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 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 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 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 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 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 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 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迁中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勘察设计项目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宿迁中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勘察设计项目。
2.工程地点:位于宿迁中学校内东北角。
3.规划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18300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12300 平方米,地下约 6000
平方米)。
4.建筑功能:详见功能设置表。
5.投资估算:约 18000.06 万元人民币。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 等的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宿迁中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勘察设计项目包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包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
2.工程设计阶段:宿迁中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勘察设计项目包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包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本次项目设计工作范围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工程设计,以及红线内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连接道路(及配套行道树、管网)、给排水、供配电(含新 建配电房设计)、燃气等衔接设施设计。应完成的工作但不限于包括各专业(项)的工程勘 察、方案设计(含单体方案设计构思及总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环保、建筑节能方案;)、初步设计(含主要设备清单、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设备 材料选型表及物料表)、对应设计阶段的主管部门意见征询、报批报审工作、现场设计服务、需要设计参加的各项验收等。
专项设计:包括全专业及所有专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人防专项、幕墙专项、装配式、装饰装修、室外景观绿化(含景观照明、铺装)、道路、管线综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 利用)、太阳能热水(如有)、太阳能光伏发电(如有)、污水处理、市政配套、水电燃气 智能化接入、电力专项设计(高压进线及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含气体灭火)、灯光
设计、泛光照明(如有)、楼宇亮化、标识系统、抗震设计(含减隔震)、汽车充电桩、智 慧停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文化策划及设计(含文化理念设计、文化实践体系设计、楼道命 名深化设计、标识 VI 系统设计、导视 S 系统设计、空间文化装修设计等)、围墙、室外工 程二次机电、教学信息化、地下室网络覆盖等。同时承担招标人单独发包的专项设计成果的 审核及专项设计单位的管理。以上未列出但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 他特殊工程设计均包含在设计范围内。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60 日历天(不包含方案及施工图审查时间);其中节点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 10 日历 天内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方案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初 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成果及初步设计概算成果审批合格后 20 日历天内提交主体施工图设 计成果,主体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装饰装修及综合配套设施等方 案,装饰装修及综合配套设施等方案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 果。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2024 年 09 月 25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2024 年 11 月 23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拾贰元陆角/平方米(¥
***.6 元/平方米)。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徐海涛。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副本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设计人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2024 年 9 月 24 日时间:2024 年 9 月 24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 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
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 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服务并获得审批,
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
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 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
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 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 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 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
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
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 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 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
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 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 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 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 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 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
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 筑工程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
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
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
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
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 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 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 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 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 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 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 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 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
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 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 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 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 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 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 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 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 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 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 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 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
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
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 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 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 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
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
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
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
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 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
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
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
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 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
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
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
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 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奖励。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 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 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 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 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 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 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
