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YBDD-II-JSSJ2标段)(合同登记)
【招标信用】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YBDD-II-JSSJ2标段)(合同登记):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苏 宿迁市 | 采购单位 | 宿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 改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YBDD-II-JSSJ2 标段)
合
同
文
件
宿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第一部分 审计服务合同协议书
鉴于委托人宿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接受了受托人江苏富华工程造价 咨询有限公司的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 (YBDD-II-JSSJ2 标段)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为 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就以下事项 达成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 项目(YBDD-II-JSSJ2 标段)
2、服务类别:结算审计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下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 处,按下述排列顺序在前者具有优先解释权:
l、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委托审计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附件 A 审计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 B 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
附件 C 审计人员资质资历及数量要求(最低要求);
6、招标文件其他有关内容;
7、投标书及投标文件附表;
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三、项目负责人为:刘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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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审计服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 元),由基本收费和考核收费两部 分组成。
1、基本收费 60%,计算规则如下:
(1)常规工程审计 40%:钢筋及预埋件的计算费用包含在基本收费中,不另行支 付,因任何原因导致服务期延长,均不予调整。
(2)人员考核 20%: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委派相应资质人员驻场,驻场人员 须确保工作日正常在岗(办公地点为高铁公司),委托人将实行考勤制度(直至出具 工程结算初审报告),若不满足上述规定(特殊情况经委托人批准同意的除外),按 500 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额的 60%(即全部基本收费)。
2、考核收费 40%,计算规则如下:
由业主单位(含上级管理单位)组织对审定金额进行复审(复审范围为施工项目 结算审计)。
1)如出现三处及以上明显计算性、条款性错误或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无该项考核费用;
2)经工程结算复审,各审计单位所审范围内的偏差率扣减额按如下原则计算,直 至扣减完该项全部费用:每份报告按核减额×4%扣减费用。
上述费用支付方式按合同条款第八款第十八条及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合同协议的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八、本合同的审计业务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后至工程最终决算完成及竣工验收 结束(施工单位提交审计结算报告后 9 个月内审核完成,12 个月内完成全部审计工作(非审计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工期延长除外)。
九、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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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
商解决,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可以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宿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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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廉洁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 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洁管理的相 关规定,为加强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工程建设者 廉洁从业,保证建设资金安全以及投资考核,项目法人宿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结算审计项目(YBDD-II-JSSJ2 标段)的中标单位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受托人”),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项 目合同文件,严格履行合同。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推行廉洁管理标准化,建立廉洁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廉洁管理制度,实行建设 信息公开,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履行廉洁从政各项要求,组织实施廉洁管理标准化工作。
(2)委托人应按照资金使用规定,保证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让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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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6)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不得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7)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 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8)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不得透露不该公开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信息。
3、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认真履行廉洁从业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廉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廉 洁管理员。
(2)受托人要进行廉洁管理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廉洁管理责任,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廉洁合同》,制订廉洁责任守则、廉洁考核奖惩办法,按要求建 立单位廉洁档案和个人廉洁档案。
(3)受托人应按照廉洁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廉洁教育,在现场建立廉洁警示牌 (栏)、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廉洁承诺,公开重大事项。
(4)受托人对照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分析风险点,建立岗位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5)受托人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并按规定 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工程款。
(6)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7)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8)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9)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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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受托人在廉洁管理过程中,应对廉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完备性进行检查,并整理归档。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l、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l、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责令 纠正,违反法纪的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 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 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受托人或受托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 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结算审计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 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宿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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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委托审计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审计业务和聘用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审计业务和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 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江苏省、工程所在地市的法规、规章。
二、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 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受托人投入的项目负责 人及主要造价审计人员均应为受托人单位自有人员,不得从其他单位外借。第四 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 关法规、政策和省市规定的工程造价编审办法,进行工程量核实和工程造价计算,在 独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下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时按质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对审计成果的解释工作。接受委托人 或其委托单位的协调管理,与其他受托人相互配合,共同工作。在政府竣工决算审计 期间,受托人应积极有效地配合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审计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 合同附件 A 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第五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 的保密资料。
