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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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苏 南京市 | 采购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浦口区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证据司法鉴定服务项目(2024-2025年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3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11-HCZB-C2024-0004
二、项目名称:浦口区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证据司法鉴定服务项目(2024-2025年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投诉人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东方路88号-1青山居综合楼1-2楼
被投诉人1: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路19号
被投诉人2: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100号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采购资格要求限定同时具备相关资质,设置明显不必要的准入。投诉事项2:该项目的采购要求违反司法鉴定执业地域不受限的规定,限制竞争。投诉事项3: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依据的文件已经失效。投诉事项4: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反认证认可领域规定,设立条件限制竞争。投诉事项5: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反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投诉事项6: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反重新鉴定规定。投诉事项7:该项目不符合我省收费标准价格规定。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设置倾向中标人(公安关联机构),且采购方与中标人存在明显不正当联系。投诉事项9:该项目的采购方法采用磋商评分选择,是对竞争性磋商方式滥用,特殊行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同时司法鉴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更适宜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6、投诉事项9超过质疑有效期,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中关于“招标文件设置倾向中标人”的事项已超过质疑有效期,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关于“中标人(公安关联机构)”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采购方与中标人存在明显不正当联系”的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发布时间:2024-10-23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11-HCZB-C2024-0004
二、项目名称:浦口区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证据司法鉴定服务项目(2024-2025年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投诉人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东方路88号-1青山居综合楼1-2楼
被投诉人1: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路19号
被投诉人2: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100号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采购资格要求限定同时具备相关资质,设置明显不必要的准入。投诉事项2:该项目的采购要求违反司法鉴定执业地域不受限的规定,限制竞争。投诉事项3: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依据的文件已经失效。投诉事项4: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反认证认可领域规定,设立条件限制竞争。投诉事项5: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反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投诉事项6: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反重新鉴定规定。投诉事项7:该项目不符合我省收费标准价格规定。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设置倾向中标人(公安关联机构),且采购方与中标人存在明显不正当联系。投诉事项9:该项目的采购方法采用磋商评分选择,是对竞争性磋商方式滥用,特殊行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同时司法鉴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更适宜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6、投诉事项9超过质疑有效期,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中关于“招标文件设置倾向中标人”的事项已超过质疑有效期,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关于“中标人(公安关联机构)”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采购方与中标人存在明显不正当联系”的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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