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拟批准公示]南通艺科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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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苏 南通市 | 采购单位 | 南通艺科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生产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名称: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市李堡镇(街道)蒋庄7组;
建设单位:南通艺科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购置锯切机、缩管机、卧式冲弧机、万能铣床、氩弧焊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租赁厂房,从事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的生产,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15万套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喷淋用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食堂用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海安李堡滇池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淬火、回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3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东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四)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9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地点:海安市李堡镇(街道)蒋庄7组;
建设单位:南通艺科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购置锯切机、缩管机、卧式冲弧机、万能铣床、氩弧焊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租赁厂房,从事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的生产,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自行车、电动车零配件15万套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喷淋用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食堂用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海安李堡滇池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淬火、回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3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东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四)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9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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