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姜堰区】姜堰区“城市交通智慧管理”项目(一期)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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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江苏 泰州市 | 采购单位 | 泰州市启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中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姜堰区"城市交通智慧管理"项目(一期)总承包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Y3212841886000008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姜堰区“城市交通智慧管理”项目(一期)已经由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以姜堰区“城市交通智慧管理”项目(一期)泰姜行审备[2023]80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启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江苏中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姜堰区“城市交通智慧管理”项目(一期)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地点:泰州市姜堰区 2.2工程规模:姜堰区16个路段(路侧及两个停车场)共建设约1419个车位智慧停车以及配套设施的设计、物资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等)、工程施工(包含基础网络、设备安装及管线工程和其他配套功能等)、调试、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以及路段所有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协调等。 2.3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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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1)设计费: 全部施工图纸交付且图纸审查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组成中设计费的 6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2)施工费(含设备采购费):签订总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进场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组成中施工费(含采购费、 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为预付款;工程量达到合同总工程量的50%时, 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相应量价款的70%(含已付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价款的 80%(含已付款);竣工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97%;余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于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10日前施工方须将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前付清上个月的人工费,最终支付的人工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费总额。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 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 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含)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含)及以上职称;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含)及以上职称,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7)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3.5 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 (B)设计业绩要求:以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项目投资金额1100万元及以上电子与智能化项目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业绩; (C)施工业绩要求: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万元及以上电子与智能化项目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业绩; 业绩有效期自 2020 年 10 月 0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万元及以上电子与智能化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承担过单个项目投资金额1100万元及以上电子与智能化项目设计业绩);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万元及以上电子与智能化项目的施工业绩); 业绩有效期自 2020 年 10 月 0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4(5)、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8本次招标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3 年12月23日 17 时 30 分至2023年12月29日17时 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文件中“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泰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7.0; 4.3投标工具使用费/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1月26日09 时00 分。 | |||||||||||||||||||||||||||||||||||||||||||||||||||||||||||||||||||||||||||||||
4.招标文件获取 | |||||||||||||||||||||||||||||||||||||||||||||||||||||||||||||||||||||||||||||||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17时30分至2023年12月29日17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文件中“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泰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7.0; | |||||||||||||||||||||||||||||||||||||||||||||||||||||||||||||||||||||||||||||||
5.投标截止时间 | |||||||||||||||||||||||||||||||||||||||||||||||||||||||||||||||||||||||||||||||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1月26日09时00分 | |||||||||||||||||||||||||||||||||||||||||||||||||||||||||||||||||||||||||||||||
6.评标方法 | |||||||||||||||||||||||||||||||||||||||||||||||||||||||||||||||||||||||||||||||
6.1是否评定分离:否; 6.2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具体方法如下: 6. 评标办法 6.1 是否评定分离:是。 6.2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方法如下: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3设计成果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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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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