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
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
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 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
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
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 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 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 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本项目无定金或预付款。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 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 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 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 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
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 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 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 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 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 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 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 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 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 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 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 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 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 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 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 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 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 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
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
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
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
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
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 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宿迁市洪泽湖路 793 号建设大厦;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蒋媛;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9 号;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过程中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及外部组织协调:对设计人勘察、设计内容提出修 改、审核意见。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应全面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文件,并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的完整性、准 确性负责。
3.1.3.2 文件质量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等的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国家及住建部对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的 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与评审。
(2)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合同约定。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 靠;设计方案应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 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但不得明示或暗示 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或限制材料的来源渠道,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合 要求的产品。
(3)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积极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但如采用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须组织相 关权威部门予以论证、检测通过后方可使用。
3.1.3.3 进度要求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进度计划保证工作进度。如发包人认为进度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以
书面形式提出增加工作力量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7 天内增加人员,且其 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3.1.3.4 人员配置与变更
(1)设计人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以及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 业人员。
本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设计工作实际需要设 置,各专业负责人均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2)设计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过程中和后续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 稳定。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自合同生效起履 行职责,至后续服务期结束为止。主要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如需更换,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发包人 可以向设计人索赔。如相关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规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 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 替换。
(4)设计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分包计划进行分包,并对分包人的 工作负全部责任。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不能胜任相应的分包任务,发包人 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7 天内给予答复,并承担 因更换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1.3.5 文件的咨询与审查
(1)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遇重大技术问题,以及需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 材料时,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审查会或有关权威部门进行咨询或审查,由发包 人批准后咨询或审查意见应作为设计人工作依据,所需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设计人提交的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 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不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问题,设计人必须在收到审 查意见后 7 天内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并免费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超出 合同规定范围的问题,设计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解决。由于审查意见要求的设计人的返工,如 属设计人的原因,返工费由设计人承担;属发包人的原因,返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因设计 人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审查 2 次审查后未出合格证书的,将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3)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设计计算书,
以及所有完成项目工作所必需的科学研究试验成果资料,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 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发包人的上级部门对设计人提供的资料成 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5)文件批准后,设计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变更。
3.1.3.6 后续服务
设计人应做好如下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议,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2)设计人应在本合同项目开工前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好文件的技术交底 工作。
(3)后续服务期: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等相关服务完全终止结束。
(4)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技术及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或变 更设计,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5)参加本合同项目的阶段:地质勘察、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配合国内各级主管部门相关检查、稽查、审计、评审等工作,配合 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
(6)配合发包人做好节能示范项目和海绵城市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3.1.3.7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资料 等。
3.1.3.8 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如因其单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限于因其采用 的结构形式或工艺等方面)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3.9 除本同规定的任务外,如有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零星附属工程或配套性工程的 工作任务,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的委托。
