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合同编号:SDJ.CL2026-13)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正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卷 ................................................................ -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9 -1. 总则 .............................................................. - 14 -1.1 项目概况 ......................................................... - 14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 14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 1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4 -1.5 费用承担 ......................................................... - 14 -1.6 保密 ............................................................. - 14 -1.7 语言文字 ......................................................... - 15 -1.8 计量单位 ......................................................... - 15 -1.9 踏勘现场 ......................................................... - 15 -1.10 投标预备会 ...................................................... - 15 -1.11 分包 ............................................................ - 15 -1.12 偏离 ............................................................ - 15 -2. 招标文件 .......................................................... - 15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 1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 16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 16 -3. 投标文件 .......................................................... - 16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 16 -3.2 投标报价 ......................................................... - 16 -3.3 投标有效期 ....................................................... - 17 -3.4 投标保证金 ....................................................... - 17 -3.5 资格审查资料 ..................................................... - 17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 - 17 -4. 投标 .............................................................. - 18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 18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1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 18 -5. 开标 .............................................................. - 18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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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 - 18 -6. 评标 .............................................................. - 19 -6.1 评标委员会 ....................................................... - 19 -6.2 评标原则 ......................................................... - 19 -6.3 评标 ............................................................. - 19 -7. 合同授予 .......................................................... - 19 -7.1 定标方式 ......................................................... - 19 -7.2 中标通知 ......................................................... - 19 -7.3 履约担保 ......................................................... - 19 -7.4 签订合同 ......................................................... - 19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 20 -8.1 重新招标 ......................................................... - 20 -8.2 不再招标 ......................................................... - 20 -9. 纪律和监督 ........................................................ - 20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 2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 20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 20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 20 -9.5 投诉 ............................................................. - 2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20 -1. 评标方法 .......................................................... - 25 -2. 评审标准 .......................................................... - 25 -2.1 初步评审标准 ..................................................... - 25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 25 -3. 评标程序 .......................................................... - 25 -3.1 初步评审 ......................................................... - 25 -3.2 详细评审 ......................................................... - 2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 26 -3.4 评标结果 ......................................................... -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27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 - 29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31 -附件二:履约担保 ..................................................... - 83 -附件五:廉政合同二 ...................................................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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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 - 95 -附件九: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协议 ....................................... - 9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98 -第 二 卷 ............................................................. - 99 -第六章 图 纸 ........................................................ - 101 -第三卷 .............................................................. - 10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03 -第 四 卷 ............................................................ - 13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138 -六、资格审查资料 .................................................... - 16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16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 17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 171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 172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 173 -七、项目管理机构 .................................................... - 174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 17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 175 -八、其他材料 ........................................................ - 176 -(一)有关签订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的承诺 ............ - 176 -(二)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 .......................................... - 176 -(三)其他承诺 ...................................................... - 176 -一、施工组织设计 .................................................... - 179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 179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 18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 - 181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 18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 - 182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 - 182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 - 183 -
- 3 -
第一卷
- 4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DJ.CL2026-13)
1. 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的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 复项目 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财政 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 加工程的投标。
2. 江苏正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吴中区
所属地区:吴中区
招标类型:施工招标
工程性质:水利工程工程规模:项目位于吴中区金庭镇石公村明月湾太湖水域,工程红线范围约650 亩(433550㎡),主要建设内容为种植水生植物约640亩(426699㎡),包括挺水植物约10亩 (6700㎡)、浮叶植物约140亩(93282㎡)、沉水植物约490亩(326717㎡)等,并配套建设防藻 消浪设施,采用兼具功能性与生态兼容性的消浪围隔和生态软围隔,同步利用生态防鱼网 驱赶草食性、杂食性鱼类,降低植被啃食破坏。
其中,环保工程:种植水生植物约640亩(426699㎡),包括挺水植物约10亩(6700㎡)、浮叶植物约140亩(93282㎡)、沉水植物约490亩(326717㎡)等;水利工程:包括消浪围隔、生态软围隔、生态防鱼网、施工前赶鱼等。
(3) 计划开、完工时间:工期275日历天,计划于2026年4月20日开工,2027年1月19 日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日期为准)。
4、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 标段 序号 | 标段 内容 | 合同估算 价(万元) | 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 对项目经理 的资质、等级要 求 | 企 业 业 绩 和 信誉 |
| SDJ. CL20 26-1 3 | 太 湖 ( 苏 州 西 山 岛 明 月 湾 ) 水 渔 空 间 生 态 修 复 项目 | 2297.89 万元 | 同时具备①及②资质,其中:①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且必须是在《江苏省公 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的单位,须提供 网上截图。 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必须是在《江 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 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的单 位,须提供网上截图。 若投标人不能同时具备上述 要求,可与具备该要求的单位组成 联合体投标,以具备第①项资质的 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参与报 名、投标、开标,联络等事宜。 | 牵头单位项 目经理:水利水 电二级注册建造 师及以上或建筑 工程二级注册建 造师及以上或环 保类高级工程师 及以上,且必须 是在《江苏省公 共资源交易经营 主 体 库 信 息 系 统》网站落实信 息申报的人员,须 提 供 网 上 截 图。 | 信誉 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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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5、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以下是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见上表;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类别等级:见上表;
(5)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 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B、C 类)(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新版 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彩色电子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6)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提供至少包含自招标公告 发布前近 3 个自然月(2025 年 12 月-2026 年 2 月)任意一个月唯一的社保缴费证明(须提 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是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 息申报的人员;
(7)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工程(在建指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组成员,须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可有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 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①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②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③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④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 位确认。
⑤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 联合体成员数 量不超过 2 家。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须由牵头方出具;② 联合体各方须签 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参加报名的投标人只能出现在一个 投标联合体中,不允许双重或多重投标,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 投标,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 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② 如为联合体投标,还需上传联合体成员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原件的扫描件。
(9)投标申请人办理线上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 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 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② 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 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在暂停期内的;
③ 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10)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自然人 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有招投标、质量、安 全、农民工工资相关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修复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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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年3月23日 00:00 至 2026年3月30日23:59:59 止,可以在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中下载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撤回与修改(在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内评审时)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前可以在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2026年4月17日 09 时 30 分
(2)超过递交截止时间后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3)投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
的,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投标文件的申请。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
传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为
准。
8. 此次水利电子化网上招投标以投标单位网上提交的电子文件为准,须上传以下资格 审查材料的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副本(扫描件);须 提供《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的网上截图、联合体 协议书(原件扫描件);联合体成员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
(2)拟选派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职称证书如有),且必须提供《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如截图));项 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B、C 类)扫 描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拟选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需提供至少包含自招标公告发布 前近 3 个自然月(2025 年 12 月-2026 年 2 月)任意一个月唯一的社保缴费证明(须提供网 上查询路径),以及提供《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如 截图);
(4)经办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须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及 经办人身份证、有效的劳动合同、至少包含自招标公告发布前近 3 个月(2025 年 12 月-2026 年 2 月)任意一个月的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
(5)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提交上述(1)~(4)资料原件扫描件,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全部入围。
9、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1、招标人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 103 号
联系人:
*** 电话:
***
12.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苏州市虎丘区宝带西路 1566 号新锐科创中心 2 幢 13 楼 电话:
*** E-Mail:434789566@qq.com 联系人:
***
1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
项目组组长:陈卫刚 性别:男 上岗卡号:苏招 E0160
职称或执业资格:高工 联系电话: 0512-68667315
要求本公告发布日期为:2026 年 3 月 23 日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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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14.(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 的投标文件,并上传至《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系统中。
(2)招标图纸请在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中下载。
(3)本工程实行水利电子化投标,投标时均以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此次 招投标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条款中凡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的内容均取消。
15.监管部门:纪检审计部 监督电话:0512-65610053;邮箱:wzctjjsj@163.com 16.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水务局;联系方式:0512-65250824
