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沭阳县无锡路工程(合同登记)

所属地区:江苏宿迁市 发布日期: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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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江苏 宿迁市 采购单位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正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沭阳县无锡路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南京锦亿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沭阳县无锡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沭阳县无锡路工程。 2.工程地点:沭阳县常州路-老沭河。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沭发改投资发【2024】142 号。 4.资金来源:县财政 。 5.工程内容:道路长 340m,红线宽 35m(3m 人行道+4.5m 非机动车道+2.5m 侧分带+15m 机动 车道+2.5m 侧分带+4.5m 非机动车道+3m 人行道),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沭阳县无锡路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9 月 1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01 月 1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陆万肆仟叁佰壹拾玖元贰角伍分(¥***.25 元) 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捌佰伍拾肆元陆角壹分(¥83854.61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严德明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13213220143134623 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7MA1YCHHR0J 地 址:沭阳县康平路 2 号 地 址: 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 西路 19 号 5 幢 107 室 邮政编码: 223600 邮政编码:211213 法定代表人:郝建华 法定代表人: 黄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 025-57480685 传 真: ***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沭阳县中国银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 账 号:497558228662 账 号: 3205 0159 6336 0000 153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 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等;所有其他合同文件应由合同当事人法人代表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方有 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江苏正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 联系电话: 19398842006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 联系电话: 15605169873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路 41 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含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现场临时办公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按照设计图纸、建设内容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合同履行中发承双方根据建设需求 确定。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 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发包人意见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按照工期总日历天数计算。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所在地有关对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等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工程所在地有关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的规定;上述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 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合同履行 中发承双方确定,但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 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公告、文件和投 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 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合同协议书、通用、专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附件合同不 一致的,以招标文件附件合同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肆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勘察、设计单位 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有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 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 受其约束。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经深化后 的施工图纸(如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版 ,书面文件需由承包人及项目管理加盖公章、签字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文件,供发包人、监 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9 化石、文物:施工现场发掘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 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 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取得 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在投标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 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此 项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现有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此项费用并在投标报 价中综合考虑。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约定:场内具备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既有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可免费使 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 护设施等),以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相关手续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 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具体以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 1.10.3 场内 交通约定执行。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 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 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由发承双方会工程所在地审计部门商定、确定。 2. 发包人 2.1 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 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承包人按照施工需求,及时办理临时用水、临时 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 件和批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陈明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13905245829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 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停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 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特殊情况下由发承双方商定、确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按专用合同条款 1.10、3.1 等执行。 2.4.3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承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商定、确定。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需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需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需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内容编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贰套(发包人、县城建档案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 30 日内提供贰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电子文件及影项资料;具体内容格式以县城建档案馆归 档要求为准。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其他需要发生的费用视同承包人已 在投标报价中包含(无论是否包含,发包人将一律视为投标方已确认了所有现场条件和已预计到了 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的费用或延长竣工 日期等要求;(2)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施工现场按标准化工地设置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按 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有关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月报等资料;(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负责在工程施工竣 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 便;(5)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 要求;(7)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①公众的便利。②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③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 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定完成上述工作的,应承担 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8)如发生施工爆破作业,则所需的批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 用由承包人负担;(9)执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加快工程施工 的进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等综合管理水平。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严德明 ; 身份证号: 320124198310100232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苏 232131402003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苏建安 B(2013)1001849); 联系电话: 18018068905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西路 19 号 5 幢 107 室;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方职权,负责履行合同义务并常驻施工 现场,直接负责本项目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月在岗率不低于 80%,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 于 8 个小时;否则每缺勤一天(含每天在场时间低于 8 小时),项目经理按 10000 元/天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相应职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款的 2% 的违约金,因未足额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一切纠纷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导致 发包人额外增加负担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保证月在岗率不低于 80%情况下,项目经 理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有更换必须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申请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资料(不低于招标要求和中标要求),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天进行处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调离并任命继任项目经理(不低于招标要求),否则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天进 行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前 7 天内;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明确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调离并任命继任施工管理人员(不低于招标要求),否则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天进行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在岗率在岗率不 低于 80% ,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否则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天进行处罚;不得同时 担任其他项目的相应职责;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发 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按 5000 元/次进行处罚。