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
合
同
文
件
发包人: 宿 迁 市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中 心 承包人: 中 铁 四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0
***4 年 1 月
合同协议书
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宿迁大道(迎 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SQDD-SG3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 包人于
***0
***4 年 1 月
***4 日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SQDD-SG3 标段
工程地点:宿迁市
工程内容: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7+450~ k11+ 791)4.341 公里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立柱、盖梁、箱梁预制,含相关 预设预埋,不含搭板及伸缩缝)、排水及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 所必需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缺陷修复。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
(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标后约谈文件及补充资料等);(3)中标通知书;
(4)补遗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通用合同条款;
(10)技术规范;
(11)图纸;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4)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壹拾亿肆仟捌佰伍拾肆万叁仟贰佰零叁元(¥1048543
***03)。
4.承包人项目经理:严阿贝。承包人项目总工:杨峰。
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 的质量评定:优良。
工程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安全责任事故。本项目要求承包人成 功创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省级“示范工程”、争创部级公路 水运建设平安工程冠名。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30 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年。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 终止证书后生效。
10.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施工项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该项目 SQDD-SG3 标段的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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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 1 月
***4 日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
***)严格执行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SQDD-SG3 标 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 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 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代表)单位或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 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 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SQDD-SG3 标 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四份。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施工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 目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中铁 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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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 1 月
***4 日特此签订 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 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 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 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 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 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 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 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 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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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 1 月
***4 日 达成协议如下:
一、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 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 设的基本结算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权责
1、按照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 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须符合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审查乙方提 交的“工程资金支付计划表”(附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3、在发现乙方挪用、转移本项目资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时,甲方有权暂停、中 止工程款支付,并要求丙方协助暂停、中止办理乙方账户结算,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并 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
4、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纳入履约考核。
5、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工程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 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
6、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三、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在工程建设期间,无甲方同意,不得另行开设账户。
***、必须将承诺的自带资金及其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资金汇入其在丙方开设的结 算账户。
3、接受甲方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 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4、每月编制“工程资金支付计划表”提交甲方审查,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向分包单位支付 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 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相关保护农民工权 益的各项规定。
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 80% 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汇缴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 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对甲方、丙方违反“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申诉。
四、丙方的权责
1、成立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SQDD-SG3 标段)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履行监管职责,杜绝“压票”现象。
***、根据甲方审查的“工程资金支付计划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办理各项
工程资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杜绝乙方违规使用工程资金,保证工程资金安全。对超出 计划表的资金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工程资金使用中的异常现象。
4、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
5、为甲、乙方提供高效、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监管为由干涉乙方的事务和提出不合理要求,应积极履行及时付款的 承诺。
***、乙方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乙 方存在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10 天内)收回,逾期不收回的乙方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 5%的违约责任赔偿。
3、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 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甲方有权扣留施工单位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农 民工工资,乙方无条件同意。
4、丙方应严格履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工程资金监管 工作,但不得以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经甲方审批的乙方结算申请压票、拖延支付。如丙 方不履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故意滞留工程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甲、乙方有权终 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六、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 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 证书后结束。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八份,三方各执二份。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经办银行:(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合同补充协议(一)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的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 项目 SQDD-SG3 标段施工合同,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经甲乙 双方协商,于
***0
***4 年 1 月
***4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履约要求
1、履约保证金交纳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件每 季度对承包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要求
1、发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到位。
***、对施工图纸、现场技术问题,属于发包人责任的,发包人应积极协调各方予以解 决,以保证设计、施工质量。
3、承包人须确保:工程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单项工程合格率 100%、工程质 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时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4、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分项工程质量可能提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5、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过程控制,确保 100%自检频率。
6、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监控,确保一次报验合格率 100%。
7、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外观质量控制,确保满足规范或业主(总监)提出的要求。8、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资料准确、真实,严禁编造虚假资料。
三、工程进度要求
1、发包人应对施工图纸、现场技术问题(属于发包人责任的),及时召开现场专家 会,排除技术难题,以利工程顺利实施。
***、发包人应积极帮助承包人协调地方关系、解决地方矛盾,努力创造宽松的施工环 境。
3、发包人应积极要求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地试验室证书,承包人按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
4、发包人应积极督促驻地监理组和中心试验室对承包人自检合格段落(部位)进行 复检。
5、发包人根据合同确定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工程建设阶段性计划,承包人接受并编制相应工程实施计划,并确保计划实现;
6、为促进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承包人将积极 参与,并确保建设目标。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完成情况实行奖励。
7、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某一节点工序适时提出的进度要求,并确保实施到位。
四、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有关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时、详细地报送有 关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发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时审签承包人施 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并及时拨付工程计量款。
3、工程材料调差的相关事项均《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宿迁市交通重点工程建 设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及业主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工程信息要求
承包人应确保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填报旬报月报,统计工程建设的序时进度,填报的 信息要求准确及时。
六、人员要求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人员的考勤按相关文件执行。
七、责任追究
1、发包人应加强派出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得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名义获取个 人利益。如经查实,将立即调出,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发包人各科室、现场工作组人员,应积极支持承包人各项工作,如若没有履行好 自身职责,对承包人正常工作产生影响的,将按相关文件精神实施责任追究。
3、承包人若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评定合格和竣工时评定优良”,将视为承包人违约,除按项目专用本中拖期损失偿金条款处理外,发包人将另扣留承包
人合同价的
***%。
4、承包人不能达到 100%自检频率要求,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 量款中扣 10000 元/次。
5、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驻地监理组、中心试验室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如 承包人项目部拒绝检查或以不正当理由推诿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
6、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对监理人或检测人检测不合格的部位(段落)进行返工 处理,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没有 处理留有质量隐患的或由此引起制约工程进展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10000 元/次。
7、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有编造假资料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
8、承包人要以“文明工地”标准来规范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杂乱无序且经口头督 促整改无效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
9、承包人应选择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 BIM 技术服务单位来完成相关服务工作,承 包人对 BIM 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延迟的,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0000 元/次。同时承包人必 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期的,发 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天。
11、承包人应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延迟上报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 扣 1000 元/次。
1
***、承包人应配备扬尘管控、疫情防控及农民工工资管理专员。
八、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施工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九、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承包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合同补充协议(二)
合同实施期间业主将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至少包括: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 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 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 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 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 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 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 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 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 倍的违约金。
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 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 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 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 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 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 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 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 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 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
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4.1 通用条款: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 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 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
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 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本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018 年版)。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 1 | 1.1.***.*** | 发 包 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宿迁市洪泽湖路 1360 号金桥商务大厦 邮政编码:******3800 |
| *** | 1.1.***.6 | 监 理 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地 址: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
| 4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包 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 |
| 5 | 5.***.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 |
| 6 | 6.***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 |
| 7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后 ***8 天内。 |
| 8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0 元/天 |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0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
| 1*** | 15.5.***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 13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每月按价格调整 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
| 14 | 17.***.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签约合同价 |
| 15 | 17.***.1 | 材料预付款比例:/ |
| 16 | 17.3.***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6 份 |
| 17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本款适用时间为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结束止,交工验收后,按照 17.3 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当期合同价款。) |
| 18 | 17.3.3(***)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 |
| 19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3%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 ***0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 ***1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 ****** | 18.*** | 竣工资料的份数:3 份 |
| ***3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 ***4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 ***5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 ***6 | ***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 规定自行考虑,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计 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 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 ***7 | ***0.4.***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 关规定自行考虑,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 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 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 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 ***8 | ***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 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
