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工程其他类-江苏至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澄清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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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扬州市 | 采购单位 | 扬州新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江苏至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变更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江苏至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招标编码HLX-ZB-202502-0167)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变更: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变更为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进场施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承担对中标单位的任何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9.2 乙方延期完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暂估合同总价款的0.2%承担违约责任。如项目所在地对项目并网有时间节点要求的,乙方不能按照并网节点要求完成并网的,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及不可抗力除外。
变更为
19.2 乙方延期完工的,延期完工一到十日的(含十日),每延期一日,按照暂估合同总价款的0.4%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十日的,自第十一日起,每延期一日按照暂估合同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如项目所在地对项目并网有时间节点要求的,乙方不能按照并网节点要求完成并网的,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及不可抗力除外。
本变更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扬州新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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