招标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江苏正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苏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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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03号 联系人:*** 电 话: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正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宝带西路1566号新锐科创中心2幢13楼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 1.1.4 | 项目名称 |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吴中区金庭镇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投资计划和资金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详见招标公告。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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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招标图纸、有关的澄清、修改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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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招标公告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收到后2天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收到后2天内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提交 ☑提交,具体要求: 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2.金额:人民币 6 万元。 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行或其上级银 行机构出具) 保险保函(保险保函费用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现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支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具) 4.递交方式: ☑苏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具体账户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通知公告) □招标人指定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其他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2022年度-2024年度 |
| 3.6.2 | 技术标(施工 组织设计) | 本项目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其制作要求如下:A4幅面(包含图片、图表、图纸),纸张方向一律采用纵向,全篇无色底纹、黑字(图片、图表、图纸均为黑白色),无下划 线,无斜体字,无加粗,无空白插页;无页眉、页脚、页码;一 级标题四号黑体,其他级标题四号宋体;正文小四号宋体,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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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行距,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均按25mm设置(行距及上、下、左、右留空距离只是word或wps格式文本制作设置要求,评标委员 会成员认为电子投标文件最终实际展示情况明显异常的,须经评 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其中对图片、图纸中的字体不做要求;不 得出现本单位名称、地址、人员姓名、清晰人像、单位图标、签 字盖章等能够明示或暗示单位身份,单位一律以公司表述,人员 一律以职务表述。正文无外框。交易平台对暗标格式有设置规定 的则优先服从交易平台设置规定。 |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 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 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 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 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 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1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苏 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上传。 2、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通过“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 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 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 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 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抵达开标现 场,不抵达开标现场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参加开标,并根据需要使用“不 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与现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不 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 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苏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szzyjy.com.cn:8086/ / 找到“开标直播 系统”模块,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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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频交互效果,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 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 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在系统内 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 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 解密限定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1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 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 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 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 将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 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 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 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 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 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 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 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 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 不加密 NJSTF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在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失败时使 用)。 8、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 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 议 投 标 人 具 备 的 软 件 设 施 有 : IE 浏 览 器 ( 版 本 必 须 为 11 及 11 以上),新点驱动(江苏省互联互通版) (可 到 苏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s://zhidao.bqpoint.com/epointknow2/bqepointknowquestion.ht ml?producttype=1&platformguid=f000ee14-a886-4c1c-b72b-fa96 bbd5f705&areacode=320000&CategoryCode=16下载)。为保证 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 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 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 后果。 9、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 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 |
- 12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观看时,可 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苏州交易集团)本项目为网上直播开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代表及项目经 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
| 5.2 | 开标程序(解 密时间) | 10分钟,10分钟内未完成解密的,延长3次解密时间。投标 人使用远程解密的,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系统规定时间 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 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 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 过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其余评标专家 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招标人 代表)。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 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 |
| 10.1 | 招标结果公示 网址 |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10.2 | 投标保证金退 还 | 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通知 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
| 10.3 | 投标人的疑问 | 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提疑。 |
| 10.4 | 中标建造师押 证管理 | / |
| 10.5 | 人员信息 | 按投标函附录二要求填写 |
| 10.6 | 市场服务费 | 本工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综合服 务费由苏州市交易集团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苏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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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合同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因在招投标中有行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14)因在招投标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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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 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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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 天前以书面形式 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10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出现不实质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澄 清,招标人在征得全体投标人同意后亦可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若出现不实质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文件修改,招标 人在征得全体投标人同意后亦可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含被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项目管理机构;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和单价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若不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和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则修正报价无效,修正总报价 无效,按原报价进行评标;若中标,修正报价低于原报价,按修正报价签订合同,否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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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修正报价签署与盖章要求 同“工程清单”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注:投标人必须以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
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
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资格预审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商务标: 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标内容编写。3.6.2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3.6.3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
编 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
3.6.4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3.1.1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
节中 建立相应链接。
3.6.5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6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生成投标文件
的方法 及电子签名请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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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与商务标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 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未出席开标会议,则视为放弃投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姓名、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公布标底,投标人代表抽取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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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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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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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其它 | 无 |
| 2.1.2 | 资格审 查 | 标准 | 按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以投标人提供的原件资 料为准进行审查。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调价函 | 投标人如果在投标函之外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的 内容、格式及其相关支撑性文件需符合招标文件 第二章第3.2.2条的规定; |
| 其他 | 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投 标 报 价:65分 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5分 |
| 2.2.2 | 最高限价 | 招标人将编制本工程标底并据此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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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1、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2、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有效投标报价低 于最高限价*93%(含93%)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 的计算。 3、基准价 C=A×a+B×(1- a),A 为最 高限价;a 为权重抽签系数,在开标现场抽签确 定, a的取值为 0.6、0.7、0.8(在唱标结束后,现场抽取确定),B 为(除去上述不参与计算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报 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3%,则 B 按最高投标 限价的93%计算。 |
| 2.2.4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5(1) | 一、施工 组 织 设 计 ( 30 分)暗标 | 1.1施工布置(3分) | 临时设施位置选择合适,现场布置合理,方案可行,项目齐全。(3分) A:非常满足要求(90%-100%) B:比较满足要求(75%-89.9%) C:基本满足要求(60%-74.9%) D:不能满足要求(30%-59.9%) E:极不满足要求(0%-29.9%) |
| 1.2施工进度计划和 各阶段进度的保证 措施(6分) | 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措施有保证。(6 分) A:非常满足要求(90%-100%) B:比较满足要求(75%-89.9%) C:基本满足要求(60%-74.9%) D:不能满足要求(30%-59.9%) E:极不满足要求(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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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1.3各分部分项工程 的施工方案及质量 保证措施(8分) | 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可行,质量措施有 保证。(8分) A:非常满足要求(90%-100%) B:比较满足要求(75%-89.9%) C:基本满足要求(60%-74.9%) D:不能满足要求(30%-59.9%) E:极不满足要求(0%-29.9%) |
| 1.4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投入(3分) | 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配置合理,与进 度计划吻合、配套合理。(3分) A:非常满足要求(90%-100%) B:比较满足要求(75%-89.9%) C:基本满足要求(60%-74.9%) D:不能满足要求(30%-59.9%) E:极不满足要求(0%-29.9%) |
| 1.5安全文明施工及 环境保护措施(5分) | 安全文明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施工规 章制度完善;措施科学合理、有保证。(5 分) A:非常满足要求(90%-100%) B:比较满足要求(75%-89.9%) C:基本满足要求(60%-74.9%) D:不能满足要求(30%-59.9%) E:极不满足要求(0%-29.9%) |
| 1.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 施的重点、难点和解 决方案(4分) | 施工重点、难点把握准确,解决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4分) A:非常满足要求(90%-100%) B:比较满足要求(75%-89.9%) C:基本满足要求(60%-74.9%) D:不能满足要求(30%-59.9%) E:极不满足要求(0%-29.9%) |
| 1.7投标文件编制质 量(1分) | 投标文件无不合理字体变化、语法错误、标点符号异常、排版异常、标记、标识或 其他规律性不良等现象的,得1分,否则不 得分。 |
| 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包括附表)编制内容不超过 300 页(含 300 页),对超过限制页数的投标文件,每超过一页扣 0.1 分,最多扣 3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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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5(2) | 二、投标 报 价 评 分标准 (65分) | 投标报价(65分)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等于基准价时得满分,其它以此为 基准,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按内插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2.2.5(3) | 三、投入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评 分 标 准 (5 分) | 投入的主要管理人 员(5分) | 1.技术负责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布的注册环 保工程师证书且具有环境类中级(含)以 上职称的得1.5分,最高得1.5分; 2.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政府部门颁布的注 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1 分;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专职安全员证书 且具有环境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 供1个得0.5分,最高得1分; 一人只计一项分值,按最高级别计算;3.现场管理人员中施工员、质量员、材料 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0.5 分,最高得1.5分。 注:本项最高5分,以联合体投标的上述 人员均已牵头单位的人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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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计算
评标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①投标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出具;
②投标人代表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或有效 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③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④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名称、单位或数量的;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⑥未承诺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资金安全合同的;⑦未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⑧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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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废标的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5(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取
各技术标评委打分的平均值);
(2)按本章第2.2.5(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5(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计算出得
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 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审查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取消其中标 候选人资格。对其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等有异议的,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进行查处 计入诚信档案。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不重新计算评标基准。
3.4.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 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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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合同编号:SDJ.CL2026-13)
施工合同
