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编号:YZZY202502001号)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 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66.6万元, 招标人为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本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本项目投资额7226.8万元,其中建安费用为5550万元,预算费率为工程造价的 1.2%(总价约66.6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为正、反 面);
2. 上一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情况(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 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 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 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证书复印件和 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1人,专业要求:土木工程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建筑 工程或结构工程或建筑力学或工程力学或建筑设计或建筑学或城镇建设或工程管理或施工管 理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 业即可,无需提供学历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类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专业监理 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 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1人 (提供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 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必须经投标人任 命,项目总监在手工程符合扬建工(2014)8号、扬建管(2020)1号文规定要求。(提供任 命书、本市和省内市外企业应提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项目总监在省系统中反 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 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对总监在手工程进行核查。)
6)提供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03-03 00:00到2025-03-10 23:59
获取方式: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国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03-14 14:30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现场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03-14 14:30
开标地点: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扬州市润扬北路19号二楼)七、其他
受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其 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 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 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采购信息,并于 2025年 3 月 14 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ZZY202502001号
2、项目名称: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预算金额:本项目投资额7226.8万元,其中建安费用为5550万元,预算费率为工程 造价的1.2%(总价约66.6万元)。
5、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同预算费率,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 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5、合同履行期限: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 。
6、采购需求: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桩 基、建筑、结构、水、电、消防、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等工程监理,具体详见第四章项 目需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本项目不集中组织勘查及答疑。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为正、反 面);
2. 上一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情况(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 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 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 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证书复印件和 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1人,专业要求:土木工程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建筑 工程或结构工程或建筑力学或工程力学或建筑设计或建筑学或城镇建设或工程管理或施工管
理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 业即可,无需提供学历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类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专业监理 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 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1人 (提供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 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必须经投标人任 命,项目总监在手工程符合扬建工(2014)8号、扬建管(2020)1号文规定要求。(提供任 命书、本市和省内市外企业应提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项目总监在省系统中反 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 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对总监在手工程进行核查。)
6)提供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同时在两个及以 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名下多个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 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三、获取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3月3 日至2025年3月10 日;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采购文件售价100元,递交响应文件时现金缴纳(支付宝及微信转账需加收手续费),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 3 月 14 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扬州市润扬北路19号二楼)五、开启
时间:2025年 3 月 14 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为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 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根据苏财购〔2020〕5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本 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3、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供应商须自行查勘现场,合理报价,所有风险供应商自行 承担。
4、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纸质投标文件一式叁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壹份(U盘一份、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 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每份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 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5、本磋商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 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供应商 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开标当日交付确认函原件),并 在公告结束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的图片或扫描件发送至电 子邮箱进行报名(电子邮箱:zy7362553@126.com,邮件标题请备注公司全称+项目名称,联 系电话:
***),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确认是否收到《供应商参加磋商 确认函》。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 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 为已知晓所有关于本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6、供应商注意事项:各供应商须明确项目授权代表,且出席活动的人数限1人。进场后 的供应商应在指定开标室等候并参加开标活动,自觉配合场内秩序管理,不得擅自至非相关 场所活动,聚集讨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扬州市平山北路东侧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扬州市润扬北路19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扬州市润扬北路19号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zy7362553@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处*>(盖章)
YZZY202502001 号
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章):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 年 3 月 3 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3
第四章 项目需求................................................ 37
第五章 开标、评标办法、评分标准................................ 37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2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受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其维扬开发区生 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 项目概况 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 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采购信息,并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ZZY202502001 号
2、项目名称: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预算金额:本项目投资额7226.8万元,其中建安费用为5550万元,预算费率为工程造价的1.2%(总 价约66.6万元)。
5、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同预算费率,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 处理。
5、合同履行期限: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 。
6、采购需求: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桩基、建筑、结构、水、电、消防、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等工程监理,具体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本项目不集中组织勘查及答疑。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为正、反面);
2. 上一年度或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情况(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 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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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响应文件中无需 提供证明材料)。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 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供应商近 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1 人,专业要求:土木工程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建筑工程或结构工 程或建筑力学或工程力学或建筑设计或建筑学或城镇建设或工程管理或施工管理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 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即可,无需提供学历专业;专业监理工 程师及工程类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 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1 人 (提供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 明材料加盖公章)
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必须经投标人任命,项目总监在手 工程符合扬建工(2014)8 号、扬建管(2020)1 号文规定要求。(提供任命书、本市和省内市外企业应提 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项目总监在省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 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对总监在手工程进行核查。) 6)提供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 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名下多个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三、获取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 年 3 月 3 日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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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下载
