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无锡供电公司2025年产业直接采购第三批项目(物业公司)成交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江苏无锡市 发布日期: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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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苏 无锡市 采购单位 无锡供电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无锡市广盈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分公司 项目名称 无锡供电公司2025年产业直接采购第三批项目(物业公司)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无锡恒古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艺福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食行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农农业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羽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瀛洲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无锡供电公司2025年产业直接采购第三批项目(物业公司)成交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GYWY-2025-0301) 公示结束时间:2025年04月07日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详见附件: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1名:详见附件,投标报价:0万元,质量:详见附件,工期/交货 期/服务期:0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的项目负责人:详见附件000000000000000000;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的资格能力条件:详见附件; 4、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的评标情况:详见附件;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详见附件 三、其他 详见附件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其他。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 地 址:春申路59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市广盈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分公司 地 址: 未名路28号 联 系 人: 沈 电 话: *** 电子邮件: 0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无锡供电公司2025年产业直接采购第三批项目(物业分公司)推荐的成交候选 人公示 (GYWY-2025-0301) 各相关应答人: 无锡供电公司2025年产业直接采购第三批项目(物业分公司)评审工作已经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成交候选人公示的规定,现将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应答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传真)提出。
序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元)预成交供应商全称预成交金额(元/%)
1广盈集团物业分公司2025年米面粮油调味品采购框架2600无锡恒古商贸有限公司88%
2无锡艺福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3%
3苏州食行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85%
4上农农业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90%
5广盈集团物业分公司2025年预包装食品(南北货、副食品及其他)采购框架2870无锡艺福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3%
6无锡羽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2.5%
7苏州食行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81%
8无锡瀛洲商贸有限公司88%
9上农农业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85%
注:1、执行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框架执行金额上下限:参照省公司集中采购有关约定执行,执行金额下限为采购金额的80%,上限为采购金额的120%。 3、协议有效期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框架协议自动终止,但执行中的框架采购结果合同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为止。 1)框架协议期届满且实际执行金额达到下限(80%); 2)框架协议期限界满但实际执行金额未达到下限(80%),框架协议期延长6个月。延长期内,框架执行达100%,框架终止;延长期届满,不论执行金额是否达到下限,框 架协议均终止; 3)框架协议期未届满且所有供应商的框架协议执行到招标金额100%的,框架协议应当终止。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继续执行。 应答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应答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 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 1. 异议必须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传真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人的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 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 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 动的正常进行。 联系电话:0510-8592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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