第六条 受托人应于 7 日内审核完毕委托人单次上报的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逾 期按 1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并在当期服务费支付中扣除。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工作需要时,委托人及时组织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 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受托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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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提供的审计工作条件在合同附件 B 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发出后,及时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 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委托人应当在 3 日内就受托 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协调受托人 与其他受托人之间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合同费用。
四、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l、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 查问。
3、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l、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受托人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 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 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 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审计合同酬金总额(扣 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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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人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 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受托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受托人有权拒绝。
受托人应使派驻人员保持稳定,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健康(须三级甲等医院证明) 等其他特殊原因,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程中抽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驻 场人员等,否则将被视为受托人违约,根据人员抽换程度,委托人可没收受托人的部 分或全部履约及质量保证金,直至单方面中止本委托合同。当受托人因工作安排或其 他原因确需调换派驻人员时,即使在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有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的情况下,受托人须事先报经委托人审查通过并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所派驻人 员,但所更换人员须符合合同附件 c 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同时 委托人将向受托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审计服务费支付中扣除。收取标准如下:项目负责人:10 万元/人·次;主要人员:5 万元/人·次,该部分费用在合同 支付时扣除。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随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未按要求向 委托人汇报工作的处以 5000/次的违约金,并在当期服务费支付中扣除。同时,未按 委托人要求参加工作会议的,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在当期服务费支付中扣除。
受托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 求增加人员,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 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 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 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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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第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受托人审计费:
审计服务费用支付:
1、基本费用占合同价的 60%,受托人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报告后支付。
2、考核费用占合同价的 40%,经复审审定完毕后,按二者金额偏差率对应的比例
扣减费用后结清支付。
受托人收款账号:
账 户 名 称: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
账 号:8110501012700443405
第二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后 14 日内没有提出异议,
则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酬金。
第二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14 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双方应就上述异议协
商一致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双方同意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九、违约与其他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均属违约:
1、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限完成任务;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的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
3、串通施工单位或其他第三人,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4、违反职业操守,擅自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等;
5、因自身原因,工作成果质量低劣;
6、未能及时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事后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
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7、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因受托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审计成果资料,未
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推迟一天,减收约定酬金的 1%;因受托人自身原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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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果质量低劣,受托人应及时完善和修改,委托人视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减收 酬金。
受托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委托人可对受托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受托人参与 该项目审计资格,终止合同并赔偿其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受托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将提供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 入库的重要参考,并同时将考核情况抄报给江苏省审计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 而造成受托人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受托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人应根 据受托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十、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为无条件担保,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审计工作质量低劣,或工作审计结果偏差超过招标人最大限 额时,或有第二十三条中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将没收其履约担保;
3、履约担保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退还。
十一、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 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 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 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 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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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 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 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 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 间应当协商解决,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可以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因受托人原因所致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由受托人 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 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完 成审计服务工作的时间,双方协商相应适当延长,并酌情增加酬金。