采购文件售价 100 元,递交响应文件时现金缴纳(支付宝及微信转账需加收手续费),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扬州市润扬北路 19 号二楼) 五、开启
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为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作无效响应文件 处理。
2、根据苏财购〔2020〕52 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免收磋商保 证金。
3、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供应商须自行查勘现场,合理报价,所有风险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纸质投标文件一式叁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壹份(U 盘 一份、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每份纸 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5、本磋商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 府网站)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供应商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开标当日交付确认函原件),并在公告结束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供 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的图片或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进行报名(电子邮箱:zy7362553@126.com,邮件标 题请备注公司全称+项目名称,联系电话:
***),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确认是否收到《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磋商的事 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站、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关于本项目 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6、供应商注意事项:各供应商须明确项目授权代表,且出席活动的人数限 1 人。进场后的供应商应在 指定开标室等候并参加开标活动,自觉配合场内秩序管理,不得擅自至非相关场所活动,聚集讨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扬州市平山北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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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扬州市润扬北路 19 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3 日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 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 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扬州筑苑工程 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100 元,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
4.3 本次采购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 3000 元计取);
(1)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
(3)成交人如果不按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视为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人重新确定成交人或重新组织 磋商;
(4)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成交人支付给代理机构。
4.4 专家评审费按照扬财购【2020】40 号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 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 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 讯地址,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
6
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 本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 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提交磋 商响应文件的,拒绝接收。)
1.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响应文件正本中,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按 照要求提供,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 磋商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3 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 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 使用简体中文。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 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 的一部分。
3.2 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 方面的能力。
3.3 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表
4.1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每项产品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 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 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 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其它费用处理
7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 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4.6 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 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 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 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 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 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 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 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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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 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 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 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供应商 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 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 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 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 响应文件。
3.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 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 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 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 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 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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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 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 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 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 磋商程序
6.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 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 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6.1.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 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 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2 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 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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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 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 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 6.1.2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 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 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将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1.3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 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 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申请书》及《授权委 托书》格式见网址:http://zfcg.yangzhou.gov.cn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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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 质疑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 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质疑申请书》及《授权委托 书》格式见网址:http://zfcg.yangzhou.gov.cn
2.3 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 予受理。
2.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提起质疑的日期;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 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 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 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7 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参加谈判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 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 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 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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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
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补充,但补充内容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以及通用条款,不得作实质
性修改。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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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扬州市科光汽车电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2.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东南侧;3.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 19920 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 5550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本工程监理签约酬金=施工合同价(不含设计费)×中标费率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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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
酬金。
八、合同订立
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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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
