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常州市 发布日期:2025-01-27

【招标公告】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江苏 常州市 采购单位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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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 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 化)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SXD-ZB-2025001号)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 一、招标条件 本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 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根据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的情况说明,该项目采用合 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电量消纳方式:本项目租用屋面268712.84 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35兆瓦(交流侧),本项目直流装机规模约24.42069兆 瓦(备案证涉及7家企业资产、分为14个建设子项目,接入变压器分为45个,详见附表)。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 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 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本项目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01-26 14:30到2025-02-24 23:59 获取方式:投标人自行下载或在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址 http://jsxdgc.com/bidds.asp? Action=View&ProductID=134&Catalog=2025/1/26%2014:06:50下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02-25 09:30 递交方式:线下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02-25 09:30 开标地点: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金路227号(筑立方大厦9 楼-开标室) 七、其他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19567670@qq.com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常州市金坛区汇金路227号901、903室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2234993275@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处*>(盖章)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一体化)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JSXD-ZB-2025001 号 招标人: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6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9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26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审细则 .............................. 32 第五章 合同条款 ........................................ 3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70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就常州 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 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一体化)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龙湖路2号、华城路1668号、盐港中路69 号、复兴路58号、东村东路86号、中兴路86号、金坛大道158号、华阳南路88号、育才路1号、西门大街288号、金坛大道北侧、钱家路东侧、金湖路西侧、北环西 路165号、指前镇205县道北、241省道东。 2.建设规模:根据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的情况说明,该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电量消纳方式:本 项目租用屋面268712.84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35兆瓦(交流侧),本项目直流装机规模约24.42069兆瓦(备案证涉及7家企业资产、分为14个建设 子项目,接入变压器分为45个,详见附表)。 3.招标范围: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一体化)总承包单位承包 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除招标人采购外)、施工,并对所承包的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招标人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 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的建设项目。 (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光伏系统设计、低压光伏系统设计、接 入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消防系统;水清洗系统;安防系统设计;光伏组件排布 设计;光伏阵列电气接线设计;逆变器规划设计;光伏阵列支架及基础结构设计;光伏阵列防雷接地设计、并网接入等)、防水设计、加固设计、现场勘探(现场 实勘并编制实勘详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计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 收等,确保本项目能并网发电所产生的一切设计内容。 (2)采购、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办理,项目的所 有工程(防水、加固、接入等)、设备和材料采购(其中580W光伏组件9.35MWp 及540W光伏组件1.07MWp,共10.42MWp由招标人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包 括招标人采购供应材料的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所有电气和建(构)筑物 3 的施工、防水施工、加固检测、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防雷工程、性能保证、技术服务、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两年缺陷责任期(免费运维)和两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八年日常运维服务、设备质量保修服务、包 含所有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的服务,以及其他完成项目最终 验收所需的工作,为交钥匙工程。 (3)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4.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5557.136507万元;非甲供光伏组件部分的最高单 价限价:2.29元/W(直流、含设计采购施工)、甲供光伏组件部分的最高单价限 价:1.6元/W(直流、含设计采购施工但甲供组件除外)、运维固定单价为0.035 元/W/年(不得调整)。 5.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6.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 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6未被“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响应)人(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特定资格要求 4 2.1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2.1.1工程设计资质和2.1.2工程施工资质,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1.1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 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2.1.2工程施工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 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电力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级及以上,承修五级及以上,承试五级及以上)。 2.2 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下 列条件: 2.2.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①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或具有机电 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2.2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2.2.3施工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证); 2.2.4申请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不可兼 任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 位在职人员。 2.3 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2.3.1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具有 以下类似业绩(满足以下① 、② 、③其中之一情况即可)。 ①在投标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 案书(直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②在投标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 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 ③在投标单位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 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设计业绩。 5 2.3.2投标施工负责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具有以下类似业 绩(满足以下① 、②其中之一情况即可)。 ①在投标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 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②在投标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 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 2.3.3投标设计负责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具有以下类似业 绩(满足以下① 、②其中之一情况即可)。 ①在投标单位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 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②在投标单位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 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设计业绩。 2.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果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相 应的要求,并附有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且联合体牵头人 必须为满足本招标公告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 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一方(以下简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工程总承包项 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人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超过两家,否则与此 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 能力;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6 (5)联合体各方必须明确牵头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 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授权书; (6)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方的名义提交投 标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方名义提交的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7)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联合体投标协议,且联 合体牵头方及联合体成员必须满足本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 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投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与此有关的各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 (8)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9)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2.5 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三、报名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2月8日:上午8:30至 11:00,下午14:00-17:00 ,在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报名(节假日除外); 2.本次采用现场报名或远程报名,请报名单位按照本公告公布的联系方式与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并将报名资料扫描(加盖公章)整理后发至对应邮箱:2234993275@qq.com。 四、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常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各方);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详见附件二);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采用委托人投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详见附件三); 5.委托代理人的社会保障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缴纳时间为2024 年10月至今任意一月均可)。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其一均可):1)该投标 单位经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清单;2)由社保机构打印出具的缴纳凭证。 7 注: (1)开标时将以上报名材料打印3份加盖单位公章带至开标现场。 (2)缺项为报名不合格,不得参与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投标人自行下载或在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址 http://jsxdgc.com/bidds.asp?Action=View&ProductID=134&Catalog=2025/1/ 26%2014:06:50下载。 2.招标文件费用:500元/份,递交报名材料时一并支付此项费用,售后不退,未报名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及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5年2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 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金 路227号(筑立方大厦9楼-开标室)。 3.开标时间:2025年2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金路227号( 筑立方大厦9楼-开标室)。 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汇金路227号(筑立方大厦9楼)联系人:*** 电话:*** 八、其他补充说明: 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及评审细则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8 3.异议受理的机构信息 (1)建设方名称: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3)电话:*** 4.投诉受理的机构信息 (1)行政监督部门:江苏金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333号金沙科技金融中心2幢(3)电话:0519-85661829 9 附件一: 常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书 (招标人): 根据贵单位 招标公告,我单位拟参与该招标工程的投标 报名,且拟派 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特此申请。 我单位基本情况: 1、资质类别和等级: 2、企业业绩、信誉: 3、其他说明: (1)我单位本次报名的项目负责人均无因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被有关部门 暂停投标资格; (2)我单位将对本次投标中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后果(本地企业停止一年的投标,外地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投标并通告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 (3)如果我单位中标,将按有关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工程开 工的相关手续。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E-mail: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0 附件二: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参加 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方作为主办 单位,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 书规定,同时甲乙双方承诺不再以单独或其它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 二、双方责权 1、甲方负责(项目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2、乙方负责(项目内容),设计负责人: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3、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 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违约的,双方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管理。 5、甲方作为联合体双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 接受本项目货款的支付;甲方接受到属乙方的货款,应当在货款到达甲方的账户当天拔付给 乙方。 6、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承担的 内容,承担各自负责内容的一切责任。 7、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本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注:联合体投标提供)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 公司代理人,参加(招标人)的 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 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 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邮箱: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2 法定代表人资格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 的项目, 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3 附件四: 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具有以下类似 业绩之一: (1)在投标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 全竣工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在投标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 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 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 (3)在投标单位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 发包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 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设计业绩。 1.1 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或施工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签 字并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如无监理单位则提供由设计单位、建 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注:1)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是联合体合同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合同联合 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业绩不予认可。 2)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所载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所载 为准;装机容量(交流或直流)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所 载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无法体现相应内容的,以 合同所载内容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和合同所载内 容不一致的,以两者之间所载较小值为准。 3)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应内容的,则必须另提供原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格式详见附件五)。 14 1.2 设计业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②设计合同。 注:1)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是联合体合同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合同联合 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业绩不予认可。 2)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以设计合同所载为准;装机容量(交流 或直流)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所载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无法体现相应内容的,以合同所载内容为准;若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和合同所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两者之 间所载较小值为准。 3)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应内容的,则必须另提供原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格式详见附件五)。 2.投标施工负责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需具有以下业绩之一:(1)在投标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发包 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验收合格 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在投标单位作为施工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发包 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验收合格 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签字并 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如无监理单位则提供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 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注:1)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是联合体合同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合同联合 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业绩不予认可。 2)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所载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 责人)以合同所载为准;装机容量(交流或直流)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 接发包告知书)所载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无法体 15 现相应内容的,以合同所载内容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 书)和合同所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两者之间所载较小值为准。 3)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应内容的,则必须另提供原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格式详见附件五)。 3. 投标设计负责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需具有以下业绩之一:(1)在投标单位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发包 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验收合格 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在投标单位作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份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直接发包 告知书)16280kW(交流)(含)以上或19500kW(直流)(含)以上已完全竣工验收合格 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设计业绩。 3.1 设计业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②设计合同。 注:1)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是联合体合同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合同联合 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业绩不予认可。 2)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以设计合同所载 为准;装机容量(交流或直流)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所载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无法体现相应内容的,以合同所载内容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和合同所 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两者之间所载较小值为准。 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应内容的,则必须另提供原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格 式详见附件五)。 3.2 工程总承包(EPC)业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②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 单位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如无监理单位则提供由设计 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6 注:1)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是联合体合同业绩,则投标人必须为合同联 合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业绩不予认可。 2)时间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明所载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所载为 准;装机容量(交流或直流)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所 载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无法体现相应内容的,以合同所载内容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和合同所 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两者之间所载较小值为准。 3)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相应内容的,则必须另提供原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五)。 17 附件五: 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招标人) : (单位名称) 承担我单位建设的 (项目名称) 工程的 (业绩类型) (EPC 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本工程属于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负责人为: ;装机容量为:;合同签订时间为: 特此证明 18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