3.1.3.10 本项目工作应达到相应规范深度,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进一步修改完善。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 20153202417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 9 号;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编制与实施本项目设计服务方案(包含人员分工,
图纸资料提交的计划和进度,内审方案,施工过程中的服务方案);参与项目设计;监督并
管理项目设计全过程工作。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
负责人,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2%作为设计人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价 2%的违约金。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2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价 1%的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地质勘察。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有部分专业设计人无地质勘察资质的,设计
人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必须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
3.5 联合体
3.5.1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符合相关文件要求。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工程设计进度 计划。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 划应包括的内容: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 计、减隔震设计、图纸报审、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以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 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可编辑的 CAD 版,PDF 版 等。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2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 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按审核部门要求执行。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竣工备案前时间内提供施 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设计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和招标人所提供的资料及设计范围、内
容,以固定总价的形式进行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前期工作费、开办
费、技术措施费、设计费用、工程实施过程现场服务咨询费、资料增加成本费、设计论证费、
会务费、研讨会相关费用、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风险费、设计期间设计人所有用于安全保
护、环境保护、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直至提交最终成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
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①中标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以及由招标人组
织的咨询审查后,按审查意见及咨询意见进行修改、调整等工作费用;②上级主管部门及招
标人对设计文件审查期间中标人自身配合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
发现设计内容有漏项、缺件,中标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
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招标人使用的时间。④为完成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期间各类风险
系数计入报价,中标价格一经确定,除合同特殊约定外今后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10%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 10%的预付款保 函或保险担保后,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承担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 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
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在合同 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无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合同价 2%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合同价 1% 的违约金。
设计技术组员常驻至少 1 人,在施工现场天数不少于 16 天/月,全程处理与施工图设计 有关的事宜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发包人发现驻场人员每缺勤一天,将按 2000 元/天处 以设计人的违约金;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驻场人员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每延期一天,发包 人将按 5000 元/天处以设计人的违约金。
3、设计人出现中途退出、拒绝履行或其他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后续服务等情形的,包 括主动放弃或在发包人通知后 2 日内未响应通知等,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处以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并将设计人纳入集团“黑名单”且不准再参加发包人的相关 招标活动。”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由于自身 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应承担 1 万元/天违约金;因设计人的原因延 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 5 天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均由设计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可以单方 解除合同。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 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随意调减工作量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 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上限为设计合同额的 100%。
14.2.4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每出现 1 次,须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14.2.5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设计费总额。
14.2.6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如设计人将本合同 项目转让,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部分设计分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且不支付该分包工作量的设计费,并按合同价的 30%处以设计人的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0 天。
16.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设计人应进行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并根据设计任务书、地勘报告、法律
法规、设计规范标准等设计依据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或其他违约行
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设计内容如有遗漏,免除发包人一切责任。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8:市城投集团项目招投标“黑名单”制度(试行)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本次项目设计工作范围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工程设计,以及红线内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连接道路(及配套行道树、管网)、给排水、供配电(含新 建配电房设计)、燃气等衔接设施设计。应完成的工作但不限于包括各专业(项)的工程勘 察、方案设计(含单体方案设计构思及总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环保、建筑节能方案;)、初步设计(含主要设备清单、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设备 材料选型表及物料表)、对应设计阶段的主管部门意见征询、报批报审工作、现场设计服务、需要设计参加的各项验收等。
专项设计:包括全专业及所有专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人防专项、幕墙专项、装配式、装饰装修、室外景观绿化(含景观照明、铺装)、道路、管线综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 利用)、太阳能热水(如有)、太阳能光伏发电(如有)、污水处理、市政配套、水电燃气 智能化接入、电力专项设计(高压进线及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含气体灭火)、灯光 设计、泛光照明(如有)、楼宇亮化、标识系统、抗震设计(含减隔震)、汽车充电桩、智 慧停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文化策划及设计(含文化理念设计、文化实践体系设计、楼道命 名深化设计、标识 VI 系统设计、导视 S 系统设计、空间文化装修设计等)、围墙、室外工 程二次机电、教学信息化、地下室网络覆盖等。同时承担招标人单独发包的专项设计成果的 审核及专项设计单位的管理。以上未列出但与本项目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系统、专业和其 他特殊工程设计均包含在设计范围内。
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要求。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地质勘察、方案设计、财政投资评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
件编制,配合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质量保修期的设计服务等工作,并配合招标人办理相关
报审审查审批等工作。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勘察阶段
(1)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2)查明不良资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提出评价和整治所需的岩土参数和治理方案; (3)查明各层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作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 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出地基变形参数,预测建筑的沉降或差异沉降等; (5)对抗震设防烈度≥6,划分类别:≥7,需要进行液化等级作出评价;
(6)查明地下水的性质,提供地层的渗透系数;
(7)提供深基坑开挖所需的岩土参数,认证和评价基坑开挖和降水对临近工程的影响; (8)对桩基础作出桩的承载力和群桩沉降计算。
2.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 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 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 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 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 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3.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工程;总图、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