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 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 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 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 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 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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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 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 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 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 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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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 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 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 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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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 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 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 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 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 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 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 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 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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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 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 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 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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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
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 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 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 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 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 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 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 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 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 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 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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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 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 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 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 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 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 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 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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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 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 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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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 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5)通用条件;(6)投 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服务目标
2.1.1 监理范围包括: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包括
不限于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海绵工程、管线综合、交安设施、路灯工程、
绿化工程等(不包含强弱电工程)相关配套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工程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施工阶段和保修 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和安全管理。包含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1)投资控制;(2)工期控制;(3)质量控制;(4)信息管理;(5)合同管理;(6)安全管理;(7)组织协调;(8)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9)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2.1.2.1 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满足建设方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2.1.2.2 进度目标:按照工程建设总工期进行进度目标控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专业、阶段或实施周
期对进度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保证工程进度实施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满足委托人进度要求。
2.1.2.3 投资控制目标:投资控制有力,工程建设各阶段费用支出有计划、有控制,保证工程实际造
价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满足委托人投资控制要求。
2.1.2.4 安全目标:实现建设方安全文明总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时 按扬州市、江苏省、国家的以及双方协商的顺序执行;(2)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及扬州市档案馆的工程竣工资料规定;(3)相关合同文件;(4)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施工过程 中的设计变更洽商文件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员按监理人投标文件约定的人员配置进行监理工作。
2.3.2 总监在现场的天数每月不得少于 20 天,每少一天监理人承担违约金 2000 元;现场派驻的监理人 员数量原则不得少于招投标文件约定人数,每少 1 人,监理人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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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涉及工程投资的签 证变更等事项需得到委托人批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以及委托人委托的其它工作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 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在开工后 14 天之内提交,监理月报在每月 28 日前提交。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1.2 监理质量目标为委托人对施工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质量要求,并通过工程实体的 实测实量(借助专业仪器和工具,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或每月的例行检查时进行)。若所监理的标段未 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额 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 成的损失。
4.1.3 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人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超过 5 次,委托人有权终止 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 1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实际所发生的损失。
4.1.4 服务期间,到岗监理人员应和投标人员一致,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场不少于 5 天,委托人将对总 监到岗情况进行考核,如每周到岗天数少于 5 天,每少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2000 元/天的罚款。如 总监未经批准连续 10 天不到岗,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 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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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 赔偿。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监理费 80%,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监理人将所有资 料送业主归档后,付至审定价的 90%,缺陷责任期满,按审定价结清余款。所有款项支付均需要出具正式 税务发票方能支付(以上价款均不计息)。监理费不因工期长短等原因而调整。
监理费结算:最终监理服务费=工程施工结算审定价(万元)(不含设计费)×中标费率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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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 件: / 。
9.补充条款:
9.1 委托人将对受托人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控制目标。受托人应实现委托人对本监理的总体目标要求,即质量零投诉、安全零事故、进度零延误的总控制目标。
(一)质量方面
受托人作为有经验的监理团队,应该主动做好现场质量施工的指导和规划工作,做好预先计划和规划,加强事前管理和预控。
1、咨询人质量目标为委托人对施工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质量要求,若因受托人监管不 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经首次整改后仍然未达质量标准的,委托人扣除监理服务费的 5000 元/次。
2、因受托人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扣除监理服务费 1 万/次;如果是发生 一般质量事故,扣除监理服务费 20%/次。如建设方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质量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委托人解除合同。
3、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如未能响应,由受托人承担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4、服务期间,如因受托人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质量事故或重 大质量事故,对委托人工期或者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提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进度方面
1、受托人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计划未严格审查,对于已经通过委托人审批的进度计划未严格执 行监督,造成日进度计划节点目标进度滯后 5 天及以上的,扣除监理服务费 1000/天。
2、非建设方以及不可抗力原因,在受托人管理期间,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重要控制性节点计划未能完 成的,扣除监理服务费(监理费)5000 元/天,累计延误 5 天则更换不称职项目负责人;累计延误时间超 过 15 天或者两次及以上重大节点未能达序时,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
受托人作为有经验的监理团队,应该主动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指导和规划工
作,做好预先计划和规划,加强事前管理和预控。
1、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等发生不安全、不文明施工行为和状态(包含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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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创建文明城市、消防、施工噪音、食堂卫生、场地保洁保安等等),受托 人又没有及时指出及整改,被建设方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等),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000 元/次 的处罚金;如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等),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1 万元/次的处罚金,累计二次以上更换监理负责人,累计三次则解除合同。
2、施工期间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委托人被追责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受托人扣 除监理服务费(监理费)20%-50%的处罚,直至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合同。
(四)成本方面
1、因监理受托人管控不到位且无合理理由向委托人申报并取得委托人认可的,导致项目成本突破概算 150 万元以内的,招标人对监理受托人处以超概部分 10%的违约金。
2、因监理受托人管控不到位且无合理理由向委托人申报并取得委托人认可的,导致项目成本突破概 算 200 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服务费,并保留追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五)设计管理和控制