***.
*** 发包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1.
***.6 监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 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 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 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临时用地征用及临时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杆线迁移、树木砍伐、道路破除等费用请打入投标 报价。施工中占用老路面、原有河道等作临时用地的,施工结束后承包人需恢复原状。工程结束 恢复不到位的,业主除予以处罚外,还将安排其它单位实施,所需经费由承包人承担。
征地拆迁后遗留的一切附着物的拆除及清理费用不单独计量,请投标人打入相关报价。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
(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 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补遗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通用合同条款;
(10)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1)技术规范;
(1
***)图纸;
(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4)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5)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018 年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大型临时工程、专 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图纸和由发包人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供监理人审查批准 或审查。
删除 1.6.3 款内容。
1.6.4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 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 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 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用增 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如不能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发包人将扣除与税费数量相等的工程款。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
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 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 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 协助。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安全评估费用、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应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 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 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
本款 4.1.7 项补充: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施工区域的航道设置有效的助、导航设施设备,保证施工工作不对区域 内的航道及通航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的航行应遵守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挥,不因工程施工对社 会船舶影响,因承包人助、导航设施不到位、施工船舶行驶不规范、施工对社会船舶产生影响导致 的索赔、赔偿、诉讼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需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 路、桥涵、航道、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时,须做好使用前取证工作(包括录像、照片、文字 说明等标识文件),须自行协调与当地政府或村集体、产权人的关系,若因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索赔、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如承包人未及时处理导致工程受 阻或出现其他情况的,发生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并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回。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 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 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 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3)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 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码头、栈桥、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标段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 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5)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有可能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 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 用于其所在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6)本工程施工期间,实际节点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计划为准,承包人需根据业主下达的计 划和要求配备和增加队伍、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投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影响均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4.1.10(1)目约定为:
(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包含大 桥施工占用的两侧河道用地、临时施工水域占用)。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占地的租用手续,并支付租用以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复垦、保护、恢复等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相关部 门进行协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用地计划经业主 审批后实施,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临时施工水域:本项目临时施工水域申请和临时管制申请而发生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 理,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建设期间,临时施工水域如须增加防护措施、设施,如设置临时航标、防撞墩、警戒船等,该项工 作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一切费用,该费用视为已含入相关细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京杭运河大堤监测、防护: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 的保护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运河大堤、施工现场周边建筑 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堤防安全监测、河道监测、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安全监测,为 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 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其安全监测的数据、成果以及监测预埋的元器件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因航 道、水利部门、文物保护等部门相关要求,如果需要对施工影响区域大堤防护和加固的,应由承包 人负责施工通过航道、水利、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验收。因此发生的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 独计量与支付。
(
***)航道、水利、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
1)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各个工点位置包括但不 限于环保、航道、渔政、港口、水利、城管、交通维护、治安协调等的相关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 (如需要),并承担有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相关细目中,不单独计付;同时,为了按时推进工程进 展,承包人应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综合协调,以合法获准从事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活动,并 承担有关的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相关细目中,不单独计付。如因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 续,或因协调不力影响工程进展或工期,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工程推进,视为承包人的责任,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协调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统一监 管,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航道部门、发包人及承包人施工组织 设计的要求,对施工区域的通航水域设置有效的助航、导航、及警示设施设备,设置方案应通过交 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评审。对相邻标段交叉位置的设置应接受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 门和发包人的统筹,各承包人按各自实施部分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工作不对区域内的航道及通航产生影响,施工船舶的航行应遵守航道部门的 有关规定和指挥,不因工程施工对社会船舶造成影响;因承包人助航、导航设施不到位、施工船舶 行驶不规范、施工对社会船舶产生影响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也不因助航、导航及警示设施经交通行政执法、航道部门和发包人的评审通过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3)承包人使用和占用航道期间,采取的相关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航道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 含在 100 章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①通航安全保障的方案编制、安全评估、评审及会务费等均由本次招标标段承包人承担,该部 分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②承包人必须按照航道部门的要求,进行通航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报批、通航安全评估等专题 以及必要的论证、报批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③承包人必须按照航道部门的要求,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船舶的检验及相关手续;办理 航行通告;承担水上警戒工作;提供和维护水中临时防撞设施;设置施工水域或运输过程中的警示 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设置施工区域的通航水域设置有效的助、导航设施设备;设置施工 指示灯,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作业设施、水上拌合站(若有)、临时用电设施,水上施工平台和码头 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以及环境敏感区;以及采取交通行政执法、航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 措施等,上述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 独计量与支付。
④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进行的预开挖(或预搅松)、防冲刷、以及对现有航道进行临时改移、维护和恢复、临时航道航标、移标及临时航道扫测(如有)、申请交通行政执法护航、巡航、值守 管控等及应急处理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的设置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 目投标报价中。
⑤当任何作业需要封航、限航时,承包人应按照航道、交通行政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的规定 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本项目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占用水利工程用地等水利行政管理手续由实际占用行为 的承包人负责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5)对涉及航道及相关水域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承包人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及调查,提前做好 计划,避免对工期造成延误。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
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 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 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 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 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施工单位进场后须进行试 桩,探明地质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 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 期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 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 工艺。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 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 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
