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
养护工程(大中修)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江苏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 年 2 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8 年版)》的“通用
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8 年版)》
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之 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 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沭阳县新河镇新河街 邮政编码:223600 |
2 | 1.1.2.6 | 监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2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 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_/_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__/_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后 28 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5.9 | 清单的调整:中标后,业主有权对原投标单价中的不平衡单价进行调整,但投标 总价保持不变。 |
15 | 16.1 |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宿交发【***18】83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期内单价不调价。 |
16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价的 10% |
17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18 | 17.3.2(1)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预留,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 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 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2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3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规定如下:____/______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__/____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 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28 | ***.4.2 | 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 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 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一旦发生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1)向宿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 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 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2.2 发包人: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1.1.2.6 监理人:另行明确。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 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 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 相应费用,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临时占地费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 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补遗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通用合同条款;
(10)技术规范;
(11)图纸;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4)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
***18年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 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 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 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 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 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 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 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 适当协助。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 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 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 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 包人自行负责。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
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在距离施工现场 3KM 范围内的,均由本项目
承包人负责;超过 3KM 部分,均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承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 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 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 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 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1)目约定为:
(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临时占地费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 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 工资负总责。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 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 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 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 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 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 方案和工期计划。
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 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 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
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本 标段的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便道、便桥、改路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 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 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 他物品。
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 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 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 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
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 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 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 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 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 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 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 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 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10)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 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 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 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 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 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1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 任何责任。
14)本项目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
***13﹞414 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的通知》(苏交公程<
***14>11 号)”、“《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
***13>515 号)”等规 定实施标准化施工,其费用包含在各施工项目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5)在本项目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相关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 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
16)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取土坑,请各投标人充分利用本项目挖方,若有不足部分 由中标的投标人自行解决土源及运输,并综合考虑后填报相关的借土填方单价,且在工 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对借土填方单价进行调整;若本项目挖出土方利用后仍有剩余,剩 余土方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将剩余可利用土方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本项目不能利 用的挖土方,由中标人自行弃置,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弃置运距、综合利用等因素,将 该部分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17)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苏交质公(
***16)35 号关于印发“全 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
***17〕5 号省交通运输 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交发(
***18)100 号《市交 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区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及宿迁市扬
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宿迁市
***18-
***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 理行动方案》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其费用含用在清单100章中“施工环保费”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行计 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投标报价。
18)按《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履行相关变更、追 加及签证手续。
19)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 退出场解除合同。
4.2 履约担保
本款修改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形式:
以下两种形式任选其一:
1. 可采用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从中标 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到保证金专用账户。
(1)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
账 号:318127101
***12888888888
(2)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迎宾支行
账号:3
***01777240059777888
(3)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江苏银行沭阳支行
账号:15210188000008888
2.以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 至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 ID:0052283430004605),
并备注为: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履约保证金。
3. 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 缴纳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当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注:
(1)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8.2 条款;
(2)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采用现金形式缴纳的,项目完工后,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付到招标人账户(账户 名称: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账号:3213222501
***1000005376 ;开户行:江 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
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南;
招标人按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3 分包
第 4.3.2 款修改为:
承包人的任何分包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 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 文本
***15 年版)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5 年版)进行签订。
第 4.3.3(6)款修改为: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专业 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 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本款补充第 4.3.8、4.3.9 项:
4.3.8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出现以下三类情形时,承包人在提 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 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4.3.9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 退出场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 4.6.6、4.6.7、4.6.8 项:
4.6.6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目经理 与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 工程。
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每个施工人员安全帽配二维码,进行动态管理。
4.6.7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 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 上岗证,供查对。
(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 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 找到各级负责人。
4.6.8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 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22.1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 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6.9 加强对工程项目经理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考核工作。合同签订后,项目经 理部立即进场,负责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经理部成员每月在岗率不少于 80%;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部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工程规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 须在岗在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安全员采取指纹考勤或头像考勤。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项目经理部人员离岗 1 日及以上,必须由发包方主要领导批准。
项目经理请假离岗后,要明确一名临时项目经理,且必须保证施工场地有足以完成施工 任务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考勤时间为每日上午 8 时、11 时,下午 15 时、17 时(特殊情况下,由发包方项目部负责人确定考核时间)。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在原款末增加: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 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 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 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 4.8.7~4.8.13 项:
4.8.7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 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 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 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 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8.8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 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 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 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 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 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 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 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9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 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 自负。
4.8.10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执行国务院令于
****** 年 1 月 7 日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 建管<
***16>707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 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18>93 号、关于印发《宿迁市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交【
***18】142 号和《沭阳县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沭政办【
***16】138 号文件等各级相关禁止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当地工程项目 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中标合同价的 2%(上限 80 万元)向发包人缴 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
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
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
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
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
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发
包人将暂停承包人1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且处以 5 万元/人次违约
金。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
(4)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工程计量款的 2%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
4.8.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
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
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
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
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
4.8.1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
***17>126号)的规定,承包人须为临时用人(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工伤保险须以本项目为单
位参加投保,至沭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届时业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收费单
据据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
增加 4.10.3 条款:
