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5年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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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泰州市 | 采购单位 | 城北污水处理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5年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2-ZFDL-G2025-0022
二、项目名称:2025年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东台市广山砖瓦厂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东台市广山乡祖泽村
被投诉人: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656号
相关供应商: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东南环路1号
当事人: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286号B3幢1-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按照项目本身要求制作招标文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一是将合同履行期限从“1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为准”变更为“暂定400天,具体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二是此次招标文件中删除了评分指标“类似业绩6分”。
投诉请求:对投诉书所诉的评标内容和标准进行澄清或修改,将其修改为能够满足项目核心需求的性能指标,增加投标供应商提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相关业绩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具的发票或者银行汇款凭证),以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该项目采购公告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中规定“合同履行期限:暂定400天,具体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其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通常系为了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三)款“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项规定:“具有与本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一般污泥处置能力,提供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环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污泥处置能力包括处置方式、处置量以及污泥含水率满足本项目要求,如提供的上述文件不能体现处置能力,须另外提供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该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履行该项目的污泥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上述资格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已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作出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其未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来重复考察履约能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以此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故东台广山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海陵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2-ZFDL-G2025-0022
二、项目名称:2025年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东台市广山砖瓦厂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东台市广山乡祖泽村
被投诉人: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656号
相关供应商: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东南环路1号
当事人: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286号B3幢1-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按照项目本身要求制作招标文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一是将合同履行期限从“1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为准”变更为“暂定400天,具体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二是此次招标文件中删除了评分指标“类似业绩6分”。
投诉请求:对投诉书所诉的评标内容和标准进行澄清或修改,将其修改为能够满足项目核心需求的性能指标,增加投标供应商提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相关业绩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具的发票或者银行汇款凭证),以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该项目采购公告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中规定“合同履行期限:暂定400天,具体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其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通常系为了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三)款“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项规定:“具有与本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一般污泥处置能力,提供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环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污泥处置能力包括处置方式、处置量以及污泥含水率满足本项目要求,如提供的上述文件不能体现处置能力,须另外提供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该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履行该项目的污泥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上述资格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已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作出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其未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来重复考察履约能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以此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故东台广山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海陵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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