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碎石)询价公告
【招标公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碎石)询价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江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苏 泰州市 | 采购单位 |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碎石)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碎石)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033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17点3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二、项目简介: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9标段起讫里程为DK211+585~DK9-241+050,正线长29.46km,桥涵比100%。主要包括含通泰扬特大桥(含黄桥高架站)29.46公里。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材质证明书。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安装、调试、检测、售后服务费等,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不含税价不变,含税金额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5.1.过磅验收:货物到工地后,在甲方工地磅房过磅,以甲方过磅计量数量为准,验收结果均保留1位小数点,第二位小数直接抹除。甲方物资部初步质量验收,试验室检测含粉(水)率和材料质量,碎石甲方承担0.5%自然含粉率,河砂、水洗机制砂甲方承担3%的自然含水率,超出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干法机制砂以甲方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对超出规范范围内的含粉(水)量全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5.3.甲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责任。
5.4.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甲乙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6.1固定价结算,每月16进行对账,对账周期为本月16日至下月15日,每月20日前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货款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50 %)
□ 铁建银信( %),兑付期限为: 个月
□ 银行承兑汇票( %),兑付期限为: 个月
□ 商业承兑汇票( %),兑付期限为: 个月
☑ 其他 ( 50 %) 票据贴息费用由 卖方 承担。
6.3付款周期: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货款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货款支付过程中,合同支付比例、付款周期,不得超出、短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比例,如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项目部资金困难,则相应延长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协商,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的逾期付款不属于违约,乙方给予理解,承诺不因此主张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乙方接受甲方出具的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贴息费用。
7.报价有效期:60天。
8.技术规格:依旧项目要求。
9.本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0.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价作废处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韩庄路1号
联系人:***(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袁海富(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3106053111
联 系 人:张子瑜(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7761282430
2024年2月23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033
铁十一局集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ZT1102-XJ-2024-033(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 ZT1102-XJ-2024-033 (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6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 年 月 日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033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17点3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碎石 | 5-16mm | 国标 | 吨 | 2000 | 红线迎检标准 |
2 | 碎石 | 16-31.5mm | 国标 | 吨 | 2000 | 红线迎检标准 |
3 | 碎石 | 5-10mm | 国标 | 吨 | 1500 | 红线迎检标准 |
4 | 碎石 | 10-20mm | 国标 | 吨 | 1500 | 红线迎检标准 |
5 | 合计 | 7000 |
二、项目简介: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9标段起讫里程为DK211+585~DK9-241+050,正线长29.46km,桥涵比100%。主要包括含通泰扬特大桥(含黄桥高架站)29.46公里。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材质证明书。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安装、调试、检测、售后服务费等,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不含税价不变,含税金额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5.1.过磅验收:货物到工地后,在甲方工地磅房过磅,以甲方过磅计量数量为准,验收结果均保留1位小数点,第二位小数直接抹除。甲方物资部初步质量验收,试验室检测含粉(水)率和材料质量,碎石甲方承担0.5%自然含粉率,河砂、水洗机制砂甲方承担3%的自然含水率,超出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干法机制砂以甲方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对超出规范范围内的含粉(水)量全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5.3.甲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责任。
5.4.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甲乙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6.1固定价结算,每月16进行对账,对账周期为本月16日至下月15日,每月20日前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货款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50 %)
□ 铁建银信( %),兑付期限为: 个月
□ 银行承兑汇票( %),兑付期限为: 个月
□ 商业承兑汇票( %),兑付期限为: 个月
☑ 其他 ( 50 %) 票据贴息费用由 卖方 承担。
6.3付款周期: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货款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货款支付过程中,合同支付比例、付款周期,不得超出、短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比例,如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项目部资金困难,则相应延长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协商,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的逾期付款不属于违约,乙方给予理解,承诺不因此主张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乙方接受甲方出具的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贴息费用。
7.报价有效期:60天。
8.技术规格:依旧项目要求。
9.本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0.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价作废处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韩庄路1号
联系人:***(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袁海富(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3106053111
联 系 人:张子瑜(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7761282430
2024年2月23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033
铁十一局集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ZT1102-XJ-2024-033(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 ZT1102-XJ-2024-033 (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价税合计(元) | 备注 |
1 | 碎石 | 5-16mm | 国标 | 吨 | 2000 | ||||
2 | 碎石 | 16-31.5mm | 国标 | 吨 | 2000 | ||||
3 | 碎石 | 5-10mm | 国标 | 吨 | 1500 | ||||
4 | 碎石 | 10-20mm | 国标 | 吨 | 1500 | ||||
合计 | 7000 | - | -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6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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