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 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 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增加 4.10.4 条款:
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 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 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 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
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 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 5.1.4 项、5.1.5 项:
5.1.4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规 格进行采购或加工,委托加工的工厂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 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控制。本工程承包人自 行采购的大宗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技术要求 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采购,发包人有权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 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5.1.5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 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 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 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 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 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 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除土方以外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 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 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 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第 7.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交警、路 政、城管、农委会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 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农委会等行政部门的审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 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 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作为一个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 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补充第 7.2.3 款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 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 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 其它开支。
第 7.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 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 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 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 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补充第 7.7 款为: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 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 款:
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 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 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 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 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 8.5 款:
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 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 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 书报监理人核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约定为: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第2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12〕1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
***12〕9号)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 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 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 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
***12〕9 号)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苏交规〔
***12〕9 号)以及 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
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 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 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 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 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 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 和占用;
(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 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 外。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9.4.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 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 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 元/次·处的违约金。
补充 9.4.13 项
9.4.13 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 场扬尘控制方案。
补充 9.4.14 项
9.4.14为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 展理念,招标人要求承包人环保文明施工,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要求承包人对场地 硬化,围挡施工、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道路管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由此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2-2章施工环保费单独计列,计 入合同总价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将另行制定文明环保考核细则,并根据考核结 果进行支付与奖惩。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2 条款: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 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 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必须有以下几个内容(但不限于):
① 组织体系、质保体系、安全体系
② 施工方案
③交通组织方案。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 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 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 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 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补充 10.5 款
10.5 计划编制工具
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2 竣工
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 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 保金范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竣工资料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的 0.1%或投 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 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 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 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 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 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 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6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 100%、工程质量 等级评定为合格且质量评分必须达90分及以上,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2%作 为违约金(从合同价中扣除)。
13.1.7涉及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发包人将按照本工程其他质量管理办法对承 包人进行考核。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第 13.2.11 项、13.2.12 项
13.2.11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 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13.2.12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27.3.3 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 其它遣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 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
27.3.4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28.补充条款
1、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
***14)92 号)和《沭阳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沭住建字(
***13)40 号)有关规定,中标人要确保建筑工地达到“十有六无”管理标准要求(即施工有围挡、道 路有硬化、车辆有冲洗、污水有沉淀、场地有绿化、厕所有水冲、降尘有措施、现场有 亮化、材料有秩序、垃圾有容器;无扬尘、无垃圾、无裸地、无四害、无旱厕、无污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可自行考虑此费用,施工中按要求履行到位。
2、因招标人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相应 顺延(无息)。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 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 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 金,并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中标 人自行负责。
6、①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天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每推迟一天 按投标保证金的2%进行处罚,以此类推;超过五天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改由该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②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后30日内交齐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进 场施工,否则,每推迟一天按履约保证金的2%进行处罚,以此类推。超过五天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录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改由该项目第二 中标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③因招标人原因未在上述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 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7、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 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 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 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经理及主要管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 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 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 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8、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 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 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 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
9、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l3-0
***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
***03-0213)。
(二)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三)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 核查,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 办法(试行)》(建市〔
***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 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的违 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 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 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 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
10、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 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 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 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 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 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11、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在过程中备案的所有人 员,每天必须在岗在位。凡应到未到的,处罚相关人员 10000 元/人•天。承包人需设立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 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①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以 10000 元/天违约 金;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在工在岗率不足 80%的(特殊情况,经监理 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 10000 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 包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 10%违约金额,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0%;更换项目总工,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履约保 证金的 5%;④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扣除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处以不超过合同 价 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 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 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
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合同价的 5%违约金,同时扣除 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 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5%的违约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 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 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每道工序报验需经业主方和监理方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沭阳
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 | |
,已接受江苏六德建设工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承 包 人 ” ) 对 该 项 目 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 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 民币(大写)壹佰伍拾肆万陆仟伍佰柒拾贰元陆角叁分
(¥1546572.63 元)。
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5.承包人项目经理: 陈辉 。承包人项目总工: /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
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2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 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 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 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法人 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与该项目的施工 单位江苏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 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 标段施 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 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 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 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 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 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
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 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 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 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 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 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 标段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 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沭阳县新河镇
***23 年度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大中修) 施工合同的实施 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 包人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江苏 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 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 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 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 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 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 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 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 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 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 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 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 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 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 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 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 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二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