑答复予以纠正;4.请求贵单位在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无效且无其他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丰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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