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人防专项、幕墙专项、装配式、装饰装修、室外景观绿化(含景
观照明、铺装)、道路、管线综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利用)、太阳能热水
(如有)、太阳能光伏发电(如有)、污水处理、市政配套、水电燃气智能化接入、电力专
项设计(高压进线及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含气体灭火)、灯光设计、泛光照明(如
有)、楼宇亮化、标识系统、抗震设计(含减隔震)、汽车充电桩、智慧停车、实验创新中
心大楼文化策划及设计(含文化理念设计、文化实践体系设计、楼道命名深化设计、标识 VI
系统设计、导视 S 系统设计、空间文化装修设计等)、围墙、室外工程二次机电、教学信息
化、地下室网络覆盖等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同时承担招标
人单独发包的专项设计成果的审核及专项设计单位的管理。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 关解释和修改。
(3)提交设计概算。
4.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工程;总图、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
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人防专项、幕墙专项、装配式、装饰装修、室外景观绿化(含景
观照明、铺装)、道路、管线综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利用)、太阳能热水
(如有)、太阳能光伏发电(如有)、污水处理、市政配套、水电燃气智能化接入、电力专
项设计(高压进线及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含气体灭火)、灯光设计、泛光照明(如
有)、楼宇亮化、标识系统、抗震设计(含减隔震)、汽车充电桩、智慧停车、实验创新中
心大楼文化策划及设计(含文化理念设计、文化实践体系设计、楼道命名深化设计、标识 VI
系统设计、导视 S 系统设计、空间文化装修设计等)、围墙、室外工程二次机电、教学信息
化、地下室网络覆盖等工程施工图设计,包含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计工作和红线外
合理的工程影响范围的设计工作(如管线、道路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 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2.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 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 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 | 各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2 |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3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4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5 天内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书面文本 8份、电子文稿1 份 | 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 内提交符合报规条件的方 案设计成果 | |
2 | 地质勘查 | 书面文本 8份、电子文稿1 份 | 5天 |
3 | 初步设计及概 算文件 | 书面文本份数以专业数定 单专业不少于5份、电子文 稿1份 | 10天 |
4 | 施工图设计文 件 | 书面文本15份、全套电子 文稿1份 | 20天 |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 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 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附件 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专业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 | 所长 | 建筑设计 | 一级注册建筑 师 | 江苏航运执业技术学院轨 道交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项目 衢州智造新城数智科创园 项目设计 |
二、项目组成员 |
建筑专业负责 人 | 吴利军 | 总工 | 建筑设计及 其理论 | 一级注册建筑 师 | |
结构专业负责 人 | 缪效东 | 主任工 程师 | 防灾减灾工 程及防护工 程 | 一级注册结 构工程师 | |
给水排水专 业负责人 | 黄原琴 | 主任工 程师 | 给水排水工 程 | 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 |
电气专业负 责人 | 王贵超 | 主任工 程师 | 电气工程与 自动化 | 注册电气工 程师(供配电) | |
暖通专业负 责人 | 陶文伟 | 主任工 程师 | 供热通风与 空调工程 | 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 |
勘察专业负 责人 | 许波 | 主任工 程师 | 地质资源与 地质工程 | 注册土木工 程师(岩土) | |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60 日历天(不包含方案及施工图审查时间);其中节点设计周期:签订合 同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方案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 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成果及初步设计概算成果审批 合格后 20 日历天内提交主体施工图设计成果,主体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装饰装修及综合配套设施等方案,装饰装修及综合配套设施等 方案设计成果审批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
固定单价:
***.6 元/平方米
二、设计费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 10%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后,发 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建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 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同时扣除预付款),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并通过主 管部门审批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97%,余款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无息)。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提 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 违约责任。
附件 7: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宿迁中学实验创新中心大楼勘察设计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 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 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 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024 年 9 月 24 日 2024 年 9 月 24 日
附件 8:
市城投集团项目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 体的信用意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规范工作秩 序,促进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有自建、代建工程项目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制度遵循依规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或分包虽然合法,但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 备的;
(四)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的;
(五)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无特殊理由施工期内出勤率低于 80%的,或任一月有 3 日历天出勤时间均低于 4 小时的,或现场考勤制度不健全,无考勤记录的视同未出勤; (六)未按照要求配齐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建设单位要求整 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施工期内出勤率低于 80%的,或任一月有 3 日历天出勤时间均低于 6 小时的(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经同意后更换相关管理人员);
(八)项目负责人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各项检查、活动及会议的; (九)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过程节点或最终节点达不到合同约定工期要求的; (十)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网络问政、上访、群众来信,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质量、安 全事故的;
(十二)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未按照投标文件所投金额全额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规范的,现场安全文明不达标的,经建设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或因
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十四)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且未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
(十五)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经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十六)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经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 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十七)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
(十八)有违反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建设单位要 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黑名单”制度具体实施实行统一扎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总工办)负责“黑名单”制度建设,并对各子公司制度落实情况 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及项目部应对其所承担项目(含集团委托各子公司管理的)合同相对 方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收集相关证据,并报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经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将失信者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
第八条 对失信者被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期满的,自动解除。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要加强“黑名单”制度落实工作,由专人负责管理。对负有 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 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黑名单”的执行
第十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集团内进行通报,并上报行 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是指本制度施行后,在城投集团自建、代建项目上发生的失 信行为。
第十二条 被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其 6 个月至 3 年内在城投集 团范围内参与投标的资格,“黑名单”记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