1、施工图报政府审图前,受托人应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对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图纸设计进行内部审 核,提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优化建议,并且有预见性梳理政府图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涉及到道路工 程、排水工程、海绵工程、管线综合、交安设施、路灯工程、绿化工程等(不包含强弱电工程)等合规性 的相关问题并提前解决。如需召开相关评审会议等环节,受托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施工期间,受托人负责进行组织图纸设计的技术交底、重大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等环节事宜,负 责有预见性地协调设计各专业间潜在的矛盾、不足、不匹配协调等问题,负责有预见性地处理图纸设计未 来可能不满足使用功能的隐患,负责有预见性地协调处置未来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问题可能会导致的潜在 的施工返工等问题。
3、设计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出现相关设计管理失误,每次给与受托人五千元/次处罚,累计 二次以上更换监理负责人,累计三次以上解除合同。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监理单位应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不接受、索要施工单位的礼金、加班费、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不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往来。
(2)不利用职权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设备、材料及供应商。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工程分包人和参与工 程分包。
(3)不参加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邀请的影响公正执业的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
(4)服务期间食宿自主解决,不允许在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单位食堂就餐以及接受施工单位等利益 相关单位的任何接待安排,如有违反则对相关人员予以清退和更换且处罚 1000 元/次,直至追究受托人相 关责任。
(六)人员管理
■监理单位需根据附件 A 的内容指派相对应的人员,委托人会一一对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人员 的能力、人员的态度、完成的成果等。若配合和服务情况较差影响项目实施,则委托人有权在每次付款时 28
对付款比例进行 1%-3%幅度的下调。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 偿。
■服务期间,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来配置项目组成员,并服从建设方考核和考勤。项目组成员 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应满 22 天且满足委托人要求,未经委托人允许,每少 1 天 1 人次罚款 1000 元,在费 用支付时予以扣除。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能够准时参加委托人召开的工程相关会议,并对委托人提出 的问题及时作出答复,未经允许每缺席一次会议罚款 2000 元,在费用支付时予以扣除。(各阶段派驻现场 人员需报委托人审核,以委托人审核后为准)
■服务期间,如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对业主工期或者形象造成影 响的,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总额 20-50%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质量目标为委托人对施工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质量要求,并通过工程实体 的实测实量(借助专业仪器和工具,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或每月的例行检查时进行)。若因监理单位监 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标段未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总额 20%/次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单位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建设方处罚,受托 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000 元/次的处罚金;如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等),受托人应向 委托人支付 1 万元/次的处罚金,累计二次以上更换监理负责人,累计三次则解除合同。发生安全事故,造 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受托人扣除监理服务费(监理费)20%-50%的处罚,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并解除合同。
监理组人员,原则上除应配齐各专业人员外,还应配备外协人员 1 名且接受委托人工作安排。
9.2 监理人进场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主要监理人员”一致,并不得在其他工地兼职,表中任何人 员的更换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请监理单位退场并终止履行合 同,同时追究监理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9.3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多方反应控制不力,协调能力较差,项目监理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委托 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人员,如还不能有效实行三大控制,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更换监理队 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9.4 本工程监理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如被委托人发现有转包等违法行为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 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 10%的违约金。
9.5 总监必须常驻现场,与委托人工程师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并定期向委托人 提交监理工作报表或刊物。
9.6 监理人于工程竣工后一月内完成 3 套工程监理资料,并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完成 3 套竣工图及相关资 料,经委托人核准后归档。
9.7 如因监理人工作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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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监理人对现场文明施工加强监管,如因渣土外运导致城市道路污染,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处以 2000 元/次罚款。
9.9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与考核,对监理人的管理考核办法按照招标人《项目管理、监理、施工 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9.10 监理人项目组所有成员在工程管理中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得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否则委托人一 经发现将予以 1000 元/次处罚。
9.11 如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由此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及调查 取证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
9.1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全站仪、测距仪等)独立测量,复核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成果,保 证测量精度。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每次扣减 2000 元监理费。
9.13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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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C:工程监理
1. 受托人的义务
1.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要求
1.1.1 监理范围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监理。(可参考附件 6:工程
监理服务清单)
1.1.2 监理工作要求包括:工程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及保修阶段的监管及维修费用审核。(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
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其他参建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其他参建方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参建方整改
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19)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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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及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组卷成册,形成监理 档案。
(23)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协助业主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2)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 同和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主要部位、环节以
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构筑物定位及尺寸的测量复核,控制工程质量,按监理旁站细则实行旁站监理制 度;3)分阶段核查检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4)根据施工承包合同 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签订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 查;5)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业主同意,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 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 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7)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 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8)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9)组织承包商对工程 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10)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向 业主编报监理月报;11)协助业主整理审核承包商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12)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13)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向委托人 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1.2 履行职责
1.2.1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
1.2.2 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 的证明资料。
1.2.3 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 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 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1.2.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其他参建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参建 方予以调换。委托人的义务
2.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全过
程工程咨询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
2.2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
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
2.3 参与和监督
(1)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32
(2)委托人有权依法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纠正。3. 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支付
附件 6
工程监理服务清单
| 序号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 C | 工程监理 | 1、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3、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的处理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5、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6、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服务范围执行 7、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相关 方进行协调的相关工作内容 | |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33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 办公用房 | | | |
| 2. 生活用房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 工程立项文件 |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 通讯设备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
34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 程 地 址:
建设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六)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竟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八)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 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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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规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六)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 1 至 10 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子以赔偿。
(二)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 1%至 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 本责任书,在 1-3 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交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及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36
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监理 2、建设标准:建筑面积约 19920 平方米。
3、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东南侧
4、建设内容: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建筑、结构、水、电、消防、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等 工程。
二、监理范围
1、本次招标为维扬开发区生态科技园新建厂房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桩基、建筑、结构、水、电、消防、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等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工程监理。
2、监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和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1)投资控制;(2)工期控制;(3)质量控制;(4)信息管理;(5)合同管理;(6)安全管理;(7)组织协调;(8)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9)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3、监理服务期:随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三、监理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员 1 人。
四、本项目咨询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及不限于本项目的咨询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单位进场监理人员必须与响应文件中“主要监理人员”一致,不得自行更换,不得减少。否则 业主有权请监理单位退场并终止合同,同时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承 担。
2)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和分包。如被业主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 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3)总监应与业主工程师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并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每月出勤不得少于 22 天,主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勤必须满勤,只要施工现场在施工作业,监理人员必须在场,否则业主有权视情况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如情况严重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4)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 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5)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 37
见和建议。
7)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 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
8)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9)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10)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1)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2)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3)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 3 套系统、完整、规范和符合交通工程归档要求 的工程资料交业主验收存档。
14)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5)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6)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17)配合采购人完成直接发包手续(如需)。
2、按照四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三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信息 安全及知识产权管理)、一协调(协调和沟通)的监理原则,保证项目在规定的计划时间内按质、按量完 成,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五、本项目监理服务的主要标准及要求
1、工程质量目标
在预定的工程进度和投资下,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项目,且满足承建合同中和磋商文件所规定的 技术指标要求。
2、工程进度目标
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工程的各个分项、各个阶段建设按照预定的计划有序地进行。
3、工程投资目标
保证合同在规定的投资规模内完成,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合理。
4、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单位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控制。同时,还要对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开发 信息文档等进行管理。在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提供监理服务,实现业主既定的工作目标。
38
第五章 开标、评标办法、评分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 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 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二、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及政府采购不诚信记录扣分评审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 10 分,给予本项目总 分值 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 6%。
三、评标标准
| 项目 | 评审内容 |
| 报价 (20 分) |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得满分 20 分。 其他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其他最后磋商报价)×20×100%(保留 2 位小数) |
| 项目方案 (45 分) |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 职责任务明确 (5 分) |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职责任务明确清晰,针对性强,得 5 分;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职责任务基本明确、针对性较强,得 3 分;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职责任务不清晰、基本响应需求的,得 2 分。 |
|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 制措施 (5 分) |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详实具体、可实施性强,得 5 分;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得 3 分;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 2 分。 |
| 进度控制目标及控 制措施 (5 分) | 进度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详实具体、可实施性强,得 5 分; 进度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得 3 分; 进度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 2 分。 |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目标及控制措施 (5 分)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详实、明确、具体、可实施性 强,得 5 分;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得 3 分;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 2 分。 |
|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及控制措施 (5 分) |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详实具体、可实施性强,得 5 分;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得 3 分;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 2 分。 |
39
| 合同与信息管理控 制目标及控制措施(5 分) | 合同与信息管理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详实具体、可实施性强,得 5 分; 合同与信息管理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得 3 分; 合同与信息管理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 2 分。 |
| 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的 阐明及监理实施意 见 (5 分) | 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阐述贴合项目实际情况、重难点分析和关键工作阐述具有针对性、监理实施意见详实具体、可实 施性强的,得 5 分; 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阐述基本符合项目的情况,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的,得 3 分; 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 性一般,2 分。 |
| 各项工作制度的建 立与现场组织、协调 措施 (5 分) |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详实具体、可实施性强,得 5 分;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较为详细具有可实施性,得 3 分; 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 2 分。 |
| 针对本项目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 (5 分) | 针对本项目的整体监理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建议较为科学、可实施性强的,得 5 分; 有合理化建议,但针对性和可实施性一般,得 3 分; 有合理化建议,但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差的,得 2 分。 |
| 项目组人员 的技术能力 及配置 (14 分) | 项目总监 (4 分) | 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或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师的得 2 分; 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的得 1 分,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满分 6 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
| 拟投入的项目组人员(除项目总监外) (10 分) | 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有 1 人得 2 分,满分 4 分。 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的,有 1 人得 1 分,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 有 1 人得 2 分, 满分 6 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
| 企业综合实 力 (11 分) | 体系认证 (3 分)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一个得 1 分,满分 3 分。(提供证书复印 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 查) |
| 获奖荣誉(8 分) |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设区市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得 2 分/次,最高得 4 分。 ②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设区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表彰的得 2 分/次,最高得 4 分。 (提供表彰文件或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日期以表彰文件或证书 落款日期为准) |
| 业绩 (10 分) | 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包括: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 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成交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 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
注:
40
1、评分细则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要求“原件备查”的须在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相关原件或公证件带至开评标现场并按要求提交评委会审查。
2、评标时,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公证件)的,不作为评标依据,不得分。3、上述评分细则中项目方案总页数不宜超过 100 页。
41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 :
日 期 :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
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42
评分索引表
43