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 招标单位: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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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 目,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 生态修复项目(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并符合现行国家及江苏省地方标准要求,若标准更新 则应采用最新版本。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9份,合同三方各执3份。
10.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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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使用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中标的,承包方签字、盖章格式须增加联合体其他成员,并标明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
体成员单位。
代建人也应当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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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 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 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 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 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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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 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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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 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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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 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 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1.6.2、1.6.3项约定内容的图 纸。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 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 损失的,均应赔偿损失,并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 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 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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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与本合同无关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 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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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 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 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 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 出异议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 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 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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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 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 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 37 -
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 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 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 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 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 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 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 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 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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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 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 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 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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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 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 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 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 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数量和供货时 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向监理人提交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 试,抽样检验和检验测试的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 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40 -
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 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 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绝 更换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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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 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 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 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 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 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实施时,实际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或重量超出原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由发 包人承担超出的费用。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 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 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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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 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 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 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 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 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 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 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 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 43 -
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 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 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 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 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外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 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 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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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 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 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 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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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 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 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 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 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 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上进度。承包人应 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 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 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 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 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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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 年 | 工程 月 预付款 | 完成工作 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 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 付 款 扣 还 | 其他 | 应 收 款 | 累计应 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 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 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 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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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 合同条款第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 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 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 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 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 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48 -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 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 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 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 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 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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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 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 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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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 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 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 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 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 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 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 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 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 51 -
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 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 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 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 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 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实际情况,认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 项目作出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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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 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 书面答复持有异议,可有权根据第24条的约定,要求按合同争议处理。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 原因和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的 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变更指示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完成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 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 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 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50%的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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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 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均应列入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计日工计价 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 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 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含正差、负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含正差、负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和权 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 1B 2F
F
02 t 2B 3F
F
03 t 3B nF
F
0 tn 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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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或价 格);
Fo1;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或价格)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或价格)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或价格)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 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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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 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 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 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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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 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 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与第一 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 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 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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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 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 付给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 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 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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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 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 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 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 求。
18.2分部工程验收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 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 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 59 -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 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 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 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 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 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 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 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 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 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 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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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 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 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 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 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 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 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 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 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 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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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 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 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 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 限的起算日亦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 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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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 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 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20.4.1项约 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 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20.6.4对各种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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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 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 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 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64 -