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标段施工范 围内的改路、改渠(沟、管)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质量、安全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支护桩、操作平台等无法拆除、切割、破坏等情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 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5)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 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6)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 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车辆及行人通行需求。
8)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 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 济和法律责任。
9)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10)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 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 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 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 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 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 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 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 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11)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 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 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 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 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 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13)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因施工产生的噪音、震动、扬尘等一切影响造成 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迟及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 任。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因杆线、管道迁改等对施工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配合发包 人与各杆线、管线产权单位对接、协调。同时须编制临时迁改、管线保护、安全评估等专项施工 方案,并按规定报审,所涉及的工期调整、窝工等间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 支付。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征拆对本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文保对本项目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涉及相关管道、杆线迁改、交安、照明、绿化施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统一管理,安全、环保由承包人负连带责任,相关管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进场后应对临近现状建(构)筑物、管杆线等进行调查、安全评估,在施工过程中加 强观测及采取保护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和索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4)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全线支架(满堂支架要求采用盘扣)、定型钢模板(关键部位)一次性 投入。其中定型钢模板、盘扣支架含入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15)本项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场站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等必须按照《江苏 省普通国省道建设标准化指南》等文件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开 展施工标准化活动要求等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 100 章“施工标准化”单独列项,由承包 人单独报价。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对驻地建设按"文明规范化"、"标准化"等要求验收合格后,按审 核后的金额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
施工标准化至少包括标准化驻地(不小于 3500m
***)、标准化试验室、标准化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预制场(SG1、SG3)、标准化钢筋加工场、产业工人培训交底中心(面积不小于 80m
***)。SG1、SG3 标承包人驻地应至少一个大型视频会议室,面积不小于 150m
***、层高不低于 4.0m;SG
*** 标应配备一个视频会议室面积不低于
***00m
***、层高不低于 4.5m,满足 1
***0 人开会;视频会议室的 LED 屏面积不小于 1
***m
***。SG
*** 标会议室同时供宿迁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现场指挥部使用。承包人驻地根据发包人要求设置本标段工程简介区、工建展示区、党建展示区等。
16)为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确保优质高效的完成本项目建设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 人独立使用的灰土拌和大棚、石灰消解大棚、预制场、水泥砼拌合楼、钢筋加工场,严禁对外经 营,相关手续报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大气防治及文明施工等 要求,充分考虑水泥混凝土的供应,当承包人灰土拌合场、钢筋加工场、水泥混凝土的供应不能 满足现场进度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拌合设备或增加拌合站等数量,承包人 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 要求。
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相关文件要求及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实施工作,并积 极配合做好水土保持迎检报优及验收等工作,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17)本项目实施期间,可能会发生一段时期的频繁雨水或酷热严寒,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应对措 施,确保按期完工,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补 偿。
18)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打 造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
***0
***3 版)的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精细化的要求,积极主动研究优化施工工艺,深化施工图 BIM 设计(达到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的标准),施工过程中加强 BIM 技术、“四新技术”研究和应 用,实施微创新,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工程质量,推进班组管理规范化,创建省级“公路 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
19)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调整部分目标节点计划,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发包人提出的总体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配备足量的机械、
设备、人员、资金,严格按照工期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发包人的任一节点计划目标,由此所产生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进度达不到发包 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在采取合同履约降等级的同时,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安排给其他单位实 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带来的任何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
***0)本标段施工与其他标段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 对承包人的工作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 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档案管理规范(DB3
***/T 1086-
***0
******)》及《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 作的通知》(苏建档<
***0
***3>98 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用信息化现代技术,建立项目档案数据库,配合发包人进行“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提交纸质竣工资料的同时,将项目 档案数据库(含所有资料的扫描件)移交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竣工文 件费”中单独列支,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在本项目交、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交、竣 工会议相关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
******)本项目所有开挖、破除、铣刨等工作须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物料不得堆积在施工现 场,由承包人自行运出施工现场,本项目不设弃土场,存放地及处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请 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弃置运距、综合利用等因素,将该部分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 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和支出。
项目所需土源费由承包人在合同单价中综合考虑(开挖土方综合已考虑利用,计量结算时不 再区分借方和利用方,同时,本项目压实补偿和沉降补偿不单独计量,请承包人在综合报价中予 以考虑。),运至施工现场的土方必须为已拌和完成的灰土,严禁现场拌和石灰。发包人不提供 取土坑,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不对填方单价进行调整;
本项目承包人在进行老路开挖、破除等工作时应充分考虑老路结构强度对施工带来的影响,相关费用打入子目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本项目相关审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
***4)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创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程”、江苏省公路水运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奖、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争创部级公路水运建 设平安工程;争创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 (李春奖) 、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承包人临时用地、场站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必须满足“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 核评价标准(
***0
****** 版)》”、“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5)若因客观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影响,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工期进行调 整,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本项目临近潍宿铁路施工,因铁路项目施工发生的施工干扰和配合费用承包人应一并考虑,
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费用和工期补偿。
***6)桩基根据图纸要求采用超声波或小应变无破损检测,承包人应对其进行 100%检测,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并将计划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报至发包人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项目桥梁荷载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400 章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 自行报价,检测单位由承包人委托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有资质、经验的单位实施。
桥梁荷载试验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
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不超过清单中该项费用
的报价金额。
软基施工监测及检测、深基坑监测(如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
包人应将第三方监测(检测)单位报至发包人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由发包人单独委托的 SQDD-SG
*** 标段地道工程、主桥施工监测不代替承包人施工监测的义务。
***7)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质量、进度等方面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 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切割后如出现费用不足情况,发包方将从承包人的其他工程款中直接