建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龙湖路2号、华城路1668号、盐港中路69号、复 兴路58号、东村东路86号、中兴路86号、金坛大道158号、华阳南路 88号、育才路1号、西门大街288号、金坛大道北侧、钱家路东侧、金 湖路西侧、北环西路165号、指前镇205县道北、241省道东。
资金来源已落实
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 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详见合同。
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 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标准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成果不 予补偿。
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投标人投标前须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招标范围、设计要求、工期要求、工艺要求、工作界面、道路装卸限制(限高、限宽等因 素),现场水源、电源情况,同时根据招标人对总平面的布置,了解 中标后临时设施布置(含施工便道)、施工临时围挡(须按区施工临 时围挡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标准围挡)、平面布置等因素对施工的影 响,充分考虑现场场地,满足正常施工要求,并将上述因素在投标报 价时充分考虑,任何因误解施工现场情况导致的费用索赔招标人不予 接受。 特别提醒:凡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视同已踏勘过项目现场和研 究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含招标答疑、补充通知及招标控制价等)。
投标有效期45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 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2025年2月9日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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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澄清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
知识产权授予合同后,中标设计文件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 所有,中标人只享有署名权、专利权。授予合同后,中标的设计文件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 人所有,中标人应无条件同意招标人在正规场合下使用,否则招标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有 权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招标人有权无条件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文件作 为本项目实施方案,该文件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授予合同后,中标设计文件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 所有,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 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 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授予合同后,中标设计文件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 所有,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设计文件成果整体用于其 他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专利权除外)。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澄清、更正、说明等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类似 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投标工程总承包报价汇总表; √工程总承包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3、技术标: √方案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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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其他: 一套正本,四套副本,开标截止时间前装袋、密封提交。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方式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上以澄清公告的形式公告。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 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5日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 汇金路227号(筑立方大厦9楼-开标室)。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 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招 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需按下列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除投标文件及资审材料中另外单独 提供一份)进行身份核验;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除投标文件及资审材料中另外单独提供一份)及本人第二代身份 证原件进行身份核验,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注:以上参加人员在开标时间截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未到达开标现场的; 未参加投标签到的; 身份核验时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投标保证金伍拾万元整;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 以电汇或网银形式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 入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且必须全额到账。 收款单位名称: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帐号:1007 2300 0000 0139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 计息),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 息)。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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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专家 5 人,其中评标专家 4 人,招标人评委 1 人。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人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缴纳或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不计息)。
招标控制价 (投标最高限价)本工程投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557.136507万元【其中设计费不得 超过75万元、采购施工费不得超过4798.357187万元(不包含招标人 采购供应的光伏组件);运维费用不得超过683.77932万元】。非甲供光伏组件部分的最高单价限价:2.29元/W(直流、含设计采购 施工)、甲供光伏组件部分的最高单价限价:1.6元/W(直流、含设计 采购施工但甲供组件除外)、运维固定单价为0.035元/W/年(不得调 整)。 不包含招标人采购供应的光伏组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最高限价及最高单价 限价且运维费用单价不得调整。 投标时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和管理水平,并考虑本工程的内容、工程的复杂性和施工期间各类建筑材料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因 素确定投标价格,投标报价总额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 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运维以及履行招 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 项目报价均为含税报价。
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 件详见合同条款
资格审查材料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各方)、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 3、拟派负责人证书原件如下: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或注册电气工程师 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②施工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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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设计负责人: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 ④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业绩证明 材料。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注:(1)资格审查资料必须料必须满足招标公告(包括附件)要求,按上述顺序提供三套复印件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资料与原件(或 公证件或带有二维码的打印件,身份证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 起必须装袋、密封(注:密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标志(注:密封袋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全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印章)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后不 再接受补充资料(未能按要求提供以上密封资料的,招标人将拒绝其 参与投标)。 (2)投标人递交的关于本项目所有的资审资料,都必须在有效期内。如有关资审资料在年审中的,开标时必须出具发证单位的证明原件。 (3)资格审查材料内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可辨且在有效期内。 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定模糊无法辨认的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 理;
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工 程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符合合同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资质规定
中标候选人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其他要求相关说明: 1、投标人必须编制一份与本项目实施情况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确 保本项目的顺利进行。若投标人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 计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增加造价、出现质量或安全文明等问题的 相应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必须自行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对实施过 程中造成的不利影响(周围场地、临近建筑物、高压线等)以及对 于周边环境对本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产生的费用增加应充分考虑在 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调整。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本工程评标办法以招标公告的评标办法为准。 4、投标报价要求: 4.1 本工程投标最高限价:详见本投标人资料表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为实施、完 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运维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 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2 设计费报价标准及依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用户需求书与技术要求、计价方法、答疑纪要 等)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项目特点、项目现场 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风险,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自主报 价。 4.3 本次设计费投标报价应采用招标文件中的设计费投标报价表规 定的格式。设计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设 计范围内的高压光伏系统设计、低压光伏系统设计、接入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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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初步设计(消防系统;水清洗系统;安防系统设计;光伏组件排 布设计;光伏阵列电气接线设计;逆变器规划设计;光伏阵列支架 及基础结构设计;光伏阵列防雷接地设计、并网接入等)、防水设 计、加固设计、现场勘探(现场实勘并编制实勘详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计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收等,确保本项目能并 网发电所产生的一切设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中标设计费在合同实 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等因素而变动。 4.4 投标人采购、施工费用须根据招标文件中所包括的国家规范、标准,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与建设 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 通知、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自行编制的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办理、完成本招标 文件所列设计范围内项目的所有工程(防水、加固、接入等)、设 备和材料采购(其中580W光伏组件9.35MWp及540W光伏组件1.07MWp,共10.42MWp由招标人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招标人采 购供应光伏组件的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所有电气和建(构)筑物的施工、防水施工、加固检测、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 收、培训、移交生产、防雷工程、性能保证、技术服务、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的服务、两年缺陷责任期和两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八年日 常运维服务、设备质量保修服务、包含所有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 其附属工程的施工的服务,以及其他完成项目最终验收所需的工作 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用户需求书与技术要求》中的要 4.5 求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 4.6 本次采购及施工合同的工作界面 合同价包含设计图纸的每一项工程项目实施和材料设备采购(除招 标人采购供应)的价格。 设计图纸为经发包人确认的并已通过审图的施工图纸,专业图纸不 需审图的, 以招标人确认为准。承包人投标时未填单价的分部分项(包含缺项、漏项),该项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作 其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项目单价内。 5.招标人清标程序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 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 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3)核实投标人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 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 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 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 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 招标人提供的上述 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 进行补正。 6、异议受理的机构信息 (1)建设方名称: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3)电话:*** 投诉受理的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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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部门:江苏金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333号金沙科技金融中心2幢(3)电话:0519-85661829。
2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所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2.组织者 2.1招标人——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的投标人 详见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法律适用 5.1本次招标活动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6.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6.1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审细则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7.2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 动力、公用设施及相关法律等,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7.3投标人必须详阅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投标人若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 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点,可发送公告中邮箱并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以电子形式予 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 9.招标文件的补充 26 9.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于需对投标人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他任何原因,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 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9.2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 人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 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 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中文书写。 10.2投标人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投 标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1.1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11.1.2若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为合同 价的10%。 11.2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不全,或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 12.投标价格 12.1根据本项目市场情况结合自身实力及自身企业定额进行报价; 12.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价格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 有费用。 12.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可能影 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4竣工结算以人民币为计量币。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须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3.2.1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或网银形式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且必须符合银行和财务的规定。13.3 若投标人不按第 13.l和 13.2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3.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4.l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第29.2条规定退还。 13.4.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1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l)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人不按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27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四十五天内,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 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无息退还。同意 这一要求的投标人,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须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受投标有效期制约 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15.1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签署人简签。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7.投标截止时间 17.l投标人须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17.2若招标人按9.3条规定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 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使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授权代表签署。 19.2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投标文件。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价等实质性内容,否则将 导致废标。 19.3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及评标 20. 开标 20.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20.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启);本项目线下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需到现场,但 必须保证系数抽取等有相关责任人,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3公布各投标人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各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 录。 21.评标委员会 21.1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 标候选人。 22.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2.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 28 22.1.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 计算错误。 22.1.2评标委员会还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 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 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 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2.1.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 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 投标价超过控制价及投标单价超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 (4) 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7)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作无效标处理的条款。 22.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2.2.l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2.2.2如果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数据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2.2.3若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评 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标。 23.2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参与评标。 23.3并非每个投标人都将被询标。 24.评标及定标 24.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照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进入评标程序。 24.3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24.3.1分值分配:本次评标采用的综合评估法按百分制评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各评审因素(包括方案 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得分)之和。 24.3.2评审原则 29 评委会成员应严格按评分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及相应分值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打分保留两位小数。计 算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时,将所有评委的评分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亦保留 两位小数。 25.评标过程保密 25.1在宣布中标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 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5.2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将被废标。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指定联络员与投标人进行联络。 六 授标及签约 26.最终审查 26.1评标委员会将对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设备作最终审查,进一步考察其财务、技术和生产 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同类设备的使用情况等。 26.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做出的评审结果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 三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对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核。 26.2.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27.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接受任何投标,及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而没有向投标人解释原因的义务。 28.招标人在授标时变更采购设备数量的权利 28.1招标人在授标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所述的设备及服务在适当幅度内变更其数量及内容。 29.中标通知 29.1评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29.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30.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 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履约保证金 详见前附表 七 纪律和监督 32.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3.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0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5.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6.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1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审细则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人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评标委员会 成员按照本项目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分采用百分制,数据和评分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 第三位四舍五入,将所有评标委员会的评分计算出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后汇总出各投标 人的最终得分,在所有有效投标文件中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依次为第二、三中标候 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35分)