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应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 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 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 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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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 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 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 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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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 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 67 -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 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1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 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 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 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68 -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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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通过招标确定。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本工程单位工程的项目划分以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项目划分为准。
1.1.3.11 临时占地:临时占地仅对承包人驻地、预制厂、钢筋加工厂、砼拌和站用地等计量。临 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以亩计量,采用总额控制,按实计量。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招标人给予必要 的协助。修建、维护、拆除以及用地的租用手续和复垦、临时堆土区围堰构筑、排水设施等由承包人 负责并承担费用,所需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合同验收合格后2年(其中水生植物养护期为2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 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仅供参考,发包人可以修改和调整。
(2)对某些特定项目需要如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还需通过其 他程序和(或)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3)在合同签订后14天之内,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满意的履约担保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主要结构施工图应在该项目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其余图纸分批提 供。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少于 4份。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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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承包人的名称)。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增加条款: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金庭镇石公村明月湾大湖水域地形地貌、地基土等工 程施工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勘察考虑(但处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费用已含在相关 报价中 。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修改为: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 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照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暂停施工、复工;
(3)按照第15条规定,当工程变更或由于变更引起任何价格变动时作出的变更决定。
(4)按照第23条规定,索赔的批准和支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 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
3.5 商定或确定
3.5.1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 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招标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备或自行采购。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 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 要求,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码头等供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 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监理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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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 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如:由此而引起 的局部临时停工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9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 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 包人;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
4.1.10其他义务
(1)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消防、评审、审计、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第三方检测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各自的费 用。
(2)承包人应按省级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施工,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3)承包人应配合(仅限于现场)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创优活动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科 研试验和各类观测试验。
(4)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 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 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5套(1套原件,3套复印件,1套电子文档)给发 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6套(纸质竣工图5套,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 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为便于管理,施工 人员宜统一着工装,按工种分色配戴安全帽。项目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应挂牌上岗,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必须着与其他人员有明显区别的工装上岗。
(6)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
(7)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资金安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8)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获得船舶施工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农民工工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帐 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第7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 <2016>707号)、《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水办基<2020> 1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 人社规<2022>4 号)”等文件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违约 金2万元/次;如承包人因拖欠造成不良影响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
承包人需做好下列事项:1.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及实施工资 保证金制度。承包人若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事件,发包人将有权无条件地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 度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或启用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2、承包人须开立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及农民工工资拨付规定,并在申请进度款时附相关资料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证- 72 -
明。3.承包人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在以下银行中选取开设: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或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专用账户开设银行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应支持农民工工资的跨行存取,承包人及开户银行不得强制 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立借记卡。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
(11)积极配合工程竣工后各类审计、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如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顺利报奖,
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违约处理。
(12)承担本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的检验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现有交通(陆上、水上)、水利等设施及附近建筑物产生影
响,如确需影响,需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因征地拆迁和设计变更影响,承包人应因时制宜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工、料、机 等)作好调整安排,避免造成停工停机损失。若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妥善调整和安排,发包人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15)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国家或相关行业颁发新的标准、规范,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合同 价格不因此发生调整。
(16)工程检查、验收时,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工程检查、验收所必需的条件如船舶、测量仪器设 备等,此部分工作作为承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7)承包人应在获得发包人以及原有堤防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拆除原有堤防。
(18)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临时占地的附着物拆除清理并恢复到原有自然状况、复耕等费用含 在相关报价中,不单独计量。
(19)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投入足够的专业班组及设备设施,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 工程。
(20)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江苏省重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督管 理的通知落实施工环保措施》(苏水建<2020>7号)等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施工工地的扬尘排污控 制措施,自觉接受监督监察。若因承包人未落实相关措施,导致发包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现场考核中 增加缴纳相关罚金的,该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本项目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如因项目取消,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 用。
(22)扬尘和噪声控制 :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对周边企业影响。加强施工区域(包括临时道路) 降尘措施;并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如因降尘、防噪措施不到位招致沿线单位投诉,发包人除要 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外,承包人按0.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在支付进 度款时予以扣除。如被报刊、电视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 按照合同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最低不少于2万元)支付给发包人。
(23)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劳务工资。
(24)劳务用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5)如承包人转包或分包,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的10%(26)所有的安全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27)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所有费用承包人承担。
(28)严格执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专项监管办法的通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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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若承包人触发有关负面清单,首次触发时按照合同金额0.2%/次支付违约金,再次触发按照合 同金额0.5%/次支付违约金,上不封顶。同时,必须将必查清单和负面清单内容有针对性地纳入班前 班后5分钟学习安排。对于未将相关内容纳入学习的情况,企业处以0.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相关班 组长处以0.02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4.2 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 式:银行保函、电汇、网上银行汇款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承包人不能按要求 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无息退还。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在施工期内(以开工令和中标 工期为准)接受建设单位考勤,每月到岗不得少于22天。以上人员缺勤扣1000元/天。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除以 下情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求撤换的;(3)出现第(2)条以上情形需经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项目经理扣20万元/次,更换项目副经 理(若有)、技术负责人扣10万元/次,更换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扣5万元/次。以上扣款不 做封顶。
(4)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扣50万元/次,更换项目副经理(若有)、技术负责 人扣20万元/次,更换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扣10万元/次。以上扣款不做封顶。
项目经理(含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 开。3天以内(含3天)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同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3天以上报监理人 转报发包人批准。
上述人员的考勤由发包人指定专人负责,承包人须配备具有远程查看的人脸考勤设施,考勤结果 装订成册。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通用合同条款第4.9条修改为:承包人须严格执行《资金安全合同》,并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 账户,接受发包人及开户银行的监管。工程资金须用于本合同工程建设,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工程资 金流向,若有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并要求追回工程款。
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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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建账核算,以便发包人进行资金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另行采购的工程设备主要有:/。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申 请手续,但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有义务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对临时工程与设施的使用提供协助配合,并不因此增加额外的 费用。
永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撤走、拆除和处理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把由于建造时占用的区域 整理好,但任何临时工程的撤除、拆除等必须事先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协助承包人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 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 在施工区外围(不受施工影响)埋设永久性水准测量标志,及加强监测,要求至少每三个月复测一次,并做好施工期保护,确保在工程移交时完好,并列入工程竣工移交范围。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4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内容目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 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9.2.2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商,在现场联合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或项目经理部成立警卫室,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3.3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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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环境保护
9.4.1 本款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
9.4.2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施工区须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生活区生活垃圾及时处理,施工机 械油污处理得当。
9.7文明工地
9.7.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4天内,按合同约定的省级文明工地建设要求,编制文明工地建设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增加:
9.7.3 发包人不负责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须在开工后7天报送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各类进度报表 的编报)。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中第一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为“14天(年、季进度计划)或7天(月进度计划)”,本款中第二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同第一个。以上时间应包括由于承包人编制质量、深度不 能满足监理人要求而退回重新上报和重新批复的时间。批准后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为原合同进度计划 的补充文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mm的雨日超过 3 天;(1)日降雨量连续大于 100
(2)10级及以上台风经过本工程引起的灾害;
(3)日均气温超过 35℃的高温大于 10 天;-8℃的严寒大于 10 天;(4)日均气温低于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天,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在不发生不可抗力或 重大不可预见的外界因素的影响情况下,如果延误工期超过20日历天,承包人需要无条件支付工程合 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发包人,发包人在合同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延误超过40日历天时,发包人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选定其他承包人来完成剩余工程,并加收剩余工程额20%的管理费;发包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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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工程款里面扣。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监理人有权 认为本标段的进度过慢。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14天。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24小时内检查。
13.7质量评定
13.7.7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所有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 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 图纸。
增加15.3.4变更支付
工程变更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好全部手续后,可列入合格工程量支付。所有工程变更签证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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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审计或监督部门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支付依据,未经审批的变更费用发包人不承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增加:
(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 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若材料(品种、品牌或规格)发生变更,施工工艺不 变,仅调整材料差价。如投标综合单价跟标底价偏差20%及以上,以两种材料同口径价格的差价按投 标综合单价与标底综合单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的补差。
(2)若承包方报价表中涉及变更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跟标底价偏差20%及以上,发包方有权 按照有利于发包方的原则处理:a)以新增单价替换投标综合单价的,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新增单价(尚 未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投标综合单价/标底综合单价;b)增加工程量超15%以上,超过部分工程造价 按下列计算方法①和计算方法②中的低值进行计价;c)当减少工程量超30%以上,超过部分工程造 价按计算方法①和计算方法②中的高值进行计价。计算方法①:按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工程 量。计算方法②:标底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乘以清单工程量。
(3)承包方送审工程结算审定金额核减超过总价7%的部分,按核减额4%计算的审核费用由承包 方承担,承包方承担的审核费由发包方从审定金额中直接代扣。
(4)本工程系公开招标项目,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本合同必须遵守之条款,若其他书 面文件产生与招标文件相悖的内容,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将得到优先执行。
(5)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拆除、垃圾清运等),承包方必须留下可证明相应工 作量的影像资料,结算时如无影像资料或提供资料无法反映相应的工作量,结算审核时有权按照有利 于发包方权利进行处理。对财政跟踪评审的项目,承包方提出的变更签证,须经财政跟踪评审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将不予以认可。
(6)特殊项目如需提高标准需经财政部门同意。
(7)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后按照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为结算综合单价;d)合 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且无法按计价办法计算的,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 后执行。注意事项:建设单位在执行本条款 d)时,确认的综合单价应审慎、严谨,价格不能高于市 场价。如损失无法追回,财政评审将在结算审核时予以披露,并向财政局通报。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履行期除水泥、黄砂、商品砼、碎石、块石、木材、钢材(筋)、沥青、电、柴油等10种
材料价格的波动可作调整外,其它的物价、人工等引起的价格波动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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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按“苏州市最新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若无该价格则参照省厅指导价格,若省厅亦无该 指导价格则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具体月支付方式如下:
(1)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动力及燃料中 的水泥、黄沙、商品砼、碎石、块石、木材、沥青、电、柴油等9种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按 月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苏水基〔2021〕12号执行。
(2)项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相比有变化的,必须按苏州市相关文件规定办 理手续后方可实施。本项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要求计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相关内容按苏水规(2017)2号文件执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风险进行投标报价。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项目使用单位递交预付款保函,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项目使用单位批准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 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0%时全部扣清。
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1 S ) R( CF
( F 2F 1 ) 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本合同为20%;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本合同为70%。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1)在项目开工后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在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支寸合同价 10%的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价的30%(即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 至审计审定价款的70%,审计结束期满一年后支付审计审定价的15%,审计结束期满两年付清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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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使用单位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2)承包人付款申请须满足本条(1),否则支付时间不按17.3.3(2)执行。
(3)增加“预留金”的定义及支付:预留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投标报价表中专项列出的用于 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预留金额。
预留金的使用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预留金有关工 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该项费用未动 用部分发包人将不予支付。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 要求的属于预留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具体需包括的内容以通用条款中列明的内容为准。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56天内支付给承 包人。“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质量保证金
17.4.1工程实施期间,质量保证金不再扣除。
17.5竣工(完工)结算
(1)工程款支付形式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结算方式。承包人在领取工程计量款时应提供合法 有效的票据。审计完成后的第一次付款必须全额提供有效发票。
(2)结算方式:以实际工程量和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计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审 定价作为工程结算造价。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竣工结算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苏水规(2017)2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 用办法》的通知,苏市水(2017)34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分解表》的通 知)。
17.6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合同验收合格后2年(其中水生植物养护期为二年)。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验收合格后2年(其中水生植物养护期为二年)。
19.7保修责任
本工程保修的范围为施工合同全部内容,保修期限见本合同1.1.4.5缺陷责任期,在保修期内如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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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办理;投保内容:本招标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期限为工程施工期。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 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安 监局 省总工会 民航江苏监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号)”文件执行。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承包人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 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额为工程中标合同价,保险期限为工程合同工期。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办理保险,此项费用不单独列项,含在相应的单价中;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期限为工程施工期 。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开工通知后的21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各 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 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发包人只对 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工程量与中标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7)因承包人发生施工力量不足(尤其是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法按投 标承诺履行职责或主要机械设备低于投标承诺水平)、施工进度滞后或施工质量低劣等违约现象,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无效后,由监理人报请发包人批准,可终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减少承 包人承担的工程范围,对收回部分的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实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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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22.1.2(4)承包人如违反本合同附件《违约扣款明细》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按该附件要求执行。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件:
违约扣款明细
承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工程中出现下列违约现象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到期款项或快到期 款项中永久性扣除:
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构件、材料使用未经报验强行使用的,扣款2000元/次;
2、对监理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无正当理由又不及时整改的,扣款2000元/次;
3、对监理发出的通知单,不及时回复的,扣款500元/次;
4、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且通知后不做整改而强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款2000元/次;5、经监理验收通过的检验批质量不合格的,扣款500元/次;
6、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扣款5000元/次;
7、发生质量事故未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同意自行处理的,扣款2000元/次;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扣款50元/人*次;
9、现场材料乱堆乱放,扣款200元/次;
10、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扣款2000元/次;
11、临时围墙、大门破损的,扣款500元/次;
12、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室、宿舍、厨房及厕所等)卫生差或私拉乱接电线的,扣款200元/ 次;
1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主或监理口头或书面下达的指令的,扣款500元/次;
14、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差致投诉的的,扣款5000元/次;
15、因现场管理不善被报刊、电视台等媒体曝光的,扣款5000元/次;
16、发生斗殴、侵害当地居民利益的事件一次及以上的,扣款3000元/次;
17、因降尘、防噪措施不到位招致单位、市民投诉的,扣款3000元/次;
18、因保洁或养护不到位招致投诉的,扣款1000元/次;
19、未履行成品保护义务,导致成品损坏的,扣款500元/次,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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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发包人):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 递交的(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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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 的(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 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 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本担保函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现行规定。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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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廉政合同一
廉政合同
(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与承包人)
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 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合同编号:SDJ.CL2026-13 的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承、发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SDJ.CL2026-13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 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 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 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 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 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 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 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 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 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 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 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承包人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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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活动。
(九)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 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 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 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 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第三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 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 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八)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 民工工资。
(九)在工地现场设立廉政公示牌、举报箱、廉政宣传栏和举报电话,并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展廉 政文化“进工地”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 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 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 偿。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 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承、发包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 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9份,承、发包、项目使用单位三方各执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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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项目使用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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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廉政合同二
廉政合同
(监理人与承包人)
监理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 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优质、高效、有序 地进行,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DJ.CL2026-13)的监理(以下简称“监理人”),与承包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 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DJ.CL2026-13)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监理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监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 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业主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 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监理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第二条
(一)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 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超进度计量工程款。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 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承包人报销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 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监理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 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 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 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 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 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无正当理由拖延签发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损害承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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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 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通过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监理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 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监理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监理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监理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 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条款,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 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 和安全。
(七)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 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监理人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监理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 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 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监理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 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检查方式 第六条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 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 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监理人、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4份,监理人、承包人双方各执2份。
监 理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89 -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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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资金安全合同
资金安全合同
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效益原则)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 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对承包人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 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
(五)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发包人“负 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材料或设备供货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 全的监督。