扣除。且承包人需处理切割后的遗留问题,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
影响均由承包人自行无条件承担。
***8)本工程项目将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表现实行奖惩措施,具体措施为:优质优价总额 为清单小计金额的 4.5%,其中
***.
***5%由承包人承担,
***.
***5%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每标段工程量清单暂列金中计列清单小计金额的
***.
***5%作为发包人用于优质优价、文 明环保施工、阶段目标考核、劳动竞赛考核等奖励基金的专项金额;合同期内承包人每月计量已 完工程清单小计金额的
***.
***5%进行扣留,与发包人上述专项金额共同组成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分为 创奖基金和劳动竞赛基金,创奖基金在同一合同段、合同期内统筹使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一、创奖基金(占奖励基金的 70%)
a、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奖励费(5%,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3%,发包人配 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本工程成功创建市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 额的 1%;成功创建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成功创建部 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若未能成功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 品质工程称号,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
b、创建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奖励费(5%,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3%,发包人配套优 质优价总额的
***%):本工程成功创建省级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1%;成功创建省级公路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成功创建部级公 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荣誉,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 支付,归发包人所有。
c、优质工程奖(1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7%,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3%):本项目成功获得“市交通优质工程奖(项羽杯)”和“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支付优质
优价总额的 3%;成功获得“扬子杯”称号,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4%;成功获得“鲁班奖、詹天 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奖之外的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支 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3%;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荣誉,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
d、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鲁班奖或詹天佑奖(4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5%,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15%):本项目成功获得“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5%;成功获得“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称号,支付优质优价总额的 40%。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奖项,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发包人所有。本项每合同段累计 支付总额为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 40%。
e、科学技术奖(1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7%,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3%):本项目分合同段考核。方案如下:①每合同段成功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 优价总额的 8%;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 10%。②每合同段成功获得 一个部级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 6%;获得二等奖及以 上,支付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 10%。本项每合同段累计支付总额为该合同段优质优价总额的 10%。
同一个课题项目不重复获得奖励。若未能成功创建相关奖项,则相应奖励基金不予支付,归
发包人所有。本项创建申报牵头人为发包人,所有研究成果由发包人分配。
省级科学技术奖指江苏省科学技术奖,部级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指中国公路学会、中国
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技术奖等发包人认可的类似奖项。
二、劳动竞赛基金(占奖励基金的 30%)
f、劳动竞赛考评基金(30%,承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5%,发包人配套优质优价总额的
***5%):本项基金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包括符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并按 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支付金额后使用。
三、扣留和支付程序
交工验收后第二期计量不再进行劳动竞赛考评基金(f 项 30%)的扣留,其余奖励基金(a-e 项 70%)将持续扣留至最终竣工决算审计后的最终计量期,基金未用完的剩余金额归发包人所有。奖励基金按比例分配,各奖励费用自奖励发生当月开始支付,当期支付金额以往期奖励基金为基
数,按相应比例支付,费用发生后的下一期计量开始,按期支付奖励费用。以上奖励费用单项支
付不超过相应最高总额。
四、其他规定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申报相关奖项(荣誉)的,
则发包人返还相应奖项(荣誉)中承包人配套的该项奖励基金。
②如因个别合同段安全生产等因素导致本项目无法申报相关奖项(荣誉)的,则在扣除相应
合同段承包人配套的该项奖励基金及相应处理外,对受此影响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申报奖项(荣
誉)的承包人,扣除的奖励基金予以返还。
③以上审报奖项若因政府政策性文件调整无法满足申报条件,该部分承包人已扣除的优质优
价奖励基金将予以返还。
***9)为鼓励创新,本项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应科研课题研究,本项目课题研究由 发包人统一组织实施,研究内容由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各标段相关研究推广配合等 费用预估
***00 万元,此部分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课题研究”单独计列。最终结算金额以实 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清单中该子目的总额价。
每个课题要求申报相关专利(工法)、发表论文,因课题研究开展需要而产生的申报、调研、试验、印刷出版、资料整理、会议、咨询、审查、相关税费均不另计列,含入合同总额价中。本 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分配。
3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污水管网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包括闭水试验、CCTV 管道影像检测(工程完成后将此检测影像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本项目管道工程开挖深度<5m 的支护费用含在项目综合单价中,管道工程开挖深度≥5m 的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实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
开挖深度在 3.5m~5m 的管道工程如使用钢板桩支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 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桥梁工程所涉及的基坑支护不单独计量,含入综合单价中,请承包人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
地道工程所涉及的基坑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实计量,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以及施工对周边居民区和商务办公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须 调整施工方案,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 计列。
3
***)请投标人充分考虑本项目因施工措施导致钢板桩、型钢、钢管桩无法拔出的,或拔出对结 构安全会造成影响的,或在不影响结构安全情况下下需对支护切割后分段拔出的可能性,并将此 部分费用打入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33)本项目桥梁施工单位应负责混凝土护栏内的交安、路灯、亮化等预埋件及管道的采购及埋 设,埋设完成后由后续施工单位进行复核,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入相关细目综合单价中,请承 包人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
34)本项目部分新建雨污水与原雨污水管道存在冲突,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原管道废除 后,新管道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事宜以及对原雨污水井加固维修,将此部分费用一并打入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35)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36)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 合同。
37)本项目清单及预算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018 版)以及《公路工程预算 定额》(
***018 版)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均按公路工程的相关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3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设专人、专班及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平台投诉及其他舆情进 行处理回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9)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及物探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开展物探工作,否则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0)本项目要求灌注桩等实体工程施工应采用自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中不得掺加粉煤灰、矿 粉。
41)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人行道中涉及的综合管线等隐型井盖的恢复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恢复不到位的,业主除予以处 罚外,还将安排其它单位实施,所需经费由承包人承担。
4
***)本项目桥梁采用精加工钢模板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现浇梁腹板采用弧形定制钢模板、墩 柱、盖梁采用定制钢模板。护栏采用无拉杆施工工艺。
本项目桥面铺装采用 3D 智能摊铺施工工艺,桥面铺装层厚度、钢保需满足防水层施工前由路 面施工单位采用的精铣刨施工工艺;所有结构外露面混凝土要求承包人采用清水混凝土施工工艺,禁止粉刷涂装;
本项目要求设置预制场、混凝土集中供应生产中心及钢筋集中供应配送加工中心。箱梁预制 采用移动台座、液压不锈钢面板模板、鱼雷罐布料、蒸汽养护等设施,相关设施设备应满足项目 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相关费用在清单 100 章中“施工标准化”中计列。
本工程要求所有混凝土均使用自拌混凝土,除供应预制场的混凝土外,还须承担本项目其余 结构物的混凝土供应,应至少配备 1 台 HZS180 和 1 台 HZS1
***0 混凝土搅拌站,其中 1 台专供预制 场生产,且应具备改装成一般混凝土站临时供应其他桥梁结构物混凝土的能力。钢筋集中加工配 送中心要求能够满足桩基及下部结构钢筋笼运输、安装要求,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除供应预制 场的钢筋加工外,还须承担本项目其余结构物的钢筋加工,其余结构物钢筋加工完成后,成品运 至钢筋安装现场。钢筋加工中心内应全面配置国内先进的智能化、数字化和自动化钢筋加工机械 设备(数控钢筋锯切套丝机、数控钢筋剪切机、滚焊机、焊接机器人等),通过嵌入式开发等手 段,打通钢筋 BIM 模型数据标准化格式与数控机床设备之间数据接口,实现钢筋半成品数控加工 的自动化和一体化。
“三场”(预制场、砼集中供应场、钢筋加工场)应采用全封闭钢结构大棚,其结构、电气、消防、排水等应进行专项设计且符合工业厂房相关规范要求,本项目所有预制构件的浇筑、养生 工作应在大棚内完成。当承包人梁场、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中心、钢筋加工设备等不能满足 现场进度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设备数量等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 服从,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4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工期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保障措施(人、机、料、法、环)进行详细阐述,由此产生的费用打入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
44)本项目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发包人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时,承包人同步 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的具体岗位设置、人员业绩及资格要求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苏交质【
***018】19 号文件执行。
45)本项目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015)
附录 A 的内容,列出本项目所涉及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6)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热力、电力、通讯管道、公交站台、路灯、交安杆件及设备等的拆除,由发包人协调权属单位拆除并处置,权属单位未拆除的部分,由承包人拆除后,根据发包人或权
属单位要求送至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含入报价,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
47)本项目雨污水检查井均采用铸铁防沉降井盖;涉及地面段道路及桥梁排水篦子均采用铸铁 材质。
48)本项目的伸缩缝、搭板工程由路面单位实施,但预设预埋由路基桥梁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含伸缩缝排水)须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方案优化及实施,
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9)为保障项目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管理用车(共 3 辆),相关要 求如下:
a、承包人所购车辆均应为新车,车型为四轮驱动越野车,车辆购置价(税费除外)不低于人 民币
***5 万元/辆,承包人拥有车辆所有权。
b、承包人在接到标段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应确保所购车辆到位,发包人拥有车辆使用权。车 辆使用期截止,发包人应将车辆归还承包人(
*** 辆至交工验收结束
*** 个月内归还,1 辆至竣工验收 结束 1 个月内归还)。
c、车辆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工资、年检、保养、保险、维修、油耗、通行费等费用),均由相应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
用,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补偿。其中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包 括司机和乘客),以及不计免赔保险等。
d、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车辆的车险事故或驾驶员所引起的赔偿、诉 讼、指控及相关费用。
4.
*** 履约担保
本款修改为:
1、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及要求:
(1)从投标单位账户以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缴纳至指定 账户。
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及账号由投标人从以下账户中自行选择:
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账号:11160
***00
***9300
***89661)
②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
***130
***6901
***0100008
***0
***9)
(
***)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缴纳的要求同 3.4.1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财务室。
(3)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缴纳的,使用投标企业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一次性转钱至宿迁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 ID:00
******501048786850),并备注为:**工程履约保证金。数字人民币缴纳相关操作指南详见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数字人民币应用操作指 南。
***、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单位 为签约合同价的 5%,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 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 AA 级的单位,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 8%)。
3、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前款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宿迁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退付手续。
4、招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登记时,应一并提交中标人已缴纳履约担保的有效凭证。中 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5、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如实际交工日期超过履约担 保期间,承包人应及时延长履约担保期间。
6、履约保证金不得债权转让。
4.3 分包
本项目所有分包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劳 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
(1)分包工程严禁转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3)除试验室的工作内容不得分包外,其他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 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并遵循《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 (
***015)
*** 号文)及《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苏交建工一 (
***015)
****** 号文)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执行。
本款补充 4.3.9 项:
(1)承包人应与分包人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人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 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
(3)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 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4)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承包人(包 括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 4.6.6、4.6.7、4.6.8、4.6.9 项:
4.6.6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且无新中标工 程,或必须提供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
目经理、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或新中标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
场,开展本工程。
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
的应统一着装。
4.6.7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
***1 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 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
(
***)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 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4.6.8 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7 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 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
******.1 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6.9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确保工作日正常在岗(在施工现场),离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含至少出勤时间在内),须向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未出勤处理;发包人将实行考勤制度,若承包人不满足上述规定,按 1 万 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 金。累计出勤不满足每月至少出勤时间超过
*** 个月的,视为该人员不能履约,按照擅自更换人员 处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在原款末增加: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 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接受每人次 500 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 300 万元人 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 试验室主任必须接受每人次 50 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出现其他人员更换时 ,按每 人次 10 万元人民币(现金)处以违约金。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
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 4.8.7~4.8.13 项:
4.8.7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 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
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
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8.8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
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
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
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
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
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
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
******.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9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
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8.10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
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
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
(3)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
***016>707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 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018>93 号、《宿迁 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
***018>14
*** 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项目企业用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宿治欠办发【
***0
***0】1
***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
***0
***1>
*** 号、《关 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治欠发〔
***0
******〕8 号)、《关于印发宿 迁市
***0
***3 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宿治欠办发〔
***0
***3〕5 号)等各级 相关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
实行分账管理,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
名制管理;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4)项目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当月进度款(清单合计)的 10%。
当月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清单合计)10%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后上报农民工工资占
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工资专用账户补足不低于该比例的资金,专项用
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5)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6)项目交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公示 30 日后,可申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注销,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
(7)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 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8)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 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 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交开户银行 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9)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如有)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a.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 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b.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c.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 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按照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d.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
***0
***0〕398 号)的要求将应付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为 1 个月。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 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e.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发包人、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 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8.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 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 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
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
4.8.1
***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 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 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8.13 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 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
***0
***0>1 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据实支付但总额不超过总价。
承包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中发【