编号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1设计说明书(7分)优(7);良(6.3);中 (5.6);差(4.9);无(0)1.设计说明完整、合理,项目设计包括方案的设计特点和 系统组成简述,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2.设计说明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能对项目的设计方 案解读准确,构思新颖。 3.项目设计说明能够对设计提出合理化优化建议,并 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光伏组件 屋面布置 设计方案(7分)优(7);良(6.3);中 (5.6);差(4.9);无(0)1.组件布局合理,在最优发电效率的前提下充分利 用屋面空间,提高装机容量,提供屋面总平面布置图 及及相关分析图; 2.组件布置总装机容量合理,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要求:不提供图纸不得分。
3支架设计 方案 (7分)优(7);良(6.3);中 (5.6);差(4.9);无(0)1.支架设计方案充分结合现有屋面条件,安全可靠。2.传力路径明确,有详细的力学计算。 要求:提供力学计算书及设计详图,缺少任何一项不得 分。
4主要设备选 型方案 (7分)优(7);良(6.3);中 (5.6);差(4.9);无(0)主要设备选型先进,功能性、完整性、安全性、可维 护性和高效匹配性均能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
5光伏系统电 气主接线与 并网设计方 案 (7分)优(7);良(6.3);中 (5.6);差(4.9);无(0)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光伏发电系统必备的接线与并 网设计图相关图纸对本项目相关设备系统设计的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可行,安全性及可操作性高。 要求:提供各相关系统设计图纸,不提供图纸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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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技术方案(方案设计文件)由评委独立打分,各项评审要点由评委酌情打分。 (2)评委根据具体情况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分,单项评分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 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70%。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 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3)技术方案(方案设计文件)文件编制要求:本工程技术方案(方案设计文件)文件采 用暗标形式,必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技术方案(方案设计文件)除图表外所有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表 边框、底纹、阴影等标记。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段落行间距为单倍行间距,段前、段后 不得单独空行,段落缩进和间距(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自动调整右缩进;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对齐到网格)不得勾选。 2)技术方案(方案设计文件)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 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以及与报价有关的内容。 3)技术方案(方案设计文件)文件、内容、文字、图纸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与彩色图形。
中所有文字采用“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 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2 分)
编号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1项目实施 方案 (6分)优(6);良(5.4);中 (4.8);差(4.2);无(0)项目设施计划切实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2.项目施工技术方案全面,安全质量控制措施完善。
2质保和运 维服务 (6分)优(6);良(5.4);中 (4.8);差(4.2);无(0)质保服务及运维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提高发电量相关措施、质保期的延长、运维时间的 延长、本地化服务、定期维护方案、到达现场时间、解决故障时间、替代品、培训方案、定期回访等方面 相关服务承诺。
注:(1)技术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由评委独立打分,各项评审要点由评委酌情打分。 (2)评委根据具体情况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分,单项评分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 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70%。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 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3)技术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文件编制要求:本工程技术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文件采用暗标形式,必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技术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除图表外所有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 图表中所有文字采用“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 线、边框、底纹、阴影等标记。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段落行间距为单倍行间距,段前、 段后不得单独空行,段落缩进和间距(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自动调整右缩进;如果定义了文档 网格,则对齐到网格)不得勾选。 2)技术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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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以及与报价有关的内容。 3)技术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文件、内容、文字、图纸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与彩色图 形。
三、项目管理机构(3分)
编号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1项目管理机 构 (3分)31、投标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5分。(本项 评分中提供职称证) 2、投标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 .5分。(本项 评分中提供职称证)
注:本项评分中所涉人员证书均提供原件扫描件。同时,以上材料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清晰完 整体现,未按要求提供或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清晰完整体现的,将不作为计分依据。
四、投标报价(50分)
编号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1商务分 (48分)481、凡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有关招标实质性要求,且在招标控制价及以下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投标报价,未能实 质性响应上述有关招标要求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 4%-5.5%(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4%、4.5%、5%、5.5%中确定,开标时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 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投标报价 合理性 (2分)21.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招标范围相一致; 2.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相匹配;3.工程总承包报价是否与投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相匹配;
注:投标报价 1、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投标单位提 供光伏系统的高压光伏系统设计、低压光伏系统设计、接入方案设计及初步 设计(消防系统;水清洗系统;安防系统设计;光伏组件排布设计;光伏阵 列电气接线设计;逆变器规划设计;光伏阵列支架及基础结构设计;光伏阵 列防雷接地设计、并网接入等)、防水设计、加固设计、现场勘探(现场实 勘并编制实勘详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计技术交底、参加竣工 验收等,确保本项目能并网发电所产生的一切设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手续办理、验收,项目的所有工程(防水、加固、接 入等)、设备和材料采购(其中580W光伏组件9.35MWp及540W光伏组件1.07MWp,共10.42MWp由招标人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招标人采购供应材料的 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所有电气和建(构)筑物的施工、防水施工、 34 加固检测、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防雷工程、性 能保证、技术服务、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两年缺陷责任期和两年缺陷 责任期结束后八年日常运维服务、设备质量保修服务、包含所有的土建及安 装工程以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的服务,以及其他完成项目最终验收所需的工 作发生的费用及交纳的各项税款(增值税及其它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 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服务等全部内容。 2、投标报价方式详见投标报价表 投标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所有的费用,包括材料费(除招标人采 购供应光伏组件外的主材及相关辅材)、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安装费(包括招标人采购供应光伏组件的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检测费、管 理费、利润、规费、税 金,并考虑风险因素在内的等相关所有费用;招标《报价表》 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托代理人签署。投标单位未填单价的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内。 一项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附条件 的报价。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 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必须打印,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供货周期需如 实填报。报价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35 第五章 合同条款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36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民法典》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 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 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 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 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 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7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 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 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 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 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38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 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 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 发包人(全称): 采购施工承包人(全称): 设计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 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 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 2. 工程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龙湖路2号、华城路1668号、盐港中路69号、复兴路58号、东村东路86号、中兴路86号、金坛大道158号、华阳南路88号、育 才路1号、西门大街288号、金坛大道北侧、钱家路东侧、金湖路西侧、北环西 路165号、指前镇205县道北、241省道东。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坛发改备<2024>712号。 4. 资金来源: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根据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的情况 说明,该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电量消纳方 式:本项目租用屋面268712.84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35兆瓦(交 流侧),本项目直流装机规模约24.42069兆瓦(备案证涉及7家企业资产、分为14 个建设子项目,接入变压器分为45个,详见附表)。 6. 招标范围: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一体化)总承包单位承包整 个项目的设计、采购(除招标人采购外)、施工,并对所承包的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招标人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 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的建设项目。 (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光伏系统设计、低压光伏系统设计、接入方 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消防系统;水清洗系统;安防系统设计;光伏组件排布设计;光伏阵列电气接线设计;逆变器规划设计;光伏阵列支架及基础结构设计;光伏 阵列防雷接地设计、并网接入等)、防水设计、加固设计、现场勘探(现场实勘 并编制实勘详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计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收等,确保本项目能并网发电所产生的一切设计内容。 40 (2)采购、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办理,项目的所有工 程(防水、加固、接入等)、设备和材料采购(其中580W光伏组件9.35MWp及540W 光伏组件1.07MWp,共10.42MWp由招标人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招标 人采购供应材料的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所有电气和建(构)筑物的施工、 防水施工、加固检测、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防雷工 程、性能保证、技术服务、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两年缺陷责任期(免费运 维)和两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八年日常运维服务、设备质量保修服务、包含所有 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的服务,以及其他完成项目最终验收所 需的工作,为交钥匙工程。 (3)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W);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 币 (大写)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w);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元); (3) 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W);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 (¥元); (4)暂估价(含税): 41 人民币(大写) /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具体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 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42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十一、合同份数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施工承包人执 叁 份,设计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公章)施工承包人:(公章)设计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 人:人:人: (签字)(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账号: 43 第1条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 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 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 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 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 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44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 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 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 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 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 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5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 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 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 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 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 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 46 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 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 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 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 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 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 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47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 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 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 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 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 48 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 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49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 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 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 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 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 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 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 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 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 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50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 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 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 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 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 51 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 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 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 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 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 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52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 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 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 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 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 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 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 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53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 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 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 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 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 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 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 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 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 证明。 54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 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 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 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 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55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 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 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 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 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 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 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 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 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 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 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 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 56 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 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 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 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 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 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 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 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 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 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 57 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 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 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 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 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 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 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 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 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 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58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 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 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 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 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 人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9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 负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 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 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 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 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 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将 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 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临 时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之日止。