(六)发现承包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纠正,必要时停 止资金支付,并向双方的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
第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由发包人指定的银 行开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二)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施工进度款和工程预 付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 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承包人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 制约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严禁使用虚假凭证、发票,严禁报假账。
(五)专项资金支出结算原则上用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六)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如使用农民工的,要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包人收到对承包人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并经查实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部分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弄清原 因、分清责任、承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返还。
(七)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 停止支付工程款。
(八)承包人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承包人要主动 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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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
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
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
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相关纪委对合同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
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9份,承、发包、项目使用单位三方各执3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项目使用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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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
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 实施过程中达到“零责任事故,无人员重伤、无人员死亡事故”的安全目标,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具体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 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 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 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 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 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 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 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 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 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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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 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
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后失效。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地 址:地
址:电 话:电 话:
日 期:日 期:
项目使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 94 -
附件八: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
致: 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将对 太湖(苏州西山岛明月湾)水渔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合同编号:
SDJ.CL2026-13 )进行投标。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将按照《江
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细则》等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违反承诺,我方同意你方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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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协议
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协议
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
本合同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承包人对所承包工 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如有)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承包人(含 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未计量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 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将在“红黑名单信息 公示专栏”上进行失信曝光,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合同工程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银行专户、银行(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劳资专管员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 执行。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按月报送 农民工花名册,花名册须包括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帐号。
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专用账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备案内容,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可以核 查。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专门用于支付该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满足农民工工资支付需要。
承包人应规范劳动用工,承包人(含分包人)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施 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承包人应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主 要参建单位负责人信息、联系电话;农民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利、技术(安全)培训权利、农民工 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劳资专管员信息和联系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劳动监察监督投 诉电话等。
承包人按照《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 管理,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文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 专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维权公示牌、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等,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及银行代发工资情况以银行对帐单、银行流水帐等为主要依据。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地 址:
地 址:电 话:电 话:
日 期:日 期:
- 96 -
项目使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 97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 98 -
第 二 卷
- 99 -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 101 -
第三卷
- 102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规定
1.1说明
1.1.1工程概况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 面积、流域洪水特性、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风速、湿度、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工程地质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 其有关勘探资料等。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对外交通条件由投标单位自行考查。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具体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工程量。
1.2.2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无)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 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工程图纸必须在施工前经监 理人签署,签署后的工程图纸即作为正式的施工图纸,未经监理人签署的任 何图纸与设计资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 103 -
1.3.2 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 1.3.1 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 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 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 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 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
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 合同条款》第 11 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 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
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现场监理机构盖章的图纸,
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 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 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 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
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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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 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
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 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 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 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所列各项临时 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
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3 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 4 章“环 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
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28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 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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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 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 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 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14 天内做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 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
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 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 款规定签署 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 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
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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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做 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 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做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 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 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 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 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1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 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 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 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 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 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 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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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
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
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
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 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 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
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 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
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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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
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 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 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 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
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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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 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邀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 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 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 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 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 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 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 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 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 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 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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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资料。
1.9工程量计量
1.9.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 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 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 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 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 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 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 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 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 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 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9.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 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 进行秤量。
1.9.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 单位计量。
1.9.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 单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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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 计量。
1.10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0.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 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 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 正。
1.10.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引用截止期为 2009 年底,若有国家 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1.11 工程保险
(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险由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凭保险公司保单按实支付。支 付总价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控制,超出部分费用应被认为 已包括在总的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人员人身伤亡的最低保险额为 10 万元/人.次,次数不限,凭保险公司保单按实支付。支付总价以《工程量清 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控制,超出部分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在总的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自愿投保,如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 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应负责为在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每年保金 10 万元/ 人.年,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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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述第(1)、(2)项保险费用由纪检监察、发包人、承包人、监 理单位与保险单位谈判后确定。
1.12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2.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 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2.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 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 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2.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 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 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 工照明、施工通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2 节、第 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 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4~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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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4 节的规定,负 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
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0~2.14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混凝土生 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