***016】3
*** 号)等各级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 含在合同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列支。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超出投标报价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承包人必 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 行对资金的监管。所有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进入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 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 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 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7 日内签署合同,在签订合同 7 日内,需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 设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中标人未按期设立专用账户,视为中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 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该资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使用工程建设 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 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建设资金的释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
增加 4.10.3 条款:
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行现场查 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 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增加 4.10.4 条款:
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
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 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 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增加 4.10.5 条款:
承包人应充分踏勘施工用地红线内通信管线、水电气管道,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必要时请各产 权单位现场指导,加强对各类管线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管线、管道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对用户和企业造成停产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
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 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 发生变化,以 1 座桥为 1 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本款补充内容如下:
为规范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党建工作,强化项目现场党组织政治功能,突出项目党建工 作引领作用,提升项目党建工作标准化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及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加强,本项目将全面组织推进现场党建工作标准化,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备党建工作专项管理人 员,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展党建活动及相关宣传工作,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签 订合同前,中标人应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并按此执行。
增加 4.14 款:
4.14 信息化要求
1、信息化建设
1)承包人应积极主动研究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备足够性能和数量的计算机设备、智能手 机、相关附属设备及 1 台 4K 智能航拍无人机,并配备不少于 1 名熟悉常用工程管理软件的专职管 理人员,配合发包人将试验数据和重要施工信息整合,形成相对完整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智 慧工地管理平台”)。承包人应配备水泥砼拌和楼远程管控系统、力值试验数据管控系统、智能张 拉和压浆远程管控系统、钢结构桥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隐蔽工程管控系统、搅拌桩智能管控系统、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智慧构件预制场管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体工程完成后应将此设备无 偿移交给发包人)、电子门禁和脸部考勤系统以及二维码信息技术、沙盘和电子显示屏以及各类视 频动画演示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与此相关的硬件和人员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所有系统配置与应用需报经发包人审核批准,与此相关软件费用包含在投标人
所报的“信息化建设”子目总额价中。
***)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做本标段的实物沙盘。
3)门禁系统的所有人员、车辆进出记录应保存至交工验收。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图像清晰,视 频监控图像至少保存半年备查。
4)承包人应按需提供航拍视频(每月至少两次),反映工程现场情况。影像资料质量应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3
***/T 1086-
***0
******)》、《关于做好全省政府投资工程 集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
***0
***3>98 号)管理要求,并注明照片内容。
5)为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或重要工点进行视频监控(三场及大 桥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每个标段不少于
***0 个),并将视频监控接入 SQDD-SG
*** 标段的信息中心。
6)承包人应在周例会、月例会上播放 5~10 分钟航拍视频,反映工程现场情况。每月提交不 少于 30 张工程现场照片(电子版),影像资料质量应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 范》管理要求,并注明照片内容。
以上信息化建设费用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出该项总额。
***、“信息中心”建设
发包人与 SQDD-SG
*** 标段承包人共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 1
***00 平方,包括项目简介区、信息展示区、工艺展示区、安全体验区、党建展示区等。信息展示区应配备不小 于 4.8m*
***.7m 高清 LED 信息屏和安全、质量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与存储;项目简介区(实物沙盘 纵向比例应不小于 1:3000,横向比例不小于 1:50);工艺展示区(含图片展示、BIM 展示、声光 效果综合展示);党建展示区面积不小于 100 平米。其中安全体验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体验、安全帽撞击体验、 消防灭火演示体验、高空坠落体验、安全警示镜、模特玻璃展柜、劳护用品展 柜、安全用电体验、钢丝绳 体验、安全栏杆推倒体验、平衡木体验、急救体验、VR 体验、基坑 坍塌体验、垂直攀爬体验、墙体倾覆 演示、支架倾覆演示等等项目,安全体体验区建设费用作为 应急演练支出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租地费用包含在临时用地费。要求各施工标段承包人的全体工 人和安全生产相关人员每年体验不少于
*** 次。SQDD-SG
*** 标段可向其他施工标段收取 50 元/人次 的安全体验费,作为安全体验馆的日常更新、维护和管理费用,不抵扣安全生产费,但要开具发票。SQDD-SG
*** 标段承包人可将安全体验费用作为应急演练支出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上述方案需报 经总监办及现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费用参照省内类似项目进行填报。
“信息中心”各标段终端由各标段负责实施,终端费用、信息费在各标段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信息中心建设(包括土建、LED 信息屏配置等)及运维费用单独列入 SQDD-SG
*** 标段清单 100 章“标准化信息中心”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同时,为能够形象直观的展示建设成果,发包 人要求本项目 SQDD-SG
*** 标段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效果图及发包人要求制作全线实物沙盘模型,结合动画动漫进行展示。上述该项费用在 SQDD-SG
*** 标段的 100 章“标准化信息中心”中计列,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清单中该子目的总额价。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 5.1.4 项、5.1.5 项:
5.1.4 发包人对用于本工程的锚具、支座、抗剥落剂、桥梁伸缩缝等工程用主要材料实行资格 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条件参照执行《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关于公布
***0
****** 年度关键材料资格备案企业 名单的通知》(苏交建质<
***0
******>
******0 号)文件及本招标文件附件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名单实行流动 制,工程实施期间以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
承包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产品或生产企业名单中采购合格产品。如果承包人计划在此名单以 外采购,须向发包人提出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材料的采购申请,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采购。本合 同工程中除上述主要材料外,其余的其他材料,由承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 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
5.1.5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 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 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 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 款补充:
本项目三场及驻地建设在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因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1)三场应全部砼硬化,雨污分流,生产污水应三级沉淀净化处理,并设置洗车台,PM
***.5 监 测等,独立设置废弃料堆放场地,可利用的旧料应分区堆放,并配置破碎机等设备,不可利用的按 照国家环保要求自行处理。
(
***)同一规格砂石原材料均须设置两套料仓,且需设置视频监控。
(3)在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拌合场还应实现拌合楼、料仓全封闭,配备门禁系统、扬尘监控及降尘设施、电子信息显示屏,以及实现水泥混凝土远程管控系统并接入发包人的智能管 控数据中心。
(4)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智能化钢筋锯切、镦粗、打磨、套丝生产线,配置数控弯曲中心、全自动数控钢筋笼滚焊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等钢筋加工设备。
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 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 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 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 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 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第 7.
***.1 项细化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仅是原则性方案,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服从全局、保 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公安、交通(航道)、城管、水利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公安、交通(航 道)、城管、水利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要求交通导改方案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因外部因素影响 可能导致方案局部调整及其产生的影响。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 的各项费用、导改道路、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 100 章“交通导改 及保通费”中,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实行总额“包干”。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 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 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补充第 7.
***.3 款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 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 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 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第 7.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 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 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 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 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补充第 7.7 款为: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 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 其他开支。
8.
*** 施工测量
补充 8.
***.3、8.
***.4、8.
***.5 款:
8.
***.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 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 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 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
***.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
***.5 承包人进场后需购置无人机及 GPS 定位系统,品牌型号需报经业主同意,并移交发包人。8.
***.6 承包人负责与征拆有关的放样工作。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 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 8.5 款:
8.5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 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 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 在施工前
***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 核查。
9.