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 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 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继续履 60 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 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 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 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 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 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 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 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61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 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 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 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 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 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 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 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62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 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 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 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 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 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 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 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 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 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 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3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 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 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 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 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 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 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6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 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 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 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 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 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 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 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 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 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 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 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65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 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 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 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 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 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 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 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 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 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 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 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66 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 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 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 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 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 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 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 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 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 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 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 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67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 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 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 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 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 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 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8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 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 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 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 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 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 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 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9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 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 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 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 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 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 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 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70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 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 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 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 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71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 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72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 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 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 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 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 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 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 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73 第7条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 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 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 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 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 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 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 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74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 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 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 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 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 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或进入现场等。 75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 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 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 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 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 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 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 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 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 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 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 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 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 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7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 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 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 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 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 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 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 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 78 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 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 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 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 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 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 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 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 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 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 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 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 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 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 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 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 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 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 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80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 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 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 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第8条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 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 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 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 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1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 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 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 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 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 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 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 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 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 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 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 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8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 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 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 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 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 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 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 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 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84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 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 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 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 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 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 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 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 款延误的; 85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 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 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 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 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 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 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 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 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 86 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 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 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 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 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 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 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 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 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 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 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 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 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天通知工程师。 87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 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 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 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 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 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88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 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 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 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 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89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 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 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 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 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 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90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 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 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 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 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 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 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91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 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 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 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 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 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 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 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 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 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9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 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 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 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 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 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 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 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 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93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 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 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 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 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 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 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 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 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94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 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 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 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 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 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 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 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 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 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 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 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 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 95 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 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 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 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96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 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 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 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 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 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 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 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 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 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 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 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 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 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 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 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98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 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 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 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 价格调整公式 99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 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00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9条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 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 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 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 