响应文件主要目录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二、资信证明文件
三、磋商响应函
四、分项报价表
五、响应偏离表
六、项目组人员表
七、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八、其他
……
44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磋商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 序号 |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内容 | 是否响应 (填是或者否) | 响应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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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为正、反面);
2. 上一年度或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情况(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 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响应文件中无需 提供证明材料)。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 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供应商近 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1 人,专业要求:土木工程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建筑工程或结构工 程或建筑力学或工程力学或建筑设计或建筑学或城镇建设或工程管理或施工管理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 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即可,无需提供学历专业;专业监理工 程师及工程类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 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1 人 (提供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 明材料加盖公章)
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必须经投标人任命,项目总监在手 工程符合扬建工(2014)8 号、扬建管(2020)1 号文规定要求。(提供任命书、本市和省内市外企业应提 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项目总监在省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 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对总监在手工程进行核查。) 6)提供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备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中均须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须清晰可辨,若有缺失或
不清晰,将导致磋商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46
三、磋商响应函
致: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 YZZY202502001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代表我方 (投标人 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磋商采购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 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
2.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 利。
3.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 有约束力。
4.如果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们的 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 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磋商文件规定 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7.遵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8.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 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7
资 格 声 明
1、名称及其它情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法定代表人:
(5)实收资本:
(6)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20 年 12 月 31 日)
<1> 固定资产:
<2> 流动资金:
<3> 长期负债:
<4> 短期负债:
2、近三年同类投标货物和服务的主要销售业绩(无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合同复印件的视为未填报 本项目):
甲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项 目 名 称
3、本次采购要求的其他资格文件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 有关证明文件,如有虚假,自愿丧失中标资格。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资格声明为格式文件,请勿修改,否则将导致相应文件无效。)
48
法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名称)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 号 项目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
授权单位盖章:
地址:
日期: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9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声 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0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承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树立企业诚信守法形象,本企业对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采购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 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自觉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 漏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 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七、严格遵守信用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八、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九、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意将违反承诺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示,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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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格式一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扬州筑苑工 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 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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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制造(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在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采购标的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区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网址 http://www.gov.cn/zwgk/2011-07/04/content_1898747.htm)
3、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 的,作如下处理:①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投标(响应)文件无效;②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则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4、中小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成交(中标)后将公示。
5、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内容 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 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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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响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投标项目名称 | 第一轮报价 | 是否为小微企业 |
| 报 价 | 工程造价的 %(费率) | |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磋商响应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无效)。
2、此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行数,且该表报价非本次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3、项目如有分包,请各磋商供应商按投报的分包分别列表。
4、单价和总价均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材料、税金、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卸力费、安装调试费、
资料费、保修期内维修费用、设计费及代理服务费等直至完全交付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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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响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磋商要求 | 投标响应 | 超出、符合或 偏离 | 原因或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按照基本技术要求详细填列。
2、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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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组人员表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 拟任岗位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从事监理 工作年限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总监 | | | | | | | | |
| 专业监理工 程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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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简历表(含附件)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 姓名 | | 性别 | | 职称 | |
| 职务 | | 年龄 | | 学历及专业 | |
| 监理注册证号 | | 从事工程施工监理年限 | |
| 专业 | | 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 | |
| 已完成监理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 规模 | 开、竣工时间 | 合同质量 标准 | 质量评定 等级 | 担任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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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所列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毕业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投标人为项目总监、授权委托人连续近 3 个月(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 月)任一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 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的原件扫描件作为本表 的附件;省内市外企业还应提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天的项目总监在当地招投标监管系统中反映总 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 信息)作为本表的附件。
七、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供应商根据评分细则自行编制)
八、其他
其他满足本采购文件所应提供的资料,由投标供应商自行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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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
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将参加贵公司于 月 日开标的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的磋 商。本单位已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 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成功下载标书,特发函确认。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联系表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邮 编 | |
| 单位电话 | | 传真号码 | |
| 项目联系人 |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手机 | |
| 所投项目名称 | |
备注:
1、请准备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均为必填内容)后 邮件或送至我单位(邮箱:zy7362553@126.com,联系电话:
***)。 2、因供应商填写有误,造成以上信息资料的不实将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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