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太仓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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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苏州市 | 采购单位 | 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瑞金医院太仓分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全院药品一体化存储配发设备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
JSZC-320585-SZWK-G2024-0337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全院药品一体化存储配发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艾隆科技医疗专项工程技术(滁州)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路以西、滁州大道以东、文忠路以南、九梓大道以北区域
法定代表人:梁化选
被投诉人1: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瑞金医院太仓分院)
所在地址:太仓市临沪国际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曦东
被投诉人2: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俊萍
被投诉人3: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如皋市下原镇业兴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兵
四、基本情况
艾隆科技医疗专项工程技术(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隆公司”)就“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全院药品一体化存储配发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585-SZWK-G2024-0337)”(以下简称“该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没有能力生产“出、入库传输线”产品和“拆箱补药机”产品。
投诉事项二: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实际没有自主生产的相关产品,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提供招标技术参数文件要求的含有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那么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无效的或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评标得分项。
投诉事项三: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中标供应商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投诉事项四: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没有“出、入库传输线”产品以及“拆箱补药机”等产品,其不可能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因此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文件以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和专家论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24〕15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三、四及二中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虚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三、四和二中的部分事项。
投诉事项二中关于“海尔(南通)公司在投标文件内提供的4份具有CMA检验检测标识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撤销合同;同时,鉴于我局就案涉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中,根据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性,因此本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故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JSZC-320585-SZWK-G2024-0337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全院药品一体化存储配发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艾隆科技医疗专项工程技术(滁州)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路以西、滁州大道以东、文忠路以南、九梓大道以北区域
法定代表人:梁化选
被投诉人1: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瑞金医院太仓分院)
所在地址:太仓市临沪国际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曦东
被投诉人2: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顾俊萍
被投诉人3: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如皋市下原镇业兴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兵
四、基本情况
艾隆科技医疗专项工程技术(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隆公司”)就“太仓市娄江新城医院全院药品一体化存储配发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585-SZWK-G2024-0337)”(以下简称“该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没有能力生产“出、入库传输线”产品和“拆箱补药机”产品。
投诉事项二: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实际没有自主生产的相关产品,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提供招标技术参数文件要求的含有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那么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无效的或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评标得分项。
投诉事项三: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中标供应商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投诉事项四:海尔生物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没有“出、入库传输线”产品以及“拆箱补药机”等产品,其不可能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因此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文件以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和专家论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24〕15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三、四及二中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是虚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三、四和二中的部分事项。
投诉事项二中关于“海尔(南通)公司在投标文件内提供的4份具有CMA检验检测标识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撤销合同;同时,鉴于我局就案涉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中,根据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性,因此本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故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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