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江苏公司太仓电厂#4斗轮机行走机构及轨道治理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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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苏 苏州市 | 采购单位 | 江苏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江苏公司太仓电厂#4斗轮机行走机构及轨道治理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江苏公司太仓电厂#4斗轮机行走机构及轨道治理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江苏公司太仓电厂#4斗轮机行走机构及轨道治理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608225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608225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文辉 电话:025-86728610
邮箱:12103350@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江苏公司太仓电厂#4斗轮机行走机构及轨道治理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608225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608225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84.809500 | 198.1465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D232088479、2029年06月23日 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D232088479、2029年06月23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苏)JZ安许证字[2005]1040181、2025年12月05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19)019797、2025年10月16日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机电总承包贰级资质、D233429098、2025年01月21日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苏敏,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23213130152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苏建安B(2017)1012586 | 王悦州,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浙233201720230262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浙建安B(2021)0197724 |
业绩 | 1、2023年#2堆取料机、#1取料机大修项目合同、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5月26日 2、舟山武港1#斗轮机回转轴承更换项目、浙江舟山武港码头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 | 1、国能浙江舟山电厂2号斗轮机大修、国能浙江舟山电厂、2019.08.12 2、江苏镇江发电公司#31斗轮机电控系统改造项目、江苏镇江发电公司、2021.6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文辉 电话:025-86728610
邮箱:12103350@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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