第三十三条 审计单位必须服务委托人对本项目建设计划的调整,如部分项目只进 行了除施工阶段以外的前期工作或只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委托人将根据审计单 位报价水平及已完成工作量另行核算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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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一方应则应当在 14 日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 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 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 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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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双方在此约定:
合同附件 A 审计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一、审计服务的要求、形式
1、服务要求:受托人应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资质。审计服务的方式为结算 审计。受托人必须执行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审计规定,按照委托人对其授权的范围和招 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
2、受托人应根据工作内容、难易程度、审计周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适当的 项目机构。
3、审计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实施审计工作的需要。
4、受托人提交的成果要求如下(但不限于此,受托人必须提交与服务范围相对应 的所有成果):
(1)审计成果报告(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
(2)过程原始资料;
(3)为委托人提供的咨询、分析报告。
5、审计要求(不限于此):
(1)审计期间,发现需要及时纠正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 见和建议;
(2)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3)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应 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双方签字确认;
(4)审计应含决(结)算造价审计的全部内容。
二、审计范围及目标
1、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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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BDD-II-JSSJ1 标段建安费约 13 亿元,合同范围如下:
①YBDD-II-SG1 标段: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桩 号:K8+909.161~K12+565.805、奥体路跨线桥,里程约 4.092KM)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 路基、路面底基层、基层、全线预制安装桥梁(含奥体路跨线桥)、排水及防护等工 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2、YBDD-II-JSSJ2 标段建安费约 8.23 亿元,合同范围如下:
①YBDD-II-SG2 标段: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桩 号:K6+962.11-K8+909.161、K14+785.805~K17+160(不含奥体路跨线桥),里程约 3.886KM)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路基、路面底基层、基层、排水及防护、全线 7.978KM 沥青混凝土面层(含桥面铺装)、运河文化大桥护栏改造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②YBDD-II-LH1 标段: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红线范 围内的景观(含景观照明)、绿化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③YBDD-II-LH2 标段: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景观(含 景观照明)、绿化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④YBDD-II-ZM 标段:宿迁市 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照明、亮化、交 通信号灯等工程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⑤ YBDD-II-JA 标段: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声屏障、交通附属设施 预埋工程等交通安全设施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⑥YBDD-II-QQSG 标段: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建设准 备阶段施工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⑦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 造工程全线征拆费用审计;⑧宿迁市迎宾大道二期(浦东路-合欢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全线迁改补偿费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供电、自来水、燃气、军用光缆、共建 管道等)。
2、服务目标
全面优质地履行审计合同,审计工作深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顺利通
过政府审计,无重大遗留问题。
三、审计工作内容
本次审计招标项目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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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工程建安费用;对应合同段图纸工程量的复核、工程变更的汇总、审核 工程变更(本项目服务期内所发生的工程变更),编制结算工程量清单、修改结算工 程量清单、审核工程结算,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2)审计设备投资费用;设备采购合同执行、设备现场盘点。
(3)土地使用及征拆迁改补偿费用审计;征用、占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相关规 费是否按规定足额、及时交纳。拆迁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报告的要 求和有关各方会议纪要的精神,确认手续是否完备:拆迁工作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征地拆迁资料收集及整理。
(4)审计工作过程中资料的复查。
(5)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整改。
(6)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7)政府部门审计时配合做好解释和整改回复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结算报告及审 查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
四、审计成果内容
审计成果应执行委托人关于审计成果提交的规定;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附各标段结算审计工程量清单、各标段结算审定单,同时提
供工程各标段核减原因分析及计算书;
提供上述纸质审计结果的同时,须同步提供相关纸质成果的电子数据及数据的形
成过程资料。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在此明确,上述审计内容除非另有指示,均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职责范
围。
六、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的
责任和义务。
16
一、文件和资料
合同附件 B 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
委托人在委托审计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项目前期工作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受托 人提供信息和下列文件资料:
1、合同段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如果有)及说明一套;
2、合同段预(决)算书和施工单位相关资料;
3、除合同指定使用的国家、省、市、部颁标准、规范等由受托人自备外,本合同 专用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由委托人提供一套(受托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制)。
二、设施与物品
委托人仅提供驻场办公用地,不提供为开展本合同审计工作所需的设施和物品,所有为展开本合同审计工作所需的设施和物品,包括生活用房、交通等均需受托人自 行负责。
双方在此约定:与本合同审计工作有关的一切的设备、设施与物品,均由受托人 自备,相关费用包含在服务费用中。
三、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应改变双方确认的合 同总价。
17
合同附件 C 审计人员资质资历及数量要求(最低要求)
注:1、注册造价师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审计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已 填报的主要审计人员(如有)的,应满足上述要求并在合同签订前上报委托人审批,如不满足委 托人要求在合同签订阶段应予以更换。
2、如审计单位在合同谈判阶段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委托人有权拒绝签 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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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项目担 任职务 | 资质要 求 | 人数 | 资历要求 | 备注 |
| 项目负责人 | 详见招标 公告 | 1 | 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2019年1月1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 成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工程建安费不低于4 亿元的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跟踪审计项目或 工程决(结)算审核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1、所 有 人 员必须为投 标人自有人 员,不允许 从其他单位 外借。 2、一 级 注 册造价工程 师应至少包 含 2 个交通 运 输 工 程(或公路工 程甲级)专 业,1 个安装 专业。 |
| 主要审计人 员 | 注册造 价师 | 不少于 2 人 | 除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至少应为本项目配备2 名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根 据业主要求委派1名相应资格人员驻场开展工作,定期汇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参加项目审计 会议等工作,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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