***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
***.5 项约定为: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江苏省 安全生产委员会苏安<
***019>14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017 年第
***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
***01
***)9 号文)和《省交
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 86 号公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建(
***019)
****** 号文)的规 定,为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 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6%。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 的费用为准,承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该费用应当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 出费用清单以备查。
根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指南解析》承包人需完成专项施工安全 风险评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承包人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 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 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省 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苏安<
***019>14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017 年第
***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
***01
***)9 号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 行交通运输部第 86 号公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建(
***019)
****** 号文)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 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
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 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 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 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 公众的便利;
(
***)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 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
*** 项:
9.4.1
***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成品的污
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
品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次·处的违约金。
补充 9.4.13 项
9.4.13 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
方案。
补充 9.4.14 项
9.4.14 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如有更新,执行 新文件)、苏交质公(
***016)35 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
***017〕5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污防指办(
***019-6
*** 号)《关于修订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工豁免规 则的通知》、宿大气办发(
***019)8 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施工工地扬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 工豁免规则》的通知》、苏环办(
***019)
***54 号《关于切实加强》 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宿迁市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宿交发【
***0
***3】78 号)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控目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降尘控尘措施、空气质量保障等预警响应措施,扬尘污 染防治预警响应预案等,对场地硬化,扬尘污染,运输车辆、道路管线施工,废弃物等进行有效 处理,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扬尘管控治理宣传工作。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落实 环保意识,从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临时工程设施等各个方面研究并采取环保措施,项目经理部至少配备 1 名环保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按照委托的第三方环保咨询 专业机构(需报发包人审批同意)编制的施工期环保总体方案和专项方案、施工期间环境监测进 行环保工作,并对第三方检查通报进行逐一整改、落实。其相关实施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施 工环保费”中单独列支,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经审核后的环保措施实际投入进 行计量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的总额价。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 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本项目部分路段位于大气国控监测点附近城区范围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因素,严格落实 扬尘管控工作,确保工期不受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及费用。
a、本项目桩基施工泥浆需采取专门定制的泥浆池(箱)收集,严禁泥浆外流及钻渣随意排放。承包人泥浆处理应采用循环利用或统一处理,必须保证达标及环保的相关要求;现场需配置足够 泥浆净化设备及废弃泥浆处理设备。
b、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清理外运、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湖泊、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施工废弃物清理外运、处理工作必须满足发包人、环保、渔政、航道、交通行政执法、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其批准。
d、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外运工作实行统一扎 口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发生重大跑、冒、滴、漏现象和运输交通事故;相
关部门规定若只能在夜间实施上述弃运工作的,承包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指令,合理安排施工计 划。
本项目城区段工地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交通重点工程施工 区域围挡设置标准的通知》(宿交发电<
***0
***1>154 号)相关扬尘管控文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现场 周边应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 3 米),悬挂标志或宣传标语,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禁止利用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在 100 章“围挡费用”中单独计列。施工 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发包人将对其进行处罚或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将 按违约处理。所有围挡及喷淋设置(含喷淋系统和用水、仿生草皮、照明、标语(多次更换)、迎宾门等工作)等设置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按实计量但计量总额不超总价。项目实 施过程中,围挡及喷淋系统发生损坏或过程中需移改,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更换调整,所需费用含 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 9.4.15 项
9.4.15 本项目在生活污水排放及水体污染、粉尘排放、噪音污染、施工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方面 提出如下环保要求,由此可能增加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1)临时设施及便道:
1)项目部及拌合场、预制场、砂石料大棚四周设置防污排水沟,废水排入污水处理池处理后才 能排放,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卫生间应设置化粪池并及时清掏,避免生活区域内的水 流直接排放到地面和河流、湖泊,有条件的应直接接入城市管网进行排放。
***)本项目要求承包人的施工便道、便桥应根据批准的交通导改方案设置,保证全线范围内机动 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便道、便桥可能存在多次导改,相关费用含入 100 章“交通导 改及保通费”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同时承包人应负责配合相关协调工作,由此所涉 及的土地临时租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入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3)拌和搅拌上料、出料设施应全封闭,砂石料堆料场应进行大棚覆盖、分仓存放。
4)在水泥罐顶安装脉冲式吸尘器。通过粉尘输送管将罐顶粉尘收集至集尘斗,再送至计量仓,根据预设值将到达一定数量的粉尘自动转入水泥、粉煤灰分仓,实现循环利用。
5)搅拌站安装砂石分离机。对车辆残留物料产生的污水经砂石分离后进入沉淀池,经三级沉淀 后,清水输送至搅拌楼水罐内作为搅拌用水或用于循环冲洗料管,在沉淀池内的沉渣经过沉渣吸 泵输送至压滤机,进行沉渣固化。
7)承包人应集中设置三场,并在三场进出口设置自动洗车机保证车辆清洁。拌合站和关键工点 设置雾炮机和喷淋系统进行扬尘控制。
8)重要国省道交叉路口两侧 30-50 米便道应进行硬化处理避免车辆带泥上路并及时洒水,减少 扬尘。
9)运送土方、建筑垃圾等易散落、飞扬的物料的车辆,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不得使(租)用 无牌车。车辆出料口下端应放置料兜,防止混凝土撒漏。
(
***)工程施工:
1)裸土覆盖:路基施工期间,应及时采用密目网对除主线路基、便道外的裸土进行覆盖,防止 扬尘。
***)石灰土拌合大棚(含石灰消解):
①利用土方施工需在现场搭建拌和大棚集中拌和。
②借用土方施工需在三场建设(或租用)灰土拌和大棚集中拌和。
本项目石灰土拌和需实行封闭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防治措施,如采用雾炮、喷淋 等设施减少石灰消解扬尘外溢。石灰存放时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3)噪声过大的施工设施运行尽量避开周围居民休息时间,并在噪声敏感区进行夜间施工时向相 关部门报备,同时做好与周围居民的协调工作,避免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
*** 条款: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 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 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需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 规定的计划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好养护大中修进度计划,并及时向业主递交各项工程的日度、旬度、月度计划进度表。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养护大中修进度的要求,业主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 人递交的计划。这些审核和评议,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担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0.