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 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
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4~2.15 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 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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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 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 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1)(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电源接口,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施工 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 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 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 用。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 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1)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取水点取水,施工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 解决。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 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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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 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 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 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 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等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 和照明设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和生 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本工程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 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 施提供方便。
(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0.1 承包人混凝土生产系统
(1)除合同约定本工程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外,承包人应自建混凝土生 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 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 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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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 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 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 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1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 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2.12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 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 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 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3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 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4.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 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包括两间不少于 3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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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及生活用房,其中一间房间配备两套办公桌椅,一间房间配备两张床 铺等生活设施,每间房间均配备一台空调,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 不再增加支付该项费用。
(3)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 交监理人批准。
2.15 计量和支付
2.15.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 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 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 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 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 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场外交通的费用,指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建设所需的工程设备、材料 和施工机具修建的场外临时交通运输路线及附属设施或利用现有公共交通所 承担的维护及管理费用,包含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由发包人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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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交通工程)的工程总价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 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 支付。
2.15.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 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 程总价支付。
2.15.6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 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 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7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 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8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9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 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10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 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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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11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5.12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临时工程)的工程总价支付。
2.15.13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 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 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 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 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 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 节规定的 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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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 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 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做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14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 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 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 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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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 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 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 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 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 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 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 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 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8.3.3 条、第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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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11.5 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 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并符合 SL 398—2007 第 4.5.9~4.5.14 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 SL 398—2007 第 4.2 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 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 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 SL 378—2007 第 11.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 GB 6722—2003 及国家有关爆破 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 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 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 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 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 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 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负责。
(2)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 第 3.5 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 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 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 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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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 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 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 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 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6 节、第 3.7 节的规定,制定切实 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 GB 2894—2008 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 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 换失效的标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 24 章。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 时紧急调动应急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 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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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 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 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 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 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 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 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 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 3.2 节、第 3.3 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 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 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 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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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 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 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 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 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 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 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 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 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 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 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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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
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
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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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 求,或应遵守 GB 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 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 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 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 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 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 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 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 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 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 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 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 SL 398—2007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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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3.4.3 条的有关规 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 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 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 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 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 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 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 第 3.4.4 条的规定,控制生产 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 SL 398—2007 表 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 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 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 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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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 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11.3 1 条、第 11.3.2 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 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 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 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 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 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 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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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 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 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 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 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 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 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 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 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 SL 277—2002 第 7.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 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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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 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 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4.5 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 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 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 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 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 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 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章所列之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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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招标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有特殊要求,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措施的费用,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
用”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
按总价支付。
5、
施工顺序
主要施工工序:
围隔安装→控鱼→生态防渔网安装→透明度提升处理→水生植物
种植→水生植物生态系统维护
工程布置及规模
(1) 水生植物工程:种植水生植物约640亩(426699m 2),包括艇水植物约10亩 (6700m 2)、浮叶植物约140亩(93282m 2)、沉水檀物约490亩(326717m 2)等。
(2)挡藻消浪工程:布置消浪围隔约2273m,生态软围隔约928m,水体交换通道围网9 个共54m。
(3)鱼类控制工程:施工前赶鱼43.355万m 2,布置生态防渔网约2264m。
一、水生植物工程
1.种植水生植物约640亩(426699m 2),包括艇水植物约10亩(6700m 2)、浮叶植物约140 2)、沉水檀物约490亩(326717m 2)等 亩(93282m
(1)挺水植物恢复工程:种植挺水植物种类包括:芦苇、香蒲、水葱、芦竹、黄菖蒲,种植面积分别为2500m2、2000m2、500m2、1200m2、500m2。
(2)浮叶植物恢复工程:种植菱、荇菜、和睡莲,种植面积分别为80282m2、5000m2、8000m2。
(3)沉水植物恢复工程:种植穗花狐尾藻、轮叶黑藻、菹草、密刺苦草、金鱼藻、微 齿眼子菜、马来眼子菜,种植面积分别为86879n2、54838m2、
33000m2,61500m2,30000m2,32000m2,28500m2
2.水生植物的选苗
水生植物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体景观和水处理的效果,因此水生植物质量应符 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选择根、茎发育应良好、植株健壮、无病虫害的植株。
