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拟批准公示]江苏鑫圣元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寿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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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苏 南通市 | 采购单位 | 江苏鑫圣元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寿棺生产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名称:金属制品寿棺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荣港路66号;
建设单位:江苏鑫圣元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京名环智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租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66号12185m2的厂房,购置折弯机、剪板机、喷漆房、激光焊机等设备建设年产60000只金属制品寿棺生产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喷枪清洗用水回用于调漆用水,不得外排;水帘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海安滨海新区新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打磨、抛光产生的颗粒物(染料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腻子晾干、调漆、喷漆、烘干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标准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南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2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地点: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荣港路66号;
建设单位:江苏鑫圣元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京名环智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租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荣港路66号12185m2的厂房,购置折弯机、剪板机、喷漆房、激光焊机等设备建设年产60000只金属制品寿棺生产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喷枪清洗用水回用于调漆用水,不得外排;水帘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海安滨海新区新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打磨、抛光产生的颗粒物(染料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腻子晾干、调漆、喷漆、烘干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标准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南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2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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