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太仓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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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苏州市 | 采购单位 | 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
JSZC-320585-SZRJ-G2024-0017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号楼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
被投诉人1: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所在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
被投诉人2:苏州润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佳
相关供应商3:苏州瑞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亚太广场5号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曾双双
四、基本情况
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公司”)就“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585-SZRJ-G2024-0017,以下简称“该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招标内容已完成,应按照合约定据实结算,或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投诉事项二:单方面调整已经完成服务的价格,违反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反复强调财政紧张,所有项目都在降价,这与事实不符,我们要求行政公开。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和专家论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24〕12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中的“招标内容已完成,应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二中的“单方面调整已经完成服务的价格,违反最基本的契约精神”的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中的降价招标不合理的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中部分事项。
另,投诉事项一、二、三中的对往年项目资金支付事项提出的投诉、关于行政公开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中的部分事项。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JSZC-320585-SZRJ-G2024-0017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号楼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
被投诉人1: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所在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
被投诉人2:苏州润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佳
相关供应商3:苏州瑞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亚太广场5号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曾双双
四、基本情况
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公司”)就“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585-SZRJ-G2024-0017,以下简称“该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招标内容已完成,应按照合约定据实结算,或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投诉事项二:单方面调整已经完成服务的价格,违反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反复强调财政紧张,所有项目都在降价,这与事实不符,我们要求行政公开。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和专家论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24〕12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中的“招标内容已完成,应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二中的“单方面调整已经完成服务的价格,违反最基本的契约精神”的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中的降价招标不合理的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中部分事项。
另,投诉事项一、二、三中的对往年项目资金支付事项提出的投诉、关于行政公开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中的部分事项。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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