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10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 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 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 102 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 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 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 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 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 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 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 103 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 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 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 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 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 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 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0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 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 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 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 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105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 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 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 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 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 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 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 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 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06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 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0条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107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 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 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08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1条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 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 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 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 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 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 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109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 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 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 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 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 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 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 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 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110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 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 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 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 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 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 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111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 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 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 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 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 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 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12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 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2条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 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3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 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 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 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1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3条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 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 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 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 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5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4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 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 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116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 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 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 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 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17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15条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 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 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 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 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 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118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 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 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 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 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 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 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19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投标文件及双方的其他书面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按通用条款。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按通用条款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所载明的 标准、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 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 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用户需求);(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 120 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等;(9)价 格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按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施工期间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形式按发包人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工程总承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用水用电 需求计划、工程量报表、乙购材料(包括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及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 其中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内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编制详细的施工时标 网络 总进度计划(以月为单位编制)、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以工作日为单位编制)和详 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向监理、发包人提供设计进 划;待施工图审核通过后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 度计 和施工总进 度计划经各方确认后,承包人应于2天内向各方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总进度计划。施 工期间每月(和周)底前承包人提供详细的本月(和周)上述文件报表 事项完成情况,同时提供 详细的次月(和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 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 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 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因非发包人原因 导致的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完整文件资料后一周内。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若要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修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单位批准。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与本工程施工情况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若 承包 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实际情况有瑕疵的,由此增加造价、出现质量或安全文明 等问题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1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属: 归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 人自行承担,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上限。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 承担。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前提供,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22 ①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关费用。 ②发包人提供现场现有道路运输条件,施工道路和现场及与周边现有道路的连接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另外增加。 ③承包人已仔细踏勘施工现场,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可能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可能发 生的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另外增加。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1)/。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提供现场障碍资料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 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 款的确认;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承包人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的分包;(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123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代表发包人在现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 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另行协商。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另行协商;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 具体约定:另行协商。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 规定, 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扬尘控制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 相关费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需发包人配合的,承包人从中积极协调,若因 承包 人而影响手续办理,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拖延一天处1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根据 规定须由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排污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排污许可证; 124 噪声管理(如有):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 考虑; 施工噪声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道路占用(如有):承包人办理占用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管理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施工人员进场必须 规范着装(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禁止在非规定地点大小便、倒垃圾,违者将按发包人施 工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承担违约金; 垃圾清运:承包人应保持场地整洁卫生,现场垃圾应及时清理,合同单价中已包括在 施工过程(从开工至向接收单位移交为止)清除所有垃圾的费用(包括全部分包单位正常施 工、 设计变更等产生的垃圾,含渣土);场区内的垃圾清运责任到整个项目向接收单位移 交为止。承包人自行协调各分包单位垃圾由分包地点自行搬运至就近垃圾堆放点堆放,再由 承包人统一清理 外运。在任何时候垃圾清运的间隔时间不长于3天。承包人的报价已包括前 述费用(含渣土消纳 费)。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清理,造成垃圾四处散落,所引起的一切费 用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不清理干净,则由发包人组织人员进行清 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高(中)考、节假日、施工区域内有关方面重大活动期间或发包人需要的特别时间段 内, 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无条件服从,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出 必要的配合, 这可能造成承包人损失,但发包人将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影响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 弃土 , 保持路面清洁,车辆出入场内场外道路,均应设专人进行路面保洁;渣土车辆在出 入市政道路 前必须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作业和沿路撒泼滴漏等。承包人负责与交警、城管、市政等有关部门 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道板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有关 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规划放线、验线工作,并做好点位引测及保护工作。 点、控制点复验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监理人共同复验水准点资料(水准 含基准控制 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 放线,并对放线的 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放线,并应纠正在工 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125 (3)承包人应与其他专业分包队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进度 计划 表,明确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如有)在各区各层各部位的进场施工、供货时间,在经 监理、发包 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安排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 由于承包 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或配合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而造 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支付的采购、施工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及、设备等款项,确保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款的支付到位,承担因农民工工资、材料 材料 供应款不到 位而引发的一切责任;承诺农民工权益受到保障,保证不发生因农民工工资纠 纷矛盾对发包人造 成负面影响。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 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与每一位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及约定支付 材料、设备等款项。否则, 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直接用工程款补足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等款项。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偿工期违约和信誉等损失。 (5)在发包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开工手续后,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 的能力,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扰民”和“ 民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发生 秩序 的任何纠纷与 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需发包 人进行协调,则协调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对外纠纷或其他人 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如遇抗洪、抢险、救灾等突发性应急情况,需服从发包人的调度,在规定时间 内提 供人员、机械配合作业(发生费用另行商定)。如不服从发包人调度,发包人有权拒 绝承包人在后续工程的投标。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3)履约保证金 退还的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126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周到岗天数不少于5 日,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及 其他发包人要求参加的会议。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对项 目经理进行考勤,如低于上述规定的天数和工作时间,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2000元/天;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项目经理不到场支 付 3000 元/次的违约金,迟到1000 元/次,如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 报监理人认可。以上情况若连续超过两次,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若承包人拒不 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 上述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控制、工程质量控 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 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中标的项 目经理不得更换或 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或项目经理兼 职其它项目经理,则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同时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如确有 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需承担违约金50万元并经发包人同意(意外事故及突发 重病除外),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证 据确认本 工程中标的项目经理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经 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同 127 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 经发包人批准的项目经理代替上述调离的中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变更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后7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 件的期限:开工后7日内。 关键人员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投标书中的主要设计师、施工员、安全员 和质量员到位,中途若需更换人员,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人并经 发包人同意 (意外事故及突发重病除外)。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本工程 投标书中的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 正常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 , 必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向发包人 支付1000元/人 · 天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 内用发包人批准的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手续由承包人自 行办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提供相 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或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对技术负 责 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进行考勤,如低于上述规定的天数和工 作时间, 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 例会、专题例 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不到场支付1000 元/人• 次的违约 金,迟到500 元/人• 次,如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 报监理人认可。以上情况若连续超过两次,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 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128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包含在本合同 范围内已招标竞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经发包人确认;未经发 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单位,发包人有权拒绝,并不支付相关工程价款,直到解除工程合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相应 工程款后的7天内支付给分包人并提交支付凭证报发包人备案,如发生承包人违约的,发包 人有权暂 停对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同时承包人需按每次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后续施工。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另行协商。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踏勘。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 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另行协商。 129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另行协商,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另行协 商。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具体按发包人要 求执行。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设备及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580W 光伏组件9.35MWp及540W光伏组件1.07MWp,共10.42MWp。该类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 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该类材料由承包人到发包 人指定地点领取,涉及相关如运输、保管、损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 行结算。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根据设计图纸确定并满足发包人的所有需求;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 品种 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若 监理人、发 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 进行整改直至发包 人满意为止,若承包人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能满足发包人需求, 发 包人有权直接采购,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在承包人合同价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 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130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 竣工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发包人、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 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前须按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中材料认可程序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 要求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定的一种釆购。 