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更换必须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申请中应当载明继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等资料(不低于招标要求),继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继续履 行相应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天进 行处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保证月在岗率不低 于 80%情况下,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按 5000 元/次进行处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承包 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基础、砼结构、沥青、桥梁、涵洞、下穿、上跨、隧道、排 水等;发包人认定的其他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 外;具体由发承双方根据建设内容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工程分 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 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提供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等有关条款执行;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人无需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承担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生产 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 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令,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如何责任与义务;1 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使用要求等,对 发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 人提出书面报告。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 包人提出建议,并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5.具有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6.对工程施工进 度的检查、监督权。7.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可提出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8.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纪丹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20230504832000012580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396995140@.com ; 通信地址:沭阳县沭城都市阳光小区 25B 楼 03-04 门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由发包人确定。 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 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通用条款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内容确定,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 的较高标准为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3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监理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 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偷工减料、降低规 范和标准施工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上限不超过工程合 同价的 20% ;在此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此处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 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 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 不到位引起的相关安全事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执行工 程所在地相关要求和发包人相关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约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指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施工现场的所有范围均由承包人承担保安责任,制定保安制 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在进场后 5 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核、备案;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 经营及工作的事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否则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并追究承包人相关法 律责任。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文明施工 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造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停工的,所有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含在投标报价及签约合同价中,按照 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内容确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按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 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工期费用(利润)索赔;此条款包含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有事项。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 的工期节点(或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人民币 10000 元/天计算),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不免除承包 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将未完成项目重新发 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不超出工程中标价的 2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埋藏在地下的未引爆的炸弹、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地 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等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认定为不利物质条件 的情形。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约定: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 承担相应费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对异常恶劣气 候条件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沭阳县历史气象资料中的气象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 同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约定: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 承担相应费用。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开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 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7.8.6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发承双方可就施工 问题商定、确定相关方案。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提前竣工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的由承 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承担保管并承担费用;检验、使用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发包人按《主 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和工程具体建设内容确定,报送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现场情况由发承双方确定,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现场建设内容由发承双方确定,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 符合相应试验规范的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现场需求由发承双方确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包含 1.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 单(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2.实施变更、追加工程量和清单 内隐蔽工程的,严格按沭工改组﹝2020﹞1 号文件执行;3.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 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 一切损失;4.应明确原因及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必须连续编号,无编号的不予结算;需在发生过程中 进行,任何事后补签的请求,发包人将不再接受。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 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㈠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超出中标工程量的 15%时,该清 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1.15×中标单价+(实际工程量-中标工程量×1.15)×调整后的综 合单价;①当中标单价大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 下浮率;②当中标单价小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㈡ 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少于中标工程量的 8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0.85×中 标单价-(中标工程量×0.85-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①当中标单价小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②当中标单价大于或等于招标预 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㈢如果招标预算单价经业主财政等部门认定 明显不符合常规价格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内容进行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发承双方在过程实施阶段约定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 监理人发出;发承双方在工程实施阶段确定有关事项。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市场风险等一切风险范围,投标人应充分考 虑施工期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进入报价,风险费用计入报价,合同结 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0%。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 10%的预付款担保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与预付款同比例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发承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 10%的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 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完成工程量的 50%,付合同价款的 3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 一次性付清(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付款节点。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 12.4.1 款执行;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度款资金审批后 30 天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承包人违约、被处罚等情况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缴纳违约金、处罚金等;未及时、足额缴纳违约金、处罚金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节点工程款(或在节点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注: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 算后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12.4.5 人工费用付款 关于人工费用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付款节点,经双方审核同意后一个月内支付。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 日承担 5000 元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内容确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车、整改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合格,接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7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 12.4.1 款执行;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度款资金审批后 30 天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承包人违约、被处罚等情况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缴纳违约金、处 罚金等;未及时、足额缴纳违约金、处罚金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节点工程款(或在节点工程款中 直接扣除)。