3.水生植物的起苗
为保护植物根系在运输过程中不易受到损伤,起苗时根部要适当保留一些胎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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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处于暴芽期的水生植物的起苗。
4.装运、卸苗
(1)装、运、卸植株的各环节均应保护好植株,轻拿、轻放。
(2)长途运输应特别注意保持根部湿润,一般可沾泥浆、喷保湿剂;沉水植物更要防 止植株失水,避免裸露在烈日下运输,采用箱式货车运输。
(3)卸车时应按顺序进行,及时把水生植物的整个植株浸泡在水中。
5.种植时间
选择当日气温较低或小阴雨天进行移植,各工序紧凑以缩短暴露时间。
沉水植物最佳种植时间:轮叶黑藻、刺苦草、马来眼子菜一每年4月下旬"9月中旬,穗花狐尾藻、微齿眼子菜、金鱼藻一每年4月下旬"10月中旬,菹草一每年12月下旬"次年 5月中旬,具体种植时间可根据气温和水温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挺水植物可在春季(3月"5月)进行种苗移植,或在6月"'9月进行营养植株移植,或在 冬季(12月"羿年2月)进行根茎等营养繁殖体移植。其中3月"5月份以成型的种苗移植可获 得较佳的成型效果和存活率。
浮叶植物主要用根茎和块茎进行种植,宜在4月~9月移植。
6.种植时序
选择当日气温较低或小阴雨天进行移植,各工序紧凑以缩短暴露时间。
沉水植物由地势最低处开始往高地势顺序种植,即由深水区向浅水区种植。考虑现 场实际,建议施工期与建设单位沟通,分批次种植植物,可先进行试种部分,摸清工程 区实际规律,再大批量种植,保证植物成活。
7.种植方式
沉水植物的种植根据况水植物种植养护规律,分批种植。共有三种方式,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边缘浅水区域可采用带水扦插的方式,深水区推荐采用船上工具扦 插方式、无法扦插时采用抛投的方式恢复沉水植物,以保证植物成活率,具体种植方式 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批投方式为在船上,分块按序抛投,在每个区域内按序抛投,抛投完一个区域,抛投另一个区域,从而确保设计区域均匀抛投,不重叠,不漏抛。带水扦插
沉水植物采用扦插法,0.6n水深以内,徒手扦插或工具扦插:0.6-1.5n,人工穿下水 裤工具扦插种植;大于1.5n水深,不超2.0区域采用船上工具扦插种植,以标杆或拉线为 参照行进。带土抛投
直接将植物基地的苦草连土带苗铲起,装入周转箱中并运输至项目现场,抛投时将 土块分成小丛,直接投放至湖底。
(3)配重抛投将沉水植物包裹在切割好的网片上,并放入石子后用橡皮筋扎牢,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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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状,将加工好的单个个体放入泡沫箱或周转箱中并运输至项目现场,照密度直接投放 至湖底。挺水植物采用裸根幼苗移植的方式,将长约20-50cm高度的水生植物幼苗移出,捆扎成束,保持幼苗湿度,进行临时储存,运往现场种植,用工具在种植区域挖浅坑,将
幼苗插入,再将余下的空隙填实即可,成活率需保持在80-90%以上。
8.植物的养护适时抽稀:对生长迅速、扩散能力强的水生植物,如部分沉水、浮叶植 物应及时进行抽稀,防止侵蚀其他品种。及时修剪:沉水植物的修割,选择在每年的4-10 月进行,此时植物的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最为旺盛,生长对养分的需求很高,可增大对 水体中氮、磷的吸收,收割后生长恢复的速度很快,不影响水生植物的生物量。沉水植 物应进行及时收割,确保其不漂浮于水面,每次收割时将去收割至水面以下30cm即可。生长维护:定期观察沉水植物生长情况,出现死亡的,应重新进行栽植,使其恢复生长; 对水体流动性大的,而造成离土漂浮于水面的水生植物,
应及时打捞并重新栽植;随时清除杂物:及时清除水中杂草、水生植物的残花败叶。病虫防治:检查有无病虫害,以人工防治为主,如剪除病虫叶等,避免污染水源。对发生 病害或枯死的水生植物,及时实施更新补种,选择合适的繁殖体和补种方式,以确保成 活率。
越冬管理:冬季,水生植物会全部枯黄,需将枯黄叶片及时清理,在清理时为不损伤 水生植物根系,应保留10cm左右根茎;在水生植物冬眠期,确保水位的控制,使越冬的水 生植物根茎在冰冻层以下,防止冻伤影响来年发芽生长;清理植物残体选择在早春进行,对残梗败叶及时打捞,避免沉积水底形成新的污染。
二、挡藻消浪工程
1.为保障浮叶植物区与沉水植物区的生态修复成效,满足太湖西山岛明月湾水域风 浪特征、藻类防控、种植保护的需求,本项目依据相关设计规范及导则,采用消浪围隔+ 生态软围隔+生态防鱼网相结合的复合设施体系,通过材料优选、结构优化与精准布设,实现了防藻、消浪、护植的多重功能。
(1)消浪围隔:消浪围隔布设于工程区外侧,防止风浪扰动影响植物种植区。布置长 度约2273m。
(2)生态软围隔:生态软围隔布设于近岸区,保障近岸沉水植物和挺水植物成活,并 形成水下森林,提升区域景观效果。布置长度约928m.
2.消浪围隔
消浪围隔采用HDPE直径50m一体式浮简,主体采用聚酯材质裙布,采用限位钢管和锚 固钢管结合的方式固定围隔主体,地步采用帆布配重管填充碎石保障裙布底部密封效果,可拦截蓝藻等有害藻类,降低风浪对工程区的扰动。围隔环绕工程区,通过45%以上的消 浪效事减少风浪对脆弱物种的机械损伤,并控制施工期悬泽物扩散范围50米。聚酯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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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单位面积质量>260g/m2,断裂强度(经/纬)>2.8/1.6KNW/,抗紫外线强度90%,使用寿 命28年、抗腐蚀(适应PH6-9水体环境)。
3.生态软围隔生态软围隔采用PE浮体结构,制成DN110管径的中空管材,单根长度5 米,浮力储各系数达1.8,具备耐候性强(使用寿命>10年)、抗腐蚀(耐酸碱H4-10)及低温 抗冲击(-40C不脆裂)的特性,且无望化剂释放风险,符合太湖生态保护要求。国隔主体 为>=500g/m2双面涂覆增强塑料布,基布采用PVC材质,采用镜锌钢管固定,底部利用石 笼配重。
运营期:在台风、洪水等极端天气导致围隔等损坏破损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确 保其功能和效果,保障植物区植物生长。
三、鱼类控制工程
1.施工前赶鱼:采用条状驱赶、拖网驱赶方式,施工前赶鱼43.355万m2,确保大型草 食性鱼类被赶出工程区。生态防鱼网:布置长度约2264m。以高强度聚乙烯编织的帘网为 核心,网宽4米、孔径大于20-30mm,既有效阻隔体长>20mm的草鱼、编鱼等草食性鱼类,又允许麦穗鱼、鳑鲏等小型鱼类及浮游生物自由通过,平衡防护功能与生态连通性。聚 乙烯材料具备耐候性强(使用寿命28年)、抗腐蚀(适应PH6-9水体环境)、低光降解(年降 解率<5%)的特性,且无化学污染物释放,契合太湖生态保护要求。
2.运营期:定期对区域内的鱼类、底栖动物、水乌等进行调控与防控,根据鱼类的数 量和种类,及时调控水体内的鱼类结构和数量,防止草食性鱼类过渡繁殖牧食水草。
四、建议
(1)本工程为生态修复工程,其中沉水植物种植受气候影响较大,建议建设单位尽 早开展前期工作,避免受气候影响耽误工期。
(2)工程位于太湖水面范围,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与旅游、水利、水运等部分呈现交 叉,建议建设单位提前与各个单位做好沟通协调。
(3)生态工程注重养护管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议做好运行维护工作,持续保 障资金投入,直到生态系统能够自我更新、演替。
(4)本工程出现诸如以下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需要建设单位根据灾后情况评估、恢 复,进行一定的应急措施。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1)日降雨量大于100um的雨天超过3 天或水位涨降超过原水位0.5;(2)7级及以上台风经过本工程区位引起的灾害;(3)日气温 超过35C的高温大于10天;(4)造成浮叶植物和临时设施损坏的冰雹;(5)其他异常恶劣气 候灾害。
6、 其他
上述技术条款中未涉及之项目,按照相关专业现行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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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卷
- 137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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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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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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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合同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项目经 理,资质等级。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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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一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4 | 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函附录二
| 1 | 项目经理:水利建造师证书:水利安全证书: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安全证书: 水利职称:水利职称证书:发证机关: |
| 3 | 专职安全员:水利安全证书: |
- 142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143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合同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144 -
四、投标保证金
附复印件
- 145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格式如下:
- 146 -
工程
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造 价 工 程 师
(签字并盖章)
及 注 册 证 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 147 -
投 标 总 价
工 程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编 制 时 间:
- 148 -
表2-1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分类工程 编码 | 工程项目名称 | 金额 (元) |
| 一 | |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 |
| 1 | | 一级××项目 | |
| | …… | |
| 5001×× | 分类工程 | |
| 2 | | 一级××项目 | |
| | …… | |
| 5001×× | 分类工程 | |
| 二 | |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 |
| 1 | | 一级××项目 | |
| | …… | |
| 5002×× | 分类工程 | |
| 2 | | 一级××项目 | |
| 5002×× | 分类工程 | |
| | | |
| 三 | | 措施项目 | |
| 四 | | 其他项目 | |
| 五 | | 零星工作项目 | |
| | | |
| | 合计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49 -
表2-2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主要技术 条款编码 |
| 1 | | 一级××项目 | | | | | |
| 1.1 | | 二级××项目 | | | | | |
| 1.1.1 | | 三级××项目 | | | | | |
| | | | | | | |
| 5001×××××××× | 最末一级项目 | | | | | |
| | | | | | | |
| 1.1.2 | | | | | | | |
| | | | | | | |
| 2 | | 一级××项目 | | | | | |
| 2.1 | | 二级××项目 | | | | | |
| 2.1.1 | | 三级××项目 | | | | | |
| | | | | | | |
| 5001×××××××× | 最末一级项目 | | | | | |
| | | | | | | |
| 2.1.2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0 -
表2-3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主要技术 条款编码 |
| 设备 单价 | 安装工 程单价 | 小计 | 设备 合价 | 安装工 程合价 | 合计 |
| 1 | | 一级××项目 | | | | | | | | | |
| 1.1 | | 二级××项目 | | | | | | | | | |
| 1.1.1 | | 三级××项目 | | | | | | | | | |
| 5002×××××××× | 最末一级项目 | | | | | | | | | |
| 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一级××项目 | | | | | | | | | |
| 2.1 | | 二级××项目 | | | | | | | | | |
| 2.1.1 | | 三级××项目 | | | | | | | | | |
| 5002×××××××× | 最末一级项目 | | | | | | | | | |
| 2.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1 -
表2-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 1 | 环境保护措施 | |
| 2 | 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 | |
| 3 | 临时工程 | |
| 4 | 施工企业进退场费 | |
| 5 | 大型施工设备安拆费 | |
| 6 | 交通工程 | |
| 7 | 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2 -
表2-5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3 -
表2-6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 号 | 名称 | 型 号 规格 | 计量 单位 | 暂定数 量 | 单价 (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 1 | 人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2 | 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3 | 机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4 -
表2-7 措施项目报价分解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5 -
表2-8 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单价(元) |
| 1 | | 土方开挖工程 | | |
| 1.1 | 500101××××××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6 -
表2-9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设备 单价 (元) | 安 装 工 程 单 价(元) | 单 价 (元) |
| 1 |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 | | |
| 1 .1 | 500201×××××× | | | | | |
| 1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7 -
表2-10 建筑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单价费(税)率(%) | 备注 |
| 其它 直接费 | 现场 管理费 | 间接费 | 利润 | 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8 -
表2-11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费(税)率(%) | 备注 |
| 运杂费 | 采购及保管费 | 其它直接费 | 现场管理费 | 间接费 | 利润 | 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59 -
表2-12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工程 部位 | 强度等级 | 水泥强 度等级 | 级配 | 碎石最 大粒径(mm) | 预算材料量(kg/m 3) | 单 价(元/m 3) | 备注 |
| 水泥 | 黄砂 | 碎石 | 外加剂 | 水 | …… | |
| 一 | 混凝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砂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0 -
表2-13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供应价(元) | 预算价(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1 -
表2-14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单位:元/台时(班)
| 序号 | 机械名称 | 型 号 规格 | 招标人收取 的折旧费 |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 第 三 类 费 用 | 合计 |
| 修 理 及 替 换设备费 | 安 装 拆 卸费 | 人工 | 柴油 | 电 | 风 | 水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2 -
表2-15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及水、电等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3 -
表2-16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单位:元/台时(班)
| 序号 | 机械名称 | 型号规格 | 第一类费用 | 第二类费用 | 第 三 类 费 用 | 合计 |
| 折 旧 费 | 修 理 及 替 换 设 备费 | 安装拆 卸费 | 小计 | 人工 | 柴油 | 电 | 风 | 水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4 -
表2-17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5 -
表2-18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项目编码:单位:
| 工作内容: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1 | 直接工程费 | | | | | |
| 1.1 | 直接费 | | | | | |
| 1.1.1 | 人工费 | | | | | |
| …… | | | | | |
| 1.1.2 | 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 |
| 1.1.4 | 其它费用 | | | | | |
| 1.2 | 其它直接费 | | | | | |
| 1.3 | 现场管理费 | | | | | |
| 2 | 间接费 | | | | | |
| 3 | 利润 | | | | | |
| 4 | 工料机差价调整 | | | | | |
| …… | | | | | |
| 5 | 未计价材料费 | | | | | |
| 6 | 税金 | | | | | |
| 合计 | | | | | |
| 计量单位单价 | | | | | |
注:如为多个定额子目组合,简述构成。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6 -
表2-19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项目编码:单位:
| 工作内容: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一 | 设备单价 | | | | | |
| 1 | 设备原价 | | | | | |
| …… | | | | | |
| 2 | 运杂费 | | | | | |
| 3 | 采购及保管费 | | | | | |
| 二 | 安装工程单价 | | | | | |
| 1 | 直接工程费 | | | | | |
| 1.1 | 直接费 | | | | | |
| 1.1.1 | 人工费 | | | | | |
| …… | | | | | |
| 1.1.2 | 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1.1.4 | 其它费用 | | | | | |
| 1.2 | 其它直接费 | | | | | |
| 1.3 | 现场管理费 | | | | | |
| 2 | 间接费 | | | | | |
| 3 | 利润 | | | | | |
| 4 | 工料机差价调整 | | | | | |
| 5 | 未计价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6 | 税金 | | | | | |
| 合计 | | | | | |
| 计量单位单价 | | | | | |
注:如为多个定额子目组合,简述构成。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7 -
表2-20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168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 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169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70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 171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 172 -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173 -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4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 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 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 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 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 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5 -
八、其他材料
(一)有关签订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的承诺
致:招标人
我方将对 (合同编号:)进行投标。我方承诺:若我方
中标,我方将在签订中标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
致:招标人
我方将对 (合同编号:)进行投标。我方承诺:若我方
中标,我方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将合同价款的3%作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退还。如违反承诺,我方同意你方
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其他承诺
致:招标人
承诺正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176 -
(合同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177 -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
- 178 -
一、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 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 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 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9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 号 | 仪器设 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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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 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 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 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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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称):
我公司响应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公告,报名参加投标,拟派项目经理XXX(身份证号:XXX;注册证号:苏XXX);专职安全员XXX(身份证号:XXX;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号:XXXX)。现承诺如下:
1、无在建项目;
2、无中标项目;
3、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项 目经理的其他情况。
以上承诺保证其真实性,如遇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查到有违《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我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
专职安全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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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 (工程项目名称) (标 段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 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 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真迹)
成员名称: (盖单位公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真迹)
成员名称: (盖单位公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真迹)
年 月 日
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本协议书应当首先在线下生成真迹签名、真迹盖章的纸质书面原始文件,再进行 电子扫描
后编入到电子投标文件,该原始文件按照第 2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4 项已 列入要求投标现
场递交的则现场递交,未列入的则由投标人自行保管以备查。
3. 无联合体的(不允许联合体或虽允许但未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本页应当保留 标题“联合体协议书”,内容填写“无联合体”。格式如下:
联合体协议书
无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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