对于未指定品牌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7天前递交3种以上样品供 发包人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商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经发包人要求后15天内。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不提供。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对于未指定 品牌 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7天前递交 3 种以上样品供发包人认可,如发包人认 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商应无 条件进行更换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返工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发包人要求。 131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1.施工验收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施工过程的各工序结束后由监理验收确认 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须经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 内审)和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后才能隐蔽,否则发包人有权复查。若因此损坏或污染已完工程或者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 承担全部责任。 2.其余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工程需要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工程需要或发包人、监 理人要求提供。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 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 关办理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规划总平面红线为边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2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 责,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临时设施费用中。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承包人有义务建立和保护测量放线用基 准点 , 并将建筑物的轴线和标高记至各楼层。对需要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移交和交底,承 包人有义务 保证轴线和标高的准确性,并承担测量放线错误造成的损失。施工控制网资料 的告知期限:另行协商。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现行相关规定。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现行相关规定。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现行相关规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保安区域责任划分:规划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全部范围及由施工 影响的规划范围外的区域由承包人承担保安管理责任;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 制度:开工前30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保安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 告制度,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33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周内。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发包 人要求执行。 8.2 竣工日期 /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工程总承包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用水用电需求计划、工程量报表、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 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及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向监理、发包人提供设 计进 度计划;待施工图审核通过后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 设计和施工 总进度计划经各方确认后,承包人应于2天内向各方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期间每月(和周)底前承包人提供详细的本月(和周)上述文件 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同时 提供详细的次月(和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 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 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计划后7天内。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进度计划变化申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提供正式的工程项 目总进度计划2份给发包人。 134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日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 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收到发包人批复后7日内。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2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 %或人 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由发包人会同监 理人、质监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相关要求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现行 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执行。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 135 收不合格返工,返工工期将作为工期累积。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资料(含声像资料)、竣工图(含电子档竣工图)及其它相关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在竣工质量验收(俗称竣前 验收)之前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可后移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后期移交档案馆,若因承包人 提供的竣工资料延误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正常工程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的工程不能 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无论哪项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合同价的0.5%/天向发 包 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并且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的权利。 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全套竣工资料(完整竣工图)根据发包人需求提供 (其中应有肆套盖有审图章的竣 工图),包括书面资料原件(包括竣工图等)、声像资料和光盘等。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符合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 工资料要求的竣工图纸、声像资料及其它相关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声像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通过质监、规划、消防等有权监督部门的专项验收,并经监理人等各验收方签字确认并加盖 公章报 发包人确认,并且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符合且 必须满足工程 备案要求,同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要求,并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36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 达工程现场。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包含。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 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7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 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3.3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详见补充条款。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详见补充条款。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风险范围包含:本项目约定的所有设计、采购(发包人采购除外)施工、安全、工期、质量、赶工风险。除发包人风险范围发生的变更部分,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价不因任 何因素调整。 138 发包人风险范围包括: ①招标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②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人工、材料市场涨跌除外);③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 重大 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 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④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项目费用的增加。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本工程合同价格包括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实施范围所需的设计费,采购(除发 包人采购供应外)、施工费(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等),即本 项目的设计、采购(除发包人采购供应外)、施工、试运行、并网、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等 全过程的EPC工程所有费用。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 价格体现。合同价格包含但不限于完成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包括招标人采购供应光 伏组件的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及其施工配合费、承包人平行发包项目的总包管 理费、技术协调服务费、现场踏勘、考察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联合试运转费、技术服务 费、工程影像费、 施工图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费、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发包 人 和运维人员培训费、包干费、赶工措施费、保险费、风险费用、利润、规费、措施项目 费、税金 、各项手续办证、会务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确的其 他责任、义务等各项所有费用。 本次设计费投标报价应采用招标文件中的设计费投标报价表规定的格式。设计费投 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设计范围内的高压光伏系统设计、低压光 伏系统设计、接入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消防系统;水清洗系统;安防系统设计;光伏 组件排布设计;光伏阵列电气接线设计;逆变器规划设计;光伏阵列支架及基础结构设 计;光伏阵列防雷接地设计、并网接入等)、防水设计、加固设计、现场勘探(现场实 勘并编制实勘详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设计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收等,确 保本项目能并网发电所产生的一切设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中标设计费在合同实施期间 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等因素而变动。 本次采购、施工费用须根据招标文件中所包括的国家规范、标准,国家或省级、行 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39 ,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通知、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自行编制的设计文件、施 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办理、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设计范围内项目 的所有工程(防水、加固、接入等)、设备和材料采购(其中580W光伏组件9.35MWp及 540W光伏组件1.07MWp,共10.42MWp由招标人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招标人 采购供应光伏组件的安装及其相关的一切损耗)、所有电气和建(构)筑物的施 工、防水施工、加固检测、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防雷工程、性能保证、技术服务、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两年缺陷责任期和两年缺陷责任期结 束后八年日常运维服务、设备质量保修服务、包含所有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附属工 程的施工的服务,以及其他完成项目最终验收所需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本项目合同价款包含设计费用、建安工程费(含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及运维费。设 计费用,采购、施工费用及运维费用由发包人分开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设计费用支付: 140 (1)施工图设计完成且审查合格并已向发包人交付完整施工图纸后支付设计费的 50%; (2)光伏组件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的70%; (3)工程项目竣工且并网接入完成后付清余款。 采购、施工费用支付: (1)预付款:承包方已开具履约保函(按合同签约金额的10%)和发票;本工程取得 经发包方认可的具备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关于承载本项目建 筑物的正式荷载报告及加固方案;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开工指令;承包方已购买并提供 了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复印件。支付签约采购施工合同总金额的30%【承包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初验款支付完成后一次性退还预付款银行保函(不计息)】。 (2)进度款:本工程已完成备案手续、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正式接入电网意见的函,本合同签署生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全部设备及光伏组件(含发包人采购材)、材料 全部到场,施工队伍已进场施工,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签约采购施工合同总金额的20%。 (3)初验款:项目通过区电网公司验收且出具项目全容量并网验收意见,项目经发 包方确认的装机容量全部并网发电并连续无故障全负荷运行240小时,试运行结束,发包方 向承包方支付签约采购施工合同总金额的20%。 (4)终验款:项目工程通过发包人、监理、供电等单位认可后,开具竣工验收证明 书,竣工资料提交、竣工验收通过,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开具审定单,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按 本合同附件格式提供的放弃最终留置权的文件,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成并向发包方提供 相关农民工签收证明文件,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照审定单审定价格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 的97%。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审定单载明的结算价的3%,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2年,承包方提供结算价的3%的质保保函后,发包人支付结算价的3%的质保金;若质 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按照本合同产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费用、违约金等,发包人可 在质保金内优先抵扣。 运维费用支付: 141 运维期限(两年缺陷责任期后)8年,每年度的运维按季度考核,第一季度至第三季 度运维费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支付年度运维费的20%(扣除考核金额),第四季度运维费根据 季度考核结果支付年度运维费的40%(扣除考核金额),于完成考核后10日内给予支付。 注:上述均为含税价,不包括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光伏组件的价款。各支付节点支付项目 款时需同时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发票税点需 符合税法相关要求)。(如为小微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可按现行优 惠政策执行。如为小微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 期限,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付款流程按发包人规定执行。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详见14.3.2。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见14.3.2。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4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 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或政策性变化等特 殊原 因,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或部分建设时,发包人只对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负责,并根据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另行协商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补充条款。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3 1、组织管理(1)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未按合同约 定分包的,每次按其转包和分包工程造价的60%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收回其转让和分包的工 程内容,按法律法规另行发包。(2)对于不称职的施工、采购分包商,发包人有权强令其 退场,且必须无条件在3天内清场,清场时间延误的,处以承包人5万元/天的违约金。(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约定,擅自变更项目管理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现有设 施保护措施、施工采购方案,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 施(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2、设计管理(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本合同款项 全额支付后,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违反国家相关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擅自变更发包人批准后 的设计图纸,承包人按10万元违约金/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2)由于承 包人自身原因,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除外),则 每延期3天(不足3天按3天计),承包人按3万元违约金/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非经发 包人同意,任一阶段延期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 金,且承包人弥补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达到国家 规定的设计年限。(4)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设计文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图预算 及结算时不单独计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但属合理范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 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出必要的调整补充。承包人设 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承包人施工方进行设计交底、处理 有关设计问题,无偿参加基础开挖后的验槽,无偿参加竣工验收(含中间验收)。(6)承 包人应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不得有设计漏项或重项。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的深度,除需满足国家及省、市现行规定外,仍须满足编制实际施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 的要求,还应满足结构施工预留、预埋的要求。承包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满足实际施工的深 度要求。(7)承包人出某一阶段图纸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如变电所、设备工艺等),仍 应在施工图中提出详细的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提出详细的要求。(8)设计图纸应 144 得到发包人认可,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内容提出的合理修 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凡不采纳的应书面给出合理理由。如承包人不配合且没有合理的 理由,由此产生的延期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则每延期3天(不足3天按3天计),承包人应支 付3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图纸设计,产生的设计费直接从设计 费进度款中扣除;(9)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 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设计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 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10)在编制施工图预算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就图纸中存在的错 漏碰缺等影响图纸阅读的问题给出书面回复,如有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出解 释。(11)承包人应及时处理现场的设计技术问题,解决一般性设计方面问题时间不超过24 小时,其他重大设计问题原则上时间不超过5天。非特殊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能解决 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2)承包人在发生重大变更设计时未能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或完成的,每延 期5天(不足5天按5天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13)非主要、非关 键性的设计工作,承包人拟委托分包单位的,分包前,承包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如发包 人有充足依据(如无资质、业绩差、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出图等)认为该专业工程的分包 单位,不适合完成该项任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分包单位或自行委托分包单位。发 包人自行委托部分专业设计,不免除承包人本合同的履约责任,分包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 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图预算及结算时不单独计取。(14)承包人的设计负责人及专业负 责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参与方案论证会及按发包人的规定参加工地例会,因承包人原因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参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15)因承包人施工图设计 图纸深度不够或有瑕疵(包含图纸错误、漏项、缺失)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而作出设计 优化或补充设计的,由此设计变更导致已实施部位的工程费用及拆除费用,不计算价款,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3、工程质量管理(1)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由设计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并提供样 板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若承包人违反以上要求,承包人将进场的材料设备退 回,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2)承包人应按相 145 关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否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无论工程设备、材料是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 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 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应有的责任。(3)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和 有关单位,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中间验收 达不到质量要求,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及采取补救措施,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4)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 或承包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未及时清理、修复因施工污染或损坏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在接发包人通知后立即按通知要求整改;若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有权另 行安排他人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5)发包 人发现的承包人对各种检验、试验、测试、评定、调试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令承包人按规范 进行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6)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禁补资料或造假 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料同时完成。由于内业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 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7)因承包人设计或施工引起 的任何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错误或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承担因事故带来的一切损失。 引起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安全文明管理(1)施工中忽视安全,经发包人提出后又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的,可以对相关单位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如出现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等,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50万元/次。(2)在施工期间,若造成 人员伤亡、坍塌、中毒、火灾、重大机械等事故,承包人负担所有经济损失;因事故调查分 析而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涉及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亦由承包 146 人承担。(3)承包人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乱排废水(油)或其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承 担其他相关部门的罚款。 5、项目建成后,系统的转换率不得低于85%,如达不到85%则扣除300万元工程款。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详见补充条款。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是 指合 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及因战争、动乱、空 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120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承包人须对进入 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 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 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 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 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缴。