***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 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 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 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补充 10.5 款
10.5 计划编制工具
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 和年报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
*** 竣工
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相关责任 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保金范围),出现重大 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 罚。
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包含电子档案)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 的 0.1%或投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 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 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 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 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5 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第(6)项: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扬尘管控等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由于政策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 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管控等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由于政策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 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11.6 工期提前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人同意并最终实现 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
***.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1
***.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 13.1.6、13.1.7 项
13.1.6 本项目质量要求以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施工指导意见、国家颁 发的施工技术或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依据。
13.1.7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 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 合格且质量评分必须达 90 分及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确保达到优良,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
***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第 13.
***.11 项、13.
***.1
*** 项
13.
***.11 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
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13.
***.1
*** 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第 13.5.1 条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 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 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 行检查。
14.试验和检验
第 14.
***.1 项补充如下:
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质(
***006)45 号)、《公 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设立工地试验室并通过质监部门备案。
补充 14.5、14.6、14.7 款:
14.5 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 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 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 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4.6 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苏 交质(
***006)45 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规定。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 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 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 件提供。
14.7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 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第 15.4.4 项细化为:
15.4.4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填报的单价分析构成表将作为确定变更项目单价的重要依据,若单价 分析不足够详细,将以监理人作出发包人认可的构成分析为准。
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5%,同时涉及的工 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由监理 人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应根据情况 在发包人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项内容。
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1 款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 16.1.
*** 款名称修改为“采用发布调差材料价格的方法调整 价格差额”,内容修改为:
材料价格调整按照宿交发(
***018)83 号文“关于印发《宿迁市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 价格风险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工程实施期间如有新细则颁布,颁布以后按照新办法执 行。
17.
*** 预付款
17.
***.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本工程不设开工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第17.3.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每月
***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 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 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 止。
(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第17.3.3项补充以下内容
第17.3款中有关支付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工程款按如下规定支付:
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月计量支付,每月支付上月确认计量款的60%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 至确认计量款的7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确认计量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确认计量款的90%,剩余价款(不含待支付的优质优价奖励基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一年后 且经发包人组织和报批审核确认后按最终审核价付清。
注:(1)经不平衡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中 “105 施工标准化”的费用,在通过发包人组织的 验收后,按剩余工期划分,按月等额计量,按照上述规定支付。
(
***)优质优价(奖励基金和劳动竞赛基金):奖励基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劳动竞赛基金 由发包人另行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中期支付时不再扣留。
(3)课题研究:本项目课题研究费用按实计量支付,在课题研究大纲通过审查并收到立项通 知后,支付课题费用的30%,课题通过中间审查后,支付课题费用的30%,最终结题并取得课题成 果授权后支付至课题费用的100%。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当期计量清单合计金额),否
则不予支付。
本合同其余有关支付条款如与有本项不一致之处均按此项执行。第 17.3.5 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14日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相关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对民工工资不按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并经确认施工单位不存在拖欠农 民工工资情况后。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 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为 3%合同价格。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分行或以上 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的,不计付利息。
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以及在江
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 价为 AA 级的单位,其质量保证金缴纳优惠政策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 17.4.
*** 项细化为:
如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缴纳的,交工验收第一年期满后,承包人按要求履行缺陷期维修养护责 任的,经承包人申请可返还 50%的质量保证金。
第 17.4.3 项细化为:
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
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 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8.7 竣工清场
补充 18.7.3 款: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 权归属发包人。
***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 同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 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考虑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并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自行报价。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
***0.1.1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 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 到损害结束。
***0.1.
***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 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
***)两项 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
***)承包人在按第 19 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及时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 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考虑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并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自行报价。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提供的保险单按实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该项总价。
***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内。
***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 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
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 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 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 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
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
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
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
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 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 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 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1. 不可抗力
***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 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 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 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 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 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1 承包人违约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
******.1.1(11)、(1
***)目
增加
******.1.1(11)目如下: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增加
******.1.1(1
***)目如下: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1.
*** 当承包人发生第
******.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 定如下:
如果发生
******.1.1 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 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 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 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 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 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
(
***)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 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 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 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 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
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 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 按照第
******.1.4 和
******.1.5 款的规定办理。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其他工 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 1 万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
***)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 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接受每人次 500 万元人民 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换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 300 万元人 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更 换试验室主任必须接受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出现其他人员更换时 ,按 每人次 10 万元人民币(现金)处以违约金。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 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投入,由 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投标人拟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确保工作日正常在岗(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将实行考勤 制度,若承包人不满足上述规定,按 1 万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
(3) 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周计划及节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 保完成,如有延迟,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 万元/次。同时承包人必 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节点工期的,发包人 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 5 万元/次标准扣 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5)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文明、环保、安全检查或抽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承包人出现质量、文明、环保、安全问题,发 包人将按每次 10 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6)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 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 格且质量评分必须达 90 分及以上,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
***%作为违约金(从质量保证 金中扣除)。
(7)承包人扬尘管控不到位,经业主检查发现后,按照不低于 10 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承包人 的违约金。如被除业主外的有关单位、部门或报刊媒体等通报的,按照 50 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 承包人的违约金。
(8)承包人疫情防控不到位,经业主检查发现后,按照不低于 10 万元/次/处的标准扣除承包人 的违约金。如被除业主外的有关单位、部门或报刊媒体等通报的,按照不低于 50 万元/次/处的标 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9)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开工至竣工决算前),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农
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讨薪等恶性事件,每发生一起经核实确认后,按照不低于
50 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0)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配备扬尘管控、疫情防控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专员的,按照不低于
***0 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1)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对施工区域范围内既有(或新建)管线、杆线造成破坏后,未能及
时与管(杆)线所属产权单位对接、处理到位,对发包人带来不良影响的,按照不低于 5 万元/次
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违
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
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退场。同时,发包人将
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全部或部分扣除承包人履约
保证金。
******.
*** 发包人违约
******.
***.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
付的违约金如下:
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同期一至三年(含 3 年)银行存款利率支付
延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补充如下规定: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
***009】107 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 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 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 3 个月至 1
*** 个月;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 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 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 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 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 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 诉。
补充
***5 款为:
***5.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 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 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补充
***6 款为:
***6.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干 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宿迁市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补充
***8 款为:
***8.节能、环保要求
***8.1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 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8.
*** 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原材料、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等有关节能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
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⑤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
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
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 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
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
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条件和 措施。
⑪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 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
***8.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9.4 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8.3.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 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8.3.
***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生物,并尽可 能的不采用爆破或弱爆破工艺,避免对水生生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入水中。
***8.3.3 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其它遣迹或物 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 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
***8.3.4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