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 12.4.1 款执行;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度款资金审批后 30 天 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承包人违约、被处罚等情况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缴纳违约金、处罚金等;未及时、足额缴纳违约金、处罚金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节点工程款(或在节点工程款 中直接扣除)。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3)其他方式: 审计决算价款的 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 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无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 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 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专用合同中补充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经济处罚、索赔(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按专用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出现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 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 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因人力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发承双 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其中属于停工、缓建的,发包人给予工期延期,但 不承担延期导致的各种费用。(4)因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 10%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出现工期延误(包括各工程节点的延误),承包人 应当另行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均需妥善做好 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 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6)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选择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承包人已完成部分予以结算,承包人需 认可其结算结果;发包人在核算已支付款项和扣除相关违约金、处罚金后结清款项,并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7)对于发包人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业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承双方商定、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 确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如行业有规定,从其规定)。 18.2 工伤保险: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等应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参 加工伤保险,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等 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发承双方根据具体事宜确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部分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补充 21. 补充条款 21.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宿政发﹝2017﹞56 号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 知承包人;(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 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 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 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 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 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 不得进场施工;(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订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 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 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 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 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 行政监管部门。 21.2 农民工工资管理按照人社部发〔2021〕65 号、苏建建管﹝2016﹞707 号、宿政发﹝2017﹞56 号等文件执行; 21.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宿政发﹝2017﹞56 号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l7-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二)合 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三)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现承包人存在法律 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 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 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 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 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 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 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 21.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宿政发﹝2017﹞56 号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 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 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 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 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六)项目建设方(发包 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上述(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 21.5 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92 号)和《沭阳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沭住建字(2013)40 号)有关规定:中标单 位要确保建筑工地达到“十有六无”管理标准要求(即施工有围挡、道路有硬化、车辆有冲洗、污水 有沉淀、场地有绿化、厕所有水冲、降尘有措施、现场有亮化、材料有秩序、垃圾有容器;无扬尘、无垃圾、无裸地、无四害、无旱厕、无污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可自行考虑此费用,施工中 按要求履行到位。 21.6.相关人员配备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件:投标人中标后,由招标人对按照投标文件中核验除项 目经理外的其他人员(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员不满足规定的需另行配备)。其他人员核验按投标截止 前 6 个月内人员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执业证书标准执行,相关人员要服从发包人设立 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未按规定的由招标人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 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7.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日内,承包人投标文件上列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岗;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 7 日内,承包人提交经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 内,承包人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合同信息归集,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记录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需建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劳动、采购、租赁合同签定制度及项目经理的考勤制度;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足额提供履约担保(工程 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招标人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担 保进行统一收、退管理;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发包人支付款项期限,均以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资金审批 后计算。 21.8 工程送审价审减率在 3%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在 3%~5%范围的,审计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 5%的,承包人除承担审计费用外,并处以审减额 10%的罚款,该罚款 由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直接从审定价中扣除。 21.9 按照国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 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 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施工总包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通 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推动建设工程类项目人工工资真正做到“月结月清”。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
序号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证书
1 项目经理 严德明 320124198310100232 二级建造师 苏 232131402003
2 技术负责人 李为好 320323197504074271 苏 232181901856
3 安全员 张菊芳 320124199710312423 苏建安 C2(2021)3006241
4 质检员 蒋世帅 320123199511133418 32171090100188
5 施工员 杨孝辉 320124198810151634 2301010600039501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局 : 沭阳县无锡路工程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承诺,如我方中标,承诺如下: 1、保证中标后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 知(苏人社规(2022)3 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规定。 2、自项目开工后,由我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 签字确认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并留存 相关材料备查,并接受招标人及监管部门监督。 3、工程完工前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 使用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4、我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将人工费单独拨付,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 表工资费用的,由我公司垫付,我公司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 付,我单位予以认可,在后期结算时予以扣除。 6、如我公司中标后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 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南京锦亿建设有限公司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2024 年 9 月 13 日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局 乙方: 南京锦亿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 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等文件精神,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规定,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号: 二、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位农民工 个 人银行账户,不挪作他用。 三、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 四、甲方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乙方已按时 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五、其他 (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 同 守信。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 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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