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47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事危 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以及其它依据国家、江苏省、项目所在地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的人身、财产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缴纳;本工程项目一切 险和第三责任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承包人,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8.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评审机构: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48 (1)向 常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常州市金坛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先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须承包人自己负责的 有关编制投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及任何足以影响合同报价的因素,并在报价中予以 考虑。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设计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获发包人( 招标人)批准。 21.2设计相关要求: 施工图等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要求。 设计责任: 1、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若因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 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投标设计总价2%的违 约金;若因此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计扣上述违约金外,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 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发包人将报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它处罚。建议设计人自行向保险公司 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一旦发生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 由保 险公司理赔。投保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己视为己包含在投标价中。 2、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违约金按设计费总价的0.5‰/天扣除。 3、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汇报、审核等工作。承包 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负责施工图文件送审,并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两次仍不能通过的,发包 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处罚。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 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发包人协助下主动与各专业单位及相关部 门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咨询、调查、收集资料等事宜。 4、双方商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5、工程实施过程中 ,视工程进展情况承包人负责安排相关设计人员进行驻场配合施工(驻场代表不少于二人 ,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 每月不得少于15日),及时解决施工 过程中需设计解决的问题 。若承包人无法按照发包人要求驻场配合 ,按照1000元/人/日承 担违约金。 6 、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9 21.3 竣工结算价款: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风险范围包含本项目约定的所有 设计、采购(除发包人采购供应)、施工、安全、工期、质量、赶工风险。除发包人风险范 围发生的变更部分,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合同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21.3.1设计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21.3.2采购、施工(光伏组件非甲供)实际结算价款: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发生的非 甲供部分的装机安装总容量*采购、施工(光伏组件非甲供)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21.3.3采购、施工(光伏组件甲供)实际结算价款:以10420000瓦*采购、施工(光伏 组件甲供)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21.3.4承包人结算总价款不得超过中标价。 21.4其他相关条款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强制性条文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 图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施工。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达到合格质量工程,除返工合格外,另按合同金额的1%承 担违约金,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3)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临时设施及办公设施供发包人及监理办 公及住宿使用,并提供必要的水电供应,其费用己含在投标报价中。 (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拒绝设计变更和发包人要求的额外 工程施工,否则承包人将按5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如未能在施工期间协商解决的则按合同约定的 争议解决原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中途变更、签证、索赔等未达成一致意 见为由来停止施工,否则承包人将按5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6)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质量、安全达不到合同要求,监理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如承包人拒不执行行政主 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指令的,承包人将按5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7)施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及人员安全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8)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及监理统一管理。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 度,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职责,同时并对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实时监督与管理,做好现场的 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承担;(9)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暂停时,发包人只 对己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负责,根据己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 责任。 150 (10)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及时将临时设施及施工设备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含垃圾 清运),如收到发包人通知15天内仍不拆除,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人员拆除,相关费用全部由 承包 人承担,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施工进度及现场协调要求需拆除临时设 施或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时完成,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 (11)己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 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2)承包人若虚报、瞒报、违法挂靠、转包、弄虚作假、进度滞后超投标工期20%以 上的现象,则发包人记承包人不良记录。 (13)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包括发包 人委托的监理人签发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定、会议纪要、通知单、工作安排及 联系函) , 上述各类文件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如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视为 违约,并且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溯由于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造成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4)承包人必须执行当地有关标准化、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市容、环保、环卫、市 政、城管、扬尘控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管 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如 因质量、文明 、安全或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问题而遭受规划、环保、建设、城管或其它行政 管理部门批评或开具 处罚通知单,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除立即整改外,还应承担10万元/ 次的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 因在质量、安全、工资支付等方面受到媒体曝光或被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或发包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 金。 (15)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并应持证上岗。在特殊工种施工中,若 发现无证上岗的人员施工,按1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 (16)承包人负责完成各项检测及调试, 申报验收手续并保证验收合格通过。 (17)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关键工序及重点必须样板先行,施工前必须由发包人、监理人评审通过后再大面积实施。 (18)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侵权行为(含噪音、环境污染等对第三人产生 的侵 权)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19)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包人承担10万元/次违 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工程结算经审计单位审定后,核减率在8%以内(含8%)的由建设方支付全部审计 费; 8%<核减率≤12%,该工程所有审核费用承发包双方各承担50%;核减率>12%时,该工 程所有审核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垃圾处理参照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详见坛政规【2017】1号文)。 151 (22)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明 确劳 资专管员并约定人工费用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根据常住建规【2020】3号文件要求,金坛区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具体按实施意见执行。 (23)承包人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据常住建〔2020〕78号文。 (24)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 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建〔201 8〕113号)、《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常建〔2018〕132号)等要求,按各自职责,将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5)农民工工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相 关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21〕50 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常人社发〔2022〕5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实名 制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54 号)文件要求执行。 (26)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发包人的物品造成的各种损坏,承包人应照价赔 偿。 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中发生承包人人员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事故的,由承 包人承担责 任,若发包人因此被索赔的,发包人有权就其损失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包括发 包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27)施工现场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 案》(常政办发〔2024〕17号)文件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在申领施工许 可证(如需)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江苏省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系统里填报不少于1名的机 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项目配备的安全员总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承包人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解除 合同的除外)。发包人未能及时追究承包人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发包人放弃追究承 包人该项 或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侵权的,应承担发包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21.5设计费用为包干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①设计费包括设计服务期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费、各类设计 接口协调、应发包人要求进行国内外设计调研、编制相关设备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 资 料搜集费、赶工费、增晒图纸费(合同约定范围内)、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工作、配合发 人进行招标工作(如有) 向发包人提交招标用图纸和满足招标深度要求的工程量数量、包 设计技术 交底、设计联络、派驻现场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参加各阶段设备系统招标谈判、设备订货、设计 联络、系统调试、竣工验收试运维配合等合同规定的所有设计工作的服务 价格,并考虑了设计单位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因素。 152 ②设计费包括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现场调查、资料搜集、多方案 论证、 各种报告及图纸、文件整理并按统一格式编写成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后提交发包人), 以及前期咨询、设备招标配合、施工配合等服务。 ③设计或施工涉及知识产权: 1).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设计、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 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发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 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 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于例外。 2).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严格按专用条款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同时第三方造成的对承包人侵权,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版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时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 版权 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时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做他用或 转给第三方。 ④.设计变更费用:设计变更费用己包含在设计费中,非发包人原因施工图阶段的任何 形式、 类型、规模的设计变更均不另行支付设计变更费用及相关图纸费用,设计人在合同 价中须充分考虑。 ⑤.专家论证费及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增加的设计审图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调整 合同价款。 21.6由于模板限制,若合同条款与补充说明不一致,以补充说明为准。 21.7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153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运维协议书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6: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54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用户需求书; 3、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155
序 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 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580W光伏组件MWp 9.35项目现场
540W光伏组件MWp 1.07项目现场
156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质 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支架;逆变器;防水工程;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及升压站内 主电气设备;其它设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3.支架为十年; 4.逆变器为五年; 5.防水工程质保期二十五年; 6.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及升压站内主电气设备质保期为自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竣工移交之日起二年; 7.其它设备为二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 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157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 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协商。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 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58 附件4 运维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相关光伏变电设备运行检修规程和其他电力系统相关规范,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本协议。 一、运维范围、内容及具体落实要求 一)运维范围 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 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主要包含光伏板、安装基 础、光伏专用电缆、逆变器、交流电缆、变压器、10kV开关柜、0.4kV 开关柜、交直流屏、光伏监控 系统、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运维内容项目范围内的运维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巡检、计划维修(含临时计划维修)、故障抢修、值 班保障、电力预防性试验和保护校验以及其他配合工作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光伏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巡检: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对常州金坛钱资湾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等7家企业屋顶20.35兆瓦(交流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检工作。包 括设备巡视值守、应急操作、测量抄表、数据记录、环境清洁及安全管理等。同时,按发包人的需 求,对特殊场地项目加强巡检频次。 3. 变电设备计划检修:承包人应依据相关光伏变电设备运行检修规程和其他电力系统相关规 范,根据发包人常州能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按计划完成光伏系统设备保养、小修、电力预防 性试验和保护校验等。 4. 值班保障:当光伏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或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特殊天气等 情况,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相应人员在故障地点或指定地点值班保障。在连续雾霾等严重 影响光伏面板清洁度的天气后应及时进行清洗,确保光照有效利用。在冰雪天气后应当在当日及时 清理组件表面积雪,消除重压隐患。 5. 故障抢修:当光伏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紧急故障,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响应组织维 修,故障排除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提供故障分析报告。 6. 电力预防性试验和保护校验:预防事故发生或设备损坏,对设备进行的定期检查、试验或 监测。承包人应依据相关光伏变电设备运行检修规程和其他电力系统相关规范,对光伏系统设备及 其 附属设施进行电力预防性试验和保护校验以及功能试验等,并提供试验报告。 159 7. 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光伏系统设备巡视(含附属设备)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 量作业周期备注
1光伏电站1 次/1 月单次巡视作业不少于2人,巡视人员 须具有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 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2屋顶光伏设备设 施场/段
保养、检修、预防性试验(含附属设备)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 量作业周期备注
1屋顶光伏设设施 保养场/段≥2 次/1 年并不得少于投标承诺次数
2动力变压器小修1 次/1 年单次作业不少于 6 人;作业人员 须具有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 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试验人员 须具有有效的电气试验作业特种 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3交直流屏小修单次作业不少于 4 人;作业人员 须具有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 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试验人员 须具有有效的电气试验作业特种 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4交直流屏预防 性试验
510KV GIS 开关柜 小修1 次/2 年单次作业不少于 6 人;作业人员 须具有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 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610KV GIS 开关柜 保养
70.4 KV 开关柜小 修单次作业不少于 6 人;作业人员 须具有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 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试验人员 须具有有效的电气试验作业特种 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80.4 KV 开关柜预 防性试验
9动力变压器预 防性试验1 次/3年
1010KV GIS 开关 柜预防性试验
三)运维具体落实要求 1.组织管理 (1)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电站安全生产架构; (2)岗位职责: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安全 生产责任:全员各级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和控制责任;(4)生产人员资质:生产人员资质满足岗位要求与合同约定要求,人员持证上岗;(5)人员培训、考核:每年制定 160 培训计划,并按期开展相关培训,培训包括基本技能培训、“两规”培训等,培训后组织考试,考试合格。注:“两规”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光伏电站安全规程》。 2.经济指标 (1)计划电量完成情况:计划电量100%完成; (2)设备可利用率:可利用率≥98%。 3.安全组织措施 (1)工作票:①工作票使用率达到100%②全年工作票保存齐全(或在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上记录 完整)③全年工作票执行合格率≥98%④工作票安全技术措施完善⑤明确工作票“三种人”的安全责 任,执行工作票需“三种人”授权 ⑥票面应无严重错误; (2)操作票:①操作票使用率达到100%②全年操作票保存齐全(或在综合能源管理平台上记录 完整)③全年操作票执行合格率达到98%以上④明确操作票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安全责任,执行操作票需“三种人”授权⑤票面应无严重错误。 4.安全文明生产: (1)消防:①有消防预案,消防预案内应有屋顶和变压器灭火装置、烟感报警装置、消防器材 的使用说明②配电房应有消防器材布置图,图中应标明各存放地点的位置、数量和消防器材类型,统一表示③消防器材应在合格范围内,消防器材本体应清洁④电缆隧道、夹层、控制屏、配电盘和 设备区的端子箱等电缆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⑤设备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防汛:①应有根据本站设备实际制定的相关设备防汛工作预案,预案内容全面②室外断路 器(开关)、气体继电器等设备应有防雨罩③站内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封存良 好; (3)防小动物:①检查室外通往室内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应及时堵好;开 关柜、间隔 、端子箱和机构箱应做好封堵②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设备 区保护小室等出入门应有防鼠板③设备室内应放鼠药或捕(驱)鼠器械; (4)安全警示设施:①固定遮拦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做到完好无损,遮拦上应悬 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②变压器和设备架构的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 示牌③停电工作使用的临时遮拦、围网和悬挂的各种标示牌应符合现场情况和安全规程,种类齐全、存放有序; (5)工器具:①安全工具应有试验合格标签,有固定存放地点,存放地点应清洁干燥②绝缘杆、验电器等绝缘工器具必须标明电压等级、编号、节数③安全工具室不应有损坏或超期的安全工具④ 地线应无断股、护套完好、接地线端部接触牢固、卡子应无损坏和松动,弹簧有效⑤安全帽完好有 编号,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在有效期内⑥常用工具、仪表等存放整齐有序,标志醒目; (6)备品备件、消耗品:备品备件存放整齐,保存完好,常用消耗品保存整齐、数量满足日常 使用要求; (7)安全文件管理及安全活动:①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目标、适用范围、部 门职责、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②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含人员、设备、环境、管理制度等 161 方面,明确隐患排查的治理③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明确安全事故的种类、等级,制定对不 同等级事故的处理办法④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⑤填 写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每个季度上报一次自查自改情况⑥安全学习每月一次,应认真填写记 录,记录活动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和活动内容等齐全,对学习内容讨论情况、事故教训及建议和 措施应详细记录; (8)事故应急预案:①制定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②制定高空 坠落人身伤亡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③制定高温中暑人身伤亡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④制定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⑤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⑥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⑦制定逆变器着火事 故应急预案,事故预案、演练记录齐全。 5.运行管理: (1)运行管理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规程,明确运行管理的职责,对运行安全管理、运 行技术管理、运行指标管理、运行人员培训管理、运行值班记录管理、运行抄表管理做出明确要求,上传至综合能源管理平台; (2)现场运行规程:①现场运行规程应符合实际,能指导运行工作,无威胁安全生产的原则性 错误②制定光伏组件运行规程,明确组件技术参数、运行要求、巡回检查、清洗及常见故障处理等 内容③制定逆变器运行规程,明确技术参数、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及安全措施等内 容④制定变压器运行规程,明确技术参数、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⑤制定开关站设备运行规程,明确技术参数、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及安全措施等内 容⑥制定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明确保护配置、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⑦制 定计算机监控系统运行规程,明确技术参数、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⑧制定 UPS 系统 运行规程,明确技术参数、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⑨制定二次设备运行规程,明确技 术参数、运行规定、巡回检查、常见故障处理; (3)检修规程:①建立光伏电站设备检修规程,和现场设备相对应,能指导现场设备检修工作,无威胁安全的原则性错误②组件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 安全注意事项③逆变器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 事项④汇流箱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⑤变 压器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⑥成套开关柜 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⑦继电保护及自动 装置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⑧计算机监控 系统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⑨UPS 系统检 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⑩通讯系统检修规程、明确设备参数、检修准备工作、检修项目、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4)巡回检查:①制定运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明确设备巡回检查的内容、巡检标准、巡检计 划和注意事项②设备巡检对象(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箱变、高低压开关柜、通讯系统等)、次 数、内容应符合电站要求③《巡回检查记录》内容应准确,其中体现的内容应包括具体巡视的范围 和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巡检记录完善; 162 (5)定期工作:①按时上报电力生产月度统计、电费结算单②制定月度备品备件采购计划③按 合同规定次数开展光伏组件清洗④对全站接地连续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⑤运维人员调度证、高 压电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年度复审工作⑥开展全站防雷接地检测工作⑦按照合同附件一开展年度设备 预防性试验工作⑧保护装置定值核对、压板核对⑨电气设备红外测温检查(5-9 月不低于2次); (6)技术资料:① 各种技术资料齐全正确摆放整齐随时可备查②电站主设备产品说明书齐全 ③电站应有图纸:组件排布图、一次系统接线图、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图、远动及自动 化设备二次回路图、站用变系统图、事故照明接线图、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接地装置布置图、直 流系统图、消防系统图; (7)台账管理:①按照公司要求建立设备管理台账,类别完整,设备涵盖全面,并上传综管平 台。②建立备品备件台账,统计好备件名称、型号、数量,上传综管平台。③建立电站主设备台账,统计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上传综管平台。④建立工器具台账,统计好工器具名称、型号、数 量,上传综管平台。⑤建立消防器材台账,统计好名称、型号、数量,上传综管平台。⑥设备单元 分类明确。内容包括:目录、单元系统图、实验报告、运行记录; (8)记录管理:①运行日志:内容详实、齐全、准确,符合填写要求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检 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和设备试验记录:内容详实;符合填写要求③调度命令记录:填写齐全时间 明确④断路器故障跳闸记录:分类正确记录内容符合要求。 6.维护管理: (1)设备定期维护:①组件、汇流箱、接线箱应清洁②设备室、箱变、逆变室通风设备应良好; (2)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 (3)缺陷:① 设备缺陷记录与实际相符,分类准确,缺陷部分与严重程度记录清楚②缺陷处 理及时,缺陷处理记录包含发现时间、内容、消缺情况、处理时间、责任人等;(4)设备锈蚀:①直流及二次设备应清洁、完整、不锈蚀②电气设备、组件支架、金属架构无严重锈 蚀; (5)电站统一标识:按《能储能源安全标志制作指引》,电站标识符合公司要求;(6)AGC、AVC 系统:设备完好可用; (7)设备检修、试验:试验、保护校验不超期; 7.设备管理: (1)组件:①组件表面清洁,无灰尘、污渍、杂物等遮挡,无破损、划痕、裂纹,无可视热斑 ②组件压块紧固到位,无松动、无缺失、无锈蚀。压块与组件边框接触适当,无偏移、错位; (2)组件插头:组件插头连接可靠且绑扎脱离屋面,组件接地线连接可靠、无脱落;(3)支 架:支架紧固点应牢固,无锈蚀,接地线良好,无松动、脱落; (4)电缆桥架:电缆桥架无明显变形、封闭完好、盖板固定,无锈蚀、无积水,接地良好; (5)逆变器:①逆变器铭牌、标识牌完整、清洁,进线处防火封堵完好,内部无积水②逆变器 电压、电流、通信正常,滤网清洁,排风口干净无污染,散热风扇运行正常; 163 (6)汇流箱:①汇流箱标识牌完好、柜体固定螺丝无松动、表面无腐蚀,密封良好,内部无积 灰、渗水②汇流箱接地、进线处防火封堵良好,内部元器件、浪涌保护器、熔丝无损坏,线缆 连接可靠、无虚接; (7)箱变:箱变外观、门锁、标识牌、警示牌、接地良好,箱体内外清洁、无灰尘、无杂物; (8)高压开关柜:①检查高压开关柜仪表、指示灯指示正常,开关、压板投退位置正确,电压、 电流显示正常②开关柜运行声音正常、无异味,柜内电缆无放电迹象,温湿度设备正常投运, 柜体内外清洁、无灰尘; (9)UPS 电源:UPS 电源运行正常,电池组无鼓包、老化、漏液、欠压等情况。 二、运维技术规范 本运维项目应按下述规程、规则、预案、技术文件、管理文件等组织施工(检修)、运维,包 括但不限于: (一)运维制度 1.本项目的检修规程、应急预案、施工管理、安全规则、管理办法,承包人参照常州能储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光伏项目运维管理手册》、《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商考核标准》,以及依据相 关光伏变电设备运行检修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光伏电站施工规范及项目管理等行业规范与 标准的文件,制定相关规定守则与方案。 2.以上运维制度均执行最新的版本。 (二)相关技术规范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GB26860—2011); 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部分)》(DL560-95); 4.《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05); 5.国家及相关部颁的本专业其他标准与规范。 三、运维期限及费用支付 运维期为 96个月,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以进场 通知书为准) , 期限八年。本运维项目,投标人必须设置项目负责人,专人管理。 注:本项目《运维协议书》一年一签,每季度运维期满后给予考核。按照运维内容与具体标 准要求,对照《罚则》所涉事项,对未完成/未执行/未达标的情况进行扣款支付。发包方根据对 承包方的运维管理考核结果有权向承包方追偿损失及单方终止合同。 结算方式:运维费用实际结算价款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发生的装机安装总容量*运维中标单 价(0.035元/瓦/年)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款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四、安全管理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现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法规、规范、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加 强现场作业和日常安全管理的检查,确保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要有完整的安全管理 组织体制、保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基础工作。要 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维修和日常的安全、防火工作等。 164 1.承包人必须按运维项目的安全目标、安全指标进行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 2.承包人必须提供本运维项目的安全控制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必须指定安全人员负责项目施 工安全,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3.承包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的长期教育,坚持将 安 全理念教育和生产作业环节相结合,确保人身、设备、行车、消防等安全。 4.发包人安全、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承包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影响行车、设备、人身、消防等安全的应给予制止,必要时停止作业,其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因运维管理不善造成人员工伤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理赔,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独立应 诉 并承担相关费用。 6.承包人因运维管理不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缺陷造成运营重大损失的应进行责任赔偿,构 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7.发生对发包人造成影响的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向发包人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时间、地 点、 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初步处理情况及报告人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等,事故的损失安责论 处。 五、质量管理要求 1.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发包人质量保证体系。以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待每一项运维工作,对运维质量严格要求。 2.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 基础上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 3.承包人必须坚持把“精检细修、质量为本”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按照 标准化维修工艺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所运维的设备达到最高的性能和质量指标。 4.承包人必须加强对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充分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 感,抓好作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大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力度,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 5.承包人必须保证维修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与有关的技术要求规定一致,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周期。 6.承包人必须保证加强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隐蔽工程施工必须经发包人现场质检人员检查,并办好签字手续后方可隐蔽。 7.承包人必须保证对运维工作使用的机具、设备、计量器具严格管理。对施工用检验、测量和 试验设备在使用前进行仔细检查,保证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8.承包人必须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严加控制,确保工序质量,做到不合格工序不转序,不合 格项目不移交。 9.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承包人要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经 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10. 承包人须配合好发包人对其管理体系和运维质量的检查。 六、文明管理要求 1.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作业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作业设备及多余 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 2.承包人必须负责维修现场日常卫生清理工作,保证公共环境整洁。 3.承包人应主动维护生产场所门、窗、照明、水电和其他设施的完好,不得随意破坏;4.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必须及时回收剩余材料,存放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集中堆码牢固,不得 侵限; 5.承包人员工在维修现场应讲文明、讲礼貌,遇事商量解决,严禁打架、斗殴; 6.承包人员工必须执行发包人标准化管理要求。 七、罚则 承包人在运维过程中发生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65 1.承包人应维护光伏系统正常运行,维持系统发电效率,运维期首年设备利用率不低于98%,后 每年设备利用衰减率不高于0.4%。如运维期内年综合设备利用衰减率每增加0.1%,则按应付年运维 费的0.5%计算罚金。 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合格的设备,若承包人不能按照要求投入相关设备或替换合同规 定的设备,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处以该项设备等值的扣款。 3.发包人对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及运维期内工作的管理、质量、安全、应急响应时间、服务、文 明卫生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下达书面的限期整改通知,发包人对承包人不能按期限整 改或重复发生的不合格项目视情节处以 5000元/项次的扣款。 4.承包人不得转包任何维修项目,承包人雇用非专业维修人员,发包人视情节对承包人处以 5000元/人次的扣款。 5.在检修作业中,若发现承包人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或无证上岗操作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1000元/人次的扣款,累计3次则停工整顿。 6.对于承包人人员损坏原建(构)筑物的设备、危害人身安全,除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 失外,发包人视情节对承包人处以 1000-5000元/次的扣款。 7.承包人人员在设备房、库房、停车库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或未经许可使用明火的,对承包 人处以 1000元/次的扣款。 8.承包人未按照要求规定的周期,发生漏检、漏修,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项次的扣款,整项全 面未维保的,加重处罚,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项次。 9.在施工现场不听从发包人相关人员关于安全作业指挥的,对承包人处以3000元/次的扣款。 10.承包人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扣款。 1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相关要求提交各类故障分析报告、检修报告、运维记录、换件记录、重大 故障或事件分析报告、统计报表等,每次每项每发生一次,对承包人处以 1000元/次的扣款。 12.对临时任务或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发包人外,对承包人处以3000 元/次的扣款。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投诉等致使形象受损,对发包人相关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的,承包人据实赔偿,另对承包人处以 5000元/次的扣款。 13.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抢修、抢险或处理其它紧急情况的,对承包人处以 20000元/次的扣款。 14.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处理故障后,未向发包人调度汇报处理情况或者向发包人隐瞒、提供虚 假信息的,对承包人处以 3000元/次的扣款。 15.光伏系统正式投用后,项目所涉设备每月故障次数累计不大于5起,如超出故障次数的,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扣款。故障发生后,承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如超期的,对承 包人处以 1000 元/次的扣款。 16.如因承包人责任原因导致行车事故的发生,除承包人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视情节对承包人进行 处罚,发生一般事件 C类的处以10000元/次的扣款;发生一般事件 B类的处以20000元/次的扣款;发生 一般事件 A类的处以 30000元/次的扣款;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执行处罚。 17.如因承包人维修不到位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备运行不稳定,发包人视情节对承包人进行 处罚,发生光伏系统故障的处以5000元/次扣款;发生影响既有建(构)筑物供电系统的故障处以10000 元/次扣款;发生影响外部电网系统的故障处以30000元/次扣款。 18.其他未提及的考核项目按照发包人制定发布的最新版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本运维协议书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维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166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167
文件名称套数费 用 (元 )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68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6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资格审查资料)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70 一、 投标单位(非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资料 二、 投标单位(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资料 1、 联合体牵头单位资格审查资料 2、 联合体协办单位资格审查资料 三、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说明: 1、上述格式为参考,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格式自拟。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审 查业绩)按下表要求填写。 171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项目 经理合同金 额(万 元)开竣 工日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72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项目经 理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 工 日 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73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工 日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74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工 日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75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76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 程建设标准、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 ¥元)的工程总承包报价,总工期 日历天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按合同约定实施本 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及运维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我方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号:) 2、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 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 我方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绝不参与任何恶意投诉,如确因相关单位、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 合法利益,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法定代表人将在我方投诉书上签名,并加盖我方单位公章。 我方在此声明:任何未经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我方单位公章的投诉材料均非由我方发出, 且属弄虚作假行为,我方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声明:贵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履约担保, 并有权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并自愿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年 月 日 177 投标函附录
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投标有效期天数: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工期总工期:天, 设计开工日期:年月日 施工开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节点工期:
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 准及要求
工程质量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 有关标准规范。(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 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再发包工程
分包工程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
……
178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9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 澄 清 、 说 明 、 补 正 、 递 交 、 撤 回 、 修改(项目名称)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80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参加 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方作为主办单 位,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书规 定,同时甲乙双方承诺不再以单独或其它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的竞争。 二、双方责权 1、甲方负责(项目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2、乙方负责(项目内容),设计负责人: 3、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 均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违约的,双方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管理。 5、甲方作为联合体双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 本项目货款的支付;甲方接受到属乙方的货款,应当在货款到达甲方的账户当天拔付给乙方。 6、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内容,承担各自负责内容的一切责任。 7、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本协议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注:联合体投标提供) 181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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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182
1工程总承包 项目负责人
2设计
2.1设计负责人
2.2……
3施工
3.1施工负责人
3.2……
注 : 后 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电 子 证 照 )。 183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建造师证号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负责人简历
184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 工 日 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5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 工 日 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6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 工 日 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7
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 点建设 规模合同金 额 (万 元)开竣 工 日 期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8 拟再发包计划表
拟再发包项目 名称、范围及理 由拟选再发包人备注
拟选再发包人 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再发包仅限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 (二者选其一)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 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日期:年月日 189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 月 日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90 (项目、标段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经济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91 招标人: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单位盖章) 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92
序号分项名称数量(装机规 模、瓦)工作内容投标单价 (元/瓦)投标价合价(元)备注
1工程设计费
1.1工程设计该项总报价不超过750000元。
1.2……
2采购、施工费
2.1采购、施工(光伏组 件非甲供)该项总报价不得超过31631590.91 元。投标单价不得超过2.259288元 /W(直流)。
2.2采购、施工(光伏组 10420000 件甲供)10.42MWp光伏组件由招标人供应(即:甲供);该项总报价不得超 过16351980.96元。投标单价不得 超过1.569288元/W(直流)。
2.3……
3运维费
3.1运维费(8年)0.035元/ 瓦/年投标时单价不可调整,该项总报价 不得超过6837793.2万元。
工程总承包总价报价:大写:小写:元
注: 1、工程总承包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为保证工程前期开工、工程实施、后续验收所需的各项资 料、文件及相关 手续的办理及费用;项目施工建设及相关物资采购(材料物资及设备,招标人采购的除外);项目竣工验收(含编制竣 工图文件)、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作等完成 EPC合同总承包内容中所有工作。即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 验收、综合验收及相关服务等全过程的 EPC工程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全部费用(包括风险费、不可预见 费等)。 2、以上费用均为全费用价格(包含规费和税金)。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 人工费、材料费(除发包人采购供应)、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措施费 (含赶工措施费) 、配合费(包括 但不限于 总包与分包的配合费、水电费、垂直运输费等一切配合费用)、协调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技术服务费、前期各 项报批报建费、设计费、竣工验收费、人员培训费、各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投标人缴纳) 、风险 费用、手续、办证、会务、材料设备的各类损耗、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确的其他责任、义务。 3、以上项目和工作内容没有列出或描述到的,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人需求及技术要点等的要求,一切在报价时未报价的项 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金额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93 (项目、标段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标 1:方案设计文件 年 月 日 194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及评分要求) 195 (项目、标段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标 2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年 月 日 196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及评分要求)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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